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硫酸铵企业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需要。
硫酸铵属于化工制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这些都是必须要办的。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生产许可必须办,你不办不就成黑作坊了。
商检局备案我不晓得内贸企业需要不需要办理,反正你要想出口也必须申报。
这个还用实例吗?不办生产就是黑作坊,不去商检备案就出不了口,就这么简单。
2、称重法:假冒伪劣的产品会经常出现与包装袋上的信息不符,所以实际重量跟包装袋上标的重量不一致,比如袋子上印的50kg实际上只有40kg这样的就是假的。
3、含量:假冒伪劣的包装袋信息标志经常出现不清楚的状况,最基础的含量也写的不清楚,也没有告诉消费者装的到底是什么肥。
4、封口:正规的化肥生产厂家为了要保证化肥在运输中不易泄露可在保存中不易变质,所以内外包装都是经过专门的加工程序的,封口严谨。
“农资人实录”非常愿意被邀请回答这个有关肥料的问题,虽然已经子夜了。
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人吃不准,就会出一些笑话,二是有人会做选择题,回答是与否。这都是不符合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
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记证的;其余不被免登记的肥料都必须持有肥料登记证。至于肥料合格与否、是否假化肥解释完回答。
由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23日第32号公布了《肥料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2017年11月30日农业业第8号令对《肥料登记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一、《肥料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许宣传。
明白了吧,没有登记过的肥料产品是不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既然不准生产,还谈什么合格与不合格呢,出了厂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至于说真假嘛,即使是真正好的原材料制作成的肥料都不能买,涉及不到真假之说了。
二、《肥料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按、二按)、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看清楚了,以上这些肥料,只要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都免予登记。
这两条要结合着看。除了这些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肥料以外,其它任何肥料必须登记。不登记者都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
看好了,是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都不允许生产了,更谈不到销售了,不允许销售了,更谈不到使用了。
三、市场上发现了以上不合规定的产品怎么办
市场上出现了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但是没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时我们怎么办?
1、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是合格品、真肥料、可以买。
2、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不能买,要举报。
3、除以上两种“免予登记”的肥料外,没有肥料登记证的其它任何肥料更不能买,使用了也是违法,发现得举报。
4、即使有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涉及“肥料许可证”的,都以以上1、2、3条执行。
在市场上碰到不符合规定的肥料,国家有关部门会以其查处的,会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的,也就谈及不到肥料合格与否、真假与否了。
就跟我们人一样,如果没有身份证,即使能证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车、飞机,那也是没门儿,照样买不上票、上不了车。就是这个理。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牢记以上两条肥料登记的规定,不买违反规定的肥料,见到此类肥料,反而还得投诉、举报,配合打击。整顿肥料市场规范,人人有责。
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
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
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办理登记证的流程:
1.准备给好相应的材料,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
2.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根据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
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
3.秘书处核验样品。
4.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
【资料拓展】
登记范围及管理机构:
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肥料生产许可证是生产复合肥复混肥企业办理的生产许可证件,像生产有机肥,氨基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水溶肥料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根据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还有申请所需文件等手续,自己查看这条细则,大概50页,不一一写出。
还需要办理环评,很麻烦的,具体还要到工商局注册公司时你可以详细的问问。
硝酸铵钙为白色圆形造粒,100%溶于水,是一种含氮和速效钙的新型高效复合肥料,其肥效快,有快速补氮的特点,其中增加了钙和镁,养分比硝酸铵更加全面,植物可直接吸收;本品属中性肥料,生理酸性度小,对酸性土壤有改良作用。施入土壤后酸碱度小,不会引起土壤板结,可使土壤变得疏松。同时能降低活性铝的浓度,减少活性磷的固定,且提供的水溶性钙,可提高植物对病害的抵抗力。能促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活动。在种植经济作物,花卉、水果、蔬菜等农作物时,该肥可延长花期,促使根、茎、叶正常生长,保证果实颜色鲜艳,增加果实糖份。
硝酸铵钙的特性与施用硝酸铵钙(分子式NH4NO3+CaCO3)是用熔融的硝酸铵和石灰石粉按60∶40的比例混合熔融而制成的,也有用白云石(碳酸钙和碳酸镁的混合物)和硝铵制造的。约含20%的氮素。至于详细组成成分,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会有些差异。现以德钾集团公司狮马牌硝酸铵钙为例,含27%的氮(N),其中分铵态氮13.5%,硝态氮13.5%,钙(CaO)12%,平均颗粒粒径3.0~3.6mm,容重量约1.0吨/立方米。硝酸铵钙的外观颜色一般为灰白或灰褐色颗粒,也有绿色的。其中铵态氮和硝酸态氮各占一半,含氮量比原来的硝酸铵少得多。但是它的吸湿性小,不易结块,分散性好,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状。
硝酸铵钙中含有大量碳酸钙,在酸性土壤上用作追肥有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在水田施用,其肥效稍低于等氮量的硫酸铵,而在旱地施用,肥效与硫酸铵相似。硝酸铵钙中氮的成本,比普通硝酸铵中的氮素成本要高,硝酸铵钙作为一种低浓度的肥料是一种生理中性肥料,长期施用对土壤性质起到良好作用。用在禾谷类粮食作物上可作追肥。
硝酸铵钙颗粒中的氮素可以较快释放出来,而石灰则溶解得很慢。在酸性土的田间试验结果表明,硝酸铵钙的农学效果良好,可提高产量的总水平。
食盐专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扩展资料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产授权经营的单位。
经营范围: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技术进口及自产产品和技术出口,承办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及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焦炭、合成氨、尿素生产。
制造其他化学、化工产品,承揽化工设备和零部件加工制作、设备检修、建筑安装、防腐保温、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汽车运输等服务业。洗精煤生产,水泥及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开展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