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15+36号是否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生态环境部
附件: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
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
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
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
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
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
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
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
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
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51号)
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
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
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
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
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
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
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
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
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 环发〔2011〕30号)
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
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
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
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
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
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
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
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
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
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
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497号)
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
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
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
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
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
(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
(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2.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2016年10月22日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订)
(1)删除附一第二条中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删除附一第三条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将附一第四条中的“5.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修改为“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并删除附一第四条中的“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4)删除附二第二条评审项目“2.1危险废物运输”的评审指标来源“环函〔2005〕26号”。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删除“附四:证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二、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2、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
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一、按再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
1、再生塑料:经工厂模塑、挤塑等预先加工后,用边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厂再加工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废弃的工业塑料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3、回收塑料:由经清洗和粉碎的废弃制品制得的塑料。
4、可重复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且性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允许被回收,并经过一定处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不允许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或致行业重新洗牌:
工信部公布《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明确了行业新建、已建的三大重点类型企业在废塑料处理能力上的门槛。
该规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期生效的还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称,新的行业规范或将带来全行业的洗牌效应。
作为环保要求门槛高的行业,该规范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涉热塑性废塑料原料并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
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规范条件》出台后将利于龙头企业投资这一领域。
因为大量小作坊既污染了环境,也不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对整个行业而言,一批不成规模、技术势力弱的企业将首当其冲被责令整改。预测未来我国废塑料应用市场规模将达到逾千亿元规模。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全国试行,谁损害,谁赔偿: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
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塑料
个人觉得废塑料周报的付费还是有价值的.毕竟是第一手信息来源.你可以多参考一下.
出自:废品回收商网 - 废旧知道
今年以来,塑料原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扬,引发了塑料回收利用的再度兴旺。废旧塑料加工成颗粒后,只是改变了其外观形状,并没有改变其化学特性,依然具有良好的综合材料性能,可满足吹塑、拉丝、拉管、注塑、挤出型材等技术要求,大量应用于塑料制品的生产。我国是一个塑料消费的大国,各种使用过的塑料包装物、购物袋、塑料盆、塑料瓶等塑料废弃物随处可见,把这些回收起来用于再生产,不仅可减少环境污染,而且将使得相关企业大幅度降低原料成本,增加利润。一家中型农膜厂每年需要高压聚乙烯原料1000吨左右,这一原料全国各地塑料市场前一时期平均价格为7000元/吨,而其回收利用后的再生颗粒平均价格只有3800元/吨,两者相差3200元。也就是说,只要这家农膜厂半数采购再生塑料颗粒,原料成本一项一年就可节省160万元,何乐而不为?何况,眼下新生产出来的塑料原料价格这么高,更使得塑料制品厂把采购原料的目光投向再生塑料。而再生塑料行业除了从国内收购废旧塑料外,还把目光投向了国外。目前大部分废塑料进口申报价格仅为二三百美元/吨,即使加上进口关税和运输等费用再在国内加工销售,仍然有利可图。今年以来我国进口废塑料显著增长,仅辽宁省上半年就进口了2.36万吨,同比增长78.8%,价值609.4万美元,同比增长120%。由于国内需求量大,还引起了进口废塑料价格的上涨,上半年辽宁省进口废塑料平均价格为259美元/吨,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2.7%,处于近年来的最高水平。废塑料是塑料再生行业的原料,通过上述数据,人们可以感受到这一行业眼下之热。
在我国,塑料再生行业前景广阔。塑料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回收利用是塑料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塑料再生既可节约资源,缓解塑料原料供需矛盾,又可为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据了解,一个中等城市一年产生的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后可满足二十来家中小型塑料制品企业的原料需求。而我国这方面做得显然不够。原国家经贸委作过统计,“九五”期间,我国每年大约有1400万吨废旧塑料没有得到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率只有25%,直接资源浪费高达280亿元/年。让塑料再生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应该说,这一行业近几年已经获得了不小进步,一些地方形成了一定规模,当地政府因势利导,培植出年产值数亿元的再生塑料工业园。人们期望,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出台相关的法规、标准来正确引导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这一行业的经营者要改进生产技术,把科技融入到生产中去,提高产品质量,创造品牌产品,同时注意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既为自己带来利益,也为社会造福。
进口塑料瓶规定:
废塑料进口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禁止进口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32个品种固体废物。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调整。
生态环境部19日发布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废光盘破碎料、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公告显示,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钒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目前进入中国的洋垃圾主要包括废矿渣、废催化剂、废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性废物等。
这些洋垃圾经过层层包装,很多就堂而皇之地进入寻常百姓家。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介绍,近年来,海关总署先后部署开展了“绿篱”。
“国门利剑”等多个专项行动和“大地女神”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严打洋垃圾走私。张广志分析,近年来废物走私呈三大特点,其中废物走私区域性特点突出。
2013年以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所在海关累计查处走私废物案件400起,查证涉案废物117万吨,分别占案件总数和涉案废物总量的73%和61%。
今年,海关总署牵头联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自2017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为期9个月的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动,出重拳加大进口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力度。
组织开展“国门利剑2017”联合专项行动,把打击工业废料、电子废物、生活垃圾、废塑料等洋垃圾走私作为重中之重。
海关总署于2月24日、3月17日分别组织广东分署和13个直属海关开展两轮专项打击行动,查证涉嫌走私进境的废塑料、废电子垃圾、废矿渣等固体废物5.42万吨。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杜绝洋垃圾 中国明令禁止进口废船等32种固体废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全面禁入洋垃圾
给环评
1、塑料颗粒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一大类“鼓励类”第三十八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28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废弃资源综合综合利用业”规定,塑料颗粒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应当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应当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