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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22修正)

标致的高山
寒冷的春天
2022-12-23 13:37:01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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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进行宣传。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九条 配送单位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向加油站、直销单位等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确保市场供应。第十条 配送单位必须使用国家和本省定点企业生产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调配,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配送单位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进行评价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加油站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期限进行设施、设备改造。

本规定施行后新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标准。第十三条 加油站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 自2006年2月1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第十五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国家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使用普通汽油的车辆在改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第十七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市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违法干预配送单位、加油站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增加配送单位、加油站和直销单位负担的;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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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的母鸡
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体积分数计)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含所辖县、市)。

以上试点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定点生产、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试点区域内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试点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标准、计量,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物价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核定与监督检查、汽车清洗收费标准的核定与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燃料系统清洗规范,对汽车清洗维修企业及清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以及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对清洗废水、废油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和储存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八条 自2005年12月31日起,试点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除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各种标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协议价格回收。

试点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在市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依托现有油库,由定点企业根据规划设立,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改造完成车用乙醇汽油的贮存销售设备。第十一条 试点区域内加油站完成改造后,由试点市商务部门会同质监、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商务部门换发《车用乙醇汽油零售经营证书》、安监部门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持换发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变更手续。

改造后的加油站必须符合《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DB42/321-2005)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符合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严禁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第十三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行使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的清洗废水收集处理应做到达标排放,清洗的废油应按有关危险废物的要求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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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应当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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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七条 国家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单位,负责并保障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第八条 现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改造。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第十条 行程3万公里、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具有二类以上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汽车维修企业对因清洗不彻底造成的故障,应当免费排除。

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边界的主要公路上设立车用乙醇汽油运输检查站,对运输汽油的车辆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调配、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三)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购入、销售普通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相关行政许可所指的成品油,不含与车用乙醇汽油对应牌号的普通汽油。

勤劳的果汁
柔弱的人生
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1),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普通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政策鼓励。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销售和使用工作的落实。

各地都应成立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掌握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进程,协调和解决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相关问题。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进行管理与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安全规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清洗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省交通部门负责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汽车清洗和更换件的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科技、石化主管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油厂的工艺改造及调配实验工作,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车用乙醇柴油的研制。

省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落实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依法适当减免相关的税费。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六条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七条 省内汽车制造企业应跟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零部件的运行信息,研制生产耐醇抗溶的换代零件。第八条 各市州应根据规划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调配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标高售。第十条 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普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改造完毕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

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应当符合省制定的标准,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并严格按照标准联合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加入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当到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对点火时间、怠速、可燃混合气混合比进行适应性调整,避免使用中动力不足、熄火、气阻等不良反应。

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发给车辆“免清洗单”。第十二条 各城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汽车数量、清洗工作时限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清洗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野性的保温杯
奋斗的果汁
2026-05-06 13:34:51
     导读:整理了日常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知识,解决车主在用车环节中遇到的困惑。

      车用乙醇汽油乙醇(C2H5OH)与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汽车燃料,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无论是化油器或电喷供油方式的车辆。它既是一种燃料,也是一种改良剂,可以有效改善油品的性能和质量,降低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其辛烷值高,抗爆性好。

      由于乙醇汽油自身的一些特性,在使用乙醇汽油时需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一、首次使用前要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洗

      车用乙醇汽油中的乙醇具有较强的溶解清洗特性。车辆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时,特别是在使用1箱到2箱油后,在乙醇的清洗作用下,会将油箱、油路中沉淀、积存的各类杂质,如铁锈、污垢、胶质颗粒等软化溶解下来,混入油中,造成油路不畅。

      因此,一般来讲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以及确认供油系统较脏的车辆在使用乙醇汽油前都应当进行清洗。清洗作业应当在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厂,严格按照规范,重点对油箱、燃油滤清器、油泵、化油器、喷油嘴、油路及油路滤网逐项进行清洗。

      清洗过程中应注意彻底清除油箱、油路系统中的杂质,排出油箱底部积存的水分。对一些与乙醇汽油不相适应的橡胶、塑料部件进行更换,清洗完毕后进行试车检查,并对车辆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按压缩比选择乙醇汽油

      车用乙醇汽油和普通汽油一样,其标号是按辛烷值来标示的,标示方法是在汽油标号前加注字母E。一般情况下,压缩比在7.5到8.0的应选用E90号车用乙醇汽油;压缩比在8.0到8.5的应选用E93号车用乙醇汽油;压缩比在8.5到9.0的应选用E95号车用乙醇汽油;压缩比在9.0以上的应选用E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三、夏季使用需注意

      夏季气温较高,燃油的挥发性增大,如油箱附件——排气阀堵塞,使部分燃油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时,气体不能经排气阀排出,易造成油路气阻的产生概率增大。夏季加油时不要将油箱加得太满,要留有一定的油品膨胀和气化空间。

      四、乙醇汽油对橡胶有影响

      试验表明,绝大多数橡胶件均能适应乙醇汽油,只有少数几种不适应,但腐蚀作用缓慢。一些早期生产的机械式汽油泵中的橡胶膜片适应性较差,使用乙醇汽油后个别出现溶胀裂纹现象。由于橡胶部件在外观上无法区分材质成分,可由定点汽修厂将购回的部件事先做个车用乙醇汽油浸泡试验,再装车使用。长期使用要考虑供油系统中的橡胶和有机零件是否耐醇类腐蚀。

      五、防止发动机内水分超标

      车用乙醇汽油由于混配有一定量的变性燃料乙醇,乙醇是亲水性液体,易与水互溶,不同于汽油,汽油可以和水分离,水分沉积在油箱底部。因此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应对油箱内进行一次检查,以防止乙醇汽油与油箱底部可能存在的沉淀积水互溶,使油中水分超标,影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

个性的砖头
机灵的黑米
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清洁环保燃料。

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除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

调配、储运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遵守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第六条 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第七条 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前,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由车辆所有人自主决定。

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调配、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调配、储运、销售、库存台账。第十条 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自治区边界公路入口、自治区内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配、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以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加油站在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继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责令整改和暂停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四)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不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负责的纸鹤
迷人的柠檬
2026-05-06 13:34:51
第一条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财政、粮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根据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托现有油库依法改造或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统一向辖区内的加油站供应车用乙醇汽油。

配送中心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由国家定点的企业生产供应。第七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设备。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配、储存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

从事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条 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场价格回收。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经营者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第十二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靠的小蘑菇
落寞的硬币
2026-05-06 13:34:51
润滑油不需要许可,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限定批发的成品油种类只有汽油、柴油、煤油,不含有润滑油。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甜美的茉莉
直率的奇迹
2026-05-06 13:34:51

新能源车可以开10年。按照目前电池的技术水平,电动汽车的电池正常使用的话,可以持续用个十年左右,根据日产与通用汽车以及其他汽车制造商目前的保修政策是八年或160000公里。电池能用多久,不仅取决于电池本身的质量,也取决于平时是如何使用的。

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它使用存储在电池中的电来发动。电动汽车在工作时不产生废气,不产生排气污染,对环境保护和空气的洁净是十分有益的,几乎是“零污染”。

新能源汽车使用10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和车主平时的保养和用车习惯有关,所以要做好日常养护和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

新能源汽车5年后的电池衰减如何,以磷酸铁锂离子电池来说,其电池用过5年之后,电池容量自然有一定程度的衰减,譬如能跑480km的里程的车子可能只剩下300km左右的里程。当然,具体的衰减程度还得看车子的用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