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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硫酸铵溶液怎么处理,急求!!!

隐形的黑米
雪白的蛋挞
2022-12-23 09:59:40

焦化厂硫酸铵溶液怎么处理,急求!!!

最佳答案
含糊的胡萝卜
顺心的云朵
2026-05-03 20:57:08

我看了你和别人的回答了,如果你单位没有硫酸铵饱和器,不能回收硫酸铵。只能稀释后部分用来熄焦,缺点就是会导致焦炭含硫超标,必须严格控制稀释量。或者就是进行加碱操作,要不然对后续工段管道腐蚀太大了。不知道你们单位有没有粗苯工段,要是有的话,最好还是把硫铵工段上了吧,至少对设备也是一种保护。在一个硫酸铵也是可以卖钱的。尤其是,鼓冷段鼓风机后煤气含水量大,上了硫酸铵工段对于保证回路煤气质量,也是有保证的。要不然焦炉地下室排水会很多的。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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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20:57:08

硫酸铵主要用作肥料,适用于各种土壤和作物。还可用于纺织、皮革、医药等方面。

纯品为无色透明斜方晶系结晶,水溶液呈酸性。不溶于醇、丙酮和氨。有吸湿性,吸湿后固结成块。加热到513℃以上完全分解成氨气、氮气、二氧化硫及水。与碱类作用则放出氨气。与氯化钡溶液反应生成硫酸钡沉淀。也可以使蛋白质发生盐析。

2013年5月24日国内硫酸铵市场波动不大,场内高报低走现象较为普遍。当日太原钢铁480吨硫酸铵拍卖,起拍价550元/吨,成交于560元/吨,基本体现硫酸铵市场跌势趋缓的状态。产业洞察研究《中国硫酸铵产业运行态势》[4] 统计现华东市场报价未有波动,实单走货较低,其中山东市场低位存620-650元/吨,江浙及安徽市场质量稍差执行至600元/吨;华北硫酸铵市场僵持观望,主流厂家价格继续有所下调,市场高报低走情况较为普遍,内蒙地区弱势运行,主流报盘在450-500元/吨,低端听闻存400元/吨货源,成交一般;华中市场高位基本退市,河南低位630元/吨;东北黑龙江地区新单执行至800元/吨,吉林、辽宁在760-780元/吨;西北及西南硫酸铵市场低迷,走货困难,宁夏、青海多执行5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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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20:57:08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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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20:57:08
1、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种子经营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或厂家经营委托书。

如果是进口的就要办理申请委托代理进口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进口计划。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编制年度进口计划通知,编制物资进口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计委、经委、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计划部门和省主管厅局,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计经委部门审批并下达项目批准书或物资进口计划。

二、落实资金、办理订货卡片。进口计划批准后,由用户落实物资进口所需的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并着手填制《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和《设备分交明细单》。

三、办理进口机电设备归口审批手续和招标手续。凡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设备,由用户按照统一归口审批的规定,持经有关部门盖章批准的《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和《设备分交明细单》向国家行业归口部门申报。由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以示确认。凡属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设备,用户还须向就近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申请进行招标。如所需设备或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量满足不了需要,须由招标公司签署“招标结果通知”,以示确认。

四、办理进口许可证。凡进口属于国家对外经贸部颁布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用户按许可证管理审批权限和要求,向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对外经贸部或国家对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确定代理进口企业。用户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向所在省的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订货通知手续。经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出《进口订货通知单》,指定某家外贸企业为受理代理进口企业(或可由用户自寻受理进口企业,再由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六、委托申请。用户持《进口订货通知单》,向受理代理进口企业提出委托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进口项目的批准文件;

(2)经有关部门盖章的《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

(3)需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提供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4)进口物资用汇和配套人民币划入受理委托进口企业帐户的凭证;

(5)属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须提供招标公司签署的“招标结果通知”书。

七、商务谈判。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在进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国外客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购买合同,办理对外订货。在对外商务谈判之前,由受理进口企业安排用户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如购买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的,可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办理人员出国申请等手续。受理进口企业按购买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如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和运输保险。

八、办理减免税手续。购买合同签字后,用户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凭合同副本及项目批件向省(市)计经委、海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证明手续,然后将减免税证明交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用以报关。

九、用户接货。进口货物抵达合同规定的港口后,由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委托所在港口外运公司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报检手续,并组织代运用户接到外运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后,也可自行组织运力去港口接货。

十、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进口货物到厂后,用户须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进一步检验,并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如进口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商检机构出证后,由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对外联系和索赔。如进口的货物经用户或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厂安装、调试,试生产验收合格,则由用户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交卖方,另交一份复印件给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存档备查。

十一、清帐结算。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与用户进行清帐结算。至此,该笔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