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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2004修正)

魔幻的柜子
直率的玉米
2023-01-25 04:38:38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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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9:34:4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塑料制品,是指以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下列产品:

(一)一次性餐饮具;

(二)包装袋、垃圾袋;

(三)农用塑料地膜;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塑料制品。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贸、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公安、商业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制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塑料制品,自觉抵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塑料制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第八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垃圾袋、非保鲜用包装袋、农用塑料地膜。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保鲜用包装袋和非农用塑料地膜,可以使用非降解塑料。第九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

未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

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文件;

(四)生产、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塑料制品在设计上应当遵循易于重复使用、回收、分类、分离和再生利用的原则,在生产上应当采用易于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者易于无害化处置的材料。第十二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塑料制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塑料制品,不得出厂。第十三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可降解塑料制品上标注“可降解”字样,在非降解塑料制品标注“非降解”字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塑料制品上标注厂名、厂址、商标、生产日期。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下列塑料制品:

(一)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袋、膜;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塑料制品。第十五条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回收率,回收利用塑料制品。第十六条 销售者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塑料制品,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塑料制品。第十七条 禁止销售下列塑料制品:

(一)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袋、膜;

(二)非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垃圾袋、农用塑料地膜和非保鲜用包装袋;

(三)未标注“可降解”、“非降解”字样的;

(四)未标注厂名、厂址、商标、生产日期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塑料制品。第十八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随商品发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塑料包装制品。第十九条 销售者批发塑料制品,应当按季度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销售情况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销售者销售外埠塑料制品,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检验的合格证明,没有检验报告的,由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第二十一条 在商场(商店)、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商场(商店)经营单位、市场开办单位和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塑料制品使用的检查,设置塑料制品收集设施,确保所辖范围内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最新回答
淡淡的微笑
伶俐的板凳
2026-05-07 09:34:43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食品保鲜袋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禁止或者限制的塑料制品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所禁止的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统称一次性塑料制品。第三条 对0.03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合格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征收废旧塑料袋回收处置费。第四条 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情况进行监控。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防治规划、计划,提出需要禁止和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本规定第二条和国家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符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塑料购物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废弃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商务、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广泛开展对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风景区、主要交通路口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有关标志,制作相关的公益广告,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开展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保护环境的相关工作。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法制教育。

鼓励、支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的宣传活动。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的宣传。免费刊载、播放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的公益广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第十一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设置提示牌,提倡消费者使用环保购物袋和节约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第十二条 禁止商场、宾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娱乐、运输车船、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第十三条 生产厚度在0.030毫米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印(贴)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

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不得销售没有合格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

销售塑料购物袋应当明码标价,并按标价足额收取价款。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者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其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各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可以在经营场所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对其经营场所内的塑料购物袋实行统一采购和销售。

大意的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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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9:34:43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制品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塑料薄膜和塑料鞋等。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环卫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  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现有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产品上标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回收标志,并负有回收责任,完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回收指标。

禁止销售和经营中使用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未标注回收标志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餐饮具。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包装袋和塑料薄膜。

第七条  旅馆及游泳场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鞋。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及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替代品,同时鼓励和扶持兴建回收利用废塑料资源的项目。

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可降塑料制品及原料须经国家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认证,并在其制品上印制环境标志。

在本市销售的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制品,应具有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证明。

第九条  机场、码头、车站、风景旅游区(点)等公共场所及市内各单位、居民生活区内应当设置一次性塑料制品收集容器。

第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塑料餐饮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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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9:34:43
目的

确保注塑件质量。

2、范围

适用于注塑件、首巡检及完工检验。

3、职责

3.1生产

技术

部编制检验规程。

3.2质检部负责实施检验。

4、要求

4.1首检

操作工根据选用的塑料调整注塑机的温度、压力、时间等数据进行试模。试模生产后首件产品由操作工自检后交检验员进行首检。

4.1.1检验要求

a. 外观:表面应光洁平整,无缺料、飞边及收缩现象。

b. 尺寸:依据图纸要求。

4.1.2判定及处理

首检不合格,由操作工重新调整注塑机各类技术参数(依据注塑机工艺规程范围),重新生产后,交检验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始生产。

4.2巡检

4.2.1巡检时机

检验员对注塑的全过程生产的产品进行巡检,巡检的次数不少于3次/天,根据情况由检验员灵活掌握。

4.2.2检验要求

a. 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缺料、飞边及收缩现象。

b. 尺寸:依据图纸要求。

4.2.3抽样及判定

检验员在正加工的产品中抽取样本,依据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则加大抽样的数量,仍不合格,应要求操作工立即停止生产,查找原因,对已生产的产品依据不合格情况的采取:挑选、再处理、报废等。

4.3完工检验

检验员对注塑加工完成后的产品进行检验。

4.3.1检验要求

a. 外观:表面应平整光洁、无缺料、飞边及收缩等现象。

b. 尺寸:依据图纸要求。

4.3.2检验方案

尺寸依据GB/T2828-87正常一次抽样方案,合格质量水平S-2,AQL=1.5,外观进行全检,检验出现的不合格执行《不合格控制程序》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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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9:34:43

是有环保标准,2013年,我国制定了三种新的塑料制品环保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2013年8月公布了10种产品的新环保标准,其中包括再生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和塑料门窗3种塑料制品。

据环保局消息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塑料制品在消费、运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发展中心起草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HJ/T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HJ/T233–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塑料门窗》(HJ/T237–2006)三项新的塑料制品环保标准。

扩展资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检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温柔的云朵
健康的草莓
2026-05-07 09:34:43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娇气的御姐
传统的保温杯
2026-05-07 09:34:43

1、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2、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也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

3、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鼓励企业免费提供布袋子;

4、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并另行收款。通知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含在商品总价内收取。同时相关部门将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扩展资料:

我国相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塑料袋

飘逸的香烟
直率的寒风
2026-05-07 09:34:43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第三条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多元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禁限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第八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应当按照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第九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

旅游、住宿等行业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餐饮外卖领域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电商、快递等行业应当发展绿色物流,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使用可循环、可折叠的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应当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使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复使用产品。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全生物降解塑料产品认证。

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显著位置印制全生物降解塑料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