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问题有哪些
您好,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彼此合作潜力和空间很大。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点合作领域。“一带一路”多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运行维护不易,[2]其所涉地区还存在着复杂的宗教、民族矛盾,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蔓延。[3]而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我国市场主体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必将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1.因沿线国家隶属法系不同而引发。“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依照其法系不同,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根据“一带一路”所含范围,蒙古、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除阿富汗外的中亚国家,缅甸、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俄罗斯以及法国、德国为核心的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坦桑尼亚、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以及欧洲的英国和爱尔兰等属于英美法系。阿富汗以及除伊拉克、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外的绝大部分中东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均实行伊斯兰教法。
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与术语、法律表现形式、审判模式与技巧、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较大,同一纠纷在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各异,法律的适用性会被削弱。同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信息不对称,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
2.因沿线国家法治状况和国民道德水平不同而产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税收规定与国内有很大不同,许多国家有关投资贸易的立法仍处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相关法律的修订比较频繁,并且存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使投资者很难把握即时交易规则,导致贸易难度加大。一些国家的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十分复杂,执法透明度不高,对外国或外资企业在执法力度上有所歧视,甚至会基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和安全的考虑,有针对性地对某些跨国公司或者海外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管制。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与贸易活动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与潜在风险。[4]同时,沿线国家的国民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参差不齐,还可能产生违约、欺诈等商业道德风险。
3.因贸易保护主义而引起。贸易保护主义有利有弊,利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弊则不利于本国工业的进步,易导致国内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可能失去参与国际分工,获取比较利益的机会。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实现贸易畅通和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释放合作潜力,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
当今世界部分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严重制约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关税壁垒和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认证、认可制度、安全审查、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来限制投资贸易的自由与便利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程度都不是很高,可能会重拾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维护本国(地区)的狭隘利益。这样会消解沿线国家和地区为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所做的努力,并可能由此引发投资贸易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差异巨大,各国法治建设水平极不平衡,参与建设的市场主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
1.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意识形态、国家利益、安全等方面的考量,会对合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设定许多限制,或是要求合营企业中必须有所在国政府及其委派机构参与经营。即使有些国家没有此类法律限制,其政府也往往拥有对合营企业重大决策的否决权,从而极大地削减了合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反垄断和维护有效竞争的考虑,对外国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提出了特别要求,或建立了不透明的跨国并购审查程序,可能会大大增加我国企业海外跨国并购的难度。而且,当所在国一旦对特定的跨国并购项目持有怀疑时,有时甚至会借助“临时立法”的方法加以限制,从而形成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由于跨国并购可能会导致垄断,进而扰乱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秩序,甚至打压所在国及周边相关产业,因此,还可能遭遇所在国及相关机构的反垄断审查风险。此外,跨国并购还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反并购风险、并购程序的合法性风险,以及被并购的目标企业隐瞒自身涉及的担保、诉讼纠纷等情况,使跨国并购后的企业陷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法律僵局。
2.因市场准入产生的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入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一带一路”建设中,一些贸易伙伴出于对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设置严格的法律和市场准入门槛,以及苛刻的通关程序,来限制海外投资主体及产品进入其本国市场。例如,欧盟对于食品等商品所设置的准入标准就十分严格,符合中国标准的商品进入欧盟时,将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从而隐含着巨大的准入风险。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从以往赤裸裸的诉诸关税壁垒,到今天各种隐形非关税壁垒的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愈演愈烈。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就与美国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和贸易投资保护政策有关。
3.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性资源要素在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5]当前,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规定甚至比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更高,这就要求一些国家对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有效调整。[6]“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贸易行为,必然会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对外投资与贸易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考虑不周,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流失,甚至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企业在过去的对外投资贸易中,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方法,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教训十分深刻。
4.因国际金融交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股权的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等为对象的跨国投资。因此,国际间接投资实际上就是国际金融投资。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金融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国际金融交易和监管十分复杂,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较国际贸易风险和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更大。同时,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还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扩张性强、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近年,中国平安、中信泰富的巨额海外金融投资亏损,蒙牛、雨润、太子奶和中华英才网等因签订对赌协议所导致的“对赌危机”都是因盲目进行海外金融投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7]
5.因劳工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关注程度的增加,劳工标准作为工作中的人权,已逐渐渗透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劳工权保护已成为国家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带一路”建设中因劳工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因不平等招工,忽视所在国特有的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触犯平等劳动及反歧视相关的法律,将会面临行政罚款等处罚;二是漠视所在国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力,未能与当地工人及工会形成良好关系,可能会面临罢工和激烈抗议的风险;三是在雇工待遇和福利保障方面,如果触犯所在国的劳动法,可能面临处罚、诉讼,甚至导致并购失败等风险;四是企业在进行人员裁减或调整时,要特别注意所在国有关裁员力度、裁员补偿等方面的法律,否则也容易引发纠纷。
6.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生态文明价值凸显,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律越来越严。“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所在国的环境标准和法律,将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存在缺陷,[8]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已面临过多起此类事件。例如,在柬埔寨,当地政府曾因环境问题收回了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某些项目也都遇到了当地环境组织的抵制及政府环境规制方面的问题。[9]大量的事实、经验告诉我们,企业只有遵循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思路,努力适应国外环境标准和法律,才能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争端。
7.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固有的商业惯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容易出偏,触犯法律,从而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可能产生商业腐败法律风险。欧洲等国家对企业腐败有严格法律规定,一旦发现企业有行贿、贪污等问题,将面临严重的竞业禁止和制裁风险,企业声誉可能毁于一旦;二是可能产生税收法律风险。同一主权国家都会根据其本国法律对同一纳税实体进行征税。因此,企业在境外经营时,既要根据属人原则向我国政府纳税,又要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国政府纳税。如果企业的纳税情况及避税手段不符合所在国的税收法律,则会面临复杂的税收法律风险。三是可能产生项目规划设计法律风险。如果某一项目的规划设计不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项目完成后,就无法通过东道国的验收,从而导致投资遭受重大损失。四是可能产生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现代的合同管理涉及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在这一全过程管理中,任何一个疏漏,都可能引起争议或纠纷,从而产生风险,造成损失。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的应对之策
进行任何一项投资贸易活动都存在风险,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认知和管控。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应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入手。
政府既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又是该战略的组织者、引领者和实施者。因此,政府应是法律风险的宏观管控者。政府的应对之策主要有:
1.签署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实现沿线国家法制协同。为实行投资贸易便利化,消除投资贸易壁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协同,通过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扫清因沿线国家法制不统一的法律障碍,为海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国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合作协议。已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国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这些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合作协议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引领力量,又是消解“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障碍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双边和多边投资与贸易合作协定,尽可能通过签订项目合同、合营合同等方式,将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细化,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建立海外投资贸易咨询、指导、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一是探索建立促进“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的专门机构,对相关投资贸易活动提供规划咨询、指导服务、跟踪监督;二是建立“一带一路”信息管理制度和“一带一路”大数据库,通过数据收集、编码、加工以及系统化,实现数据信息的同步化和全覆盖,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持;[10]三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政策的有效对接。[11]在不同投资贸易领域,各国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千差万别,在制度未对接到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提醒投资贸易方注意做好前期调研,主动适应制度性落差,防止陷入“制度陷阱”;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编制“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发布国家风险报告,指导人们理性开展海外投资贸易活动。
3.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风险管控专项培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组建专业化的法律专家团队深入“一带一路”支点城市和沿线国家进行科学调研,专题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可能涉及的投资、贸易和金融法律风险问题,全面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充分评估投资贸易伙伴的资产经营、产业运营、法律资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现状,制定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和办法。通过各种有效便利的方式为海外投资实务部门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培训。
4.优化创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已由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建立起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是,该公司海外投资保险的险种非常有限,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创新保险制度,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扩大其业务范围,提升其保险能力,以满足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险需求。
企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法律风险的微观管控者。企业的应对之策主要有:
1.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避开法律“雷区”。长期以来,人们对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重视,介绍和研究较多,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关注不够。“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法律体制还不尽完善,人治多于法治,部分国家还有被殖民的历史,其法律制度比较复杂,我们对中亚、南亚和西亚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知之甚少。因此,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就成为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的首要前提。
2.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严格依法经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由于没有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因此,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与当地政府和民众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投资贸易。
3.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科学评估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投资贸易冲突和摩擦可能增多。企业应从被动应诉,变为主动利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沿线许多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拉克、黎巴嫩等都不是WTO成员方,这些国家将不受WTO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这就意味着针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贸易争端,即使通过国际贸易仲裁取得了有利于我方的裁决,但其承认和执行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当纠纷无法避免,形成国际法问题时,一定要认真评估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正确选择和确定应对之策。
4.善于利用中介机构,加强尽职调查。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改善信息管理方式,注意信息搜集、信息分类、信息分析和信息应用。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充分利用国外中介机构,对投资贸易方的国别环境、行业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海外投资后,应当立即聘请当地律师,与企业法律服务人员协同配合,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作者:李玉璧,西北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研究员;王兰,西北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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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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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玉璧.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建议[J].思想战线,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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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 铮.严防海外金融投资风险[J].上海国资,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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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夏文斌.丝绸之路经济带视角下的向西开放[N].光明日报,2015-06-25.
企业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要市场主体,受特殊的地缘政治与复杂的国际形势影响,"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因此应推进战略对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双边经济合作区,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实现对外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用民间资本助推民营企业"走出去",实施海外人才开发战略,加快咨询,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商会协会等中间组织,积极发挥使领馆作用,做好风险管控,多措并举,共同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在“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下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宽贸易投资领域、深化能源资源合作等具体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的原则,政府部门应发挥好服务、保障、监督作用,及时推出“一带一路”建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风向标,引导企业有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合作。企业也应该练好内功,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加快企业国际化人才培养,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强化质量品牌意识、依法经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切实发挥好企业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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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层面,“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包括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双边、区域性及多边贸易与投资条约、协定等国际法文件,中国与沿线国家应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些国际法规则。
在国内法层面,“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建设;二是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司法运用。
扩展资料:
共建原则:
“一带一路”建设秉承共商、共享、共建原则。
1、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2、坚持开放合作。“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
3、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
4、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
5、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带一路
您好,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聚焦“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参与规则制定,保障政策沟通。加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政府应发挥把握方向、统筹协调的作用,这就需要制定一整套政策规划。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参与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和适用国际规则,发挥政策法律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参与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更加开放透明的国际经贸环境;在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建议,防范法律风险,帮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熟悉吃透政策,为促进各国政府间的宏观政策沟通交流出谋划策,提供有针对性、符合实际的专业意见,推进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战略充分交流对接。
严把法律关口,推动设施联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建设比较滞后,一些重要通道存在缺失路段,不少通道等级低,通而不畅。部分跨境项目建设条件复杂,资金需求多、法律风险大、协调难度高。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国际大通道建设,打造新欧亚大陆桥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畅通安全的海上战略通道,都离不开法律护航。当前,应围绕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提供法律专职调查服务,织密法律防护网,防范投资风险。通过代理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合同纠纷,为中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构建联通内外、安全畅通、绿色高效的国际大通道。
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贸易畅通。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已超过10000亿美元,占我国外贸总额的1/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差异大,法治环境较为复杂,尤其是国际经济往来中适用的法律为多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区域性规定,国际经贸合作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实践证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对东道国法律体系和规则标准缺乏了解和认知,走出去的企业、公民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甚至会付出沉重代价。这就需要我们围绕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的商业业态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贸易方式不断创新。
防范融资风险,支持资金融通。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支撑。“一带一路”沿线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融资风险高、回报周期长、涉及国家和币种多等特点,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创新金融合作模式、打造金融合作平台、畅通投融资渠道。我们应积极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的建设运营和深化多边金融合作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防范融资风险;为加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秩序、堵塞金融漏洞;为发行涉外债券、开展涉外保险理赔索赔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民心相通。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建设“一带一路”,必须在沿线国家民众中形成相互欣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行业的交流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新加坡、阿联酋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9家代表处,我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设立了4家代表处。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还会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被“引进来”和“走出去”。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加强信息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建设律师信息交流平台,借助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博览会等,推进沿线国家交流合作。应加强人才储备,着力培养一批熟练运用外语、精通法律规则、通晓域外文化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作者为司法部副部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中国企业是顺利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先行官
“一带一路”建设为发掘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历史渊源提供了新的依据,唤起了世界各国对中国形象的记忆和共鸣。从历史上看,古丝绸之路绵亘东西,最初由商业贸易驱动而形成,具有鲜明的经济特色。随着政治、宗教、文化等元素的融合发展,逐渐成为维护区域之间经济互利、政治互信的重要纽带。古丝绸之路以经济为先导、以商贸为桥梁,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深刻影响了当时的世界格局。
当前,中国与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国家之间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值得期待和憧憬。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落实,中国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仅需要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多方合作,更要充分利用经贸往来的先导作用,使中国企业成为“一带一路”上的先行官。
2015年初,保利集团下属保利科技公司签署了乌兹别克斯坦橡胶厂项目的合作协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发了总统令,授予保利科技公司项目总承包商资质。该项目是该国政府的重点工程,建成后可年产360万条轮胎。此项目成功签约是保利集团在中亚市场的重大突破,对于保利集团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支持周边互联互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既有助于深化国际合作,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促进区域繁荣发展也有助于增进沟通交流,加强信任,减少摩擦,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中国企业应当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走出去的主体作用,努力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行官。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过去10多年,中国企业走出去取得了辉煌成就,今天更需要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更高价值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企业必须变得更具战略性、竞争力和效率,“一带一路”将成为新一轮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指南针,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不断做大海外市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产业资源、先进的技术水平、成熟的管理经验,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能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人口近50亿,经济总量约39万亿美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一带一路”的提出,恰逢其时。今天,中国企业有能力帮助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道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并推动汽车、高铁、钢铁、电力等产业的发展,扩大中国企业海外业务收入比重,更好地顺应企业走出去和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国内,要素成本上升、市场供需变化使部分产业失去了价格竞争力,但在要素成本低、市场需求大的其他国家,这些产业可以得到合理估值,重现生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展,中国企业在研发、技术、品牌上将进行新的投入,引导国内产业转型和再升级,为企业带来新的机遇。
三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必将引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创新,这包括区域发展模式、产业战略选择、经济技术路径、区域间合作方式等。在克服“水土不服”、适应不同国家和区域环境的同时,中国企业通过学习借鉴海外成功企业的经验,推动企业发展模式、产业战略、技术路径、商业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其间的每个改革和创新都蕴涵着无限的机遇。
“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也充满了挑战,需要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高度重视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实现与当地社会、文化、法治的良性融合。
一是从海外投资环境看,中国企业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有明显的“后发劣势”,大部分只能到投资环境差、风险高的国家和行业去寻找机会,有的市场看似空间巨大,实则有效需求不足,盲目进入将带来高风险。
二是从企业管理能力看,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缺乏海外投资经验,以及会计、律师、咨询等中介机构发展程度低、风险评估能力弱等问题比较突出。海外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语言文化、商业规则、法律体系、行业标准等与国内截然不同,对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是从协调支持机制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资源碎片化、恶性竞争等问题,既不利于力量整合统筹,也容易造成资源重复浪费。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环境并不完善,对中国企业的金融支持有限。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的落脚点
中国企业要有勇气抓住当前“一带一路”的重大历史机遇,更要有能力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一是要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市场发展趋势。从需求端来看,企业要迎合海外市场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大众化的竞争。从供给侧来看,企业更要引领市场潮流,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提供更超前的产品、服务和技术,特别是具有创造新需求的能力,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更为重要。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企业要紧密结合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意识地将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将产品服务从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真正发挥出引领市场、创造需求的作用。
保利集团作为国内贸易和文化的领军企业之一,多年来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各国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代理销售奔驰、法拉利、红酒等高端消费品,并与国外演出团体、影视制作公司、艺术收藏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引进海外优秀音乐剧、歌剧、艺术品资源,引领全球市场潮流,促进经贸文化往来。
二是要结合开发性金融资源,加强产融深度合作。去年以来,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开发性金融的创新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先导和引领作用,结合开发性金融特点设计企业经营模式,共同打造产融结合的海外投资运营平台。
2011年,保利科技公司以卖方信贷模式承揽了赞比亚卢萨卡约50公里的城市道路工程。该项目2015年10月正式交付业主,获得卢萨卡城市委员会的高度评价。目前,工程款已经全部收到。这就是利用开发性金融——卖方信贷的一次实践。中国企业要充分发挥产融结合的优势,用好、用活、用足金融资源,创新金融对海外发展的支撑体系,以金融的力量长期稳定地驱动国际化发展。
三是要结合国际化经营运作,促进企业管理提升。面对“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政治社会环境的显著差异,企业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运营,促进企业管理提升。在国际化经营中,企业要深入研究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能适应海外发展需要和国际竞争环境。
2015年以来,保利地产走出国门,布局海外,先后在澳大利亚悉尼、墨尔本以及英国伦敦等核心城市投资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并已成功实现销售收入。在海外拓展的过程中,保利地产因地制宜,加强合作,搭建了本土化的人才队伍和管理制度。
四是要结合古丝路文化传承,突出世界公民责任。自古以来,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中国企业要继承古丝绸之路的文化传统,促进欧洲、亚洲、非洲等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通、共同发展,形成文化命运共同体。2015年以来,保利集团下属保利剧院公司加快推进与英国大使剧院集团、法国巴黎歌剧院、美国林肯中心等国外著名剧院院线的战略合作,推广引进国内外优秀剧目,探索培育共享型、出口型文化,积极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通、共同发展。
同时,中国企业要结合古丝路文化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意识去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民生工程,树立有责任、有担当的中国企业形象,提升中国软实力和影响力。保利集团下属科技公司承担联合国、世界银行“点亮非洲”的扶贫计划,在非洲18个国家完成了涉及医院、光伏电站、广播发射台站、太阳能照明等民生项目的建设,惠及10万民众,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有力提升了中国企业的世界公民形象。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顺应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外交格局的新变化。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当广泛探讨国际经济合作机会,加强同各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的交流互动,为把握“一带一路”发展机遇、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做出新的贡献。
首先,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一带一路”是走出去、通过“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关系、实现共赢的构想。“丝绸之路”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构想的性质,因为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所代表的正是“通商、友好、和平”之义。“丝绸之路”一词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容易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丝绸之路”体现了话语的力量和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一带一路”是助推中国崛起的构想,包含我们的重大利益,但这一构想旨在通过通商和友好关系而非武力征服或殖民掠夺来实现,其应该是一个中国和平崛起的构想。从国际社会的反应来看,除了少数国家心存芥蒂,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欢迎“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的成功筹建即为例证。这些积极态度表明,发展仍然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的构想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发展国际经贸关系离不开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始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当时的欧洲各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以及航海技术的完善,迫切要求利用海洋开展国际贸易,海洋自由论开始盛行,并最终导致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
为了开展国际通商,美国还与不少国家签订了“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以此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说明,国际经贸交往需要国际法,并依赖于国际法的保障。公海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对于促进欧美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在资本主义殖民扩张年代,国际法包括公海自由等原则和制度,成了西方列强弱肉强食的工具。这是另一个话题。国际经济法的诞生也能说明国际经贸发展离不开国际法。二战以后,在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及政策驱使下,国际社会建立了多边贸易体制,比如GATT 和WTO。由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需要,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而无论是国际贸易或投资,都需要资本的支持,因此国际金融组织应运而生。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出现。这进一步说明了国际法对于国际经贸交往的重要性。这里有必要强调两点: 第一,国际经济法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国际经济法不能脱离国际公法而存在,国际公法的原理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此外,从不同视角或目的出发,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可能与国际经济法发生联系。这就是理论和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甚至贸易与人权等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贷款和投资的不同门槛或标准问题。国际法与国际经贸关系不单单是一个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它涉及到国际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从更大的国际法角度来看待国际经贸关系。其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于发展国际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联合国宪章》所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以及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与顺利开展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密不可分。试想,如果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动辄武力相见,如果一国内战频繁、战火连天,如果国际通道上海盗成群、劫匪成帮,如果政府和人民之间缺乏友好关系,如果没有促进国际合作的机制,如果没有平等互利或共同利益,如果没有契约精神,如何发展国际经贸关系? 无数经验告诉我们,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是一个整体的国际秩序问题,需要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目的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因此我们不能忘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中国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60 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是中国外交的基石。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与我们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善用国际法密不可分。“一带一路”是以我为主的构想,其实施必然关系到如何更好地运用并进一步发展“五项原则”的问题。换言之,“一带一路”还必须放在中国眼中的国际秩序下予以考虑。如此来看,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就更加丰富了。其还涉及到如何对待“五项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问题。可以说,“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必须在一个体现中国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秩序下进行,并依赖于这一秩序的有效保障。“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
二、从国际法角度研究
“一带一路”的目的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应努力达到四个目的: 第一,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第二,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第三,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第四,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首先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是国际法为对外政策服务的问题。“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提供了难得的学以致用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机会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结束了闭关锁国的状态,开始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及合作关系,当时的形势要求重视和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在邓小平同志“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的指示下,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还设立了国际法专业。第二次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夕,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导致学者们都在谈与国际接轨、按国际规则办事,相关著述层出不穷,WTO 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第三次是日本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到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这一阶段,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也成为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一次的“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接地气”提供了广阔土壤。国际法学者要抓住机遇。如何“接地气”,立场很重要。国际法肯定是要服务于对外政策的,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国际法对国家的实际作用就在于此。
“一带一路”是中国的构想,立足于中国的立场,我们的研究必须服务于“一带一路”,必须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作为研究者,我们的角色是智库,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提供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建议,以便国家更好地利用国际法实施“一带一路”构想。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二个目的是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不乏国际法基本或重要问题,阐明这些问题不仅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我们对国际法的研究深入进行。以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例。“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友华、亲华的政府很重要,巴基斯坦就是个典型。我们过去严守不干涉原则,认为政府更迭是一国内政。美国则不然,扶植代理人、支持反对派、对不听话的政府实施制裁,只要符合其利益,各种办法无所不用。在政府承认问题上,美国也是不断变换承认原则,符合其利益是唯一标准。我们不学美国,但在不干涉等原则的运用上应保持足够的弹性。维护和支持友华、亲华政府,应是确保“一带一路”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而弹性有多大,法律上如何说得通,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无论如何,只要我们面向“一带一路”的具体问题,着手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就能够向纵深发展,而不再局限于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概念、程序的一般性表述上。
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三个目的是推动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结合“一带一路”进行国际法研究,需要总结我国以往的国际法实践,从中提炼我国的国际法理念、方法、观点,并以此检验、解释和丰富现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及制度。这些都是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抓住这次机遇,争取用几年的时间提出我国关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全面、系统的认识,完成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任务。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四个目的是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我国法学科建设通过改革开放后的几次机遇得到了很大发展。“一带一路”又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次机遇还有可能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国际实践和我们利用国际法的经验都表明,国际法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它和国际政治包括对外政策、世界历史包括中外关系史、国际经济包括中国力量的崛起等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必须要跨界,与其他学科交叉,唯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面临的难题国际法学也才可能获得新生。这不仅是国际法学人的自我反省,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一带一路”本身就是综合性的构想,跨学科的方法与之完全契合。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至少应能够探索出一条如何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的路径,或许还能够衍生出新的交叉学科,比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学。
三、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的路径
“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重大政策构想,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必须考虑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工具论强调政策是法律的实质,法律是政策的形式政策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政策的工具。在国际法领域,工具论是许多学者都承认的,因为它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现实,解释了国际法的本质。工具论是一种现实主义学说。现实主义学说论者还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意志的体现,是国际力量对比的结果,因为大国有能力将自己的立场、观点摆到国际法中,并有能力将国际法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加以解释和适用。因此,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现实主义学说要求充分考虑力量的因素在国际法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在国际法的制定、解释、适用、评价和重订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并要求这些环节均以政策的实现作为目标追求。现实主义学说得到了许多经验的证明,是一种经验论,值得借鉴。而且,我国目前的实力也允许借鉴。
“一带一路”是大国战略构想,正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实力大大增强,我们才敢于提出这一构想。“一带一路”是一个需要力量支撑的战略构想。而任何一个大国都是要把自己的意志摆到国际法中的,都要在国际秩序中拥有足够的发言权,都要通过国际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现行的国际秩序基本上还是西方主导的秩序,现行国际法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中国基本上未参与其建设,即使参与也多为配角。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还是一个国际法的小国。这种状况与我国的地位不相匹配,应设法改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应推翻现行秩序,不现实也无此必要。中国既无称霸的力量,也无称霸的野心。更重要的是,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也就是西方常说的“搭便车”。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经济成就,现行国际秩序起了很大作用。
因此,我们要争取的是一个与我们的地位相称的国际秩序,是一个能够充分反映我们的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法体系。然而,国际法不仅仅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它还需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同意。国际法也并非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它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的利益只有融入共同利益才符合国际法的理想。国际法不仅是现实主义,也是理想主义。理想主义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因此,我们的研究应该立足于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结合,在两者之间有所平衡。
四、“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重点研究
领域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领域或方面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群策群力来发掘。第一个领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实施“一带一路”构想需要基本原则的引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般来讲应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并予以澄清。例如,主权与人权或不干涉内政与人权的关系。这一关系已经渗透到了国际法许多领域,我们虽然已有研究,但缺乏深度也不够具体。“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提出了这一关系问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亚投行贷款标准如何制定的问题。此外,“一带一路”强调国际合作,但国际合作是不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它是否要求合作方承担某种法律义务? 1970 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起草时,学者围绕着国际合作是一般性义务还是纯粹条约义务争论不休。
这个争论今天仍有意义,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建设。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争论? 持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还有“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不能否认有些国家根本就缺乏契约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投资以及如何保护投资? 单方面毁约时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制裁是否可以成为政策选项,尤其是在排除动武选项之后?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
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扩展资料: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不仅有机遇也充满了挑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并未雨绸缪。
首先,自1999年以来,中国政府就一直鼓励企业“走出去”。最初的投资大多集中于一些全球贫穷国家的资源开采项目上。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对外投资首次超过了外资流入,对外投资也被引导到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中的更为引人瞩目的项目上。
五六年前,中国“走出去”模式基本上围绕着大宗商品,现在开始在一些实行竞标机制的国家承建基础设施项目。
我们知道沿“带”沿“路”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比较愿意接受我们的投资,但由于其中一些国家政局并不是十分稳定,不同党派之间的理念差别很大,一旦一个党派下台,就会改变过去的对外政策,这必将给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我们在具体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时必须对这些国家的政治格局、法律环境等进行仔细研究,在投资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预案,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任何创新其实都会有潜在的风险,尤其以金融为主的虚拟经济创新蕴含的乘数式风险,需要我们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觉。
最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得与国内经济状况相适应。我们要看到,中国的产能过剩是相对的;实际上,国内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仍有很大空间,大有可为。
如果我们不顾及国内的这些实际需求而一味向国外投资和转移产业,有可能会产生对国内投资的挤出效应和产业的“空洞化”。对此我们要提高警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正确认识“一带一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张图告诉你什么是“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