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并网手续流程
光伏并网的流程是:
1、拨打95598提出申请
2、递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和《项目系统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申请材料,国家电网将正式受理。受理后地方供电局将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3、制定接入方案。国家电网根据业主项目情况,出具项目并网接入方案
4、确认接入系统方案。申请并网业主审查并确认接入系统方案
5、出具接网意见函
申请并网业主得到电网出具的接网意见函
6、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业主完成光伏板铺设等项目建设工作
7、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和调试申请表》
8、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
国家电网将上门为业主项目进行验收,更换电表,与业主签订购电协议
实话说,只要你的屋顶所有权明晰,电表独立的话就可以很方便申请了。当然在申请的时候需要房屋证,如果是在城市地区,还要考虑城建部门的一些要求等等了。所以最好还是找光伏公司来搞吧,一方面熟悉,另一方面关系好些,可以比较方便的找到负责人。
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客户,办理光伏发电并网业务科通过微 信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原有电表】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微 信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光伏并网>办理>选择需要并网的户号>选择光伏并网类型>输入并网容量、经办人信息、手机号码并录入验证码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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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光伏并网选项,仅向广东地区(广州深圳除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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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 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 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 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 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 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 正式并网运行。
项目业主
电网公司
提出并网申请
确认接入系统方案
项目核准及工程建设
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签订购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运行
安装关口计量装置
并网信息管理
并网调试验收
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
出具接网意见函或确认单
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受理并网申请
1、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城市营业厅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2、地市经研所在14个工作日内,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地市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出具评审意见。方案通过后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10(2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或10(20)千伏、380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3、10(2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抄送地市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380 伏接入项目,供电公司与项目业主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营销部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抄送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接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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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同步并报地市公司营销部、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3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业主(或电力客户)签订购售电合同。若项目业主(或电力客户)选择全部发电量上网的项目,地市发展策划部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市或县公司调控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6、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签订完成,且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安排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提出并网申请→电网收里并网申请→电网指定接入系统方案→电网确认接入系统方案→电
网出具接网意见函→项目工程建设→向电网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电网受理并验收调试→电
网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电网签定购售电合同→并网验收→并网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详见链接
https://wenku.baidu.com/view/abd079000740be1e650e9ad1.html
用电户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订接入系统方案>用电户工程委托施工>供电部门进行并网验收>装表并网
220(380)伏低压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用电户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用电户委托制订接入系统方案>供电部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用电户委托工程设计>供电部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用电户惊醒工程委托施工>供电部门进行中间检查>供电部门进行并网验收>供电部门与用电户签订购售电合同>装表并网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用电户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用电户委托制订接入系统方案>供电部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用电户委托工程设计>供电部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用电户惊醒工程委托施工>供电部门进行中间检查>供电部门进行并网验收>供电部门与用电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调度协议>装表并网
详细情况建议您可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24小时向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电量电费查询、停电信息、故障报修、投诉举报及建议等服务。
低压居民家庭220/380伏需提交资料:
1、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2、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用电地址权属证明资料;
3、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低压非居民家庭220/380伏和中压10/20千伏需提交资料:
1、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用电业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3、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4、 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准备好上述资料,并可通过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服务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选择“光伏并网”业务类型,查看业务描述与办理流程>点击“办理”>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1、全部自用: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全部自用,不进行并网;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部分电量自用,剩余电量进行并网;
3、全额上网: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全部并网。
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光伏电站并网申请需要在光伏工程施工前提出,不可以在光伏工程做好后申请并网;完成光伏报装申请后,供电部门将会安排工作人员与您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完成现场勘查。
2、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所需资料】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或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任意一种)。
5.银行账户资料
6.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高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项目业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6.银行账户资料
7.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客户在复印件签名及加盖公章。办理业务时,居民客户需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客户须在“用电业务单”加盖公章。
不同城市存在资料差异,具体资料请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3、办理途径如下:
1.原用电地址没有电表: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光伏并网>办理>新建账户>填写用电地址、光伏并网类型、并网容量及相关户主信息后提交即可。
2.原用电地址已有电表: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光伏并网>办理>选择需要并网的户号>选择光伏并网类型>输入并网容量、经办人信息、手机号码并录入验证码后提交即可。
注:光伏并网选项,仅向广东地区(广州深圳除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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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接入电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光伏电站必须在逆变器输出汇总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总断路器,以保证电力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光伏电站和并网点设备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规定要求,光伏电站接地网接地电阻合格,接地电阻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光伏电站或电网异常、故障时为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应具有相应继电保护功能,保护电网和光伏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维护人员和公众人身安全。光伏电站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活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光伏电站的过流与短路保护、防孤岛能力、逆变率保护、恢复并网等应满足国家电网规定的要求。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