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教师出轨,朝情人妻女泼硫酸,被判死刑,你如何看待这样的刑罚?
个人觉得这样的处罚并不为过。
事情发生在二十多年前,这名女教师是在上海市开鲁路第一小学任职的杨玉霞,其跟从小的邻居徐先生发展成了地下恋人,可是两个人都有各自的家庭,在开始徐先生都准备要娶杨女士,但是在经过深入的接触后发现杨女士的性格比较偏激,遂决定跟其断绝关系,在心中积怨很深的杨女士气不过就决定报复徐先生的家人,杨女士先是将徐先生上小学的女儿骗了出来,谎称为其洗头,结果将高浓度硫酸浇到了徐先生女儿的头上,造成面部毁容,双目失明,随后有对徐先生的妻子泼去了硫酸,造成徐先生的妻子全身7%烧伤,而且损害到了视网膜,杨女士虽然选择自首但法院依然对其判处了死刑,下面就来说一说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
一、杨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
杨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不仅使得在上小学的孩子面部被毁容,而且眼睛再也看不到任何东西,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其本身就是教师,如何对还在上小学的孩子下得去手,毁了孩子的一生,基于这些原因判处了死刑。
二、性格偏激容易害人害己
杨女士属于性格偏激的人,这种人碰到事情了容易钻牛角尖,往往会采用极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到最后害人害己,不仅毁了对方的孩子,还让自己的孩子失去了妈妈,可以说毁了两个家庭。
三、身为教师不能到以身作则
杨女士身为教师,没能起到以身作则的榜样,反而婚内出轨,不仅不知道收敛还采用暴力手段来报复对方,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你如何看待上海一女教师出轨,朝情人妻女泼硫酸,被判死刑?欢迎留言讨论。
告人杨玉霞于1996年2月起与有妇之夫徐××多次通奸。以后,双方关系恶化,杨玉霞扬言要对徐××进行报复。为此,徐于同年9月7日起先后通过派出所及杨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但杨不听劝阻,决意通过伤害徐××的女儿等人对徐报复。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杨玉霞编造谎言向其学生家长索得一瓶容量为500毫升,浓度为95%以上的浓硫酸作为犯罪工具。同年9月l1日中午,杨携带两只装有浓硫酸的玻璃瓶,骑自行车至徐××女儿徐丽君(女,1988年3月生)读书的小学校,将正在该校上学的徐丽君骗出学校后带至附近一建筑工地内,将其中一瓶浓硫酸从徐丽君的头顶部浇下,随即弃下哭喊呼救的小丽君,又骑自行车赶至徐××家门口,用另一瓶浓硫酸朝正欲出门的徐××妻子顾夏萍的颜面部、背部泼洒后逃逸。被害人徐丽君的颜面、躯干、四肢及会阴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七、三度烧伤为百分之十四,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顾夏萍的颜面、双上臂、背、膝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四,三度烧伤为百分之三,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徐、顾均构成重伤。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霞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认罪悔罪等,要求对杨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泄愤报复,经蓄意谋划,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残害无辜的妇女、儿童,致两名被害人被浓硫酸烧灼而毁容,并伤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中徐丽君双目失明,均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犯罪后虽能自首,但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两人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l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于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对其姘夫徐××泄愤报复,竟蓄意谋划,采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对无辜的徐妻顾夏萍及其8岁的女儿徐丽君毁容并伤害身体,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杨的罪行特别严重,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的目的。(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l)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杨玉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虽看上去快意恩仇,但是决不可取!本案中母亲同样需要被法律制裁,她的行为无一可取之处!以前读民国女刺客施剑翘的故事,在这个不太复杂的故事里,跟这位母亲的行为颇有相似之处。
一.我有必要先简单陈述一下这个案件。2005年的春末,北京房山区某个小村子里正在上演一出悲剧,韩某发现自己六岁的儿子不见了,从下午找到深夜,直到第二天午时,她的儿子在村头的一口井里被发现了,六岁的孩子早已经咽了气,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作案人也没有什么高明的作案手法,因为他才13岁,当天这件令人发指的凶杀案就被告破了。
案虽好破,仇却难报。凶手未成年,所面临的最重的惩罚就是管教三年,而民事赔偿也仅仅只有15万,如果凶手及家属能够支付赔偿款并且诚恳的道歉还则罢了,但是正所谓下梁不正上梁必定正不了,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爹妈会打洞,这凶手一家,不但儿子年纪轻轻是个杀人犯,爹妈也是即不懂事也不明理,他们即没打算给这十五万,甚至连道歉也不愿意给。
韩某被痛苦和愤怒逼上了极端,于是决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在儿子去世一年又六个月后,她抄起一瓶浓硫酸泼向了凶手家的女儿。
二、施剑翘和一封给国民政府的信(呈)。施剑翘为父报仇,枪杀仇人后自首,社会各届纷纷表示该为此女减刑乃至赦免其罪,在众多声音中,张起元(非著名人物乃是一县之干事)在写给政府一封信中写道 :
《春秋公羊传》上说,父亲要是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周礼》上说,符合法度的杀人,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这都是跟施剑翘的案子非常吻合的。施剑翘为父报仇无可争议,这是应该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
那对应该案中,儿子被无辜杀害,索赔不成,那凶手只三年劳教出来后又是漫长可期待的人生,做母亲的每每目睹旧物思及爱子,必然是心如刀割,在这夜以继日,白日换黑不更断的痛苦折磨下,理智退却,心中唯存复仇一念,于是抄起浓硫酸将那仇人之女毁容,似乎和周礼之中“符合法度的杀人”也能对的上。
你的孩子杀了我的爱子,我亲手毁了你的女儿,听上是快意恩仇,但这真的算符合法度符合伦理道德的复仇吗?
我觉得不是!
三、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这话不是我说的,是柳宗元说的,我认为他说的对!这句话很好理解,人都有儿子(现在不一定),儿子一定有父母(这是一定的),你杀我亲人,我爱我亲人,我就去杀你,这样杀来杀去,这乱了套的世界谁来救?
同样在此案中,别人杀了韩某的儿子,韩某就毁了仇人家的女儿,仇人的女儿同样很无辜,杀人的人不是她,不赔钱的也不是她,她却平白被毁容,她是不是也是无辜被害,是不是也可以复仇,韩某必定进监狱了,她又能找谁复仇,找韩某的丈夫?还是韩某的父母?可这些人同样是无辜的,如果这种作法还有人支持,那这个世界要理何用?要法何用?
如果你们觉得韩某有值得同情之处,那想想这个平白被毁容的女孩子,她的一生该如何过?她何罪之有?难道我们还能一拍大腿说:害,她就怪投错胎了呗!这简直混账!
四、那韩某该咋办,难道就唯有认命一条路吗?法律一条条一款款白纸黑字,就在那里!必有法可依,一天告不了,就一年告下去。那孩子三年之后出来,只要你不想他过平静的人生,他就必过不成平静的人生,除了法律能宣判一个人死亡,其实人还有另一种原地去世的办法,那就是社会性死亡。
这凶手他出来,韩某想找到他,难吗?只要有心不难,他去哪儿就把他做过的恶宣传到哪里,社会上对一个杀人恶魔的接受度是零,上学就业结婚生子,想都不用想。
一方面继续上告求赔偿,一方面让这未成年的凶手原地社会性死亡,我觉得这才是最好的复仇方法,这样死者泉下有知,想必也可以瞑目了。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具体伤残鉴定以法医鉴定为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005年4月24日,韩浪6岁的儿子被同村男孩掐死后扔进井中,法庭判决被告张家赔偿韩浪15万元,但是嚣张的被告不仅三番五次拒绝赔偿,还四处炫耀自己不赔偿的事情。
痛失爱子却连个道歉都得不到的韩浪最终萌生了可怕的复仇计划,她用硫酸毁了张家的女儿并因此获刑,张家女儿的遭遇和韩浪最终入狱服刑的结局令人痛心疾首,但最令人痛恨的依然是张家卑鄙的嘴脸。
晴天霹雳
2001年,韩浪带着2岁的孩子和性格不和的丈夫离了婚,到北京打拼,住在北京郊区的一个村子里。在那里,她遇到了对她和孩子都十分照顾的李大君,本来一个离异的母亲带着孩子日子挺难过的,但是有了他的照拂,看着懂事的儿子,韩浪还是很知足的。
但这样的温馨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2004年4月24日,韩浪永远都忘不了这一天,她的生活就是从这天开始被彻底地改变了。那天下午,她怎么样都找不到自己的儿子,天黑了也不见儿子亮亮的身影。
韩浪的心中涌起巨大的惶恐,直到第二天中午她才听闻村中井里掉进了一个孩子。韩浪仿佛一瞬间被抽干了力气,她发疯般地跑到井边,一眼就认出了井中倒立着的男孩脚上的鞋正是自己新给儿子买的。
一个小村庄里发生的命案很快就破了,凶手就是同村一个13岁的男孩,依法应该被收容教养三年。可是韩浪却难以接受自己的孩子就这样离开了自己,她无数次精神崩溃,悲痛欲绝,她无法让自己的孩子就这样走了。
所以,她最终把凶手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庭的判决是张平均和李雪娟夫妇赔偿韩浪15万元。这也是对儿子的一种安慰,韩浪接受了这个结果。但是她怎么也想不到张氏夫妇卑鄙到一分钱也不肯赔给她。
本来韩浪的收入就没多少,儿子丧生后悲痛欲绝的她更是无心工作,更没有办法好好安葬放在停尸间的儿子。她曾经在事后请求张家先赔付丧葬费,可是张家丝毫没有抱歉的意思,冷冰冰地拒绝了韩浪的请求。
韩浪无奈地自己四处筹钱含泪安葬了儿子。法院判决书下来以后,韩浪再次要求张家支付赔偿,可是张平均面对法院的判决再次恶狠狠地拒绝了她。韩浪无数次地请求法院执行,法院派人劝说张平均,得到的只是一次次的推诿和躲避。
法院了解到,张平均家中绝没有他说的那么贫困,他拥有两辆私家车,可是当执法人员来到张平均的家中时,不仅没有见到车辆等财产,连张平均的人都见不到了。
张平均甚至骗韩浪说杀死她的儿子的另有其人,韩浪明白自己是要不到儿子的赔偿了。转眼到了阴冷的冬天,韩浪一边在贫困寒冷的境遇中思念儿子,一边还要忍受张家在村子里肆无忌惮地说风凉话。终于,她做了一个疯狂的决定。
被仇恨蒙蔽的双眼
张家实在是欺人太甚,害死人命却丝毫不知悔改,她也要让他们体会孩子遇难的痛苦。2006年5月,韩浪购置了硫酸,11月,她尾随张家大女儿登上了公交车,在车上她将一整罐硫酸泼向女孩的脸……
韩浪不是没有犹豫过,她给李大君和母亲留的遗书中诉说了自己受的张家的窝囊气,法院奈何不了他们,他们丝毫没有抱歉的意思,大肆宣扬自己的儿子还不是三年后就出来了……她只能豁出去了,用自己的行动,也用自己的一生让他们得到惩罚。
无奈的结局
萌萌全身被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十五,属于重伤,法院判决韩浪以故意伤害罪服刑13年,赔偿张家36万元,赔偿车上无辜受害的人12万元。韩浪接受了这个结果,也对无辜的萌萌表示了歉意,还为此打掉了3个月的身孕,好让她可以立即入狱。
韩浪表示自己会努力偿还赔款。而受害者萌萌的人生则全毁了,需要整容的她根本无力支付高昂的整容费用,整个人陷入了痛苦的深渊,甚至想一死了之。
发生了这么多,张氏夫妇依旧不知悔改,在法庭上叫嚣重判韩浪,面对记者采访的道歉问题还觉得自己的家庭已经付出了代价,根本不需要道歉。
最后的结局当然是惨烈的,两个家庭的毁灭,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张家无知傲慢的态度却令人打骨子里感到心寒,实在是悲剧的罪魁祸首。
这个案件,非常让人痛心,体现了一个母亲对于自己孩子的爱,但是,却选择了不正确的方式 ,伤害了他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