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光伏贸易
光伏贸易说白了就是太阳能组件的贸易,太阳能组件可以用来发电。 欧洲对于太阳能发电有相关的补贴因为是绿色能源。现在中国供应商的太阳能组件价格非常低,搞的欧洲或者美国同类型企业活不下去了。 美国已经开始对中国太阳能组件征收惩罚性关税了。
现阶段,我国光伏电站的应用与农业、养殖业、矿业、生态治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来多元化发展趋势,开创了多种与光伏行业结合的新模式,比如光伏水泵、光伏路灯、光伏树和光伏消费品等光伏应用产品。
我国在“碳中和”成为全球命题的背景下,于2021年开启双碳元年。
自21世纪初至今,我国的光伏行业共经历了起步、发展、衰退、回暖四个阶段后,进入了稳步增长期,目前已成为了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世界排名第一的国家。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跨越式发展。
2007年底中国在美上市的光伏企业总市值达到最高点,约为320亿美元,彼时还只有9家公司在美上市。如今上市数量已经增加至11家,但总市值仅为20亿美元,较最高峰时已经跌去九成多。在过去一年半中,光伏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理论完全失效,价格大幅下跌,需求却一度紧张。徐珉认为,主要是银行信贷政策紧张。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欧洲正在经历严重的债务危机,信贷出现紧张局面,光伏市场状况不佳。
目前,光伏行业停产破产等层出不穷,企业从市场上拿到资金亦十分困难。徐珉称,目前已经有约10家光伏企业试图上市却并没有成功。 我们必须要正确看待光伏产业面临的国际贸易形势。现在反观欧美的光伏企业,在美国,除了第一太阳能公司(First Solar),其余的光伏企业基本上都破产了或面临破产在欧洲,几大光伏企业相继破产,剩余的也在苟延残喘。这些企业已到了非常困难的境地,甚至在反倾销申诉中,签名的企业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
大家都要生存,有国家利益在其中,但更多的是企业利益。如果中国企业有一天也如此,我们的政府不站出来,我们会高兴吗?所以,中国的光伏企业不要意图做到惟我独尊、惟我独大,这是不现实的。中国的光伏企业需要和欧美的企业进行联合合作,来共同分享市场和技术等等。 一、应用现状
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财政部相继出台一系列支持、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不仅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补贴力度大,而且非常科学合理。例如,家庭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每生产一度电就可以获得国家0.42元的补贴,使得普通家庭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投资在短期内得到回收。但相对于欧洲尤其是德国,我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尚处于起步状态。
2012年底,中国首个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电源在青岛实现并网发电,从申请安装到并网发电,整个过程用了18天就全部完成。2013年7月2日,攀枝花学院2.1MW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装机容量为2.1MW,总投资达3738万元,年发电量达261.01万kWh,每年可节约标煤886t,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933.12t,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3.10t。这些范例表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具有很强的节能减排效应。
在政府大力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推动下,生态农业与光伏的结合正在建成一些成功的项目。如:江西省首家现代化养殖场光伏屋顶发电站在东乡县江西东华种畜禽有限公司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总投资为550万元,总容量为282.72kW。项目采用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量上网,能量循环,既能满足现代化养殖场的生产和生活用电,又可实现节能减排,还能余电并网带来可观利润。2013年9月1日国内首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超市在浙江省台州市建成。该超市面向潜力巨大的家用和商用屋顶光伏发电市场,为顾客提供产品体验、设备选型和方案设计等一站式购物服务,方便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普及建设。
二、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议
1、必须大力推进近期国家对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补贴政策与标准的执行,同时简化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费用,从根本上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化的发展。建议上海市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污染严重区强制执行光伏发电份额。借鉴国外经验,立法要求如果某地区PM2.5数值超标,则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新能源发电量,这是因为光伏发电的高成本与煤炭发电相比还是难有市场竞争力。
2、建议采取经济杠杆保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持续稳定增长。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光伏发电的补贴办法,对于屋顶光伏和地面光伏等各类光伏发电的应用模式,其规模不同,补贴力度不同。德国2012年最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光伏发电的每千瓦时上网电价从17.94欧分到24.43欧分;未来12个月内如果安装容量超过350万kW,上网电价下降3%;如果超过750万kW,上网电价下降15%。在挽救国内的光伏企业的同时,需要采取合理的策略保证其稳步发展。
3、建议制定合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方式,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例如西班牙政府要求某一区域安装的分布式电源的容量应保持为该区域的峰值负荷的50%以下,尽量避免分布式电源反送电。德国要求100kW以上的分布式电源必须安装远程通信和控制装置,以便调度实时了解其出力,并且可以进行调度。
4、要加速研发与应用人才培养。组织科研力量解决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问题,包括高效转换率、电池板多晶硅加工工艺、高质量国产逆变器、控制仪表,并网技术等。同时,在有相关研究背景和技术力量的大学、科研院所开设可再生能源技术课程,制定中短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既培养有高素质的科技领军人物,又培养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CPT"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