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对这个国家的苯酚出口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对我国苯酚出口企业的影响:
1、可能的坏处:可能会造成对方国家也报复性增加同类产品的进口税,导致对方同类产品减少和我国企业出口量下降。
2、好处:
国内市场原来依靠以上地区进口苯酚的企业,可能会开始考虑转向国产高等级苯酚的来源,从而对出口企业的出产增加了市场和需求量。
因为进口税收增加的缘故,国内进口需求,将进一步促进出口企业产品的品质的调整,促进更多按照国内进口原料的标准出产的产品的增加和供应。
所以,及时跟踪国外相关税收动态,及时扩大和拓宽国内响应市场需求和价格策略,扬长避短,运筹帷幄,就能在这样的变化中,赢得更多的市场和机遇。
————————————————————————
:)希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海关总署2009年截止目前的全部法规和公告,东西不多,你自己看吧!
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7
海关总署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07
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9
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6
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6
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3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联合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2
海关总署2009年第11号公告(关于批准公布《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4项海关化验标准) [有效] 发布日期:2009-2-19
海关总署2009年第10号公告 [有效] 发布日期:2009-2-17
海关总署2009年第9号公告(关于非配额管理粮食香港登记进口商名单变更) [有效] 发布日期:2009-2-17
海关总署2009年第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有效] 发布日期:2009-2-2
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关于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
海关总署令第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
海关总署2009年第5号公告(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20
海关总署2009年第4号公告(关于执行《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 [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9
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9
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12
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8
海关总署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4
关键词:反倾销;化工行业;下游产业;经济效应�
1 化工反倾销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世界石化市场供大于求的地区主要为北美,其次为中东和中东欧。特别是韩国、日本、我国台湾省和中东地区,其石化生产能力过剩更为严重。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国内学术界对倾销和反倾销问题的关注是最近几年的事,但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出口商品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这个问题的对策上,只有少部分学者将研究的思路延伸到中国对外反倾销这个层面。本文选题的初衷就是尝试从国外化工产品在华倾销及我国的反倾销方面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就对外反倾销对中国化工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为今后对外化工反倾销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
2 国外化工产品在华倾销与中国反倾销�
加入WTO之后,由于中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据有关资料,近年来进口钢材、胶合板、汽车、建材、家电、化工等产品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倾销或倾销倾向。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其中中国立案的反倾销案件涉及化工行业案件34起。�
2.1 我国对外贸易中进口情况�
化工产品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98年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消退,入世后塑料制品、纺织品和轮胎等下游制品出口量的大幅提高,以及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国内经济持续增长,极大地带动了我国化工产品市场需求,石化产品需求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国年化工产品进口金额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见表1)。�
近年来,从化工进口贸易额来看,亚洲、北美、欧盟是我国化工产品进口的主要贸易地区,其中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和美国一直都是中国化工产品主要进口来源的国家/地区的前四位。�
2.2 国外化工企业对我国倾销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不断降低进口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逐步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情况下,国外产品为了抢占中国市场,纷纷采取低价倾销的形式进入市场,造成中国不少产业的严重损害。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其中中国立案的反倾销案件涉及化工行业案件34起,占进口反倾销案的74%,通信产业占2%,轻工业产品占17%,治金产品占7%。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例中,化工产品所占比例最高,倾销的产品包括聚酯薄膜、丙烯酸酯、二氯甲烷、甲苯二异氰酸酯、邻苯二酚等多种化工产品。化工涉案金额约31亿美元,约占同期全部进口反倾销案件数和涉案总金额的76%和46%,涉案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法国、比利时、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俄罗斯、伊朗、墨西哥以及“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等。�
从我国反倾销案中可以看出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的一些情况有如下突出特点:�
2.2.1 对我国进行倾销的企业相对集中在几个国家和地区�
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周边国家和地区化工产品最主要的目标市场,尤其是国内市场狭小的日本和韩国。近年来日本、韩国、台湾省和美国一直都是中国化工产品主要进口来源的国家/地区的前四位,是我国�化工进�口产品的四大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因此,对我国进行化工倾销的企业中集中在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韩国、日本、台湾省、欧盟成员国和俄罗斯。截至2007年3月底,中国对外发起涉及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共34起,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其中涉及日本最多,为22例,其次是韩国20例,美国16例,居第三,欧盟为12例,俄罗斯为7例。
2.2.2 国外对华倾销的化工产品多是基础化工原料,在中国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
国外对华倾销的化工产品中,国内需求量和国内实际供应量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自给率较低,每年需要大量从国外进口。如2002年涉案产品苯酚也存在自给率不足,近年我国苯酚供需满足率51%——75%,苯酚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见表2)�
3 中国化工对外反倾销的成效�
化工进口反倾销能够达到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反倾销调查,若采取措施,一般都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以继续征税,这就有效防范了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以苯酚案件终裁后的进口情况为例,事实证明,初裁和终裁胜诉的涉案产品价格普遍回升(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 苯酚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均价(无论是对象国均价还是非对象国均价)影响比较显著, 进口均价从2002年的506.38美元/吨上升到2005年的1098.34美元/吨,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初裁到终裁期间的上升趋势最为明显,进口均价上升了40.1%。�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由于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减少了我国苯酚的进口。2004年我国苯酚的进口量只有28.12万吨,比2003年减少约12.8%。2005年的进口量为29.13万吨,同比增长约3.95%。进口产品主要来自于中国台湾、美国、西班牙、日本、德国、比利时和韩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进口量合计达到26.2万吨,约占总进口量的89.94%,,原来进口量较大的韩国和日本,由于我国反倾销的影响,进口量仅分别占总进口量的2.1%和2.5%,其中:日本进口1930.36吨,下降72.61%;韩国进口3008.54吨,下降51.32%;美国进口12036.64吨,下降58.58%;台湾地区进口20461.82吨,下降39%。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进口苯酚产品在数量和价值方面呈稳步增长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价格止跌反弹,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环境,使中国国内苯酚产品市场恢复到了有序竞争的状态。�
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我国国内苯酚市场呈现着火热的局面,生产量和消费量都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上海高桥石化、吉林石油化工公司、哈尔滨华宇股份有限公司等相继采用异丙苯法生产苯酚的生产装置。随着我国酚醛树脂以及双酚A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苯酚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0年,我国对苯酚的总需求量将达到约96万吨。由于国内苯酚持续供不应求,因此国内多家企业计划扩建和新建生产装置,近期国内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苯酚主要装置有:2004年初燕山石化公司建设苯酚15.0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建成的高桥石化公司12.5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投产哈尔滨华宇公司7.2万t/a苯酚装置,2006年扩建投产吉林石化公司22.7万t/a苯酚装置,2006年建成投产广州建滔建设12.5万t/a苯酚装置的。反倾销措施实施,使得国内苯酚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企业生产设备投入加大,生产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一个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和扩大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进口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已初步显现,反倾销措施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我国化工反倾销涉案情产品基本上都是低附加值的石化基础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因而采取反倾销的实施易引发上下游产业间继发性保护效应或损害传递效应。我国作为一个运用反倾销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的初学者,不仅应当充分发挥这一贸易政策的积极作用,还应对推行这一政策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使国民经济遭受不利的影响,包括对其他产业的不利影响。我国对进口化工的反倾销实践中,寻求立法保护的绝大多数是中间产品行业,政府是否立案、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率的高低,必须权衡本国同类产品生产者、下游产业、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
有论文需要可以咨询 283917229
【英文名称】phenol
【结构或分子式】
所有C原子均以sp2杂化轨道形成σ键,O原子均以sp3杂化轨道形成σ键。
【相对分子量或原子量】94.11
【密度】1.071
【熔点(℃)】42~43
【沸点(℃)】182
【折射率】1.5425(41)
【毒性LD50(mg/kg)】
大鼠经口530。
【性状】
无色或白色晶体,有特殊气味。
【溶解情况】
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等。
【用途】
用于制染料合成树脂、塑料、合成纤维和农药、水杨酸等。作外科消毒剂消毒能力大小的标准(石炭酸系数)。
【制备或来源】
由煤焦油经分馏,由苯磺酸经碱熔。由氯苯经水解,由异丙苯经氧化重排,或由甲苯经侧链氯化和水解而制得。
【其他】
加热能溶于水(在室温下,在水中的溶解度是9.3g,当温度高于65°C时能与水混溶),有毒,具有腐蚀性如不甚滴落到皮肤上应马上用酒精清洗,在空气中易被氧化而变粉红色。在民间有土方用石炭酸来治皮肤顽疾,以毒攻毒,如用来治脚底起泡。
一种重要的苯系中间体。又称石炭酸。低熔点(40.91℃)白色 晶体 ,在空气中放置及光照下变红 ,有臭味,沸点181.84℃。对人有毒,要注意防止触及皮肤。工业上主要由异丙苯制得。苯酚产量大,1984年,世界总生产能力约为5兆吨。苯酚用途广泛。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苯酚的唯一来源是从煤焦油中提取。绝大部分是通过合成方法得到。有磺化法、氯苯法、异丙苯法等方法。
分子结构: 苯环上的C原子以sp2杂化轨道成键,O原子以sp3杂化轨道成键。
苯酚主要用于制造酚醛树脂 ,双酚A及己内酰胺。其中生产酚醛树脂是其最大用途 ,占苯酚产量一半以上 。此外,有相当数量的苯酚用于生产卤代酚类。从一氯苯酚到五氯苯酚,它们可用于生产2,4-二氯苯氧乙酸( 2,4-滴 )和 2,4,5-三氯苯氧乙酸(2,4,5-涕 )等除草剂;五氯苯酚是木材防腐剂;其他卤代酚衍生物可作为杀螨剂、皮革防腐剂和杀菌剂 。由苯酚所制得的烷基苯酚是制备烷基酚-甲醛类聚合物的单体,并可作为抗氧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增塑剂、石油产品添加剂。苯酚也是很多医药(如水杨酸、阿司匹林及磺胺药等)、合成香料、染料(如分散红3B)的原料。此外,苯酚的稀水溶液可直接用作防腐剂和消毒剂。
苯酚俗名石炭酸,分子式C6H5OH,比重1.071,熔点42~43℃,沸点182℃,燃点79℃。无色结晶或结晶熔块,具有特殊气味(与浆糊的味道相似)。置露空气中或日光下被氧化逐渐变成粉红色至红色,在潮湿空气中,吸湿后,由结晶变成液体。酸性极弱(弱于H2CO3),有特臭,有毒,有强腐蚀性。室温微溶于水,能溶于苯及碱性溶液,易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甘油等有机溶剂中,难溶于石油醚。常用于测定硝酸盐、亚硝酸盐及作有机合成原料等.实验室可用溴(生成白色沉淀2,4,6-三溴苯酚,十分灵敏)及FeCL3 (生成[Fe(C6H5O)6]3-络离子呈紫色)检验.
苯酚工业生产以异丙苯法为主,该法具有产品纯度高、原料和能源消耗低等优点,但其发展受联产物丙酮的制约。近年来,人们开始研究苯直接羟基化(也称氧化)制苯酚的方法,其中有些成果已显示出工业化前景。目前研究的氧化剂类型主要有N2O、H2O2、O2/H2等。
苯酚主要用于生产酚醛树脂、己内酰胺、双酚A、己二酸、苯胺、烷基酚、水杨酸等,此外还可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等,在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以及涂料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世界苯酚生产与消费现状
自1923年世界上采用苯磺化法首次生产苯酚以来,世界苯酚的生产发展很快。2003年世界苯酚的总生产能力约为805.3万吨,2004年增加到约865.6万吨,比2003年增长约7.5%。Ineos苯酚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苯酚生产厂商,生产能力约占世界苯酚总生产能力的18%。预计2005年世界苯酚的总生产能力将达到955.3万吨。
2003年,世界苯酚的总消费量约为735万吨,2004年总消费量增加到约748万吨,同比增长约1.8%。世界各个地区对苯酚的需求有所不同,其中美国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的26.8%,欧洲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的28.3%,日本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的11%,亚洲(不包括日本)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的20.1%,其他地区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13.7%。
我国苯酚的产量不能满足国内实际生产的需求,每年都得大量进口,且进口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2003年进口量达到32.27万吨,比2002年增长48.4%。2004年由于我国对苯酚进口进行了反倾销,进口量减少到28.12万吨。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国内许多苯酚生产厂家都纷纷扩建或新建生产装置。蓝星化工材料公司计划新建两套分别为6.2万吨/年和12.4万吨/年苯酚生产装置,2005年、2006年相继建成投产。香港建滔拟在常州新建一套12.4万吨/年苯酚生产装置。燕山石化拟将现有苯酚生产能力扩大到24.0万吨/年。沈阳化工集团公司拟新建一套12.4万吨/年苯酚生产装置。若这些项目能够按计划完成,预计到2006年,我国苯酚的总生产能力将达到100万吨。
近几年,我国苯酚的需求增长速度较快。2004年我国苯酚的表观消费量为61.96万吨,1999-2004年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率为17.3%。目前,我国苯酚主要用于生产酚醛树脂、双酚A、水杨酸以及壬基酚等。2004年我国苯酚的消费结构为:酚醛树脂对苯酚的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29.0%,双酚A占31.1%,水杨酸占10.5%,壬基酚占8.1%,其他方面占21.3%。
预计在今后几年中,双酚A将成为我国苯酚下游产品中重点发展的品种之一,目前有许多公司准备新建或扩建双酚A生产装置。2005年,我国双酚A的需求量达到35万吨,对苯酚的需求量将达到30万吨。
酚醛树脂是目前我国苯酚最主要的消费领域,随着新材料的发展,其部分用途将逐渐被其他材料所取代,因此在今后苯酚消费中所占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2005年我国酚醛树脂对苯酚的需求量约为17.5万吨。
水杨酸主要用于生产阿司匹林。目前我国水杨酸的总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年,2004年对苯酚的需求量约为6.5万吨,2005年对苯酚的需求量将达到约7万吨。预计未来几年我国水杨酸对苯酚的需求量将以年均约11%的速度增长。
壬基酚主要用作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目前我国总生产能力约为3万吨/年,产量约为1.6万吨/年,2004年对苯酚的需求量约为5万吨。随着我国日用化工和合成材料工业等的快速发展,加上国内壬基酚合成技术日益完善以及下游系列产品的不断开发,壬基酚的消费量将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2005年我国壬基酚对苯酚的需求量达到5.5万吨。
苯酚(别名:石炭酸 )
分子式:C6H6O
分子量:94.11
CAS NO.108-95-2
结构式:C6H5OH
CAS 登录号108-95-2
EINECS 登录号203-632-7
物化性质:
性状 无色针状结晶或白色结晶熔块。有特殊的臭味和燃烧味,极稀的溶液具有甜味。
熔点 43℃
沸点 181.7℃
凝固点 41℃
相对密度 1.0576
折射率 1.54178
闪点 79.5℃
溶解性 易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凡士林、挥发油、固定油、强碱水溶液。几乎不溶于石油醚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光照。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70%。包装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应严格执行极毒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钠与苯酚反应的实验】
苯酚在通常温度下是固体,与钠不难顺利发生反应,如果采用加热熔化苯酚,再加入金属钠的方法进行实验,苯酚易被氧化,在加热时苯酚颜色发生变化而影响实验效果。本人在教学中采取下面的方法实验,操作简单,取得了满意的实验效果。
在一支试管中加入2~3毫升无水乙醚,取黄豆粒大小的一块金属钠,用滤纸吸干表面的煤油,放入乙醚中,可以看到钠不与乙醚发生反应。然后再向试管中加入少量苯酚,振荡,这时可观察到钠在试管中迅速反应,产生大量气体。这一实验的原理是苯酚溶解在乙醚中,使苯酚与钠的反应得以顺利进行。
中国表示,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已经影响到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中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周一发表的此番言论显示,今年以来世界第一和第三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关系正在趋于紧张化,原因是中国的经济复苏促使更多的美国公司寻求保护举措。
这场争端也正值两国关于西藏和美国对台军售的政治矛盾升级之际。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中国成为美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者。
姚坚督促美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要再采取任何的贸易保护措施。
美国近来对中国产金属丝网托盘和电热毯征收反倾销税。还称正在考虑是否对中国产钻管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但是,中国也对美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实行了反倾销措施。
中国商务部周日表示,将继续对从美国、日本、韩国和台湾进口的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此前商务部在去年12月表示,将对欧洲产碳钢紧固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延长6个月。
商务部还在去年12月作出初步裁定,美国和俄罗斯的企业正在倾销进口取向电工钢,这是一种广泛用于电力行业的产品。还表示将要求进口商从美国AK Steel Corp.等公司进口这类产品时支付10.7%-25%的保证金。
虽然中国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姚坚表示,近期美方指责中国在市场开放和外商投资上设置障碍,这种说法完全背离事实;中国政府将致力于为中外投资者创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
姚坚表示,当前某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但反而指责其他国家,并称,这不仅没有道理,也不利于其国内经济的复苏。
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是在美国去年9月决定对中国轮胎出口商征收惩罚性关税后更为加剧。
但是,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Gary Locke)去年11月表示,美国没有加大保护主义,而美国贸易代表Ron Kirk也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
这两位官员是在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与美国商界人士访华期间发表此番言论的,以此反驳中国对美国贸易政策的批评。
【拓展资料】
化学新材料历来是国家重视的发展行业,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发展重点。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打造增材制造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20日发布《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指出,加快先进有机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发展聚碳酸酯、特种聚酯等高性能工程塑料。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化学新材料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的战略地位,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作为有机化学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以纯苯、丙烯、碳酸二甲酯、原煤和化工煤为主要原材料,连续生产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和乙二醇产品。维远股份产能在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是国内首家拥有“苯酚、丙酮—双酚 A—聚碳酸酯”全产品、全产业链的企业,且苯酚、丙酮、双酚 A 以及聚碳酸酯等各项产品产能均排名全国前五。截至2021年,维远股份产品销往全国20余个省份,遍及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四个区域。
近年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在不断的发展,其中,维远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有机化学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包括苯酚、丙酮、双酚A和聚碳酸酯。
2013-2016年国内苯酚产能增速较快,2013年产能仅为164万吨/年,2016年产能增长至252万吨/年;2016-2019年产能增速放缓,2019年产能增长至264.5万吨/年。在产能集中投放期已过、产能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国内苯酚开工率已达较高水平,2016年行业开工率为68.5%,2019年已增长至98.3%左右。
根据卓创资讯数据,2013年以来国内苯酚表观消费量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2013年表观消费量为152万吨,2019年增长至306.1万吨,复合增长率为12.4%。
2019年国内进口苯酚46.4万吨,较2018年的41.9万吨有所增长。2015年苯酚进口依存度不足10%,达到近年来最低点;自2016年起,国内苯酚的进口依存度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已上升至15%左右,依然存在一定进口替代空间。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秋冬一到,全身干燥。为了保持滋润,全身上上下下的保湿工作成为了精致女孩的护肤日常,脸有面霜、手有护手霜、身体有身体乳,而面积小却极具存在感的嘴唇也是重点保护对象,不管你精不精致,是男孩还是女孩,润唇膏几乎是人手一支。
但涂在嘴上的唇膏多多少少都会被吃进去一些,会不会有健康风险呢?这些唇膏的安全性是否有保障?
2020年12月,消道长检测了市面上畅销的14款润唇膏,检测项目包括MOAH/MOSH矿物油、苯酚等。
测试品牌
曼秀雷敦、凡士林、科颜氏、LUCAS卢卡氏、DHC蝶翠诗、伊丽莎白雅顿、依泉、妮维雅、欧缇丽 、珂润、Carmex小蜜媞、Blistex碧唇
检测结果显示, Carmex 、 Blistex 的2款国内进口版本的润唇膏,以及2款海淘版的润唇膏均检出我国化妆品禁用的苯酚。
而 凡士林、Carmex小蜜媞 、曼秀雷敦、科颜氏、LUCAS卢卡氏、Blistex碧唇、依泉 等7款检出一定量饱和烃矿物油MOSH。
Carmex、Blistex国内进口及海淘两种版本均检出苯酚
有海外研究指出,每日涂抹润唇膏2次,一年可能吞食约4 支润唇膏。因此,润唇膏采用的成分是否安全可靠非常重要。
在此次检测的润唇膏中,知名度较高同时十分受消费者喜爱的 Carmex 、 Blistex 两款产品分别有两个版本,一种是在国内有进口备案的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在国内有代理商和官方旗舰店。
而另外一种是美国原装的Blistex百蕾适小蓝罐润唇膏(美版)、Carmex 滋润保湿润唇膏(美版),一般通过海淘购得。
两种版本因销售渠道不同,中文译名也不甚相同。不仅名字不同,对外宣称的成分也有差异。 美国原版的两款润唇膏标签显示含有苯酚,而国内进口的两款产品标签以及备案信息则均显示不含苯酚。
▲中文标签亦显示不含苯酚
▲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进口备案(成分显示不含苯酚)
▲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进口备案(成分显示不含苯酚)
苯酚(PHENOL)在化妆品、护肤品里主要作用是防腐剂。 苯酚有毒,影响最大的是女性的生育能力,可能导致不孕或者难以生育,同时,会对肝肾脏器官有损坏。 在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是禁用成分,也是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禁用成分。而苯酚在美国没有禁用,而是限制使用。
《消费者报道》对上述4款润唇膏进行了检测, 结果显示4款均含有苯酚 ,包括产品成分标签及进口备案信息中显示不含苯酚的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两款样品,且检出量不低,分别为3969μg/g、564μg/g, 不符合我国化妆品要求 ,因此被《消费者报道》评为不达标产品。
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太军接受《消费者报道》采访时表示:“所有进口的化妆品都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的法规才允许进口。如果涉及到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使用的原材料,就要以新原材料的程序进行申报,完成申报后这个产品才可以进口。”
而海淘产品则“不需要遵循我们国家的法规”,张太军说,“这一块目前还是有点争议的。商务部为了方便我国居民享受外国的商品开放了海淘,但仅限于在网上海淘区域内,不能到线下销售。”
而Carmex小蜜媞修护唇膏(管装)、Blistex碧唇小蓝罐修复润唇膏(国际版)两款进口产品含有我国禁用物质苯酚却顺利通过备案,其中或存在瞒报违法行为。
消道长提醒大家,虽然美国没有禁止使用苯酚,但因其毒性较大,尤其使用在可能会吞食的润唇膏产品中,安全起见,建议大家尽量少用或不用上述检出苯酚的4款润唇膏。
凡士林、曼秀雷敦、科颜氏等7款检出一定量饱和烃矿物油
目前大部分的润唇膏,是以油、脂、蜡为主要原料,经加热混合、成型等工艺制成的稍硬的膏状护肤品。润唇膏含有的主要成分是针对唇部皮肤的特殊需要,可以帮助双唇锁住水分。
不过在涂抹润唇膏后,说话和吃东西时不可避免地会将润唇膏一起吃进肚子,达到一定量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在润唇膏产品中, 矿物油成分一直争议非常大。
矿物油(MOH)是石油分馏得到C 10 ~C 50 烃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饱和烃矿物油 (MOSH)和芳香烃矿物油 (MOAH)两类。
而矿物油经膳食摄入后易在人体内长期蓄积,是人体内蓄积量最大的污染物。2017 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未经处理或轻度处理矿物油在一类致癌物清单中,矿物油、高精炼在3 类致癌物清单中。
研究表明, 长期大量摄取 MOSH 会导致人体蓄积,进而引发微粒肉芽肿,高剂量的长链 MOSH 甚至是肿瘤的启动因子。 MOAH 中的部分物质则有致畸性、致癌性和致突变性,可通过人体的表皮渗透到血液中,人若长期接触或吸入,容易致癌。
2014年,德国联邦食品及农业部建议,碳链长度介于C 20 ~C 35 之间的MOSH在食品中迁移量不应超过2mg/kg,C 20 ~C 35 之间的MOAH迁移量不应超过 0.5mg/kg。
欧洲消费者组织(BEUC)在2017年11 月提出建议,认为润唇膏中所含的长链MOSH混合物(碳分子数量由C 16 至C 35 范围)应少于10%。
欧洲化妆品协会建议,特定矿物油成分中C 25 以下的MOSH混合物含量不应超过5%。 (灰色数字应为下标)
润唇膏虽不是食品,但由于涂抹在嘴上经常被吃进去,因此也可能是其中一个摄入矿物油物质的途径。而如果润唇膏中含有矿物油物质,日常使用无可避免地经由口服途径摄入这些物质,最终可能被肠道吸收。
《消费者报道》此次矿物油的检测结果显示,12款润唇膏均未检出MOAH,而其中 凡士林、Carmex小蜜媞 、曼秀雷敦、科颜氏、LUCAS卢卡氏、Blistex碧唇、依泉 等7款润唇膏检出一定量MOSH,含量在0.6~1.7mg/kg之间。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简称SCCS)估计,如果每天使用唇部化妆品2次,就可能会经口服摄入0.057g唇部产品,1年可能会因此摄入约20.8g。
以此次检出MOSH含量最高的产品(1.7mg/kg=0.00017%)计算,使用该产品1 年可能摄入MOSH的量为0.00003536g, 非常微量,也远低于欧洲化妆品协会及消费者组织的建议限值,因此安全风险较小。
矿物油在某些领域中叫白矿油或白油。化妆品级白油是采用加氢原料经过深度精制后得到的,适用于化妆品工业,可作发乳、发油、唇膏、面油、护肤油、防晒油、婴儿油、雪花膏等软膏和软化剂的基础油。
而化妆品中常用的矿物油成分包括矿脂、矿物油、石蜡、微晶蜡等,这些成分的使用浓度可以由1%至99%不等。由于这些成分可以在皮肤表面形成薄膜,减少水分经由皮肤表面流失,故此常用于制造润唇膏。
此次检测的12款润唇膏中, 凡士林、珂润、DHC、科颜氏、卢卡氏、曼秀雷敦、伊丽莎白雅顿、依泉、Blistex碧唇、CARMEX小蜜媞 10款均含有矿物油成分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7款检出矿物油物质MOSH,而珂润、DHC、伊丽莎白雅顿三款或因添加量较少未检出。
12款润唇膏中,仅 妮维雅、欧缇丽 2款不含上述矿物油成分。
实际上,矿物油在食品和化妆品中的应用已经超过一个世纪,矿物油的使用和污染需要控制,这在国际上是比较一致的看法。
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明确法例规管化妆品中矿物油物质MOSH和MOAH的含量。基于此次的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国内大部分正规润唇膏的矿物油物质含量较轻微,正常使用不会带来安全隐患。
小市民的奋斗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击免费下载:
内容预览:
苯酚大密谋开始于1915年。苯酚是煤焦油产品,又称羟基苯或者——
这个叫法不大确切——石碳酸,人们用它来作消毒和杀菌剂。它也是制作染料、香水、香料、摄影化学品和zha药——特别是一种名叫三硝基苯酚的zha药
——的重要成分。施韦策对苯酚很熟悉,因为它大量使用在水杨酸(它是乙
酰水杨酸——即阿司匹林——的主要成分)的合成上。苯酚大部分是从联合王国进口的。
宣战后,英国议会下令征用国内大部分苯酚,用以制造三硝基苯酚。输往美国的苯酚一下子大幅度减少。供求规律起了作用,苯酚价格猛往上窜,
8月份每磅10美分,到次年2月涨到1.25美元。虽然伦斯勒厂并不直接使
用苯酚,但是这种化学品对它说来也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拜耳制造阿司匹林要用水杨酸,而水杨酸是靠其他美国公司用苯酚制造的。到1915年4月,拜耳的阿司匹林厂已将近停产,这对一家想要把它新生产的药片销往四面八方的公司而言是个大灾难。更糟糕的是,别的公司趁缺货之机用水杨酸
以外的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