静安环境提醒:新调整后的环境评价文件,哪些行业豁免、哪些加严了?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这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新举措。
那么,新政策有哪些调整,对环评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影响相关行业、产业园区等?本文就读者关心的话题进行解读。
哪些行业不再纳入环评?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尤为重要和紧迫。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
如何激发活力?当从“简政放权”入手。
正如在2020全国环评培训班上,环评司主要负责人一言以蔽之:要进一步突出“放”的事项、提升“服”的质量、强化“管”的效果、保障“改”的落实。
因而最新调整的《名录》上,充分体现了以上思路。“有收有放”即《名录》调整的重要思路。哪些行业要“收”?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要严格把关。哪些行业要“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需要,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仓储业等行业的环评分类管理要“放”。
调整后的《名录》还带来几个“福利”——
1、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
2、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3、涵盖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中豁免一批的举措,做到了前后政策无缝衔接,推动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
那么,《名录》具体如何体现“有收有放”?举个例子,以下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蛋品加工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餐饮、 娱乐 、洗浴场所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农业垦殖等
原因何在?因以上行业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治理措施成熟,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环境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因而通过调整,这些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同时对于涉VOCs行业也按影响大小有所区分,对于仅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量10吨以下的就可以不用编制环评文件。
那么,哪些项目体现了“收”的思想呢?收严类项目类别(包括该类别中一部分项目收严的):
海水养殖
陆地石油开采
陆地天然气开采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印刷
文教、 体育 、 娱乐 用品制造等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家庭小作坊需要环评吗?
新印发的《名录》首次引入了“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项目类别,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
有人问:我是农民,我从事谷物磨制、乳制品制造等需要环评吗?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工业厂房中大规模生产,环境影响就会比较大,就应当按照名录编制环评,基本都是报告表项目;如果只是在家庭的手工半手工制作,就是一般大家说的家庭作坊简单加工,那就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这就是引入“工业建筑”概念的作用,便于和家庭、商铺进行区分。
那么,什么样的建筑才是“工业建筑”呢?工业建筑的定义可以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简单概括,即指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指的是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
那么你需要理解为,在工业建筑中进行生产的26个二级项目类别,需要纳入环评。
不过,尽管环评减免了,相关环保责任可是不能减免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就算在家庭从事小微项目,污染环境同样是不可行的,一样会受到监管。此外,如果属于不纳入环评管理,但是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仍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如果项目涉及到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就要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怎么理解呢?
现行《名录》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新版《名录》正文第四条修订表述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将“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修改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是为了让《名录》更具有普适性,增强其可操作性。
比如一家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有“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根据新版《名录》将不再纳入环评管理,但假如这家宾馆或医疗机构有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那么就属于“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了,就应该按照新《名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类规定,确定环评文件编制要求。举个例子,如果这个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是自建自用、有生化处理单元、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含重金属,那么只需要进行环评登记即可。
再比如纸制品制造项目,如果同时配套建设锅炉供生产使用,则需要综合考虑纸制品项目环评类别与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环评类别,需要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但是“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要准确、实事求是,不能被机械地理解。比如,印刷电路板制造项目应做报告表,在名录制定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正常电路板制造中涉及的电镀工艺,这时便不能机械地引用金属表面处理“有电镀工艺”的,要求这个项目做报告书。
再比如,一个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仅单纯的机械加工(车铣刨磨、抛丸等)或使用少量水性漆等,产生很少量的烟粉尘和VOCs,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危险废物产生,可能一年也产生不到一桶,可以不纳入环评管理。虽然该项目衍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做好暂存、树立标识、依法处置等工作,但是不能机械地套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小类中的“其他”,要求该项目做报告表。
哪些类型的园区可以不再单独开展规划环评?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园区成为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领区、产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也是环境污染集中区和环境风险凸显区。同时也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在2020全国环评培训班上,首次邀请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这是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把管理要求、工作方向和重点等直接传达到责任主体。
关于产业园区的环评文件,此前在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通知》的修订和调整。那么,调整后有哪些重点需要注意?
我们注意到,2011年印发的《通知》中,在“哪些类型园区要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中——国家级、省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新发布的《意见》表述为——国家级、省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旅游 度假区等产业园区。
划重点了!新版《意见》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不再提出单独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据悉,这类园区占国家级开发区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原因在于这类国家级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通常功能较为单一,面积较小,多以外向型加工制造、物流仓储、转口贸易等为主,且大部分依托外围的园区建设,没有单独的规划。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已经将上述园区纳入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统筹开展了环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发挥对园区发展的指导作用的,因此,《意见》不再对此类园区提出单独开展规划环评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对于近年来一些部门批准设立的以特色产业为主导的高新区、集聚区等,《意见》也将其考虑在内,需在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时开展环评工作。
需要明确一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也就是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现在要把责任担负起来,如果掉以轻心,不够重视,是要承担责任后果的。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做哪些事?
1、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认真研究规划环评技术机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组织征求意见、会商等。
2、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
3、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4、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统筹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有啥后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将被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所以对待规划环评,产业园区切记留心,要高度重视。
生态环保部门后续有一揽子的监管方案。不仅会依法开展核查,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还会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报告书质量监管,重点是检查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 告 书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全部/ 82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 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五十、核与辐射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19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一、郓城矿井建设区概况
拟建郓城矿井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行政上隶属于潘渡乡管辖。菏泽位于山东省西南部,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处,辖郓城、巨野等9县区,全市面积约1.22万km2,人口838.2万人,国内生产总值189.9亿元。菏泽古称曹州,历史悠久,是中国牡丹之乡,也是全世界面积最大,品种最多的牡丹生产、科研、出口、观赏基地。郓城县位于菏泽市东北部,全县辖38个乡镇,925个行政村,总面积1643km2,耕地103333hm2,人口105万人。潘渡乡辖59个行政村,人口5.2万人,面积79.3km2,耕地2937.15hm2,2003年全乡财政总收入480万元。
表5-4-1 2003年预测塌陷区范围内各乡农业生产统计资料
二、郓城矿井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
1.开采塌陷对村庄的影响
预测全井田塌陷面积137.896m2,最大塌陷深度5.986m。
预测全井田开采最终达到Ⅲ级破坏的村庄11个,最终达到Ⅱ级破坏的村庄16个,最终破坏程度为Ⅰ级的村庄56个。全井田开采引起地表塌陷将影响83个村庄。
矿井建设需搬迁村庄54个,合计12079户,43555人。其中矿井投产前需搬迁4个村庄,分别是西孙庄、鹿唐坊、吴皮庄、李庄(天井乡),合计1244户,4624人。
投产后根据工作面的推进情况陆续搬迁50个村庄。
2.地面塌陷对公路的影响
区内交通以公路为主,滨郑公路横穿本井田南部,另外通往各县市、乡镇间公路纵横交错,形成四通八达的公路网。预测滨郑公路(220国道)受采动影响长度7277m,最大下沉值4.7m;039省道受采动影响长度为11903m,最大下沉值为3.2m。
3.地面塌陷对河流、河堤的影响
郓城矿区水系比较发育,河流沟渠纵横交错,多系人工开掘的季节性河流,主要为旱季引水灌溉,雨季防洪排涝。受采动影响的河流有丰收河、鄄郓新河、向阳河(下游称为郓巨河)、宋金河和郓城新河,预测受影响总长度42.725km,最大下沉值5.8m。
4.矿井开采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郓城矿区土地总面积约为230.55km2,矿井正规煤层开采范围为70.8km2,另外开采天然焦约10km2,总开采范围为80.8km2。
预测地表塌陷引起常年积水区,其中首采区常年积水面积6.84km2,全井田常年积水面积20.68km2。
预测全井田地表塌陷深度<1500mm的面积为56.533km2;地表塌陷深度在1500~2500mm的面积为21.327km2;地表塌陷深度>2500mm的面积为60.036km2。
预测出现轻微盐渍化土地面积21.327km2,预测重度盐渍化土地面积60.036km2。
5.地面塌陷对植被的影响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矿井开发地表塌陷所带来的直接而显著的后果就是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郓城矿井集中表现为耕地的逐渐萎缩和水域的不断扩张。耕地的萎缩将使郓城矿井影响范围内的农田生态环境部分丧失,使与之相匹配的陆生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遭受干扰或影响,野生植物种群发生更替将成为必然。在采取生态综合整治措施后,矿区植被面积将由目前的18280.19hm2增加到18763.65hm2,增幅2.64%;开采范围内植被面积将由目前的6734.83hm2增加到7218.29hm2,增幅7.18%。
6.矿井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
矿井建设期水土流失现象,其范围仅限于工程施工范围内。在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后,水土流失总量为18816.87t/a,较无防护时水土流失总量减少了92.0%。
三、矿井建设对环境影响的可能经济损失计算
1.各类承灾体修复单价
(1)塌陷区受影响村庄共83个,房屋总面积544hm2,完全搬迁的房屋面积253.6hm2,不搬迁进行修复的房屋面积190.4hm2,轻微损坏的房屋面积100hm2。农村房屋单价400元/m2。
(2)区域内土地类型主要为农田,农村土地征用单价为3600元/亩。共丧失1550.74亩农田。
(3)区域内省级公路建设单价为100元/m,国道建设单价200元/m,县、乡级公路建设单价为35元/m。
(4)河道修复单价12~15元/m。
(5)灌渠修复单价4~5元/m。
(6)农田机井修复单价600元/眼,一般深15m,100亩基本农田1眼井。
(7)粮食单价1.0元/斤,油料单价2.0元/斤,棉花单价10元/斤,蔬菜单价0.5元/斤,水果单价0.8元/斤。
(8)环境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见表5-4-2。
表5-4-2 生态资源环境价值单价表
2.农村房屋的破坏损失率(表5-4-3)
表5-4-3 矿井地表下沉及房屋的破坏损失率一览表
续表
3.矿井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最大可能经济损失计算(表5-4-4)
表5-4-4 承灾体最大可能经济损失估算表
四、拟建矿井环保投资估算
拟建矿井环保投资估算为74138万元,其中列入基建投资的环保投资为77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40567.28万元的5.52%,具体见表5-4-5。通过一系列的环保投资,加强矿区环保工作硬件建设,从而实现对矿井生产全过程各污染环节的控制,确保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地防止塌陷区水土流失并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表5-4-5 建设项目环保投资估算表
续表
五、项目建设环保投资的经济效益评价
环保投资得到落实后,可使本项目污染物的排放得到有效的控制,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使所排放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69.18×104m3/a,COD外排量354.9t/a。锅炉烟气经除尘脱硫后能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SO2和烟尘排放量分别减少9.06t/a,146.3t/a。采取降噪措施以确保工业场地、铁路专用线边界噪声达标。对临时矸石山、贮煤场、道路等处采取洒水等综合抑尘措施,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对塌陷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采用挖深垫浅、矸石填充方法治理塌陷区39.262km2,其中矸石填充造地9.846km2;进行植树绿化工作,营造人工林;修建鱼塘,发展水产养殖区20.677km2;对塌陷区内的铁路、公路、河堤予以充填维护;通过工程措施进行植被恢复及绿化,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并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工程的经济效益(资金利税率):
B=(C-D)/D=(77127570.75-74138)/74138=103932%;
环保设施工程的资金净收益:77053432.75万元;
投入产出比:74138:77127570.75=1:1040,环保投资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六、项目建设的环境效益评价
1.对生态环境的损益计算
见表5-4-6。
表5-4-6 项目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的损益计算表
2.项目建设的环境效益评价
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是造成水土流失和耕地的逐渐萎缩产生负效益,减少了土地的生态服务价值160.08万元。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正效益是增加了植被和水域不断扩张,增加的水域和植被的生态服务价值486971.89万元。正效益减去负效益为项目建设的净环境效益486811.81万元,所以拟建项目的环境效益也非常巨大。
七、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评价
1.对山东乃至华东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地处华东缺煤地区,是能源生产大省,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大省,1996年全省能源消耗总量为9235万t标煤,其中煤炭消耗总量7068万t标煤,占能源总量的76.5%,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在山东省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山东省计委、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省煤炭消费状况调查和预测研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能源的供给形势不容乐观。预计到2010年,全省需要消耗煤炭13000~17500万t,煤炭实际产量预计可达11770万t,消耗缺口将达1230~5730万t。因此巨野矿区郓城矿井的开发,将有力地支援山东乃至华东地区的经济建设。
2.将有力地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郓城矿井地处山东省经济欠发达的菏泽地区,该地区工业基础薄弱。该项目建设投资在14亿元以上,产业关联度较高,能够带动建材业、钢铁工业、公用基础设施等50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它对这些产业的带动系数平均约为2,即每亿元的建设投资,能够带动2亿元相关产业的产出。庞大的初期建设投资,加上项目投产后每年大量的经营投入,将为该地区的经济开辟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在生产经营期间,直接就业人数将达到385人,这为该地区第二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将为该地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因此,郓城矿井的开发建设,在促进全省乃至华东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带动和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为落后地区摆脱贫困、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3植物油加工/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5屠宰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其他/ 6肉禽类加工/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 7水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8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9豆制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蛋品加工//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14盐加工/全部/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 六、纺织业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其他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23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的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有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有发酵工艺的其他/ 3植物油加工/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 5屠宰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其他/ 6肉禽类加工/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 7水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8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9豆制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蛋品加工//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其他/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14盐加工/全部/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除外)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原汁生产其他/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年产30万箱及以上其他/ 六、纺织业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其他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23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的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25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 2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27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28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 29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其他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1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全部/ 32工艺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其他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33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34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全部// 35炼焦、煤炭热解、电石全部//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7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其他/ 38半导体材料全部// 39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十六、医药制造业4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全部// 4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全部/ 4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其他/ 4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44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 4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全部//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
法律分析:先做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表完成,环保工程完成,验收完成,然后做一个环评登记表。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降低小微企业环评成本。《意见》指出,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从而降低项目环评数量和类别,缩小项目环评范围;修订报告表格式,简化报告表编制内容,从而降低编制难度。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探索打捆审批、“绿岛”模式等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深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明确现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一)造纸、酿造、印染、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房地产开发、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建设项目除外);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转基因产品的建设项目;
(五)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
(六)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七)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七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故意刁难,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或者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项目目录。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