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旧准则的主要内容
为更好地打开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国际通行的目标,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结合我国特定背景的同时,充分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遵照财政部的部署,将从2008年开始在大量非上市企业稳步推广实施。对于与国际趋同的新准则,人们在接受新会计理念的同时,更关心的是所得税准则的新旧差异以及如何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平衡过渡与衔接。本文从我国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出发,从目的、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新旧对比分析,并就新旧衔接做了简要介绍。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做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下面从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新准则与旧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1、理论依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但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注重利润表的编制,而资产负债表只是利润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而利润表只是资产负债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较旧制度在理论依据、会计理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仅体现国际趋同,也带来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系列变化。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允许从以下几种方法中选择:①应付税款法;②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这里的债务法是利润表债务法,注重对时间性差异的核算。在旧制度下,由于应付税款法的计算操作简单,导致众多企业选择既不能反映收入费用配比又无法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应付税款法。根据2003年年报披露,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其中1250家选择应付税款法;根据2004年年报披露,有3家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在新增的115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只有2家(递延法、债务法各一家),即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上市公司高达97%。
新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不同的是,该方法侧重对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它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才能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从旧制度到新准则的变迁,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经历了西方国家近一个世纪才演化完成的四种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旧制度有实质性的进步,但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3、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比较
旧制度没有专门的对递延税款的确认规定。但对“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有一项特殊规定,即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情况下,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同时对“递延税款”的列示有如下规定: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除了规定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外,还增加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调整和复核。比如税率发生变化,应重新计量;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这些处理原则能很好地保证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关于列报做了如下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较旧制度更注重从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关资产、负债、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4、会计科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下设“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明细科目)、“递延所得资产”、“递延所得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本科目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借方反映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新准则中“应交税费”比旧制度“应交税金”的核算范围更广,除了核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代扣代交的款项,还增加了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核算企业在期末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发生减值的金额。
新准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更加明确和实用,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的真实客观性,符合国际惯例。
三、新旧衔接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计算计税基础,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可见,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在新旧衔接时相对简单,关键是确定资产、负债的新账面价值。而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要注意将原来账面上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冲减。
四、结论
我国所得税新准则从会计理念、理论依据、处理方法等诸方面都已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也形成了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一系列差异。立足新准则,回首旧制度,分析差异性,就不难做好与旧制度的稳步过渡、对新准则的正确实施(本文作者系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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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号染色体长臂缺失综合征
病名--亦称Grouchy-Royer-Salmon-Lamy综合征、1 8q综合征。系第1 8对染色体长臂缺如所致的严重精神发育不全及生殖系统等畸形。病因未明。临床表现为严重精神发育不全,马蹄内翻足,小头畸形,鼻褶皱处皮肤结节,手指尖细,两乳头间距有些宽,女性小阴唇发育不良,男性阴茎小、隐睾。 先天性心脏缺损,血免疫球蛋白缺乏,染色体检查可助诊断,无特殊疗法。
2. 第1 8号染色体短臂缺失综合征
系第1 8对染色体短臂缺如所致的严重精神发育不全及畸形。 出生体重低,智力障碍的程度不一。身矮,圆脸,似眼距过远,鼻梁扁平。眼裂在水平位,内眦赞皮,眼睑下垂。耳低位,耳廓大、软而下垂。人中宽,下唇外翻,嘴大。牙质差,常有龋齿,侧门齿可缺如。下颌小,颈短,女性常有颈蹼。站立时两腿分开有些远,轻度向前倾斜。约半数病例血清IgA低或缺如。
染色体是组成细胞核的基本物质,是基因的载体。染色体异常(chromosome abnormalities)也称染色体发育不全(chromosome dysgenesis)。 美籍华人蒋有兴(1956)查明人类染色体为46条,Caspersson等(1970)首次发表人类染色体显带照片。自1971年巴黎国际染色体命名会议以来,已发现人类染色体数目异常和结构畸变3000余种,目前已确认染色体病综合征100余种,智力低下和生长发育迟滞是染色体病的共同特征。
症状体征
Down综合征(Down’s syndrome)也称21三体综合征(trisome 21 syndrome)和先天愚型等。这是人类最常见的染色体疾病,新生儿发病率为1/700~1/600,是精神发育迟滞最常见的原因,占严重智力发育障碍病例的10%。Seguin(1846)首先报告本病的临床表现,Langdone Down(1866)对本病作了全面的描述,英国学者后来将本病称为Down综合征,Lejeune等(1959)证明本病由21号染色体三倍体引起,并提倡用21三体综合征的名称,在1970年丹佛会议上得到承认。除Down综合征之外,其他染色体发育不全包括Patau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Criduchat)综合征、脆性X染色体综合征、环状染色体综合征、Klinefelter综合征、Turner综合征、Colpocephaly综合征、Williams综合征、Prader-Willi和Angelman综合征、Rett综合征等。
1.Down综合征(Down’s syndrome)的临床特征如下
(1)Down综合征患儿出生时即有某些病理特征,随年龄增长症状变得明显。颅面部表现为圆头,低鼻梁,上颌骨发育不全可致面部扁平,嘴呈微张状,舌体肥大有深裂,常伸出口外,故称伸舌样痴呆。内眦赘皮常遮盖部分内眦,患者睑裂可轻微向上、向外倾斜,形成蒙古样面容。耳朵位置低,呈卵圆形,耳垂小,可见虹膜灰-白色斑点,即布鲁什菲尔德点(Brushfield’s spots),囟门明显,闭合晚。
(2)患儿出生时较正常新生儿的平均身长略短,随年龄增长差异愈发明显,成年患者身高很少超过正常10岁儿童。手呈短粗状,手掌宽,只有一条横纹,表现为水平掌褶纹(通贯手)及其他特征性皮纹改变,如小指短而内屈,呈单一褶纹(即第五指为两节)。肌张力减低,多数患儿3~4岁仍不会走路。婴幼儿Moro反应迟钝或引不出,进食困难。患儿智力及精神发育明显异常,智商IQ为20~70,平均40~50,多在Gaussian曲线以下,90%的患儿5岁时才会说话。大多数表现沉静、温顺、易让人接近,寿命可达40岁。
(3)有些患者可见白内障、先天性心脏病或心脏病继发脑栓塞和脑脓肿,胃肠道异常如十二指肠狭窄等,寰枢关节不稳定,剧烈运动可导致脊髓压迫,中幼粒细胞和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发生率高于常人。患者40多岁时几乎普遍发生Alzheimer病,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寡言少语、视空间定向力差、记忆力及判断力下降和癫痫发作等。
2.其他染色体发育不全的临床特征
(1)13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trisomy 13 syndrome)也称Patau综合征,活婴发病率为1/2000,女性多于男性,患儿母亲平均生育年龄为31岁。
患儿表现为小头、前额凸出、小眼、虹膜缺损、角膜浑浊、嗅觉缺失、耳位低、唇腭裂、毛细血管瘤、多指(趾)畸形、手指弯曲、足跟后凸、右位心、脐疝、听力缺陷、肌张力过高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患儿多死于儿童早期。
(2)18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trisomy 18 syndrome)的活婴发病率为1/4000,女性多见,患者母亲平均生育年龄为34岁。
患儿表现为生长迟缓、上睑下垂、眼睑畸形、耳位低、小嘴、小下颏、皮肤斑点、示指超过中指并握紧拳头、并指(趾)畸形、摇篮底足(rocker-bottom feet)、足趾大而短、室间隔缺损、脐疝或腹股沟疝、胸骨短、小骨盆和肌张力增高,偶有癫痫发作、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常死于婴儿早期。
(3)猫叫综合征:猫叫综合征(Criduchat syndrome)是5号染色体短臂缺失所致。
患儿生后数周至数月出现小猫叫样哭声,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眼间距过远、内眦赘皮折叠(epicanthal folds)、短头畸形、满月脸、反先天愚型样睑裂歪曲、小颌、肌张力减退和斜视等。
(4)脆性X染色体综合征:脆性X染色体综合征(fragile-X syndrome)是X染色体有异常易断裂的脆性部位。Martin和Bell(1943)最先报道一个X连锁遗传的精神发育迟滞大家系。Lubs(1969)发现这个家系患者X染色体长臂末端有脆弱位点,证实此位点有不稳定遗传的CGG重复序列。正常人重复序列为43~200个,患者超过200个,多余的序列可灭活编码RNA结合蛋白基因(FMR1),影响蛋白表达而出现症状。本综合征是导致遗传性精神发育迟滞最常见的原因,估计可使1/1500的男婴受累。由于女性具有两条X染色体,受累率为50%,程度较轻。据估计,10%以上的男性遗传性精神发育迟滞患儿有异常脆性X染色体,有时女性也受累,但病情较轻。Rousseau等描述了一种简单敏感的实验方法,采用DNA分析技术在孕期及出生后对患儿进行诊断。由于重复三联密码子的长度与智力发育迟滞的程度有关,因此脆性X染色体变异型偶见于智力正常的男性,患者外孙可患病。患儿表现为典型的三联征:精神发育迟滞,特殊容貌(如长脸、大耳、宽额头、鼻大而宽和高腭弓)和大睾丸等。患儿身高正常,大睾丸一般出现于8~9岁,85%的患儿可有智力低下,多为中等程度,常表现为行为异常,多出现于青春期前,常见自伤性行为、多动及冲动性行为,以及刻板和怪异动作、多动症、多言癖,孤独症患者可有特有的拍手动作。9%~45%的患儿可出现癫痫发作。DNA检查可确诊。
(5)环状染色体:环状染色体(ring chromosome)表现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各种身体畸形。
(6)Klinefelter综合征:Klinefelter综合征(Klinefelter’s syndrome)的染色体表型为XXY,仅见于男性。患者身材高大,表现类似无睾丸者的外表,肩宽、头发及体毛稀疏、音调高、乳房女性化和小睾丸,肌张力减低,通常伴精神发育迟滞,但程度较轻。本病并发精神病、哮喘和内分泌功能异常,如伴糖尿病几率较高。
(7)Turner综合征:Turner综合征的染色体为XO(45X)型,仅见于女性。患者身材矮小,颈部有蹼,脸呈三角形,小下颏,乳头间距宽,指(趾)弯曲,肘外翻和指甲发育不全,可伴五官距离过远,内眦赘皮折叠,可有性发育迟缓及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等。
(8)Colpocephaly综合征:Colpocephaly综合征是少见的脑部畸形,病因很多,有些是8号染色体三倍体嵌合所致,常误诊为多种类型的脑室扩张伴脑发育异常。患者表现为精神发育迟滞、痉挛状态和癫痫发作,视神经发育不全导致视觉异常等。侧脑室枕角显著扩张,皮质灰质边缘重叠增厚,白质变薄。
(9)Williams综合征:Williams综合征是7号染色体编码弹性蛋白基因区域存在微小缺失,新生儿发病率为1/2万,由Williams首先描述。目前还不清楚脑部是否有特征性病变,曾有文献报道一例35岁的病人活检,除Alzheimer病改变外未发现其他脑异常。
患者精神发育迟滞较轻,音乐能力早熟,有非凡的音乐才能,对乐谱有惊人的记忆力,听一遍交响乐可全部记住;有些患者可写出大段的描写文字,措辞和内容正确,但不会描绘简单事物。患儿发育迟缓,外貌独特,如宽嘴、杏仁眼、鼻孔上翻、耳朵小而尖,称为“小妖精样”外貌;性格温和,对听觉刺激敏感,言语交谈能力获得较晚,可有视空间和运动能力缺陷。可有心血管畸形如主动脉瓣狭窄。
(10)Prader-Willi及Angelman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新生儿发病率为1/2万,两性患病率均等,为15号染色体q11-q13缺失所致,可采用细胞发生分析与DNA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检测此染色体缺陷。70%的病例是父系X染色体非遗传性缺失所致。
患儿表现为肌张力降低、腱反射消失、身材矮小、面容变形、生殖器明显发育障碍,出生时可有关节弯曲等,1年后出现明显精神发育迟滞或智力低下(hypomentia),由于过度进食变得肥胖。Angelman综合征是15号染色体q11-q13缺失所致,与Prader-Willi综合征不同的是本病由母系单基因遗传缺陷所致。患儿表现为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小头畸形及早期出现癫痫发作等,抗癫痫药治疗不敏感,出现少见的牵线木偶样姿态和运动障碍,常想大笑或微笑样,旧称“快乐木偶综合征”。
(11)Rett综合征:Rett综合征由Rett首先(1966)描述,病因不明,呈X染色体显性遗传。有人推测代谢机制参与致病。发病率为1/1.5万~1/1万,仅见于女性,可存活多年,男性为纯合子,常不能存活。若为女性,出生时及生后早期发育正常,6~15个月时手部自主运动丧失,以后交流能力丧失、身体发育迟滞、头颅增大等。典型症状为手部徐动、搓丸样刻板样运动,逐渐出现共济失调及下肢强直,最终丧失行走及语言能力。可出现发作性过度换气和屏气、夜间呼吸节律正常和痫性发作等。本病可误诊为Kanner孤独综合征,两者的不同点是Rett综合征早期即运动能力丧失,无注意力不集中及眼球联合运动消失。
用药治疗
染色体异常治疗困难,疗效不满意,导致的先天性智能障碍的治疗,也尚无有效药物,可尝试中药治疗与康复训练。
预防护理
染色体发育不全治疗困难,疗效不满意,预防显得更为重要。预防措施包括推行遗传咨询、染色体检测、产前诊断和选择性人工流产等,防止患儿出生。
病理病因
染色体是基因的载体,染色体病即染色体异常,故而导致基因表达异常,机体发育异常。
疾病诊断
21三体所致的Down综合征与染色体易位导致Down综合征的临床表现很难区分,二者有很强的关联性,与母亲年龄有关。21三体患儿母亲通常生育年龄较大,但高龄或年轻孕妇染色体易位的发生率都较低。Down综合征亚型如嵌合型,有些细胞染色体正常,有些异常。嵌合型患者可有Down综合征的典型表现,有些患者智力正常。
检查方法
实验室检查:
1.Down综合征血清学检查可见血清素降低,白细胞中碱性磷酸酶增高,红细胞二磷酸葡萄糖增高,过氧化物歧化酶增高50%,但与患者发育异常及智力低下无关。
2.约1/3的Down综合征患儿母亲在妊娠4~6个月时血清甲胎蛋白含量增高,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含量增高、雌三醇含量降低,可提示胎儿Down综合征。检查结果阳性孕妇应行羊膜囊穿刺,检测患者羊水细胞或染色体。
其他辅助检查:
孕妇行羊膜囊穿刺可发现羊水细胞染色体异常,可以早期筛查Down综合征患儿及其他染色体发育不全。
染色体检查可用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technique)检测患者羊水细胞或染色体,如Down综合征可发现21号染色体为三倍体。
发病机制
染色体畸变的发病机制不明,可能由于细胞分裂后期染色体发生不分离,或染色体在体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断裂和重新连接所致。
染色体病通常可分为:
1.数量畸变 包括整倍体和非整倍体畸变,染色体数目增多、减少和出现三倍体等。
2.结构畸变 染色体缺失、易位、倒位、插入、重复和环状染色体等。又可分为常染色体畸变,如Down(21三体)综合征、Patau(13三体)综合征和Edward(18三体)综合征等,以及性染色体畸变,如Turner综合征(XO)和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等。
最常见的染色体疾病Down综合征病理改变:患者脑重约较正常轻10%,仅有简单的脑回结构,额叶小,颞上回皮质薄,脑白质髓鞘形成晚,皮质神经元发育不全和分化低等。40岁以上患者可见Alzheimer病样神经原纤维缠结及老年斑。
如果签证顺利的话应该是来的及的,机票很快的,宿舍的话最多一周肯定可以搞定。
祝你一切顺利了,别太担心。
华智e网
布鲁塞尔,
C(2009)最终法规
欧委会
要求各成员国保证不将含有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
或销售该产品的草案
(全文具EEA 关联性)
欧盟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遵照《成立欧共体的条约》,
遵照2001年12月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一般产品安全的第2001/95/EC号指令 ,特别是其中第13条,
在与各成员国协商以后,
鉴于:
(1)按照第2001/95/EC号指令,生产商有义务仅将安全的消费品投放到市场上。
(2)在几个成员国市场上出售的家具和鞋类产品已经被确定为损害法国、波兰、芬兰、瑞典和英国消费者健康的原因。
(3)根据临床试验,这种健康损害是由化学品富马酸二甲酯(DMF)造成的,这是一种抑制霉菌的生物杀灭剂,这种霉菌在潮湿环境下保存或运输过程中会导致皮革家具或鞋类产品变质。
(4)富马酸二甲酯多数包在固定在家具内部的小袋中,或加在鞋盒里。从而保持产品干燥和防潮,防止产品生霉。但是,接触到该产品的消费者也受到了伤害。富马酸二甲酯通过衣服渗透到消费者的皮肤上 ,引起皮肤接触型皮炎痛楚,包括发痒、刺激、发红和灼伤;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报告说出现急性呼吸疾病。皮炎特别不容易治疗。因此富马酸二甲酯的存在成为一种严重的危险。
(5)根据第2001/95/EC号指令第13条,如果欧委会知道某些产品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存在严重的危险,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一项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特别限制出售这种产品或为此设定具体条件。
(6)如果(a)各成员国在采用或要采用来应对相关风险的方法有很大差别;(b)由于该安全问题的性质,无法按照共同体适用于相关产品具体立法所规定其他程序以与符合情况紧急程度的方式来处理该风险;和(c)只有通过采用在共同体层面适用的适当措施才能有效地消除风险,则可以采用这种决议,以保证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得到一致和高水平的保障,同时保证内部市场的正当运作。
(7)一项用皮革家具和纯富马酸二甲酯补片的人体临床研究 (斑贴试验)显示,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到1毫克/公斤),出现强烈反应。根据这项研究,法国采用了一项法令 ,法令规定,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产品的进口及投放市场。法国法令还要求,凡产品或包装中含有含量可感知的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产品,一律回收。该项法令的限期是一年。比利时基于相同研究也发布的一项法令 ,禁止所有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物品和产品进口及投放市场。西班牙颁布措施 ,禁止所有消费品中的富马酸二甲酯接触到皮肤。
(8)比利时、西班牙和法国是唯一已经针对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引起消费者健康严重风险采取具体法规措施的成员国。
(9)根据1998年2月16日关于生物杀灭产品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8/EC号指令第2(1)(a)条(“生物杀灭指令”) ,生物杀灭的定义是活性物质和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品,其目的是通过化学或者生物手段破坏、阻止有害生物体,使之无害,防止其发生反应,或采取治理措施。生物杀灭指令第3(1)条要求各成员国规定,除非是根据该指令得到授权,否则不得在其领土范围内上市和使用生物杀灭产品;该指令第(l)(b)(iii)规定,只有在生物杀灭产品本身或者其残渣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不可接受的影响时,才能授权此生物杀灭产品。因此,在授权某种生物杀灭产品以后,必须满足非常高的安全标准。
(10)根据生物杀灭指令,共同体没有对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生物杀灭产品进行授权。因此,共同体内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生物杀灭产品不能合法用于产品防霉,也因此在欧盟内制造的产品如含有富马酸二甲酯均是不合法的。但是,当进口到共同体的产品(或产品原材料)中存在富马酸二甲酯时,则没有任何限制。
(11)根据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成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第1999/45/EC号指令,取缔第793/93号理事会法规以及第1488/94号委员会法规和第76/769/EEC号理事会指令和第91/155/EEC号、第93/67/EEC号、第93/105/EC号和第2000/21/EC号委员会指令的第1907/2006号欧盟法规(OJ L 396,2006年12月30日) 落实富马酸二甲酯限制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因而在存在风险管理需要的紧迫性方面不足。
(12)在这些情况下,应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市场上不销售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风险,直到有一个永久性的解决方案。
(13)产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最大限量为每公斤产品或产品零件0.1毫克富马酸二甲酯。这个限量足以低于1毫克/公斤的浓度,这个浓度在上面所说的斑贴试验中显示出强烈的反应。因此0.1毫克/公斤的最大限量适当地解决了产品中富马酸二甲酯引起的严重风险。
(14)因此,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应该能够可靠确定每公斤产品或产品零件0.1毫克富马酸二甲酯的数量。这表示该方法的量化限值应是0.1毫克/公斤或低于0.1毫克/公斤。
(15)各成员国必须实施市场监管和强制执行措施,来防止不安全产品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造成的风险。
(16)对于必须保证该指令实施的各成员国以及有义务只销售安全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都需要有一个不长的过渡期。过渡期越短越好,要符合防止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以及保证比例性的需要。
(17)本指令规定的措施符合第2001/95/EC号指令第15条所制定的委员会意见。
已采用本指令:
第1条
定义
在本指令中,下列定义应适用:
(1)“DMF”指化学品富马酸二甲酯,IUPAC(国际纯化学与应用化学联盟)名称为Dimethyl (E)-butenedioate,CAS(化学物质登记号)编号:624-49-7,EINECS(欧洲现有商用化学物质目录信息系统)编号:210-849-0。
(2)“产品”指第2001/95/EC号指令第2(a)条中定义的任何产品;
(3)“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指如下产品或产品零件:
(i)声明了富马酸二甲酯的存在率,如在一个或多个小袋子上;或
(ii)富马酸二甲酯的浓度大于每公斤该产品或产品零件重量0.1毫克;
(4)“投放市场”指第一次在共同体市场销售;
(5)“在市场上销售”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用于在共同体市场上经销、消费或使用,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
第2条
实施
1.到2009年5月1日以前,各成员国应保证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
2.到2009年5月1日以前,各成员国应保证,已经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从市场和消费者那里收回,并且保证消费者已充分了解这种产品的危险性。
3.各成员国应根据第2001/95/EC号指令第12条将根据本条采取的措施立刻通知委员会。
第3条
信息
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指令要求,公布这些措施,并据此通知委员会。
第4条
实施期
本指令应于〔委员会采用日期〕适用。
第5条
接收人
本指令发送给各成员国。
完成地点:布鲁塞尔,2009年〔 〕
委员会
梅格莱纳•库尼娃(Meglena KUNEVA)
委员会委员
为了应对该次状况,特普高实业有限公司及时做出反应,研发出了环保干燥剂将产品送交国内权威的检测中心SGS进行检测,以证明我们的产品绝对不含有DMF(富马酸二甲脂),并对所有采购商做为出质量保证的承诺:我司生产的干燥剂绝对不含DMF
MSN:f04f@163.com QQ:413320728
手机:15817879772 钟继富 (steven.zhong)
Consumers: EU to ban dimethylfumarate (DMF) in consumer products, such as sofas and shoes
The use of the biocide (DMF) dimethylfumarate - which has caused severe allergic reactions in hundreds of consumers, because of its use in every day consumer products such as couches and shoes - looks set to be banned across the EU. Today, Member States voted in favour of a draft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 to ensure that consumer products, such as leather furniture or footwear, containing the strongly sensitising (DMF) are not placed on the market in the EU. If already on the market, these products will have to be recalled and withdrawn without delay. In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Finland, Poland, Sweden and the UK, consumers exposed to products containing DMF, have experienced serious health problems including skin itching, irritation, redness, burns and, in some cases, acute respiratory difficult. The draft Commission decision is for an emergency EU wide measure, pending the adoption of a more permanent regulatory solution. Following today’s vote, the draft Commission decision will be submitted for consult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before going before the College of Commissioners for final approval.
EU Consumer Affairs Commissioner Meglena Kuneva, said: "There can be no compromise on safety. I am pleased to see that that the RAPEX system has been functioning well to ensure dangerous goods containing DMF are quickly removed from the market. But we need to go further with urgent EU action to tackle the problem at source. An EU wide ban on the use of DMF in all consumer goods is designed to eliminate the serious health risks and in particular the severe allergic reactions suffered by some consumers when they are exposed to this chemical simply by using everyday leather goods."
The risk from DMF
Dimethylfumarate (DMF) is used by producers as a biocide to kill moulds that may cause furniture or shoe leather to deteriorate dur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in a humid climate. Placed in sachets, which are fixed inside the furniture or added to the footwear boxes, DMF evaporates and impregnates the leather, protecting it from moulds. However, it has been found to seriously affect consumers who were in contact with the products. DMF penetrated through the clothes onto the skin of many consumers[1], where it caused painful dermatitis. The fact that in serious cases it is particularly difficult to treat adds to the damage. The presence of DMF is thus a serious risk.
The dangerous chemical initially raised concerns when notified by a number of Member State authorities through the EU rapid alert system for dangerous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 (RAPEX).
The notifications related to sofas, armchairs and shoes, and clinical tests confirmed that the dermatitis suffered by consumers in contact with these produtcs was caused by DMF[2]. France and Belgium subsequently put national bans in place and Spain is also preparing to do so. The new Decision which was agreed today will cover all Member States.
The existing rules
DMF is already banned for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goods in the EU, since biocidal products containing DMF are not authorised under the Biocides Directive (98/8/EC). However, manufacturers outside the EU may use these unauthorised biocides and then export their products to the EU. Today’s Decision therefore protects EU consumers from the risk of DMF in imported products in the same way as they are protected at home.
Recent measures introduced by Member States
In December 2008, France adopted a decree[3] which bans the importation and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seating and footwear containing DMF for 1 year. The French decree also requires the recall of all seating and footwear which visibly contains, or the packaging of which visibly contains, DMF. In January 2009, Belgium issued a decree[4], which bans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all articl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DMF. Spain is considering introducing a measure.
Background - RAPEX
RAPEX is the EU rapid alert system for dangerous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 providing a rapi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e Commission to prevent marketing or use of products posing a serious risk to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consumers.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see:
http://ec.europa.eu/consumers/safety/rapex/index_en.htm
[1] Williams JDL, et al (2008) An outbreak of furniture dermatitis in the U.K. . British Journal of Dermatology 159: 233-234.
[2] Rantanen T (2008) The cause of the Chinese sofa/chair dermatitis epidemic is likely to be contact allergy to dimethylfumarate, a novel potent contact sensitizer. Concise communication. British Journal of Dermatology 159: 218-221.
[3] Ministry for the Economy, Industry and Employment, Decree of 4 December 2008 suspending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seats and footwear containing DMF from the market. French Official Journal , 10 December 2008, Text 17 of 108.
[4] The Minister for Public Health and the Minister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The Minister for Public Health and the Minister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Ministerial Decree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placing articl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DMF on the market. Belgian Official Journal , 12.1.2009
1、中华中医药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CATCM)
地址: 北京市和平东街樱花路甲4号
会长:佘靖 秘书长:李俊德
2、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
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
会长:陈可冀 秘书长:陈士奎
期刊: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
3、中国针灸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 CAAM)
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
会长:胡熙明 秘书长:李维衡
常设机构:办公室、学术部、咨询培训部
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针灸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服务,以及科学考察、针灸临床、继续教育、成果推广、科学普及等。
期刊:中国针灸
4、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 Societies WFAS)
非政府性针灸团体的国际联合组织
总部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
活动地域:世界范围
会长:陈绍武 秘书长:邓良月
机构: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业务范围:组织世界针灸学术大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促进国际针灸界之间友好往来;宣传和推广针灸科学,争取各国针灸合法地位;发展针灸教育;出版针灸学术刊物。
期刊:世界针灸杂志
5、中国民族医药学会(China Academic Society of Native Medicine CASNM)
地址: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路11号
会长:诸国本 秘书长:王永炎
常设机构:秘书处、学术部、外联部、编辑部、科技部
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民族医药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民族医药学术课题的研讨,科研成果的论证、评估、推广,为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民族医药学专著、古籍的整理、翻译;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推荐优秀民族医药人才;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6、中国医学气功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ine Qigong CAMQ)
地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路11号
会长:龙致贤 秘书长:杜洛伊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业务范围:负责对各省的医学气功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联系;组织开展医学气功的研究、交流及培训;宣传医学气功,开展气功普及活动;出版医学气功资料及著作。
7、世界医学气功学会(World Academic Society of Medicine Qigong WAS MQ)
总部地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路11号
会长:冯理达 秘书长:龙致贤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业务范围:组织各会员国参加世界医学气功大会和专题讨论会;促进国际医学气功之间的友好往来;宣传和推广医学气功科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医学气功学术专业刊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现有中国、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丹麦等23个会员国。
下设美国、日本、欧洲等5个分会。
8、中国中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ATCM)
由原全国中药经济研究会和中国中药企业协会合并组成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 16 号中国中医研究院大白楼 6 层 612 室
会长:张洪魁 秘书长:傅晶莹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业务范围:制定有关中药行业行规行约;对新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中药行业价格;组织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咨询、培训、协作和技术交流;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开展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9、中国药膳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Protection Food CAHF)
会长:周文泉 秘书长:高普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业务范围:发掘整理药膳文化;收集和掌握国内外药膳科技动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开发和推广药膳科技成果;规范药膳餐馆管理;出版学术刊物。
10、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RACTM)
会长:张大宁 秘书长:高吴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专著和刊物;开发和推广中医药和中西结合新技术、新成果;主办培训;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辛安里66号
11、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会长:沙凤桐
地址: 中国北京东城区西总布胡同9号
12、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
名誉会长:李振吉 会长:贺兴东 秘书长:姚高升 副秘书长:陈珞珈
地址: 中国北京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
13、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中医药分会 ( Sectional Socie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inese Society of Health Economics)
会长:李大宁 秘书长:陈珞珈
14、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
先进激光技术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光电产业方向密切融合,研究院将充分利用南京开发区已形成的光电产业良好集聚效应及区位优势,主要开展面向激光领域的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目前已组建叁家产业化公司:南京中科神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煜宸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科煜宸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
研究院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龙山风景区内,规划占地50亩,建筑面积近3万平米,今年上半年动工建设。另外,南京开发区为研究院预留100亩激光产业园用地。
筹建进展
目前在共建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研究院筹建工作进展顺利。位于兴和路18号的研究院临时研发及产业化基地(1.4万平米)3月份已搬迁入住。研究院办公及研发大楼规划建筑面积近3万平米,目前即将完成规划设计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动工建设。在研究院筹建期间,上海光机所首期派出了叁十多人的科研和行政骨干参与筹建工作,同时积极引进海内外高端优秀人才,目前已有多个领军人才及团队加盟。
激励制度
采取诸如收益分成、公司股权等极具吸引力的举措来调动研发、创业人员的积极性(据我们所知,这些激励措施的力度在国内科研单位也不多见)。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商定。
发展目标
研究院作为上海光机所的分所,以“产业报国”为己任,将建设成为上海光机所在南京的激光技术研发、孵化及产业化基地,成为激光高科技人才创业发展的平台。计划通过五至八年时间,将研究院建成国内一流的激光显示、激光应用装备、激光检测仪器、激光加工、激光与光电子材料研发及成果转化基地、一流的创新创业基地和一流的人才培养基地。研究院将培育孵化和集聚一大批激光高科技公司,打造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先进激光技术产业园。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
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和路18号
联系电话:025-68037586
传真:025-68035075
公司主页:http://www.siom.cas.cn/nialt
法定代表人:周军
成立日期:2013-01-24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57995889M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9号
经营范围:光电产品、汽车零部件、无人机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生化试剂盒、医疗器械设备研发和服务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业投资激光技术咨询服务房屋、设备租赁、维修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