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媒:比利时男子因向主管泼硫酸被判刑12年!男子作案动机是什么?
法媒:比利时男子因向主管泼硫酸被判刑12年!男子作案动机是什么?男子作案的动机是不服这位主管,受到了别人的雇佣,所以就向对方泼了硫酸。因为泼硫酸的原因导致头部颈部手部腿部严重受伤,而这两位作案者桃之夭夭。并且这个嫌疑人是受雇于他人,跟另外的一位做案子实施了这次的袭击。
男子作案动机,是受到了他人的雇佣
这个男子的作案动机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雇佣,当时是有人找到他,然后让他把这个硫酸泼到这位德国的主管身上,于是他看到这个福利这么好,而且待遇也比较好,所以就接下来这个工作。于是在某天的时间里面,他就和另外的一位管理员,当这个财务主管的脸上泼了硫酸,导致身体多处受到损伤。
男子作案动机,他人雇佣指使
据了解这对比利时人是受到了他人的雇佣,然后和另外的一位作案者两个人一块实施了这一次的袭击。法官就认为这个袭击的人,他的凶残性特别的可怕,而且他对人类的蔑视已经达到了那种无以复加的状态。在这位德国主管回家的过程当中,突然有人朝他的脸上突来的硫酸,导致多处都严重受伤。
嫌疑人受雇于他人,实施了袭击
据了解,这位嫌疑人是受雇于他人的,所以才会实施袭击。在这位德国主管行走的过程当中,有人朝他的脸上扑来的硫酸,导致整个脸部头部还有这个手臂,都是受到严重损伤的,那么在扣完硫酸之后他们就离开了现场。后来这对比利时男子被抓到之后,判处了12年的监禁,而另外的一位罪犯因为缺乏质控证据,所以没有抓获。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所以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告人杨玉霞于1996年2月起与有妇之夫徐××多次通奸。以后,双方关系恶化,杨玉霞扬言要对徐××进行报复。为此,徐于同年9月7日起先后通过派出所及杨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但杨不听劝阻,决意通过伤害徐××的女儿等人对徐报复。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杨玉霞编造谎言向其学生家长索得一瓶容量为500毫升,浓度为95%以上的浓硫酸作为犯罪工具。同年9月l1日中午,杨携带两只装有浓硫酸的玻璃瓶,骑自行车至徐××女儿徐丽君(女,1988年3月生)读书的小学校,将正在该校上学的徐丽君骗出学校后带至附近一建筑工地内,将其中一瓶浓硫酸从徐丽君的头顶部浇下,随即弃下哭喊呼救的小丽君,又骑自行车赶至徐××家门口,用另一瓶浓硫酸朝正欲出门的徐××妻子顾夏萍的颜面部、背部泼洒后逃逸。被害人徐丽君的颜面、躯干、四肢及会阴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七、三度烧伤为百分之十四,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顾夏萍的颜面、双上臂、背、膝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四,三度烧伤为百分之三,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徐、顾均构成重伤。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霞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认罪悔罪等,要求对杨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泄愤报复,经蓄意谋划,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残害无辜的妇女、儿童,致两名被害人被浓硫酸烧灼而毁容,并伤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中徐丽君双目失明,均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犯罪后虽能自首,但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两人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l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于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对其姘夫徐××泄愤报复,竟蓄意谋划,采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对无辜的徐妻顾夏萍及其8岁的女儿徐丽君毁容并伤害身体,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杨的罪行特别严重,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的目的。(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l)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杨玉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高中化学书上是这样描述的:浓硫酸对有机物有强烈的腐蚀作性,如果皮肤沾上浓硫酸,会引起严重的灼伤。所以,当不慎在皮肤上沾上浓硫酸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上述文字参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化学第一册2003年版6月第一版p130. 这种情况应该是在实验室,不慎在皮肤上沾上浓硫酸会有多少呢,应该不会很多的看来时间应该放在第一位,使得比热比较大大量水冲洗可以了。应付高考的话我赞同第二种方案)
※应付高考的话我赞同第二种方案,实际生活中我想要视情况而定,多的话先擦后洗,少的话那就用第二种方案。※
浓硫酸对有机物有强烈的腐蚀作性,如果皮肤沾上浓硫酸,会引起严重的灼伤。所以,当不慎在皮肤上沾上浓硫酸时,应立即用干抹布擦去,再用大量水冲洗,最后涂上NaHCO3溶液。如果是稀硫酸沾到皮肤上,应立即用用大量水冲洗,最后涂上NaHCO3溶液即可。
2、故意伤害属于结果犯,也就是安伤害的结果来定罪判刑。
3、所以硫酸泼人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
4、定罪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
上述意见供参考
律师解答:
故意伤害罪。
律师解析:
泼硫酸毁容涉嫌故意伤害罪。
1、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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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硫酸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是H2SO4,是硫的最重要的含氧酸。纯净的硫酸为无色油状液体,10.36℃时结晶,通常使用的是它的各种不同浓度的水溶液,用塔式法和接触法制取。前者所得为粗制稀硫酸,质量分数一般在75%左右;后者可得质量分数98.3%的浓硫酸,沸点338℃,相对密度1.84。
硫酸是一种最活泼的二元无机强酸,能和绝大多数金属发生反应。高浓度的硫酸有强烈吸水性,可用作脱水剂,碳化木材、纸张、棉麻织物及生物皮肉等含碳水化合物的物质。与水混合时,亦会放出大量热能。其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氧化性,故需谨慎使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可用于制造肥料、药物、炸药、颜料、洗涤剂、蓄电池等,也广泛应用于净化石油、金属冶炼以及染料等工业中。常用作化学试剂,在有机合成中可用作脱水剂和磺化剂。
切勿用干布随便乱擦,一般都用干布抹去过多的强酸,擦的时候必须非常轻。尤其是被浓硫酸泼到的时候。粗糙的抹布会撕开被腐蚀的皮肤,使得硫酸进入伤口就非常危险了,干布擦洗只适合跑到水源的过程中,用衣服之类的东西现行擦去。一旦跑到水源处,立即完全打开水龙头,无论硫酸是否擦干净,都应立即用大量的水清洗伤口之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没有此类较为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切勿擅自处理伤口。
如果有人眼睛接触到硫酸,我该怎么办?
避免直接接触。如果必要,穿上化学用保护手套。尽快用温水轻轻冲洗接触到硫酸的眼睛至少20到30分钟,过程中要保持眼脸的打开。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应尽快使用中性生理盐水冲洗,而且冲洗过程不应中断。如果有必要,让救护车在外等待。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冲洗过程中,不要让冲洗眼睛的水溅到未被污染的眼睛或脸上。如果伤者仍感到刺热疼痛,则要反复冲洗,并尽快将受害者送到急救部门。
如果有人吞下了硫酸,我该怎么办?
当受害者迅速地失去意识,不省人事或正在抽搐时,切忌往受害者嘴里送任何东西。用水彻底地冲洗受害者的口腔。紧记:不要诱导受害者呕吐。让受害者喝下240到300毫升的水,用以稀释胃部的硫酸。如果有牛奶的话,可以在受害者喝水后让其喝下。如果呕吐自发性地发生,则要反复给受害人喝水,并且尽快将受害者送到急救部门。
关于急救,我还有什么要知道吗?
意外发生后,你应该设法为受害者提供一些援助(例如安慰,给他温暖,让其好好的休息)。当有人接触到硫酸后,应尽快与医生或最近的急救部门联系,若只是吸入少量的硫酸气体或者只接触到非常少量的硫酸时,则不需要这样做。在某些地区内,以上的一些建议可能会被视为在医院里进行的医疗救助。此外,你应该与你的医生或者一些医学上的权威人士再次核查一下以上的这些急救建议,而且所有的急救程序应该定期地接受相关医生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