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叔-丁基-2-苯基苯酚的海关编码是什么?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4-叔-丁基-2-苯基苯酚
中文别名
4-叔丁基-2-苯基苯酚
英文名称
4-TERT-BUTYL-2-PHENYLPHENOL
英文别名
2-BIPHENYLOL,5-tert-BUTYLEINECS
209-419-52-Phenyl-4-tert-butylphenol4-t-butyl-2-phenylphenol5-tert-Butyl-2-biphenol4-tert.-Butyl-2-phenyl-phenol6-Hydroxy-3-tert.-butyl-biphenyl5-tert-Butyl-biphenyl-2-olPhenol,4-tert-butyl-2-phenyl
CAS号
577-92-4
中国海关编码(HS-code):29071990.90
概述:
2907199090
其他一元酚.
增值税率:17.0%
退税率:9.0%
监管条件:无
最惠国关税:5.5%
普通关税:30.0%.
申报要素:
品名,
成分含量,
用途.
Summary:
2907199090
other
monophenols
VAT:17.0%
Tax
rebate
rate:9.0%
Supervision
conditions:none
MFN
tariff:5.5%
General
tariff:30.0%.
其他各国海关编码海关数据详见:http://baike.molbase.cn/cidian/418014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则是传销: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扩展资料:敬亲恩白转黑原名为汉雅润黑染发露,生产公司为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0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郭秀强。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北路2号,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111572190161W。
经营范围为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日前,东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家药店门口在卖一款名为“敬亲恩白转黑”的染发产品,声称植物配方、能养鱼、无毒副作用,老少皆宜。这款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也卖得火热。但据了解,这是一款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染发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其活性成分是染发剂,上市销售前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这款名为“敬亲恩白转黑”的染发产品,其产品全称是“汉雅润黑染发露”,批准文号是“国妆特字G20151663”。但该产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染发配方,变更配方后染发产品容易引发过敏(红肿瘙痒、水肿、灼热感)等不良反应,因此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不合格。
此外,该产品还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一是虚假宣传,将由染料、氧化剂等化学成分组成的染发配方写成草本配方,实则没有任何草本成分;二是误导消费者,其标示的“白转黑”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该产品能达到白发自然生成黑发的效果,然而实际功效就是化学染黑。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汉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新闻:“敬亲恩白转黑”染发产品不合格 东阳开展监督检查
申报要素 » 1、品名;2、成分含量;3、用途;4、乙醇胺及其盐应报明包装;5、乙醇胺及其盐应报明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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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2910 茴香胺、二茴香胺、氨基苯乙醚及其盐
申报要素 » 1、品名;2、成分含量;3、用途;4、乙醇胺及其盐应报明包装;5、乙醇胺及其盐应报明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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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结合以上资料,选择符合自己产品的HS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国外标准美国环保局要求汽车制造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申报,并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程度达到最低点后才能使用,另外,美国加州65提案中对VOC的限制为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0.5mg/m3。
中日韩的标准比较
国内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当室内环境VOC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是甚至引发抽搐、昏迷、伤害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
其中常见的VOC种类有:
苯(Benzene)
甲苯(Toluene)
二甲苯(Xylene)
对-二氯苯(para-dichlorobenzene)
乙苯(Ethylbenzene)&nbsp
苯乙烯(Styrene)
甲醛(Formaldehyde)乙醛(Acetaldehyde)
正丁醇(n-Butanol)
苯乙酮(Acetophenone)
甲乙酮(methylethyl ketone)
甲醇(Methanol)
乙醇(Ethanol)
醋酸正丁酯(n-Butyl acetate)
硝基苯(Nitrobenzne)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等
苯、甲苯、卤代烯烃(三氯乙烯、二氯乙烯) 等已被怀疑或确定为致癌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
秋冬一到,全身干燥。为了保持滋润,全身上上下下的保湿工作成为了精致女孩的护肤日常,脸有面霜、手有护手霜、身体有身体乳,而面积小却极具存在感的嘴唇也是重点保护对象,不管你精不精致,是男孩还是女孩,润唇膏几乎是人手一支。
但涂在嘴上的唇膏多多少少都会被吃进去一些,会不会有健康风险呢?这些唇膏的安全性是否有保障?
2020年12月,消道长检测了市面上畅销的14款润唇膏,检测项目包括MOAH/MOSH矿物油、苯酚等。
测试品牌
曼秀雷敦、凡士林、科颜氏、LUCAS卢卡氏、DHC蝶翠诗、伊丽莎白雅顿、依泉、妮维雅、欧缇丽 、珂润、Carmex小蜜媞、Blistex碧唇
检测结果显示, Carmex 、 Blistex 的2款国内进口版本的润唇膏,以及2款海淘版的润唇膏均检出我国化妆品禁用的苯酚。
而 凡士林、Carmex小蜜媞 、曼秀雷敦、科颜氏、LUCAS卢卡氏、Blistex碧唇、依泉 等7款检出一定量饱和烃矿物油MOSH。
Carmex、Blistex国内进口及海淘两种版本均检出苯酚
有海外研究指出,每日涂抹润唇膏2次,一年可能吞食约4 支润唇膏。因此,润唇膏采用的成分是否安全可靠非常重要。
在此次检测的润唇膏中,知名度较高同时十分受消费者喜爱的 Carmex 、 Blistex 两款产品分别有两个版本,一种是在国内有进口备案的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在国内有代理商和官方旗舰店。
而另外一种是美国原装的Blistex百蕾适小蓝罐润唇膏(美版)、Carmex 滋润保湿润唇膏(美版),一般通过海淘购得。
两种版本因销售渠道不同,中文译名也不甚相同。不仅名字不同,对外宣称的成分也有差异。 美国原版的两款润唇膏标签显示含有苯酚,而国内进口的两款产品标签以及备案信息则均显示不含苯酚。
▲中文标签亦显示不含苯酚
▲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进口备案(成分显示不含苯酚)
▲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进口备案(成分显示不含苯酚)
苯酚(PHENOL)在化妆品、护肤品里主要作用是防腐剂。 苯酚有毒,影响最大的是女性的生育能力,可能导致不孕或者难以生育,同时,会对肝肾脏器官有损坏。 在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是禁用成分,也是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禁用成分。而苯酚在美国没有禁用,而是限制使用。
《消费者报道》对上述4款润唇膏进行了检测, 结果显示4款均含有苯酚 ,包括产品成分标签及进口备案信息中显示不含苯酚的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两款样品,且检出量不低,分别为3969μg/g、564μg/g, 不符合我国化妆品要求 ,因此被《消费者报道》评为不达标产品。
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太军接受《消费者报道》采访时表示:“所有进口的化妆品都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的法规才允许进口。如果涉及到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使用的原材料,就要以新原材料的程序进行申报,完成申报后这个产品才可以进口。”
而海淘产品则“不需要遵循我们国家的法规”,张太军说,“这一块目前还是有点争议的。商务部为了方便我国居民享受外国的商品开放了海淘,但仅限于在网上海淘区域内,不能到线下销售。”
而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两款进口产品含有我国禁用物质苯酚却顺利通过备案,其中或存在瞒报违法行为。
消道长提醒大家,虽然美国没有禁止使用苯酚,但因其毒性较大,尤其使用在可能会吞食的润唇膏产品中,安全起见,建议大家尽量少用或不用上述检出苯酚的4款润唇膏。
凡士林、曼秀雷敦、科颜氏等7款检出一定量饱和烃矿物油
目前大部分的润唇膏,是以油、脂、蜡为主要原料,经加热混合、成型等工艺制成的稍硬的膏状护肤品。润唇膏含有的主要成分是针对唇部皮肤的特殊需要,可以帮助双唇锁住水分。
不过在涂抹润唇膏后,说话和吃东西时不可避免地会将润唇膏一起吃进肚子,达到一定量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在润唇膏产品中, 矿物油成分一直争议非常大。
矿物油(MOH)是石油分馏得到C 10 ~C 50 烃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饱和烃矿物油 (MOSH)和芳香烃矿物油 (MOAH)两类。
而矿物油经膳食摄入后易在人体内长期蓄积,是人体内蓄积量最大的污染物。2017 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未经处理或轻度处理矿物油在一类致癌物清单中,矿物油、高精炼在3 类致癌物清单中。
研究表明, 长期大量摄取 MOSH 会导致人体蓄积,进而引发微粒肉芽肿,高剂量的长链 MOSH 甚至是肿瘤的启动因子。 MOAH 中的部分物质则有致畸性、致癌性和致突变性,可通过人体的表皮渗透到血液中,人若长期接触或吸入,容易致癌。
2014年,德国联邦食品及农业部建议,碳链长度介于C 20 ~C 35 之间的MOSH在食品中迁移量不应超过2mg/kg,C 20 ~C 35 之间的MOAH迁移量不应超过 0.5mg/kg。
欧洲消费者组织(BEUC)在2017年11 月提出建议,认为润唇膏中所含的长链MOSH混合物(碳分子数量由C 16 至C 35 范围)应少于10%。
欧洲化妆品协会建议,特定矿物油成分中C 25 以下的MOSH混合物含量不应超过5%。 (灰色数字应为下标)
润唇膏虽不是食品,但由于涂抹在嘴上经常被吃进去,因此也可能是其中一个摄入矿物油物质的途径。而如果润唇膏中含有矿物油物质,日常使用无可避免地经由口服途径摄入这些物质,最终可能被肠道吸收。
《消费者报道》此次矿物油的检测结果显示,12款润唇膏均未检出MOAH,而其中 凡士林、Carmex小蜜媞 、曼秀雷敦、科颜氏、LUCAS卢卡氏、Blistex碧唇、依泉 等7款润唇膏检出一定量MOSH,含量在0.6~1.7mg/kg之间。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简称SCCS)估计,如果每天使用唇部化妆品2次,就可能会经口服摄入0.057g唇部产品,1年可能会因此摄入约20.8g。
以此次检出MOSH含量最高的产品(1.7mg/kg=0.00017%)计算,使用该产品1 年可能摄入MOSH的量为0.00003536g, 非常微量,也远低于欧洲化妆品协会及消费者组织的建议限值,因此安全风险较小。
矿物油在某些领域中叫白矿油或白油。化妆品级白油是采用加氢原料经过深度精制后得到的,适用于化妆品工业,可作发乳、发油、唇膏、面油、护肤油、防晒油、婴儿油、雪花膏等软膏和软化剂的基础油。
而化妆品中常用的矿物油成分包括矿脂、矿物油、石蜡、微晶蜡等,这些成分的使用浓度可以由1%至99%不等。由于这些成分可以在皮肤表面形成薄膜,减少水分经由皮肤表面流失,故此常用于制造润唇膏。
此次检测的12款润唇膏中, 凡士林、珂润、DHC、科颜氏、卢卡氏、曼秀雷敦、伊丽莎白雅顿、依泉、Blistex碧唇、CARMEX小蜜媞 10款均含有矿物油成分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7款检出矿物油物质MOSH,而珂润、DHC、伊丽莎白雅顿三款或因添加量较少未检出。
12款润唇膏中,仅 妮维雅、欧缇丽 2款不含上述矿物油成分。
实际上,矿物油在食品和化妆品中的应用已经超过一个世纪,矿物油的使用和污染需要控制,这在国际上是比较一致的看法。
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明确法例规管化妆品中矿物油物质MOSH和MOAH的含量。基于此次的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国内大部分正规润唇膏的矿物油物质含量较轻微,正常使用不会带来安全隐患。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染发剂主要成分为对苯二胺和双氧水。
染发剂里的对苯二胺和双氧水会对造血干细胞产生影响,是公认的致癌物质。它起到染发后固定颜色的作用,但它也是强过敏原,会导致体质敏感的人皮肤过敏,以接触性皮炎最常见。若频繁染发,对苯二胺渗进头发的毛小皮中,会使头发干燥、断裂甚至脱发。
除对苯二胺外,染发剂中的铅、汞、砷等重金属还可能损害肝、肾等脏器的功能。有研究表明,长期染发的人,患淋巴瘤的几率增加70%,患白血病的几率是普通人的3.8倍。
目前染发和白血病的相关性已经得到医学界的广泛认可,医学界常使用“染发白血病”这个名词,染发已经成为白血病的诱因之一。
扩展资料:
根据染发剂是否发生分子结构的变化,我们将染发产品分为氧化型和非氧化型两类。
氧化型染发剂是染发市场中的主要产品,有效成分为胺类或酚类化合物,染发后基本不褪色,效果最好。它主要由氧化型染料前体、偶联剂、氧化剂和基质组成,多数都是合成的小分子化合物。其中染料前体主要包括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甲基苯二胺等及其异构体和衍生物。
偶联剂主要有间苯二酚、氯化间苯二酚、甲基间苯二酚等及其同系物和衍生物;氧化剂通常为过氧化氢、过硼酸钠和过氧化氢脲等;基质通常包括表面活性剂、溶剂等。
非氧化型染发剂就是一些色素,也有重金属盐。从染发的原料看,非氧化型的染发染色很难持久,国内外的生产企业都没有在我国申报过非氧化型染发产品,因此市场上所谓纯天然的染发产品是没有的,宣称天然产品的,都是合成的氧化型染发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染发剂主要含哪些物质 染发会致癌吗
http://www.law-lib.com 2012-9-27 9:56:53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首案开庭
索赔环境损失过百万元 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制网贵阳9月26日电 记者阎志江 万静 一起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今天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派员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据悉,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尚属首次。
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蔡长海说,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保护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的水环境是自己的责任,对污染该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他表示愿意将被告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损失费用的民事责任,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支付给清镇市环保局设立的环境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的水体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案件被告龙兴光系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2011年5月28日,其将被工商部门查扣的8吨有毒化工废液排放至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相连的污水沟中。该废液按当地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苯并芘是具有强致癌性的有机化合物,苯也是一种致癌物质,苯酚是具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或损害肝、肾功能。被告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今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其数罪并罚,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免费专项法律服务顾问单位、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敏、郑世红表示,经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被告排放的有毒废液导致的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减除已处的罚金1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倾倒污染物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将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
庭审中,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庭进行了质证、辩论,在原被告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清镇市环保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罗光黔表示,对原告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定是基于其作为环保志愿者,认领了相关河流水域,对相关河流水域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一款的化妆品要想合法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必须先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否则即为非法。
化妆品注册适用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进口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成功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将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由于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所含有的功能性成分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国家对其监管要比普通化妆品更为严格,这类化妆品必须要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并下发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及销售,其中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防晒类、祛斑类、除臭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做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因此,特殊类化妆品的申报要比普通化妆品复杂一些,申报周期也长一些。
无论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特殊类化妆品都是需要进行申报的。特殊类化妆品无论国产还是进口,一律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审批。非特殊类化妆品,国产产品在省级药监局备案,进口产品分别在国家公布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或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含有新原料的化妆品,应先向国家药监局进行新原料申请,批准后再进行成品的申报。
哪里可以进行化妆品检测?
中科检测
可开展化妆品检测备案服务,具备开展化妆品备案检测CMA/CNAS资质,可进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理化检验项目和毒理学试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