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1
化学实验室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使用和保管化学危险品的要害部位。各类易燃、易爆、易氧化、剧毒物质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稍有不慎,即可能引起人身伤害事故和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除了对化学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技术预防,专业人员守护,以及要害部门人员思想动态的掌握之外,还必须对因该部位而引发的事故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补救工作,为此,特制定本预案。
一、化学实验室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二、化学实验中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1.实验前实验管理员必须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仪器不得在实验中使用,严格管理好危险药品和仪器设备,严格检查电器设备的安全情况,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2.科任教师在实验前,必须向学生详细讲解实验中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准备好安全防护措施。实验过程中科任教师和实验管理员要密切注意学生操作过程,发现不规范操作或举动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实验后应立即回收危险药品,确保学生安全。
3.实验管理员做好危险药品的管理
①危险药品保存要远离教室、宿舍、食堂和水源。
②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领用、消耗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
③危险化学药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并经常检查。
④对氧化剂、自燃药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保管,谨慎使用,绝对避免因混放而诱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化学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化学药品丢失、伤人、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学校领导、保卫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发生严重事故报警:110、119、120.
2.正常的教育教学实验中发生危害学生身体或群体健康事件发生时
①在场教师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并立即开展救援、疏导、撤离(教师在确认没有学生时最后一个撤离)
②学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系校医务室,做好应急救治处理措施,妥善处理受伤学生。
③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医院救治,同时联系学生家长,告知情况。
④让在场学生、教师写好突发事件经过说明书。
⑤对事故现场进行相应保护,对不能长时间保护的现场应通过摄像、摄影进行保护。
⑥由校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汇报。
⑦做好家长的安抚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⑧事故查清后, 要写出定性处理报告,以及对事故制造者或责任者处理意见。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2(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突发事件发生后,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有关情况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和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事件初步性质、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2.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快速作出应急反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并加强巡逻;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事后,要对其他实验室和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教育,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学院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在本单位再次发生。 分析总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学生实验机房应急预案
当学生上课期间机房发生触电,火灾等突发事故时,实验指导教师第一时间迅速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迅速做好抢救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并119报警电话,若发生学生受伤事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实验室管理员及时报告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电源系统应急预案
(1)定期检查实验室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电路线缆器材情况,当发生下列突发事件时,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处置:
(2)当实验室发生供电突然停电或是电源异常时。首先应和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确认是否正常停电以及预计停电时间。检查不间断电源的电池可供电时间,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遇到突然断电,应及时将空调等不在UPS电源供电范围内的设备及时断电,预防突然来电时瞬间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等现象。
(3)当确定停电原因是在本身供电系统范围内,立即汇报给负责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维护人员达到现场检修。
(4)恢复供电后,严格按照操作程序逐步恢复机房设备和UPS的供电,以防瞬间电流过大造成设备损坏。
注:UPS电源正在配备中,故此应急预案将其考虑在内。
3、网络和服务器络系统应急预案
(1)发生网络故障时,首先检查机房设备情况,确定网络故障的原因。
(2)确认原因后,若为短时间内可恢复的,应尽快联系网络维护人员,及时处理和排除故障。
(3)当确认原因为短时间无法恢复,应该及时向负责领导汇报,并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做好上课机房调整的准备,以保证教学实践的正常运行。然后再联系维护人员,及时处理故障。
4、机房管理室消防和防雷应急预案
(1)上班工作时间发生火警,还在机房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紧急撤离,并立刻拨打119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减少电子设备的损坏。同时采取关闭电源总闸等措施,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破坏。
(2)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发现火情后,要立刻拨打119报警,并立刻通知领导,做好火灾的处置工作。
(3)火情结束之后,机房相关人员应全体赶赴现场,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立即联系相关网络公司和设备相关厂家,及时评估事故损失情况,研讨恢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最佳解决方案。
(4)遇雷暴天气或接上级部门雷暴气象预警,应关闭所有服务器,切断电源,暂停内部计算机网络工作。雷暴天气结束后,及时开通服务器,恢复内部计算机网络工作。因雷击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核实、报损,并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5、设备盗抢应急预案
发生盗抢事件后,要保护好现场然后报警,并向领导汇报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侦察工作。待现场处理完毕后,要组织相关人员估计损毁情况,并联系相关网络和设备厂家,积极做好恢复工作。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3一、漏水
1、由于管道破裂引起漏水,应关掉进水阀门,并通知维修组修理管道,经维修人员修理后确认不再漏水后才可以使用。
2、由于水量太大引起的管道接口处漏水,应通知维修部门对管道接口处进行维修,以确保接口处不再漏水。
3、在反应时由于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漏水,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汇报部门领导进行相关处理。
二、漏电、停电
1、一经发现用电设备漏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并通知维修部门修理。经维修部门修理并确认可以使用后才能投入使用。
2、严禁将电源插座、插头放置在潮湿的坏境中。如果发现所用电源插座、插头有水,严禁使用。必须用电吹风将其吹干后方能使用。
3、定期检查电线是否老化、磨损,如果发现电线有磨损甚至裸露的,应马上通知维修部门对线路更换。
4、如果由于紧急停电,应考虑停电对正在用电的设备的影响,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重新供电后,再开启各设备电源。
三、溶剂泄漏或渗漏
1、如果发现包装容器泄漏或渗漏溶剂,应立即将包装容器转移至安全区域。
2、如果由于容器破裂引起泄露,溶剂流出或挥发出,在对溶剂化学性质及物理性质了解的`程序上,采用安全的方法对溶剂进行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若是盛装溶剂的容器密封不好引起泄漏或者渗漏应立即更换瓶塞以确保密封。对已经泄漏出来的溶剂应采用安全的方法对溶剂进行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坏境。
4、如果是发现挥发性溶剂泄漏在空气中,应打开风扇使空气迅速流动起来以赶走气体,保证实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如果是化学反应过于剧烈引起的反应体系物料冲出而引起泄漏,立即停止加料,如果体系在升温,应停止升温,使体系稳定下来。对冲出物料应妥善处理,防止对操作人员人身伤害。
四、燃烧
1、由于电路短路,漏电引起的燃烧应立即关闭电源并采用相应的灭火器扑灭货源,并通知维修部门对线路进行检修。
2、如果是化学试剂引起的燃烧应采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切断电源。并找出引起燃烧的原因,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五、爆炸
如果爆炸产生燃烧,应迅速组织灭火,并通知切断电源,如果要切断水源还应通知停水。并及时转移火源周围的有机溶剂以防止火势的进一步扩大。
六、人员伤害
1、由于实验操作过程中不慎引起的划伤、烫伤等人身伤害应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2、由于酸碱等化学物质溅到眼睛或皮肤上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伤处,并迅速到医院进行治疗。
3、由于吸入一些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气体而感到身体不适应,甚至昏迷休克应马上转移至空气流通处使其呼吸新鲜空气,并联系医院住院治疗。
七、设备破损
1、一旦发现破损设备应立即向设备保全人员报告,维修好后方能使用。
2、在一些带有压力操作的实验中,应特别检查所用容器是否完好,严禁将有裂口或破损的容器用做压力操作容器。
八、特殊试剂
鉴于使用特殊试剂过程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本公司特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试剂使用的操作规程。《乙醚使用操作规程》、《盐酸使用操作规程》、《硫酸使用操作规程》、《甲苯使用操作规程》。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4为有效预防学校实验室事故的发生,防止学校实验室事故事态的扩大,保障在实验室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实验室事故的原因:
实验室的易燃物品遇到明火、电火;实验人员操作不当;学生违规自行接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
二、事故的预防:
1、实验指导老师工作认真负责、专业知识丰富、合格、称职。
2、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不随意触摸实验室物品;教育学生不在实验室随便使用明火。
3、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的操作方法进行实验。
4、实验室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做到“双人双锁”保管。为防止剧毒物品外盗或外流,存放处安装报警装置。
5、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6、实验室电线、电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解决。
7、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事故的处理:
1、火灾事故按火灾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按如下顺序操作:报警、疏散等。
2、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立即送学校医务室,由校医视伤者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若情况严重则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或拨打120电话。
3、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如实告知情况。
4、保护现场。
5、报告。一般事故2天内向区教育局书面汇报;重大事故立即向区教育局汇报,先口头、后书面。
6、通知人寿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服务部。
7、进行善后处理,接待学生家长,进行理赔或补偿协商
8、组织管理
领导小组(详见《城沙镇第一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分工:报警、报告、疏散、救护、接待、事故善后处理协商等。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5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的重要场所,实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化学药品、电、玻璃仪器等,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采取以下应急预案:
1.若室内因线路故障或其它不可预知因素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疏散学生并关闭电源,用灭火器及其它有效方法进行灭火,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若火势未能及时控制,立刻拨打119报警。若使用酒精灯不慎引起燃烧,立即用湿抹布扑盖。
2.若室内因线路原因或其它不可预知因素发生学生触电事故,应立即疏散学生并关闭电源,为触电学生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务室人员及时到达作相应处理,同时报告学校领导。有必要时送往医院救治。
3.若因使用玻璃器皿不慎或使用解剖刀、剪刀不慎而出现外伤,应立即到医务室进行处理。
4.如果酸或碱流到实验台上,立即用抹布擦净,再冲洗抹布。如不慎将酸或碱沾到皮肤、眼睛或衣物上,立即用较多的水冲洗,在冲洗眼睛时要眨眼睛,切不可用手揉眼睛,并请医务室人员及时到达作相应处理,同时报告学校领导。有必要时送往医院救治。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6在实验室操作应按规程进行,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必须设有卫生箱,要配备各种药品,进行临时救护。
一、一般伤害事故的急救
1、割伤:在伤口搽红药水或龙胆紫药水,然后用纱布包扎。
2、烫伤:在伤口搽烫伤药膏或用浓高锰酸钾溶液擦灼伤处至皮肤变为棕色,再擦凡士林或烫伤药膏。
3、强酸腐蚀: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5%碳酸钠或碳酸氢钠冲洗,再用水冲洗。
4、浓碱腐蚀: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的醋酸液或硼酸溶液冲洗。
5、眼灼伤:先用适用消除此种化学试剂的其他试剂冲洗,再立即请医师诊治。
6、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应立即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解松衣服。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
7、毒物进入口内:用5——10毫升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水中,内服后,用手指深入咽喉部,促使呕吐,然后立即去医院治疗。
二、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迅速切断电源,拔掉插头等。若导线搭在触电人身上或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木棒、木版、竹竿等不导电的物体做工具,迅速挑开,绝对不允许用金属工具。
2、人工呼吸法:迅速解开触电人身上防碍呼吸的衣服,放在干燥平整、空气流通的地方。必要时采用俯卧压背法或口对口(鼻)呼吸法。
三、防火与灭火
1、实验室必须具备防火设备,如砂箱、贮水桶、薄毡、麻袋、石棉布等。
2、灭火器要定期更换。
3、使用加热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实验室电路,避免用电发生短路。
5、若发生火灾,应阻断通风、切断电源总开关、把可燃物移至远处,迅速启用防火设备,用适当的灭火工具灭火。
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7为有效预防学校实验室事故的发生,防止学校实验室事故事态的扩大,保障在实验室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的处理:
1.火灾事故按火灾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按如下顺序操作:报警、疏散等。
2.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立即送学校卫生室,由校医视伤者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若情况严重则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或拨打120电话。及时通知班主任。
3.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如实告知情况。
4.保护现场。
5.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教体局汇报,先口头、后书面。
6.进行善后处理,接待学生家长,进行理赔或补偿协商。
二、事故的预防:
1.明确引发实验室事故的原因:实验室的易燃物品遇到明火、电火;实验人员操作不当;学生违规自行接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
2.实验指导老师工作认真负责、专业知识丰富、合格、称职。
3.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不随意触摸实验室物品;教育学生不在实验室随便使用明火。
4.学生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的操作方法进行实验。
5.实验室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必须做到“双人双锁”保管。为防止剧毒物品外盗或外流,存放处需安装报警装置。
6.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7.实验室电线、电器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解决。
8.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A、中毒与急救一、 毒物侵入的途径毒物,是指某各物质进入人的机体以后,能引起局部或整个机体功能发生疾病的物质。由毒物所引起的任何疾病现象,就称为中毒。化学试剂中毒一般通过三个途径,引起不同症状的疾病。 1) 通过呼吸道中毒:由呼吸道吸入有毒气体、粉尘、蒸气、烟雾能引起呼吸系统中毒。这种形式的中毒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有机溶剂的蒸气和化学反应中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如乙醚、丙酮、甲苯等蒸气和氰化氢(气体)、氯 气、一氧化碳等。 2) 通过消化道中毒:除误行吞服外,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手上污染毒物,在吸烟、进食、饮水咽入消化系统而引起中毒。这类毒物多以剧毒的粉剂较为常见,如氰化物、砷化物、汞盐等。 3) 通过触及皮肤中毒和五官粘膜受刺激:某些毒物接触及皮肤,或其蒸气、烟雾、粉尘对眼、鼻、喉等的粘膜产生的刺激作用。如汞剂、苯胺类、硝基苯等,可通过皮肤粘膜吸收而中毒。氮的氧化物、二氧化碳、三氧化硫、挥发性酸类、氨水等,对皮肤粘膜和眼、鼻、喉粘膜刺激性都很大。毒物从以上三个途径进入人的机体以后,逐渐侵入血液系统直至遍及全身各部,引起更加危险的症状。特别是由消化系统侵入,通过门脉系统经肝脏进入血液,以及从呼吸道进入肺泡中被吸收都是比较迅速的。二、 中毒急救在化验室里,如发生人身中毒,原则上应首先尽快派人或电话请医生,并报告有关领导或上级组织,同时采取急救措施。在医生抢救之前,急救中毒的原则是尽量使毒物对人体不发生有害的作用,或者是将有害的作用尽量减少到最小程度。在送医院(或医生到来)之前应迅速查清中毒原因后,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进行急救。 1) 呼吸系统中毒:如果是呼吸系统中毒,应迅速使中毒者离开现场,移到通风良好的环境,使中毒者呼吸新鲜空气。轻者,短时间内会自行好转;如有昏迷休克、虚脱或呼吸机能不全时,可人工协助呼吸,化验室如有氧气,可给予氧气,如可能,给予喝兴奋剂,如浓茶、咖啡等。 2) 经由口服中毒:由口中服入毒物时,首先要立即进行洗胃,呕吐。常用的洗胃液是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千万不要太浓,浓度过大会烧坏胃壁粘膜),或用肥皂水或者3~5%的碳酸氢钠(小苏打)溶液。洗胃要大量地喝,边喝边使之呕吐。最简单的催吐方法是用手指或木杆压舌根,或者给中毒者喝少量(15~25毫升,最多不超过50毫升)1%硫酸铜或硫酸锌溶液催吐剂。如果无洗胃液,可给予大量的温水喝,冲淡毒物并使呕吐。洗胃要反复进行多次,直至洗胃呕吐物中基本无毒物存在,再服解毒剂。解毒剂有很多,要根据中毒药物的性质选用。一般常用解毒剂有生蛋清液、牛奶、淀粉糊、桔子汁等。对某些特殊毒物要采取更有效的特殊来解毒,并使呕吐。如,磷中毒用硫酸铜,钡中毒用硫酸钠,锑或砷中毒用25%的硫酸铁和0.6%氧化镁混合液(剧烈搅拌混合均匀,每隔10分钟给一汤匙,直到呕吐后为止),氰化物中毒给1%硫代硫酸钠等。解毒呕吐后,喝上温水送医院治疗。 3) 皮肤、眼、鼻、咽喉受毒物侵害:皮肤和眼、鼻、咽喉受毒物侵害时,要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冲洗愈早愈彻底好。如能涂或服用适当的缓冲剂、中和剂(注意要用稀浓度的)更好。洗净毒物后,看情况请医生治疗。 B、常见化学毒物及急救预防措施 1、常见化学毒物的特性及容许浓度见表23—1。 2、急救预防措施。 1) 气体毒物:气体毒物中毒时,通常发生窒息性症状。毒性大的毒气会腐蚀皮肤和粘膜 。如SO2、NO2、CL2等。贮存有毒气气体,要特别小心,大部分气体要用钢瓶贮装,放置时防止碰撞。存放阴凉处,要与可燃物、有机物或易氧化物隔离。要经常用气体检验器检测,微量的泄漏都不允许。化学试验时产生有毒气体,一定要在通风橱内进行,对残余废气可用排风机用水吸收处理,或送至空旷地方。吸入毒气的患者应急速脱离现场。安置休息并保持温暖。如发生昏迷等症状,须就医诊治,或送至空旷地方。一氧化碳中毒要准备亚硝酸戊酯药管,如果停止呼吸,立即做人工呼吸,开始恢复呼吸后,打开药管嗅闻15~30秒,每隔2、3分钟嗅闻一次。用药量度超过两个药管为限,然后要输氧。 2)酸类毒物:强酸性物质与有机物或还原性等物质混合,往往会产生大量热而着火。注意不要用破裂的容器盛装。保存于阴凉的地方。与可燃物隔离。洒出此类物质时,要用碳酸氢钠或纯碱将其覆盖。用大量水冲洗,放入废水系统。处理时须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眼睛、皮肤受伤用水冲洗。皮肤可涂敷氧化镁甘油软膏。如果进入口内,立即漱口,饮水及镁乳,急送医院救治。灭火可用水、干粉化学品或二氧化碳。常见化学毒物的特性及容许浓度类别 名称 特性 容许浓度
2范围 1
3应急救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
4规范性引用文件 1
5名词解释 2
6基本情况 2
7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 4
8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及火灾特点 4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 7
1.1组织机构 7
1.2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7
1.3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7
1.4 应急管理 10
1.5 应急预案 12
二、应急救援原则、程序 12
三、报警、通讯及联络方式 12
四、火灾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4
4.1油罐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4
4.2发油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6
4.3卸油区油罐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7
4.4卸油区铁路槽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8
4.5卸油泵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9
4.6化验室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
4.7中控室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
4.8餐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2
4.9周边邻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3
五、跑冒漏油事故应急预案 24
跑冒漏油事故应急小组 24
5.1发油平台发生冒油事故应急预案 25
5.2储油罐罐体、油罐放水阀、进出口阀门破裂和油罐溢油事故应急预案 26
5.3管线破裂应急预案 27
六、其他事故应急预案 28
6.1发油台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8
6.2油罐吸瘪应急预案 28
6.3浮盘沉落、卡住应急预案 28
6.4锅炉超压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9
6.5人员梯台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9
6.6机泵的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29
6.7设备检修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30
6.8设备运行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30
6.9人员灼伤事故应急预案 30
6.10人员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30
6.11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事故应急预案 31
6.12油库抗震应急预案 31
6.13防火、防爆、防水、防盗、防混油预案 37
6.14人员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38
七、人员急救 38
7.1触电急救 38
7.2 创伤急救 42
7.3 骨折急救 43
7.4颅脑外伤 43
7.5烧伤、烫伤急救 44
7.6 高温中暑急救 45
八、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日常维护 45
九、 危害控制清单 45
十、 削减措施清单 50
十一、 现场HSE监督 56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56
十三、人员疏散、撤离 60
十四、危险区的隔离 60
十五、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医院救治 61
十六、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61
十七、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61
十八、应急培训计划 61
十九、演练计划 62
二十、应急预案的编写、变更及审批 62
二十一、附件 62
组织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6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零一零年九月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情况
3 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5 预防与预警
6 信息报告与通报
7 应急响应与措施
8 后期处置
9 应急培训与演练
10 奖惩
11 保障措施
12 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
13 预案到实施和生效时间
14 附件
XXX化工有限公司
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生产过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尾气泄漏而污染环境的事故。
(3)多雨季节因暴雨而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4)其它环境突发事故。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突发环境事件不适用本预案。1.4应急预案体系
我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有: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相互支持系统;保障供应体系;应急通讯系统;综合救援应急队伍等。
1.5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提高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总经理负责,部门合作。各部门对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个人分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基本情况
3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
根据公司生产状况,经评估可能发生以下三种事故:液氯的泄漏、尾气的泄漏、因暴雨可能造成的污水外泄。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有: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公司环境突发事故信息、后勤小组。
4.2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4.2.1指挥机构组成
(1)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
组员:
(3)公司环境突发事故信息、后勤小组:
组长:
组员:
4.2.2指挥机构职责
(1)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安全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b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c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任务
a负责应急防范设施(备)(如堵漏器材、环境应急池、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储备;
b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3)信息、后勤小组的主要任务
a负责组织预案的审批与更新(企业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企业内部各级应急预案);
b负责组织外部评审;
c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d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e协调事件现场有关工作;
f负责应急队伍的调动和资源配置;
g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上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
h负责应急状态下请求外部救援力量的决策;
i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修复、事件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j负责保护事件现场及相关数据;
k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特性、救援知识等宣传材料。
5预防与预警
5.1环境风险源监控
公司对所有管道系统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且由质监部门进行验收。管道为无缝钢管、不锈钢管或钢管;管道连接大多采用焊接,以尽可能减少使用结合法兰,降低泄漏几率;工艺输送泵均采用密封防泄漏驱动泵以免物料泄漏。物料输送管定期进行试压检验。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规范》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高温和低温设备及管道外部均包绝缘材料;输送甲苯、氯气等的设备和管道均用非燃材料保温。
厂区内较高的建筑物和设备,均设置屋顶避雷装置,高出厂房的金属设备及管道均安装了防雷接地。
生产装置采用了DCS集中控制,设置了集中控制室、工人操作值班室等;与工艺生产设备隔离,操作人员在操作室内对生产过程实行集中检测、显示、联锁、控制和报警,对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参数进行自动调节和自动报警。对反应系统及关键设备的操作温度、操作压力、液位高低等均能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并设有联锁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自动停车。
在界区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加强了对厂内火灾情况的监控。
在储罐区及生产区内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器;储罐设置液位监测装置和报警器等设施。
在污水接管口设置了采样口,以便于取样监测所排废水中的流量、PH、COD等指标。
5.2预警行动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预警信息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则按照应急预案执行。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对象;事故部门基本情况;可能事故的后果预测;可能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提出可能事故的处置方法;提出需协助的相关部门;预警部门、签发人、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入预警状态后,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的扩散、蔓延。5.3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信息报道与通报
6.1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环境突发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县环保局或者市环保局。6.2上报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紧急情况下,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6.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我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上级外事部门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应急响应与措施
7.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部门(车间)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公司内部(班组、车间、公司)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以及资源,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不同的等级。班组级事故,班组长为现场负责人;车间级事故,车间主任为现场负责人;公司级事故,公司经理为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件应急响应。
超出公司内部处理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7.2应急措施
7.2.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措施
(1)市、县、园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7.2.2环境突发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迅速报告
发生环境突发事故的部门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
(2)快速出动
公司领导小组接到报警后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确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
信息后勤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
各小组应将现场处理和调查等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以便于及时掌握事故动态,争取正确的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6)事故处理
根据公司的状况,可能发生以下三种事故:液氯的泄漏、尾气的泄漏、因暴雨可能造成的污水外泄。
①液氯泄漏的处置
a氯气属于2.3类危险化学物品,剧毒。因此,应严格执行氯气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泄漏和设备隐患,保证氯气的安全使用。如果发生氯气泄漏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b氯气泄漏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修、撤离无关人员,及时抢救中毒者。抢修、救护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护面具。
c利用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和尾气处理装置等,降低氯气污染程度。
d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处于氯气的气态空间。
e易熔塞处泄漏时,应使用竹签、木塞做堵塞处理;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使用内衬橡胶垫中的铁箍箍紧。如上述措施不能有效的控制泄漏,则可将钢瓶直接铲入石灰池中,进行中和。
f凡泄漏的钢瓶应尽快使用完毕,返回生产厂家。
g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和进行动火作业。
h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又无法处理时,应将载氯瓶车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②尾气泄漏的处置
尾气中主要是由HCL气体和少量氯气组成,因此一旦因设备损坏等原因,使得尾气不能正常吸收处理时,应使用碱水或清水对泄漏部位进行喷淋,尽可能减少尾气向空气中扩散,同时,视风力和风向,可采取强制鼓风以降低事故现场的尾气浓度。
③因暴雨可能造成的污水外漏事故处置
公司实行清污分流方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集中通往污水处理站的集水池,生活污水及雨水等集中通往调节池,经处理后排放。
暴雨时由于雨水量突然加大,无法进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经处理后排放。此前应关闭通往调节池的通道,让大量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直接排放,避免因大量雨水造成原水收集池漫溢而产生污水外泄。
排放的雨水中如有工艺废水,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进行监测,超标排放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7)事故档案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处理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形成事故档案存档备案,并根据需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7.2.3安全防护和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呼吸道防护、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a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程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医疗救护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5)饮用水安全保障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后期保障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6)食品安全保障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后期保障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工作。
7.3应急监测
公司环境监测部门第一时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并配合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7.4应急终止
7.4.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7.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公司责任部门提出、公司环境应急小组报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7.5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3)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4)向上级部门移交相关事项:事故原因、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应急过程评价。8后期处理
8.1善后处理
公司协助政府,按要求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受灾范围,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8.2保险公司建立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9应急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公司加强了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的普及,增强了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了的防范能力。
公司加强了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事故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公司定期组织了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了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了实战能力。9.2演练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环境突发事件演习,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筹划,负责做好演习人员演练前的培训工作,备齐应急物资,确保演习取得实效。
10奖惩
公司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和个人,依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中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1保障措施
11.1经费及其他保障
公司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由公司《连云港天辰化工有限公司应急保障预案》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执行。11.2应急物质装备保障
公司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了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了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各级应急相关部门(车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11.3应急队伍保障
公司组织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小组、信息和后勤小组,责任到人、岗位明确,保障了应急处理能力。
11.4通信与信息保障
公司各级应急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了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公司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12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
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内审,同时报园区主管部门,经审批合格、备案后发布。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内审,同时报园区主管部门,经审批合格、备案后发布。
13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部送发各部门。
XX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部
2010.9.20
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污染主要是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另外还有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包括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做完化学实验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做完化学实验怎么处理
1、含铜废液的处理
实验用过的硫酸铜废液通过加适量铁粉回收金属铜,母液再经沉淀、过滤、稀释排放。
2、含汞废液的处理
排放标准:废液中汞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05mg/L(以Hg计)。
处理 方法 :硫化物共沉淀法:先将含汞盐的废液的pH值调至8-10,然后加入过量的Na2S,使其生成HgS沉淀。再加入FeS04(共沉淀剂),与过量的S2-生成FeS沉淀,将悬浮在水中难以沉淀的HgS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静置、分离,再经离心、过滤,滤液的含汞量可降至0.05mg/L以下。
还原法:用铜屑、铁屑、锌粒、硼氢化钠等作还原剂,可以直接回收金属汞。
3、含镉废液的处理
氢氧化物沉淀法:在含镉的废液中投加石灰,调节pH值至10.5以上,充分搅拌后放置,使镉离子变为难溶的Cd(OH)2沉淀.分离沉淀,用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检测滤液中的Cd离子后(降至0.1mg/L以下),将滤液中和至pH值约为7,然后排放。
离子交换法:利用Cd2+离子比水中 其它 离子与阳离子交换树脂有更强的结合力,优先交换.
4、含铅废液的处理
在废液中加入消石灰,调节至pH值大于11,使废液中的铅生成Pb(OH)2沉淀.然后加入Al2(S04)3(凝聚剂),将pH值降至7-8,则Pb(OH)2与Al(OH)3共沉淀,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5、含砷废液的处理
在含砷废液中加入FeCl3,使Fe/As达到50,然后用消石灰将废液的pH值控制在8-10。利用新生氢氧化物和砷的化合物共沉淀的吸附作用,除去废液中的砷。放置一夜,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
6、含酚废液的处理
酚属剧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处理方法: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浓度的含酚废液,可通过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经调节pH值后进行蒸馏回收.处理后的废液排放。
7、综合废液处理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 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8、含铬废液的处理
含铬废液中加入还原剂,如硫酸亚铁、亚硫酸钠、铁屑,在酸性条件下将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然后加入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等,使三价格形成Cr(OH)3沉淀,清液可排放。沉淀干燥后可用焙烧法处理,使其与煤渣一起焙烧,处理后可填埋。
9、含氰废液的处理
低浓度废液可加入氢氧化钠调节PH为10以上,再加入高锰酸钾粉末(3%),使氰化物分解。若是高浓度的,可使用碱性氯化法处理,先用碱调至PH为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经充分叫板,氢化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氮气,放置24小时排放。含氰化物费也不得乱倒或与酸混合,生成挥发性氰化氢气体有剧毒。
10、三氯甲烷的回收
将三氯甲烷废液一次用水、浓硫酸(三氯甲烷量的十分之一)、纯水、盐酸羟胺溶液(0.5% AR)洗涤。用重蒸馏水洗涤两次,将洗好的三氯甲烷用污水氯化钙脱水,放置几天,过滤,蒸馏。蒸馏速度为每秒1~2滴,收集沸程为60~62摄氏度的馏出液(标框下),保存于棕色试剂瓶中(不可用橡胶塞)。
11、实验室废液处理注意事项
1).尽量回收溶剂,在对实验没有妨碍的情况下,把它反复使用
2).为了方便处理,其收集分类往往分为:a)可燃性物质b)难燃性物质c)
含水废液d)固体物质等。
3).可溶于水的物质,容易成为水溶液流失。因此,回收时要加以注意。但是,对甲醇、乙醇及醋酸之类溶剂,能被细菌作用而易于分解。故对这类溶剂的稀溶液经,用大量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4).含重金属等的废液,将其有机质分解后,作无机类废液进行处理。
12、生物实验室废液处理
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污染主要是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另外还有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包括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有机试剂污染和有机样品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验室中的有机试剂并不直接参与发生反应,仅仅起溶剂作用,因此消耗的有机试剂以各种形式排放到周边的环境中,排放总量大致就相当于试剂的消耗量。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排放量十分可观。有机样品污染包括一些剧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苯并(α)芘、黄曲霉毒素、亚硝胺等。无机物污染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重金属污染,氰化物污染等。其中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毒性不仅强,且有在人体中有蓄积性。
生物性污染包括生物废弃物污染和生物细菌毒素污染。生物废弃物有检验实验室的标本,如血液、尿、粪便、痰液和呕吐物等检验用品,如实验器材、细菌培养基和细菌阳性标本等。生物实验室的通风设备设计不完善或实验过程个人安全保护漏洞,会使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带来污染,甚至带来严重不良后果。2003年非典流行肆虐后,许多生物实验室加强对SAS病毒的研究,之后报道的非典感染者,多是科研工作者在实验室研究时被感染的。
实验室废物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 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
宣传、 教育 。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 、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 、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 来 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 内 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
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② 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
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 水槽及排水管道。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 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 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 。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 、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 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 、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五、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 、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六、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 /
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院、系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十、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十一、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时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校内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它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是实验室废弃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 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决策。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 措施 、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和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帐,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严格按《重庆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的废物,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同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二级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五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对于产生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项目,二级单位可收取一定的处理费用。
第六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对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检查、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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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预案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全公司员工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防止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预案规定了应急救援目标、组织机构等18个方面的问题,它适用于本公司内火灾、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由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起草。
1 基本情况
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湖北省仙桃市农药厂经过整体改制,集科、工、贸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
公司是原化工部定点、湖北省重点农药生产企业,全国农药企业50强。公司占地面积10.3万平方米,各类生产、检验设备1700台(套),年生产能力1万吨。现有员工62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1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35人。已建成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亚胺硫磷、腈菌唑、炔螨特、百草枯、杀虫双(单)、敌敌畏等原药生产线,同时还生产12.5%腈菌唑、40%水胺、40%异柳磷、73%炔螨特、40%毒死蜱、20%亚胺硫磷、三氯化磷等二十多种制剂以及医药中间体和染料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
公司使用和生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存在着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的潜在危险。使用原材料有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等,集中存放在公司贮罐区,正常贮量1000立方米,最大贮量1000立方米,单贮罐最少35立方米,最大50立方米。
公司地处仙桃市沿河大道东36号,大门面向西,紧靠沿河大道、汉江,南邻何湾搬运站、石砂大市场、燃料公司煤场,距居民区1000米,北靠化肥厂,东邻何湾农田,周围2公里范围内无学校,1公里内无密集居民区。厂区地处江汉平原,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
公司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努力创立“仙桃牌”优质产品的形象,拥有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电子天平、电子水份测定仪等先进检测设备和一批高素质的检验队伍。
公司于2000年7月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仙桃牌”商标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2000年荣获国家化工防治污染技术协会授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2.1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公司确定危库贮罐区、三氯化磷贮罐区、液氨贮罐区、液氯钢瓶贮存区为1号、2号、3号、4号危险目标,其中危库贮罐区、三氯化磷贮罐区为1号、2号两个重大危险源。其它小吨位原材料、中间体及成品见《安全规程》。
危库贮罐区有21个贮槽,常年贮存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异丙醇、C10(溶剂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总贮量800吨,日常贮存400吨。其中甲苯总贮量为100吨,二甲苯总贮量为100吨,苯总贮量为50吨,甲醇总贮量为200吨,乙醇总贮量50吨,异丙醇总贮量为60吨,C10(溶剂油)总贮量为240吨,单贮罐贮量为40吨,21号贮罐单贮罐量为240吨。
三氯化磷贮罐区现有40立方米的三氯化磷贮罐2个,日常贮存三氯化磷60吨。
液氨储罐区有20立方米的贮罐3个,一冷车间有3.5m3的贮罐2个;3m3的贮罐1个;二冷车间有3.5m3的贮罐1个;2m3的贮罐1个;三冷车间有5m3的贮罐2个。日常储存液氨35吨.
液氯钢瓶贮存库区现有1吨钢瓶20 个,日常储存25吨。
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2.2.1 1号目标的主要危害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甲苯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甲苯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芳香气味。熔点:-94.9℃,沸点:110.6℃,相对密度(水=1)0.87,相对密度(空气=1)3.14℃,饱和蒸气压(kpa):4.89(30℃),闪点:4℃,爆炸下限:1.2%,爆炸上限:7.0%,引燃温度:535℃,最小点火能(mJ)2.5,最大爆炸压力:0.666MPa。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
[健康危害]
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中柩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急性中毒,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本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步态蹒跚、意识模糊。重症者可有躁动、抽搐、昏迷。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发生神经衰弱综合症,肝肿大,女工月经异常等。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甲醇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甲醇为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气体。闪点11℃,爆炸极限5.5-44%,引燃温度385℃,有刺激性气味,相对密度(水=1)为0.791,熔点-97.8℃,沸点64.8℃,溶于水,可混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健康危害]
甲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谢性酸中毒。急性中毒,出现轻度眼晕,乏力、眩晕、酒醉感,重者失明,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二甲苯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甲苯的气味。熔点:-25.5℃,沸点:144.4℃,相对密度(水=1)0.88,相对密度(空气=1)3.66℃,饱和蒸气压(kpa):1.33(32℃),闪点:30℃,爆炸下限:1.0%,
爆炸上限:7.0%,引燃温度:463℃,最大爆炸压力:0.764MPa。不溶于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
[健康危害]
二甲苯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本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有的癔病样发作。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症,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乙醇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无色液体,有酒香。熔点:-114.1℃,沸点:78.3℃,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密度(空气=1)1.59℃,饱和蒸气压(kpa):5.33(19℃),闪点:12℃,爆炸下限:3.3%,爆炸上限:19.0%,最大爆炸压力:0.735MPa。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
[健康危害]
本品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急性中毒多发生于口服。一般可分为兴奋、催眠、麻醉、窒息四阶段。患者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出现意识丧失、瞳孔扩大、呼吸不规律、休克、心力循环衰竭及呼吸停止。慢性影响,在生产中长期接触高浓度本品可引起鼻、眼粘膜刺激症状,以及头痛、头晕、疲乏、易激动、震颤、恶心等。长期酗酒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损害及器质性精神病等。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异丙醇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无色透明液体,有像乙醇的气味,密度0.7851,熔点-88℃,沸点82.5℃。溶于水、乙醇和乙醚。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3.8%~10.2%(体积),与水能形成共沸物。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健康危害]
接触高浓度蒸气出现头痛、倦睡、共济失调以及眼、鼻、喉刺激症状,口服可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倦睡,昏迷甚至死亡。长期皮肤接触可致皮肤干燥、皲裂。
溶剂油(C10)的危害特性
[危险特性]
易挥发、易燃、易爆,对呼吸道有刺激性,大量吸入有麻醉作用,工作场所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050mg/m3。
2.2.2 2号目标的主要危害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三氯化磷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无色澄清液体,在潮湿空气中发烟。熔点:-111.8℃,沸点:74.2℃,相对密度(水=1)1.57,相对密度(空气=1)4.75℃,饱和蒸气压(KPa):13.33(21℃),可混溶于二硫化碳、醚、四氯化碳、苯。
[危险特性]
遇水猛烈分解,产生大量的热和浓烟,甚至发生爆炸。对很多金属尤其是潮湿空气存在下具有腐蚀性。
[健康危害]
三氯化磷在空气中可生成盐酸雾。对皮肤、粘膜有刺激腐蚀作用。短期内吸入大量蒸气可引起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出现咽喉炎、支气管炎。严重者可发生喉头水肿致窒息、肺炎或肺水肿。皮肤及眼接触,可引起刺激症状或灼伤。严重眼灼伤可致失明。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眼及呼吸道刺激症状。可引起磷毒性口腔病。
2.2.3 3号目标的主要危害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液氨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是一种无色液体,有刺激性恶臭味,熔点:-77.7℃,沸点:-33.4℃,液氨相对密度(水=1):0.7067(25℃),自燃点:651.11℃,爆炸极限:16%-25%,1%水溶液PH值:11.7。蒸气压:882KPa(20℃)
[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健康危害]
氨对眼和潮湿的皮肤能迅速产生刺激作用。皮肤接触可引严重疼痛和烧伤腐蚀皮肤,眼睛接触导致明显的炎症并可能发生水肿,上皮组织破坏,角膜混浊和虹膜发炎,多次或持续接触氨会导致结膜炎,吸入主要表现;轻度吸入氨表现为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重度吸入表现为呼吸道粘膜刺激和灼伤,喉头水肿、声门狭窄以及呼吸道粘膜脱落,可造成气管阻塞,引起窒息。吸入高浓度可直接影响毛细血管通透性而引起肺水肿。
2.2.4 4号目标的主要危害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液氯的危害特性
[理化性质]
黄绿色气体,有窒息性气味。熔点:-101℃,沸点:-34.5℃,蒸气密度2.49,蒸气压:506.62KPa(5atm10.3℃)。溶于水和易溶于碱液。遇水生成次氯酸和盐酸,次氯酸再分解为盐酸新生态氯、氧和氯酸。氯与一氧化碳在高热条件下,可生成光气.
[危险特性]
本品不燃,但可助燃。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与许多物质反应引起燃烧和爆炸。
[健康危害]
本品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和支气管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病人除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出现呼吸困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水肿、昏迷和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职业性痤疮及牙齿酸蚀症。
3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分布
3.1危库储罐区分布情况
(1)值班室:干粉灭火器 8个消防水带2卷
防毒面具 4个水枪、专用扳手各1个
(2)槽区现场:干粉灭火器 9个 消防水带 3卷
手推式灭火器 5个 水枪、专用扳手各3个
3.2三氯化磷储罐区分布情况
(1)操作室:防毒面具2个
楼梯间:消防柜1个
(2)中心消防二室:干粉灭火器20个 推车式灭火器4个
防毒面具4个 自吸式正压空气呼吸器2具
3.3 液氨贮罐区
(1)供冷车间(一)操作室:防毒面具4个 灭火器2个
消防栓1个 雾化水枪1支 水带1根
(2)供冷车间(二)操作室:防毒面具4个 灭火器2个 消防栓2个
(3)农三车间:防毒面具4个 灭火器4个 雾化水枪 1支
消防栓2个水带1根
(4)供冷车间(三)操作室:消防栓1个 防毒面具4个 灭火器2个
水带1根 雾化水枪1支
3.4液氯钢瓶贮罐区
(1)中心消防二室 干粉灭火器20个 推车式4个
防毒面具4个 自吸式正压空气呼吸器2具
(2)液氯库区 防毒面具2个 堵漏卡3 个
专用扳手 若干个石棉手套 2双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4.1 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生产调度、保卫部部长、职工医务室主任、工程部部长、供水车间、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等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生产调度室
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工作。
4.2 指挥机构职责
4.2.1 指挥领导小组:
负责本公司“预案”的制定、修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2.2 指挥部: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实施救援行动;
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4.3 应急救援指挥成员职责及分工
4.3.1 总指挥:
组织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
4.3.2 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时,负责全面工作;
4.3.3 安全环保部部长:
协助副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报告、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扩散区域监测工作的指挥,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负责事故的分析、事故处置工作的技术问题的解决。
4.3.4 保卫部部长:
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4.3.5 生产部部长:
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的开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4.3.6 医务室主任:
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进行初期处理和护送医院的工作。
4.4 应急救援专业队的组成和分工
4.4.1 通讯联络队:
由生产调度、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人:生产部长,负责各队联络及对外联络。
4.4.2 抢险队:
由事故发生所属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人: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当班人员,就近区域人员控制事故蔓延。
4.4.3 消防队:
由发生事故本单位的人员、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人:安环部部长,负责灭火方案的确定,灭火人员的组织,火势控制直至火灾被完全扑灭及伤员救出。
4.4.4 抢修队:
由工程部、供水车间、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等组成,负责人:工程部部长,担负抢修任务。
4.4.5 医疗救护队:
由值班干部、当班调度、医务室主任组成,负责人:医务室主任,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5.1 公司应急救援信号:
主要使用电话报警,在疏散人员时可使用公司广播,公司24小时报警电话为:调度室:851,消防队:3601219、954,医务室:860,白班广播室电话:3222226
5.2 公司对外报警电话:市政府值班电话为3223569
市安监局电话为3266690 3204281
市环保局电话 33176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
2010年4月16日约0626时,江西xx航运有限公司“赣荣顺化01”与xx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华航浦8001”在长江下游白茆水道(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52.0千米)发生碰撞。“赣荣顺化01”进水后触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无污染。
一、船舶概况
(一)船舶及船员
1.“赣荣顺化01”轮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江西xx航运有限公司,化学品液货船,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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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船员曾某,持有效的内河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
2.“华航浦8001”轮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xx航运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06月09日建造完工,船籍港湖北武汉;船舶总长99.50米,型宽16.60米,型深6.80米,总吨2833,净吨1586,主机功率440.00千瓦×2。
当班船员安某,持有效的内河一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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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它
“赣荣顺化01”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江西xx航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经营范围为长江中下游及支流省际散装化学品船运输。2007年4月25日,公司与xx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赣荣顺化01”《船舶委托管理合同》,xx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规定的管理责任。
经查,“赣荣顺化01”轮货舱区域设置的水密舱数量为3道,与设计审批图纸要求的6道不符;现有的货舱区域底部纵向、横向水密舱壁局部存在不水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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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航浦800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xx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9月,经营范围为长江中下游普通货物运输,货物种类包括黄砂、钢材、煤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时间:2010年4月16日约0626时。
事故地点:白茆水道新沟塔形侧面岸标上350米(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52千米处),距左岸水沫线约200米水域处。
三、事发时通航环境情况
(一)水文情况
2010年4月16日,汉口水位6.40米(涨),芜湖水位4.13米(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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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象情况
根据芜湖市气象台2010年4月15日0700时天气预报,事发当天为多云天气,偏东风2~3级左右,气温5~10度。
经调查,4月16日晨该水域存在阵发性雾,能见度时好时坏,事发时该区域江面能见距离100米左右。
(三)航道情况
白茆水道长约23千米。其左岸白马洲边滩已逐年冲深,水深情况变好。中夹口以下河道展宽,右岸有大白茆沙,其边滩已延伸至双港上方;江中有一狭长沙洲,将水道一分为二,南槽由于水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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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现已萎缩;北槽为现行主航道。其深泓线自中夹口开始逐渐向左岸过渡,至汤沟到达左岸,并一直延伸至山西嘴。五信店一带有护岸石多处,山西嘴为东转北的急弯(90°转弯)顶端,俗称“大拐”。新沟塔形侧面岸标至长江#187红浮~#188红浮连线的航道宽度约900米。
(四)事发水域航路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该段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通航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深水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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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发水域通航秩序
事故发生时,白茆水道上、下行船舶密度较小,通航秩序正常。
四、事故经过
(一)“赣荣顺化01”轮
2010年4月13日约1530时,“赣荣顺化01”由黄石蕲春载运甲苯690吨开航,目的港江阴,首吃水2.6米、尾吃水2.6米。当天约2200时,因风浪影响,在九江港消防码头停靠;4月15日约0715时,离九江港消防码头继续下行。
4月15日约2330时,驾驶员曾某接班,由大通水道和悦洲继续下行,当时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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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000米。
4月16日约0500时,船位至白茆水道高安圩塔形侧面岸标附近,常车(转速800转/分),航速约17千米/小时,视距约1000米。
约0552时,船位平#192红浮,进入芜湖交管水域;
约0557时,船位平长江#191红浮;
约0600时,船位至长江#191红浮下约900米,能见度变差,当班驾驶员便减速行驶(转速为750转/分),航速约15.9千米/小时,随后船长管某进入驾驶台,协助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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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0610时,船位至长江#189红浮上约400米,航速约15.9千米/小时,船长曾某从雷达上发现正前方约400~500米处有一艘同向下行船,尾随其行驶,保持约450米距离;
约0612时,船位至长江#189红浮,航速约16.1千米/小时;
约0616时,前船(即0610时发现的同向下水船)下驶至白茆水道“金陵号”加油站,向右掉头准备抛锚扎雾,便从其左舷上前;船位驶过前船后,船长曾某采取左车停、右车进(800转/分),船位逐步向左岸靠近,此时航速约12.5千米/小时,视距约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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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0619时,船位平长江#188红浮,航速约13.8千米/小时,船位在上行通航分道距中心线约200米,视距约300米;
约0621时,航速约11.8千米/小时,与一艘上行船(华航浦8001轮)距离约为1260米;
约0623时,航速约9.6千米/小时,与“华航浦8001”距离约为740米;
约0624时,航速约8.6千米/小时,从雷达上观测与“华航浦8001”轮相距约500米,用VHF无线电话在06频道进行呼叫,对方未应答。随后左满舵,右车进,左车倒,向左掉头,拟靠大白茆沙加油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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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0625时,船位至长燃大白茆沙加油站趸船中部,此时船艏斜朝向北岸,船艉斜朝向南岸,与北岸夹角约60°,这时,肉眼发现“华航浦8001”对其中部驶来,此时两船相距约280米;立即采取双进车(转速为1200转/分)、右满舵措施,以甩开船艉,避免两船呈“丁”字形碰撞;
约0626时,在新沟塔形侧面岸标上约350米、距左岸水沫线约200米处,该船右舷中部与“华航浦8001”船艏右侧锚龛发生碰撞。
碰撞后,两船即分离。“赣荣顺化01”轮发现船舶右舷中部破损进水,即开车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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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岸拟触坡。约15分钟后,在新沟塔形侧面岸标上约350米陡岸旁(距大白茆沙加油站下趸船约50米)触坡,并即堵漏,并用水泵抽水。
(二)“华航浦8001”轮
2010年4月13日约1900时,“华航浦8001”载运煤6500吨由南通港开航,目的港武汉,艏吃水4.2米、尾吃水4.4米。
4月15日约0500时,船位至长江下游草鞋峡水道遇雾,便在#27锚地(上元门锚地)抛锚扎雾;约1100时,雾散起锚,继续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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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约0140时,在长江#174白浮向芜湖交管中心报告;约0330时,船位至长江#178白浮,驾驶员安继平接班,常车(转速850转/分),航速6.5千米/小时,视距约3000米,并在此处与芜湖交管中心核对船位;
约0430时,船位至芜湖长江大桥,航速6.5千米/小时;
约0520时,船位平长江#183白浮,视线开始变差,能见距离约1000米,并在VHF无线电话06频道收到“山西嘴以上江面有雾,视线不好”的信息;
约0535时,船位至长江#184白浮,能见度继续变差,能见距离约200米,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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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报告船长杨某,船长进驾驶台后,大副操舵,船长从雷达上观察本船船位、航向、岸距均正常,船舶密度不大,继续保速保向航行;
约0553时,船位平长江#185白浮,能见度继续变差,能见距离约100米,常车(转速850转/分),航速约5.9千米/小时;
约0604时,船位平山西嘴塔形侧面岸标,能见距离约20~30米,船长命令减速(转速700转/分), 船舶以2.4千米/小时抱嘴上行,同时鸣放雾号,此时从雷达上观察前方附近没有上行船;
约0620时,船位在新沟塔形侧面岸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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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00米,从雷达上发现前方约1600米处有一艘下行船舶(后证实为“赣荣顺化01”),用VHF无线电话06频道联系对方,对方没有回答,此时该船距左岸水沫线约150米下行;
约0622时,鸣放声号,从雷达上观察“赣荣顺化01”回波在船首线左侧,并渐渐接近船首线;当回波位于船首线时两船相距约970米,能见距离约100米;
约0623时,航速约5.5千米/小时,与“赣荣顺化01”距离约为740米;
约0624时,速约5.9千米/小时,与“赣荣顺化01”距离约为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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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0625时,从雷达上观察到“赣荣顺化01”越来越逼近船首,两船间距约280米,船长立即命令双倒车(转速400转/分),“赣荣顺化01”回波仍在船首线上,两船间距继续缩小,肉眼发现 “赣荣顺化01”时,其船艏斜朝向左岸、船艉斜朝向右岸,夹角约60°,船身横在该船船艏前方,距离更加逼近,随即双快倒车(转速1030转/分),双车停,左满舵,避免两船“丁”字形碰撞;
约0626时,在新沟塔形侧面岸标上约350米、距左岸水沫线约200米处,该船艏右侧锚龛与“赣荣顺化01”右舷中部成约30°夹角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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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后,该船与“赣荣顺化01”立即分离。约0715时,在白茆水道大白茆沙停泊区抛锚。
4月16日0654时,芜湖海事局接到“华航浦8001”轮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派“海巡31240”前往救助,并发布航行警告,同时调集2台大功率水泵和专业打捞船、拖轮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助。
通过从“赣荣顺化01”轮船艉底部穿兜钢丝稳住船身,保持浮态。然后调集同类型化学品液货船进行过载作业。当日2316时,采取吸泵法将“赣荣顺化01”轮载运的690吨甲苯安全过载到“诚兴化7”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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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损害
“赣荣顺化01”轮船右舷部分船体及货舱碰损;“华航浦8001”轮船艏右舷水线上局部受损。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赣荣顺化01”轮
1.掉头时机选择不当。该轮驶入白茆水道后,能见度不良;当驶至长燃大白茆沙加油站水域时,在未注意上行船“华航浦8001”轮动态,也未按规定鸣放声号的情况下,在“华航浦8001”轮的前方向左掉头拟靠大白茆沙加油站加油,以致形成危险局面导致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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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选择航路。该轮在航行中未按《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要求选择下行通航分道航行,碰撞前长时间违法占用上行通航分道。
3.冒险航行,且未保持正规了望。在当时能见度不良(能见距离不足100米)的情况下,未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雾航时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从雷达上发现“华航浦8001”轮时,未能利用雷达及早判断是否存在碰撞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