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的危害有多大
油漆涂料中常见的有毒化合物有甲苯、二甲苯、苯、乙二醇醚类溶剂、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重金属、VOC、甲醛、氡。长期接触这些有毒物质,会造成各种疾病危害。
油漆要借助从石油和煤炭中提炼出来的有机溶剂进行稀释处理,不仅需要消耗化石能源,有机溶剂还含有大量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其挥发期长达十几年。欧盟在2004年就禁止生产油漆,但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在使用油漆。
甲苯、二甲苯在溶剂分类中属中等毒性溶剂,对人体具有麻醉、刺激作用, 高浓度时对神经系统有毒害作用。长期接触甲苯、二甲苯的人不宜饮白酒,更不宜饮用过量高度白酒,因为酒精会延长其在体内的滞留时间,对健康极为不利。
油漆标准:
一、含铅油漆的标准
美国环境保护署将含铅量达到或超过0.5%,或每平方厘米达到或超过10毫克的油漆都视为含铅油漆。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则规定,内墙涂料中可溶性铅不得高于90毫克/千克。
二、含铅油漆的毒性来源
含铅油漆主要是由油漆颜料中含有的铅化合物造成的,如黄丹、红丹和铅白等。由于其能使油漆颜色持久保持鲜艳,所以,越是颜色鲜艳的油漆,越可能含有大量的铅。
三、预防铅中毒的方法
有一些简单方法可以预防铅中毒,如每周定期清洗地板、窗台,吸地毯(地毯装修效果图),敦促儿童经常洗手,尤其是在吃东西前要洗干净,确保儿童饮食中铁和钙的高含量以及低脂肪,都能使儿童较少吸收环境中的铅。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油漆因污染严重被称"健康杀手" 在我国仍大行其道
欧盟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是76/769/EEC《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销售和使用》指令。该指令经过64次修订,截止2009年6月,包含的危险化学物质和配制品种类已达58种。2009年6月以后,该指令被废止,同时并入REACH法规成为其附件十七。
目前普遍认为欧盟76/769/CEE指令涉及鞋类的危险物质及限制要求如下:
1、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CAS号(化学文摘登记号):126-72-7:不得用于纺织品,如: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外衣、内衣和亚麻布品。
2、 3-吖丙啶基-磷化氢氧化物,CAS号:5455-55-1:不得用于纺织品,如: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外衣、内衣和亚麻布品。
3、多溴联苯(PBB)CAS号:59536-65-1:不得用于纺织品,如: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外衣、内衣和亚麻布品。
4、2-萘胺,CAS号:91-59-8及其盐:市场销售的物质及配制品中此物质的含量以重量计不得大于等于0.1%。
5、对二氨基联苯,CAS号:92-87-5及其盐:市场销售的物质及配制品中此物质的含量以重量计不得大于等于0.1%。
6、4-硝基联苯,CAS号:92-93-3:市场销售的物质及配制品中此物质的含量以重量计不得大于等于0.1%。
7、碳酸铅:包括: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CAS号:598-63-0;碱式碳酸铅,2PbCO3-Pb(OH)2,CAS号 :1319-46-4:不得以物质和配制品组分的形式用于涂料。
8、硫酸铅,PbSO4(1:1),CAS号:7446-14-2,PbxSO4,CAS号 :15739-80-7:不得以物质和配制品组分的形式用于涂料。
9、有机锡化合物:以物质和配制品组分形式在自由缔合涂料中用作抗微生物剂时不得投放市场。
二辛基锡化合物(DOT):
(a)2012年1月1日以后,二辛基锡化合物(DOT)在物品或其部件中的重量浓度大于0.1%(折算成锡)时不得用于下列物品供应给普通公众,或者被普通公众使用:
— 可能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 手套
— 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鞋类产品或其部件
— 墙面和地板涂覆物
— 儿童保育用品
— 女性卫生产品
— 尿布
— 双组份室温硫化成型组件(RTV-2成型组件)
(b)不符合(a)条规定的物品在2012年1月1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该截止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范围内使用的物品除外。
10、双-μ-氧代-双-正丁基锡羟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CAS 号:75113-37-0)(DBB):在物质和配制品组分中的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11、五氯苯酚(CAS 号:87-86-5)及其盐和酯:用五氯苯酚处理过的木材不得用于可能与人用和/或动物用原料、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
12、镉(CAS号:7440-43-9)及其化合物:用镉调色过的物质和配制品制成的最终产品或产品的部件,如果镉含量(以镉金属计)超过塑料材料质量的0.01%,不得投放市场。不得用于下述由聚合物或者氯乙烯共聚物制得的最终产品的抗老化:包装材料,服装和衣物(包括手套)的附件,浸渍、涂渍、包覆或者层积的织物,人造皮革,如果镉含量(以镉金属计)超过聚合物质量的0.01%,不得投放市场。
13、镍,CAS号:7440-02-0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可能直接并且持续接触皮肤的产品,例如:服装上使用的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其镍释放速率不得大于0.5μg/cm2/周。
14、67/548/EEC指令附件I中分类为1类或2类致癌、风险标记R45或R49的致癌物质:目前普遍认为涉及鞋类的有:六价铬,德国化学品法案规定不得含有,目前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检出限为3mg/kg;某些杀虫剂(详见省标准化研究院出版的《欧盟限用物质大全(76/769/EEC指令中文完整版)》)
15、氯代烷烃,C10~C13(短链氯代烷烃)(SCCP):浓度高于1%时不得以物质、其他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形式销售用于皮革上脂。
16、偶氮染料:偶氮染料中的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在还原分解后会释放出一个或多个下表所列的芳香胺。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检测浓度以上时,例如:在最终产品或者其染色部位浓度大于30mg/kg时,不得用于直接且持续接触人体皮肤、口腔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诸如:
— 衣服、被褥、毛巾、假发、假发套、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子、手套、表带、手提包、钱包、公文包、椅套、挂袋
— 纺织品或皮革玩具、附带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 终端消费者使用的丝线
“偶氮染料清单”所列的偶氮染料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质量浓度大于0.1%时不得出售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染色。
17、五溴二苯醚,C12H5Br5O:当物品或其阻燃部分中此物质的质量浓度高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18、八溴二苯醚,C12H2Br8O:当物品或其阻燃部分中此物质的质量浓度高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19、(1) 壬基苯酚,C6H4(OH)C9H19;(2) 乙氧基壬基苯酚,(C2H4O)nC15H24O:不允许该物质或其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配制品组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加工。
20、甲苯,CAS号: 120-88-3:在出售给公众的胶粘剂和喷漆中,当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作物质、配制品的组分。
21、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CAS号和EINECS号包含的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CAS号:84-74-2
邻苯二甲酸丁基卞基酯(BBP),CAS号:85-68-7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基酯(DINP),CAS号:28553-12-0和68515-48-0
邻苯二甲酸二葵酯(DIDP),CAS号:26761-40-0和68515-49-1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CAS号:117-84-0
能被儿童放入嘴中的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中,当质量浓度超过被增塑材料的0.1%时不得用作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
当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中含有的邻苯二甲酸盐浓度超过上述限量时,不得投放市场。
22、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氨基化合物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当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005%时不得出售或用作物质、配制品的组分。
在半成品、物品或其部件中,以结构或者微结构独立的含有PFOS的部件为基准,如果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则不得投放市场;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其涂层中PFOS的量大于等于1 μg/m2,也不得投放市场。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经还原会释出法例指定的24种芳香胺类的偶氮染料,约有130种。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装或其他消费品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后,会与代谢过程中释放的成分混合并产生还原反应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会被人体吸收,经过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体细胞的DNA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因。
有鉴与此,1994年德国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长期与皮肤接触的消费品,并于96年4月实行之后,荷兰政府也于96年8月制定了类似的法例,法国和澳大利亚正草拟同类的法例,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亦于2002年拟草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自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来,世界各国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随着各国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禁用染料的范围不断扩大。欧盟近期已连续发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规,一旦禁令生效,对我国这样一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大国的影响不言而喻。面对咄咄逼人的绿色壁垒,国内染料行业加紧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已刻不容缓。
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24种致癌芳香胺
1. 4-氨基联苯、 2. 联苯胺、 3. 4-氯-2-甲基苯胺、 4. 2-萘胺、 5.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6. 2-氨基-4-硝基甲苯、 7. 2,4-二氨基苯甲醚、 8. 4-氯苯胺、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联苯胺、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2. 3,3′-二甲基联苯胺、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4.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5.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6. 4,4′-二氨基二苯醚、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8. 2-甲基苯胺、 19. 2,4-二氨基甲苯、 20. 2,4,5-三甲基苯胺、 21. 2-甲氧基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23. 2,4-二甲基苯胺、 24. 2,6-二甲基苯胺。
油漆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有毒有害且易燃易爆。在国外,油漆生产和应用已被明令禁止或受限,2004年欧盟已立法严禁生产和使用油漆,但在我国油漆仍大行其道。专家认为,油漆是造成雾霾的重要原因,严重损害人类身体健康。目前,我国水漆行业发展面临多重难题,国家应大力扶持节能环保的水漆行业。
油漆挥发加重大气污染有害气体成健康杀手。
油漆的危害还不止这些。油漆要借助从石油和煤炭中提炼出来的有机溶剂进行稀释处理,不仅需要消耗化石能源,有机溶剂还含有大量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其挥发期长达十几年。
如果是金属材质,需检测REACH五项,包括二氯化钴,五氧化二砷 ,三氧化二砷,二水合重铬酸钠,砷酸氢铅.
如果是非金属,需检查REACH十五项,包括二氨基二苯基甲烷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二氯化钴,五氧化二砷 ,三氧化二砷 ,二水合重铬酸钠 ,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六溴环十二烷,短链型C10-13氯化石蜡 ,氧化三丁锡,砷酸氢铅,三乙砷酸酯 ,邻苯二酸丁酯苯酯 ,蒽
德华检测
铅与其化合物(Pb)<1000ppm。
汞与其化合物(Hg)<1000ppm。
价铬化合物(Cr+6)<1000ppm。
多溴苯(PBBs)<1000ppm。
多溴二苯醚(PBDEs)<1000ppm。
铅(Pb)0.1%。
汞(Hg)0.1%。
镉(Cd)0.01%。
六价铬(Cr VI)0.1%。
多溴联苯(PBB)0.1%。
多溴联苯醚(PBDE)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0.1%。
RoH: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
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
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注意:PBDE正确的中文名称是指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醚是错误的说法)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中国RoHS:
2021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系列标准9个标准中的4个标准,并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发布是继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系列标准5个标准后的再次发布。至此,现行中国RoHS配套检测标准已全部发布。
GB/T 39560系列标准实施后将取代现行的中国RoHS配套检测标准,届时将实现中国RoHS和欧盟等区域或国家相关管控要求检测方法的一致性。
此次对GB/T 26125-2011(现行中国RoHS配套检测标准,等同采用IEC 62321:2008)进行修订并等同采用IEC 62321修订发布的系列标准是为了适应产业对新种类有害物质限制的要求和新型检测技术发展,同时保持我国RoHS检测技术及结果与国际一致。在推动实现中国RoHS与国际的对接互认,努力成为全球电器电子行业绿色发展的参与者、引领者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