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组件在低辐照度情况下折合成高辐照度效率不低于多少
光伏组件在低辐照(200W/m2)情况下折合成高辐照度(1000W/m2)效率不低于97%。
这个是“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的主要指标,还有其他指标要求如下:
(一)光伏组件指标
1.多晶和单晶电池组件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光伏组件衰减满足1年内不高于2.5%和3%,之后每年衰减率小于0.7%。
2.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30%以上;
3.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2%、13%、13%和12%以上。
所谓光伏“领跑者”计划,是国家能源局拟从今年开始,每年实行的光伏扶持专项计划,“领跑者”计划将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同时,未来在财政支持和采购中,也将优先使用“领跑者”所开发的技术及生产的产品。
领跑者对于使用的供应商都有要求的,比如使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不达到一定标准,就不能被列为领跑者。具体参数在能源局的文件里有详细说明
如何定义“领跑者”?根据2015年1月8日发改委等八部门发布的《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所谓“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发改委将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而“光伏领跑者”则是与其并行的一种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加强光伏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专项方案。(参考资料来自:太阳能电站建设专家-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光伏领跑者计划”:中国国家能源局拟从2015年开始,每年实行的光伏扶持专项计划,“领跑者”计划将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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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05:48 来源:证券日报网页链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日公布符合光伏发电产品“领跑者”认证计划申请要求的第一批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及光伏背板材料申请企业。
根据媒体曝光的名单,入选第一批“领跑者”认证计划申请的企业包括23家光伏组件“领跑者”认证申请企业、40家光伏逆变器“领跑者”认证申请企业和10家光伏背板材料“领跑者”环境耐久性评价申请企业。
6月8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提出要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实施“领跑者”计划,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的标准为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需达到16.5%和17%以上。
而大同1GW采煤沉陷区“领跑者“光伏示范基地自公布复函以来,快速地进行招标及中标企业公示等工作,确定了12家企业作为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2015年项目投资商,从该项目的进展速度和56家优质光伏企业角逐的规模不难看出政府与业内人士对于“领跑者”项目的信心与热情。
“领跑者”计划的实施将引导光伏产业淘汰落后产能,逐步过渡走向优质产能,从而实现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立友博士认为,“光伏‘领跑者’是这个产业的标杆,为整个产业起到模范作用。我们认为在从业企业都对领跑者计划赋予极大热情的当下,领跑者的认证应该不仅仅是组件产品出厂性能的认证,更应该扩展到领跑者组件在电站项目中的实际发电性能的跟踪评测。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到电站上抽检复查,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同时也建议出台领跑者计划的三部委联合定期对领跑者电站项目进行实施情况跟踪和电站性能数据公布,作为全行业的电站、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的质量、性能数据标杆。”
他表示,只有组件产品和电站发电性能都真正落实领跑者计划,才能保证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和投资回报,进而实现能源结构调整的国家战略目标。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中国光伏十大品牌:
1、天合光伏
天合光伏公司创建于1997年,是第一家获得UL客户测试数据项目认证(CTDP)的光伏企业。2015年,公司光伏组件累计出货量接近17吉瓦,销售额突破30亿美元。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组件供应商。
2、晶澳太阳能
晶澳太阳能于2005年创建至今,经过两年的发展厅在美国挂牌上市,成为全球领先的高性能光伏产品制造商,应用于住宅、商业和地面光伏电站发电系统。在业界有着不凡的地位。
3、英利
英利于1998年成立以来,在业界有着悠久的历史,2007年6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是全球领先的太阳能光伏企业。
4、展宇
展宇光伏是全球光伏行业领跑者,汇聚全球顶级的晶硅电池厂商、组件集成商和行业上下游资源,从晶硅电池、高效率光伏组件、全智慧光伏系统到全面的解决方案,构建一体的产业链,并形成从项目前期融资、产品定制、安装、售后完善的的服务体系。
5、杜邦光伏
杜邦光伏在业界有着25年的生产经验,不管是在材料的研发,技术应用上都受到同行的一致好评,为世界光伏产业界提供最完整、全方位的创新材料组合。
6、协鑫
协鑫光伏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促进经济发展。经过二十年的打拼,成为中国领先高效能源企业。
7、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主要从事从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等组件到项目开发与融资。业务还涉及到大型公共事业、商业及住宅/小型商业的太阳能装置。
8、阿特斯阳光电力
阿特斯阳光电力是中国第一家美国光伏一体化企业,专业从事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还涉及到太阳能电站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9、海润光伏
海润光伏公司主要以晶硅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和生产,努力拓展全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营,是中国最大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之一。
10、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专业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光伏发电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基地建设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市场应用和成本下降为目的,
通过市场支持和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
以及落后技术、产能淘汰,实现2020年光伏发电用电侧平价上网目标。
2020年后,按国家届时新发布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