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缩二脲的化肥对作物有伤害吗
警惕化肥中有害物质对作物的危害
今年不少大棚种菜的农民反映,一些瓜菜苗出现死苗现象。经观察并非病菌危害,而是属于典型的氨气毒害。危害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游离酸的危害
生产上使用的过磷酸钙以及复混肥中使用的过磷酸钙,一般是由矿石生产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硫酸,不少产品质量不稳定。特别是有些生产企业使用的是质量差的硫酸,很容易造成过磷酸钙产品中的硫酸等酸类物质含量过高。不合格的过磷酸钙含有的有害物质会污染土壤,使作物生长紊乱,破坏作物细胞原生质的极性结构,影响细胞的正常分裂而成病态组织,破坏作物的生长点,影响叶绿素合成,对作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如果用这种过磷酸钙拌稻谷、小麦和蔬菜种子,极容易灼伤幼苗,严重时造成烂种死苗。
缩二脲的危害
尿素在造粒过程中温度过高,会进行缩合反应,生成具有渗透性质的物质缩二脲(又称双缩脲),能引起种子的细胞脱水,抑制种子发芽。在水田里施用尿素,由于灌溉水的稀释,水稻能耐较高浓度的缩二脲,浓度达400毫克/升以上时才能明显伤害。尿素用于瓜、菜苗期,尤其应注意缩二脲对菜苗的危害;在旱时施用,如果缩二脲的浓度超过15毫克/升时,作物就会枯死。旱地施用尿素,特别是冬种作物施用,因气温及湿度均降低,尿素及缩二脲分解转化成铵态都很慢,这时如已播种或移栽幼苗,浓溶液就会像腌菜一样将种子或幼苗根中的水吸出,且高浓度的缩二脲的毒性影响种子发芽,或引起幼芽枯死。
因此,要注意早施底肥,必须施后2周后才可播种。如要抢农时,则必须在播种沟内施用尿素后,再在上面盖层薄土,于薄土上播种。待种子萌发后逐渐伸幼根于下层时,尿素及缩二脲均已转化为铵态,被土壤吸收,逐渐供应幼芽需要。移栽幼苗则必须待分解后才能移栽。
氨气中毒
用碳铵、尿素作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易产生氨气,特别是用碳铵生产的复混肥产品,含水量超标或气温较高时,碳铵会自行分解为氨、二氧化碳和水。相对来说,用尿素生产的复混肥不太容易产生氨气,但在碱性较强的土壤中,含尿素的复合肥也容易产生氨气。氨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有严重的腐蚀性,会灼伤种子、幼苗和根系。另外,在湿度较大的大棚或温室里施用尿素或碳铵,容易发生氨挥发,使蔬菜等作物因氨气毒害而死苗。因碳铵在湿度大、温度高时具有较强的挥发性,产生的氨气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其氨气与种子接触后会熏坏种子,甚至烧伤种胚,影响发芽和出苗。据试验,每亩用12.5公斤碳铵作小麦种肥施用,出苗率不到40%;如将碳铵撒到施水稻种子厢面上,然后播种,烂芽率达50%以上。
2000年,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示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己执行了六年的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9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复混肥料新标准报批稿己由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待批。在此期间,新标准内容经一些刊物介绍己广为人知。一些生产厂家通过不同途径提出了一些异议,认为有些内容不太符合复混肥料的生产、市场和农业施用现状,容易为造假、使假的不法份子钻空子及损害农民的利益。这些意见反映到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后,协会虽然不是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但认为有责任、有义务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为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主动与上海化工研究院(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农业部门专家联系、交换意见。并多次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司汇报,提出意见和看法。几经协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司于今年三月上旬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复混肥料》、《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协会。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有关生产厂家、部分农口单位代表共30余人出席了会议。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参加并承办了这次会议。
会上,与会代表经过热烈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
1、将高浓度养分含量从45%改为40%,中浓度养分含量从35%改为30%(恢复到原标准)。
2、取消了在包装上标出氯根含量的规定。规定了以3%为硫基复混肥和氯基混肥料的分界值。即氯根大于3%的为氯基复混肥料,等于、小于3%的为硫基复混肥料(硫基复混肥料的氯根要经监测)。这样不但消除了农民对氯养分的误解,使国家复混料与进口肥料取得了一致(进口肥料不标明氯含量)。同时也利于我国纯碱工业的发展。
3、取消了包装袋上标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规定。
4、不同意粉状复混肥料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5、包装袋仍维持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四个品种,不增加新品种。
据了解,上述内容己经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投标通过。新修订后的《复混肥料》国家标准报批稿己于最近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后予以公布,再经一段时间过渡后正式实施。预计,《复混肥料》国家标准今年下半年实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的实行要晚些,可能要到年底或明年初实行。
【英文名称】potassium dihydrogen phosphatemonopotassium phosphate
【CAS号:】7778-77-0
【EINECS号:】231-913-4
【结构或分子式】
【相对分子量或原子量】136.09
【密度】2.338
【熔点(℃)】252.6
【性状】
【用途】
用于制药物和焙粉,也可用作肥料,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pH调节剂,细菌培养基等。
【制备或来源】
(1)由以适当比例的磷酸与碳酸钾作用而得。
(2)缓慢加入计算量的氢氧化钾溶液于磷酸中发生中和反应,生成磷酸二氢钾溶液,而后经脱色、过滤、浓缩、冷却、析出结晶,再离心分离、干燥得成品。
【其他】
熔融后成透明液体,冷却固化后为不透明的玻璃状物质偏磷酸钾。有吸湿潮解性。
物化性质:无色四方晶体或白色结晶性粉末。相对密度2.338。熔点252.6℃。溶于水(90℃时为83.5g/100ml水),水溶液呈酸性,1%磷酸二氢钾溶液的pH值为4.6。不溶于醇。有潮解性。加热至400℃时熔化而成透明的液体,冷却后固化为不透明的玻璃状偏磷酸钾。
以下为在下列温度(℃)下各种物质在100克水中的最大溶解克数
0℃ 14.8g 10℃ 18.3g20℃ 22.6g 30℃ 28.0g 40℃ 33.5g 50℃ 40.7g
60℃ 50.1g 70℃ 60.5g80℃ 70.4g90℃ 78.5g 100℃ 83.5g
产品单价: 8.4人民币/公斤
性状:无色正方晶系结晶至白色颗粒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在空气中稳定。相对密度为2.338,易溶于水(83.5g/100ml,90℃),2.7%水溶液PH值4.2-4.7。不溶于乙醇。
CAS 编号:7778-77-0
初中常见的化肥还有,碳酸钾,硝酸钾,硫酸铵,碳酸氢铵,硝酸铵,磷酸二氢钾等等。化肥主要分为氮肥,钾肥和磷肥。硫酸铵,碳酸氢铵,硝酸铵还有尿素是氮肥,碳酸钾是钾肥,硝酸钾含氮和钾,磷酸二氢钾含磷和钾,所以又叫复合化肥。
尿素,为中性速效高含氮量化肥,缩二脲含量低,具有无色、无味、无臭、易溶于水、易施用等特点,颗粒均匀, 饱满圆润,粉尘少。
尿素,英文名称:UREA,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57-13-6 ,分子式:CON2H4或[CO(NH2)2],是一种白色结晶,含氮量46%左右, 是目前固体氮肥含氮量最高的一种。按含氮量计算:1公斤尿素相当于1.35公斤硝酸铵,2.2公斤硫酸铵,90~100公斤新鲜人尿。 尿素是一种中性肥料,对土壤无影响,适用于各种土壤和植物,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氮肥。
尿素有吸湿性,吸湿后还能结块,因此储存时也应该防潮,放在干燥的地方。
尿素在农业上是一种优质高效的中性氮素肥料。长期使用不会使土壤变硬和板结。
据一位从事医学美容的专家称,尿素在医学上有使用,如人们熟知的尿素软膏,用于治疗某些特殊的皮肤病。但当记者告诉她成都某些爱美女性直接将化肥水溶液抹在脸上用于美容时,她大吃一惊。她说,尿素软膏中所含的尿素成分是经过提纯和非常复杂的后期加工制造出来的,尿素软膏中还有许多其他成分,并非“尿素软膏”全部是“尿素”。尿素成分本身虽然对软化角质有一定的作用,但直接用化肥溶液涂抹皮肤,其不是在美容,而是在毁容,因为尿素毕竟是化学合成的肥料,含有毒素。另外,尿素和其他化妆品混合使用,彼此间将发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产生什么样的物质则更难说了。
一看。先看肥料是否双层或复膜包装,再看外袋上是否标明商标、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量、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最后看内包装袋内肥料颗粒是否一致,无大硬块,粉末较少。
二摸。国家标准规定三元素低浓度复混肥料的水分含量应小于或等于5%(高浓度为2%,中浓度为2.5%),如果水分含量超过这个指标,抓在手中的感觉一是粘手,二是可以捏成饼状。用手抓半把复混肥搓揉,手上留有一层灰白色粉末并有粘着感的为质量优良;若摸其颗粒,可见细小白色晶体的也表明为优质。劣质复混肥多为灰黑色粉末,无粘搓感,颗粒内无白色晶体。
三烧。取少量复混肥置于铁皮上,放在明火中烧灼,有氨臭味说明含有氮,出现黄色火焰表明含有钾。且氨臭味越浓,火焰越黄,表明氮、钾含量高,即为优质复混肥。反之则为劣质复混肥。
四闻。复混肥料一般来说无异味(有机无机复混肥除外),如果具有异味,说明含有碳铵或有毒物质三氯乙醛(酸)等。
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车用尿素溶液是无色、透明、清澈的液体,浓度在31.8%~33.2%,用于还原NOx。目前使用的车用尿素溶液一般由32.5%高纯尿素和67.5%的去离子水组成。
车用尿素的学名是柴油机尾气处理液,国内俗称为汽车尿素、车用尿素、车用脱硝剂等。车用尿素溶液最早在欧洲使用,称为Adblue,北美称为DEF柴油机尾气处理液。需要指出的是,国外有Adblue和DEF认证的尿素生产企业,国际标准严格,而国内能通过Adblue和DEF认证的企业很少。
普通的农用化肥尿素因为含有缩二脲、机械杂质、甲醛、金属离子会造成SCR尾气后处理器的催化剂中毒,造成部件损坏。此外,化肥尿素低温易结晶且不能保证尿素溶液浓度,会造成NOx转换率低。
尿素,又称碳酰胺(carbamide),是由碳、氮、氧、氢组成的有机化合物是一种白色晶体。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之一,是哺乳动物和某些鱼类体内蛋白质代谢分解的主要含氮终产物。也是目前含氮量最高的氮肥。
作为一种中性肥料,尿素适用于各种土壤和植物。它易保存,使用方便,对土壤的破坏作用小,是目前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化学氮肥。工业上用氨气和二氧化碳在一定条件下合成尿素。
发现历程
1773年,伊莱尔·罗埃尔(Hilaire Rouelle)发现尿素。1828年,德国化学家弗里德里希·维勒首次使用无机物质氰酸铵(NH4CNO,一种无机化合物,可由氯化铵和氰酸银反应制得)与硫酸铵人工合成了尿素。本来他打算合成氰酸铵,却得到了尿素。尿素的合成揭开了人工合成有机物的序幕。由此,证明了活力论的错误,实际上开辟了有机化学(活力论认为无机物与有机物有根本性差异,所以无机物无法变成有机物,有机化合物只能由生物的细胞在一种特殊的力量——生命力的作用下产生,人工合成是不可能的。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一些鱼的尿中含有尿素;鸟和爬行动物排放的是尿酸,因为其氮代谢过程使用的水量比较少)。
化合物简介
基本信息
化学式:CO(NH2)2
英文别名:Carbamide;Urea solution; Urea, USP Grade Carbamide, USP Grade; Urea, MB Grade (1.12007); Urea (Medical); Urea-12C; 10-Hydroxy-2-trans-Decenoic Acid
CAS号:57-13-6
EINECS号:200-315-5
分子式:CH4N2O
分子量:60.06
精确质量:60.03240
PSA:69.11000
LogP:0.42440
化学品中文名:聚氨酯;聚氨基甲酸酯 化学品英文名:polyurethane
化学品俗名:
分子式: 分子量:
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
邮 编: 传 真:
生效日期:企业应急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技术说明书编码:
第二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主要成分:纯品√ 混合物
有害物成分:浓度(含量):CAS No.:
环氧基烃类聚合物无资料
第三部分 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第3.2类 中闪点液体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健康危害:制备和使用环氧树脂的工人,可有头痛、恶心、食欲不振、眼灼痛、眼睑水肿、上呼吸道刺激、皮肤病症等。本品的主要危害为引起过敏性皮肤病,其表现形式为瘙痒性红斑、丘疹、疱疹、湿疹性皮炎等。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害。
燃爆危险:易燃,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遇明火、高热能燃烧。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
灭火方法: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灭火。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消防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行动: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塑料布覆盖泄漏物,减少飞散。勿使水进入包装容器内。用洁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置于干净、干燥、盖子较松的容器中,将容器移离泄漏区。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mAC(mg/m3):未制定标准PC-TWA(mg/m3):未制定标准
PC-STEL(mg/m3):未制定标准TLV-C(mg/m3):未制定标准
TLV-TWA(mg/m3):TLV-STEL(mg/m3):
监测方法:无资料。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过滤式防尘呼吸器。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防护服。
手 防 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根据分子结构和分子量大小的不同, 其物态可从无臭、无味的黄色透明液体至固体。
pH值:无资料
沸点(℃):145~155 熔点(℃):无资料
相对密度(水=1):无资料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饱和蒸气压(kPa):燃烧热(kJ/mol):
临界温度(℃):临界压力(mPa):无资料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资料
闪点(℃):无资料 引燃温度(℃):无资料
爆炸上限[%(V/V)]:无资料 爆炸下限[%(V/V)]:无资料
溶解性:溶于丙酮、乙二醇、甲苯。
主要用途:用作金属涂料、金属粘合剂、玻璃纤维增强结构材料、防腐材料、金属加工用模具等, 在电器工业中用作绝缘材料。
其它理化性质: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稳定
禁 配 物:强氧化剂。
避免接触的条件:
聚合危害:不聚合
分解产物: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大鼠经口LD50(mg/kg): 11400 LC50:
人吸入LCL0(mg/m3):
刺激性: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致敏性:
致突变性:
致畸性:
致癌性: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其他有害作用: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危险废物 废弃
废弃处置方法: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废弃注意事项: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32197
UN编号:无资料
包装类别:Ⅱ类包装
包装标志:易燃液体
包装方法:无资料。
运输注意事项: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严禁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部分 其他信息
填表部门:填表时间:
数据审核单位:
参考文献:
修改说明:
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