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pa是什么认证?
nmpa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证。
Nmpa原先为CFDA,于2018年9月1号,更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NMPA不仅负责医疗器械,还负责药品、生物制品、食品和化妆品。
因此,NMPA接管了CFDA,特别是在通过安全有效的设备和产品确保公众健康安全方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样,国家药监局是唯一负责进口医疗器械审批和注册的机构。
mmpa可以认证的内容:
1.医疗器械(包括IVD器械)的初始注册/批准。
2.国内三类医疗器械和国外二、三类医疗器械现有注册变更。
3.国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申请。
4.医疗器械使用说明的变更。
5.医疗器械许可证延期。
6.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
7.医疗器械许可证的变更、更正和注销。
8.“型式测试”申请,即在中国要求的认可测试实验室进行设备测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英语: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缩写:NMP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药品监管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9、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沿革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3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并且NMPA由SAMR管理。
从此以后,我们常说的国家药监局指的就是NMPA 啦!
·SAMR: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下设若干直属单位,其中包括CDE(药品审评中心)、CMDE(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和CFDI(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
CD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CMD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CFDI: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介绍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确认
各区分局接收、审核
(二)审批内容
网上提交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三)法律效力
经过网上确认后,产品在国家总局统一平台上,可供公众查询。
(四)审批对象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或者本市委托国内其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首次备案
(1)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备案信息齐全,即上传了产品配方、包装立体图和平面图;
(3)上传图片符合要求,即能够清晰完整体现产品特征以及全部宣称信息。
2、继续生产
产品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后进行过产品变更备案。
3、产品变更
产品变更后符合首次备案要求。
4、备案注销
产品非处于被查处程序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首次备案
1)产品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备案信息不齐全,未上传产品配方、包装立体图或者平面图;
3)上传图片不符合要求,不能清晰完整体现产品特征以及全部宣称信息。
2、继续生产
产品发生改变后未进行过产品变更备案。
3、产品变更
产品变更后不符合首次备案要求。
4、备案注销
产品处于被查处程序中。
四、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材料留存于企业备查,电子文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备案平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产品配方
原件
2
1份纸质、1份电子文件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四、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
产品销售包装
原件
2
1份纸质、1份电子文件
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
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原件
1
纸质
注明使用的原料和生产设备
4
产品技术要求
原件
1
纸质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5
产品检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
一、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二、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6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原件
2
纸质
委托加工的产品需提供。协议书应当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加工产品应当包含申报产品。
(三)申请文书名称
无
六、审批期限
接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
七、审批证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有效期4年,应当在备案后 4 年前 4 个月内申请继续生产。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依次进入“网上办事>在线受理>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化妆品备案”。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全天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首次备案
(二)延续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满4年到期申请继续生产备案。
(三)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四)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不再继续生产,申请注销备案信息。
十三、决定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统一网络平台上公布部分备案信息。
十四、办事流程示意图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语: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法语:Organisation de coopération et de développement économiques),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8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8个,总部设在巴黎。
FDAFDA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简称。FDA有时也代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由美国国会即联邦政府授权,是专门从事食品与药品管理的最高执法机关,也是一个由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化学家和统计学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保护、促进和提高国民健康的政府卫生管制的监控机构。其它许多国家都通过寻求和接收 FDA 的帮助来促进并监控其本国产品的安全。
CFD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GLPGLP 是意大利知识产权公司,建立于1967年,总部位于乌迪内,在米兰,佩鲁贾,圣马力诺,苏黎世设有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