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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硅胶产品 潘通色卡为186C的 CAS编码和CI编码各是多少

迷人的八宝粥
痴情的发带
2022-12-22 17:59:38

请问硅胶产品 潘通色卡为186C的 CAS编码和CI编码各是多少?

最佳答案
悲凉的星月
香蕉铃铛
2026-04-18 10:03:42

186c是个红色,了解的只有这些,想知道cas 和ci,色卡中是没有这个编码的

而据我了解cas是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为化学物质制订的登记号。而色卡不是化学物质,所以在题目中缺少了主要词。

潘通色卡为186C的(产品名) 的CAS编码和CI编码。

如果题目无误的话,只能说没有,或是我理解错误吧

最新回答
细腻的大白
落后的翅膀
2026-04-18 10:03:42

是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都是要备案的。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孝顺的小蝴蝶
坦率的斑马
2026-04-18 10:03:42

化妆品进行产品备案的方法: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详见: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4、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老迟到的电源
辛勤的机器猫
2026-04-18 10:03:42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扩展资料: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及销售包装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购买注意事项:

当前一些普通用途化妆品在产品标识上宣称具有防晒、祛斑、丰胸、瘦脸瘦腿等功效,但在产品却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此种情况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可以按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后,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网站进行数据查询,如出现产品标注的内容与查询的信息不符,则为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现有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健康的鼠标
爱撒娇的牛排
2026-04-18 10:03:4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检验

扩展资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原备案信息后,直接申请重新备案。

八、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提交产品备案信息。

九、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其中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做毒理相关检测。

资料来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呆萌的灯泡
内向的故事
2026-04-18 10:03:4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查结果如果是责令改正处置

一般性,药监局会进行抽检,如果发现厂家有相关违规问题,会进行通报,有责令改正、停止生产等通告。如果责令改正按照违规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整改就可以,不是什么大问题。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称国产非特)备案工作,总局药化注册司及省局按照“随机”和“全覆盖”的抽查原则,对我省国产非特网上备案信息进行了初步抽查,现将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产品处置要求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信息主要问题

经抽查,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涉及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现对主要问题统一编号列举如下:

(一)产品不属于国产非特备案范围

1.超出了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

2.应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审批后方可生产的产品等。

(二)产品配方问题

3.违规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4.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但未能提供批准证书;

5.限用物质未标注含量;

6.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未标注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7.着色剂未标注《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CI号);

8.配方中的原料未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原料INCI名称不规范、原料使用目的不规范等。

(三)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9.产品命名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71号)要求,使用禁用语;

10.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词汇,但与配方成分不相符;

11.产品宣称不规范,如宣称内容与配方不符、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夸大产品功能;

12.生产企业地址标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委托双方地址标注不明确;

13.未按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14.全成分表、保质期及净含量等其他产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全的情形;

15.销售包装图片不清晰等。

上述15项问题中,第2、3、4项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他各项属于一般性问题。

二、相关问题产品处置要求

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限期责令改正,要求辖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对网上备案系统的问题产品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对逾期未完成问题产品变更或注销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对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直接责令生产企业注销问题产品,并依法予以查处。

近期,省局发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2016年第1期)》。问题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于2016年3月29日前报省局。

三、市局组织检查有关要求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产品备案后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或排查方式,对已完成网上备案的产品进行深入检查,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问题产品处置及通报工作。

美好的黄蜂
完美的哈密瓜
2026-04-18 10:03:42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的官方平台。

备案资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账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有)。

3、申请证明文件。

(二)产品信息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备案资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上传的图片、文字必须清晰完整。

(一)企业注册账号资料

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当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2、申请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品配方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产品销售包装

1、产品包装照片应当上传平面图、正面立体图和使用说明书。上传的包装照片一张为包装拆开后六个面的平面图照片或带标签信息的包装正反面图片,另一张为产品主展示面的立体图。如果产品有使用说明书,同时需要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

2、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如包装相同,仅规格不同时,上传一种规格的产品包装即可,但要备注全部规格信息;如包装不同,则需把所有产品包装图片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