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村庄坑塘光伏发电政策允许吗
只要坑塘在允许的范围内就允许。
坑塘建光伏电站,只要坑塘不在水源保护地,不在湿地范围都允许,可以采用渔光互补方式建设。
与坑塘归属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带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产权为集体的必须有村委会出具证明)、承建单位合法资质、收益单位银行卡号到供电部门办理即可。
需要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光伏新能源项目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可以建风机发电的,已经有城市在沼泽地里建风机发电的先例。不过不同地方要因地制宜,也有的地方禁止。
例如: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建设类型:分为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农、林、牧、渔)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执行电价:分为国家补贴项目和 平价上网项目(今后主流项目) 。
以下主要从 开发原则、基本知识、标准要求三个方面介绍 。
开发项目应遵循“战略契合、风险可控、经济可行”的原则。
战略契合: 是指项目投资应契合国家和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结合所在区域业务布局和市场形势有效执行。应倾向在光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和电网结构先进、经济发达、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区域。
风险可控: 是指综合分析投资项目的政策法规风险,技术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安全环保风险, 社会 稳定性风险等,通过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
经济可行: 指收集项目前期信息,利用测算软件,综合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经济指标相关要求满足公司投资要求。
涉及部门: 光伏项目开发主要涉及到县政府、镇政府、发改、招商、自然、林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
光资源区域: 按照国家发改委分类标准分为3类资源区。
项目补贴: 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初期是一次性建设补助,称为金太阳项目。后国家发改委优化为度电补贴,原则上补贴20年,各地方又根据发展情况,也给出台过一些补贴政策。
平价上网: 国家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补贴形式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效果显著,近期多数地区,特别是光照条件好、消纳能力强和燃煤电价高的区域,新建光伏项目可以不再需要国家补贴,参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基本实现了光伏行业长期追求的平价上网目标。
各省电价: 国家发改委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各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若是申报平价上网项目,则项目上网电价具体如下:
用地面积: 项目用地选择连片集中的1000亩以上土地资源,也可是5公里范围内2-3块地拼凑而成,建设规模达50MW及以上。一般情况下,200亩地可建设10MW,因用地类型不同和利用率不同,具体容量需由公司项目开发人员判断。
用地合规: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选址要求前往自然(规划建设处、空间规划处、自然资源调查检测处)、林业(林业部门)、水利(行政审批处)等局咨询用地是否适宜建设光伏电站,或者由自然部门先推荐一些能利用的地块,再去其他局核实。要明确是否涉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公益林地、湿地保护区及分蓄洪区等政策敏感红线。
从自然资源局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农用地 (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除外,可用的有旱地、果园、茶园、坑塘水面,水库水面,设施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采矿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业内利用较多的为旱地、坑塘水面、水库水面和未利用地。
从林业部门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宜林地和盖度在50%以下的灌木林 。当从自然局查询涉及林地的,一定要前往林业部门的林政股咨询,能否使用,如何创造条件利用,不得利用公益林、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业内利用较多的是宜林地和盖度在50%以下灌木林,又因使用灌木林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高于宜林地一倍,两种可利用的地类中宜林地优先。
从水利部门管理的土地可以利用 湖泊水面、水库水面、民垸和滩涂 等,一定要了解投建项目防洪情况,是否在分蓄洪区域或保护区内。大面积的水面可能已列入湿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这还需要前往自然局(空间规划处)咨询。
接入可行: 光伏电站生产的清洁能源需架高压线送至就近的变电站内,一般来说30MW以下的项目接入35kV变电站,30-120MW的项目可选择接入110kV变电站,120MW及以上的项目接入220kV变电站。变电站的分布一般在人群密集的城区及大型集镇内,具体可咨询县市供电公司的发展部,并取得项目所在区域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分布图。
外部环境 :光伏电站外部环境较好,主要是指所在县域经济较发达,招商引资热情较大,项目地无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场交通便利,当地民风淳朴。
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第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
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国家湿地公园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质量。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公园资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国家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保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9日,《生态学与进化趋势》( Trends in Ecology &Evolution )发表题为《2022年全球生物保护议题的水平扫描》(A Horizon Scan of Global Biological Conservation Issues for 2022)的文章,提出2022年生物保护领域面临的鲜为人知的15大新趋势与新威胁,这些趋势可能会对2022年的自然界产生重大影响。该研究是由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资助的第13份年度扫描成果,研究团队审查了80个潜在的新兴议题,最终将它们缩减和合并成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15个关键议题。15个关键议题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全世界水域部署漂浮式光伏发电装置 。使用浮动太阳能电池板的“漂浮式光伏”(FPV)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的水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FPV技术可以减轻陆地光伏设施的诸多不良影响,抵消对大坝等环境破坏性更高的建筑的需求,通过减少有毒藻华来改善当地水质,并且其生态影响低于其他能源生产形式。然而,人们对FPV遮阳与屏障的生态影响及其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知之甚少。
(2)长距离无线能源基础设施 。超材料和波束形成方面取的最新进展,可能使相对远距离的无线功率传输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在几十公里的范围内传输高达数百千瓦的电力。部署远程无线能源基础设施可能减少传统电力基础设施对生态系统和单个动物的影响,并有助于向偏远地区供电。然而,无线能源基础设施可能会刺激能源需求,并在以前与世隔绝的地区实现商业发展,从而加速地球上少数剩余的未受限制的地区的破坏或损坏。
(3)巨型 星座 等卫星的大气影响 。卫星的部署与退役过程可能会破坏平流层臭氧层;将铝沉积在上层大气中,并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化学成分;改变地球的反照率。这些变化反过来会影响地球表面辐射的数量和类型。随着卫星部署的激增,对气候、紫外线照射和其他影响生物福祉的条件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4)燃料氨生产的潜在影响 。氨被提议作为一种燃料。生产氨所需的氢气可以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解生产,这一过程不产生温室气体。但传统的生产方法仍会产生排放。将氢作为燃料使用在存储与运输方面存在挑战,有人建议将其转化为氨,但将氨重新转化为氢的方法尚未得到证明。氨可以直接用于内燃机或燃料电池,但不完全燃烧会增加氮与氨氧化物的排放,加剧空气污染和活性氮沉积的生态影响。
(5)借助空气中环境脱氧核糖核酸(eDNA)进行生物监测 。eDNA是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的遗传物质,可用于物种检测。eDNA技术为广泛的生物保护努力打开了大门,包括描述特定生态群落的成员,定位稀有或濒危物种,跟踪入侵生物的范围,锁定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肇事者。eDNA技术已经用于检测微生物、植物与真菌的存在,也可以跟踪一些动物。
(6)新制冷剂的环境影响 。氢氟烯烃(HFO)作为制冷剂氢氟烃(HFC)的零碳替代品在市场上销售。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HFO的分解会污染空气和水,而且一些HFOs具有相当大的温室效应。这种长效的HFC替代品对环境的污染似乎在增加。除非与制冷剂部署和退役相关的法规得到迅速和显著的改善,否则全球将面临气候变化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7)用火山岩代替水泥熟料 。水泥生产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贡献因素之一。全球建筑项目对水泥的需求增加,会导致石灰石耗竭,并对喀斯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大多数水泥都含有熟料,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约占水泥生产总排放量的一半。使用火山材料代替石灰石将减少上述影响。然而,需要权衡开采和运输火山材料的环境成本与减少石灰石使用的好处。
(8)新型内吸性杀虫剂监管面临的挑战 。新烟碱类内吸性杀虫剂会威胁非目标昆虫种群,一些地区限制了此类药物的使用。新型内吸杀虫剂即将上市,取代新烟碱类杀虫剂。新出现的证据表明,实地接触这些新的化学药物对蜜蜂与捕食性节肢动物也有显著的亚致死效应,因此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与新烟碱类相似。
(10)政府干预作为改变人类饮食的手段 。用于人类食物的植物栽培和动物养殖约占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28%,是全球本土物种损失的主要驱动力。向以植物或真菌为基础的食物的重大转变可能会减缓气候变化,减少农业向自然地区的扩张,但可能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或提供便利。中国正在采取各种行动,包括设定降低肉类消费量的目标,发起媒体运动来增加对非动物产品的需求,进行大量投资并为企业提供激励措施以推广无动物替代品。
(12)中国向大面积湿地保护与恢复过渡 。湿地的损失在东亚-澳大利西亚迁徙航道(EAAF)上尤为明显,在该地区,广阔的沿海和内陆湿地向其他土地用途的迅速转变导致了湿地的高损失率。该航道支持着世界上物种最丰富、数量最多的受威胁迁徙水鸟。中国最近增加了整个区域的湿地保护力度。中国湿地面积位居世界第四,因此,中国在境内外的生态保护程度和速度,可能会对全球湿地保护的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上游森林砍伐造成的沉积红树林扩张 。整个20世纪90年代红树林的毁林率是所有森林生态系统中最高的,近年来大多数地区的损失率急剧下降。随着海平面上升,红树林可能会扩展到陆地系统,尽管沿海开发可能会限制这种扩展。根据这些影响分布的变化,全球红树林净损失的趋势可能很快就会得到遏制。尽管如此,红树林的损失和收益仍然分布不均。
(14)异常热浪是潮间带转变的潜在短期驱动因素 。潮间带是地球上最极端的系统之一:这里的物种能够抵抗温度和盐度的每日大幅波动,以及干燥、物理干扰和捕食。 历史 上,潮间带热浪造成的大规模死亡是罕见的,而且是局部性的。如果热浪的频率、持续时间和强度像预测的那样增加,许多潮间带系统可能无法适应目前耐受范围之外的条件。潮间带地区同时发生的快速变化,正在加剧潮间带生态系统的压力。鉴于潮间带无脊椎动物物种与生态系统发挥的重要功能,大规模死亡事件可能会对它们 历史 上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产生深远影响。
(15)深海商业采矿可能于2023年开始 。2021年6月,瑙鲁通知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它打算赞助公司开始深海采矿的申请。这一通知触发了一项规则,迫使ISA要么在2年内通过采矿条例,要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般规定和规范审查任何后来的申请。ISA尚未就深海采矿的监管框架达成一致,因此,到2023年年中出台的法律文书可能无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海洋采矿可能会减轻陆地栖息地的压力,但它也为独特的深海生态系统及其赖以生存的生物带来了新的威胁。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快报》2021年第23期,裴惠娟 编译。
方法如下:
1、要全方位加大节能力度,推进节能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目前单位GDP能耗与较先进发达国家相比,大概还有30%-40%的差距。弥补这个差距,有利于抑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增加和尽早实现能源消费达峰,毫无疑问也有利于碳排放达峰。
2、要加大加快绿能的结构性替代。徐林认为,加快绿能替代是未来碳达峰和碳中和的主要出路,也是未来能源革命和转型的根本要求。加大加快绿能替代,重点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内陆核电、燃料电池、储能、智能电网,以及新能源领域相关材料领域的先进技术突破和广泛应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现代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3、加快产业低碳转型、促进服务业发展、强化节能管理、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各领域低碳试点和行动。
4、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新建建筑绿色化,提高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推广建筑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逐步推广新能源在水运、航空领域的应用,建立多式联运交通运输体系和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交通运行效率,鼓励绿色出行;
5、在碳汇方面,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不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森林、草原、湿地和耕地的固碳储碳能力。
2、一是做强汽贸运输。全县现有汽车贸易企业200多家,经营小轿车、大货车品牌40多个,一汽、二汽都在大荔设有大型服务站,销售范围遍及河南、甘肃、宁夏等6省10多个地市,年销售额20多亿元。全县有货运车辆1.2万辆,年货运量2900万吨,产值10亿元以上,是全省知名的汽贸运输大县。
2、二是发展乡村旅游。4月20日,启动首届美丽大荔周末游活动,重点推出两条精品乡村旅游线路,东线围绕大朝旅游专线和沿黄公路,突出生态观光主题,着重推介沿路的畅家村、平罗村、丰图义仓景区和十万亩黄河湿地等景点。西线围绕108国道、202省道和大蒲路,突出温泉度假主题,着重推介沿路的同州湖景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天然温泉等景点,全面打响美丽大荔、美食大荔,大荔是您周末的家特色旅游品牌,努力把大荔建成西安的后花园、全国乡村旅游目的地。
3、三是加速三产融合。在县城东北部,以大朝旅游专线、沿黄公路、汉华路、108国道为边线,规划建设了一个300平方公里的三次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试验区内,有同州湖、丰图义仓、福佑古寨等4个精品景区,有万亩冬枣、万头奶牛、十万亩渔业等6个现代农业园区。特别是引进了央企中节能光伏农业、振发新能源光伏渔业两个大型新能源项目,总投资过百亿、总装机1000兆瓦,是一产接二连三的典型项目,正在形成以光伏发电带动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链条。2014年,大荔农民户均收入达到10万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过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