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工业级硫酸、盐酸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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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代替 GB/T 15258-1994
General rules for precautionary label
for industrial chemical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6944一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 LD50≤5mg/kg;经皮接触 24h LD50≤40mg/kg;吸入lh 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 24h 40mg/kg<LD50≤200mg/kg;吸入lh 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 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 200mg/kg<LD50之1000mg/kg;吸入 lh 2mg/L< LC50≤10mg/L的化学品。
4 标签
4.l 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 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约分标识
4.2.l.1 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 No.和CN 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誓示。具体规定见表l。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4.2.3 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 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 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XXXX年XX月XX日表示,班次用XX表示。
4.2.7 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 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 制作
5.1 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 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 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 使用
6.1 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 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 使用注意事项
6.3.1 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 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报批稿)
前言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作为表述化学品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和手段,已在美国、欧共体等国应用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标准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基本的内容之一,主要是对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运输、储存、排放、容器清洗等作业场所的化学危害进行分级,提出防护和应急处理信息,以标签的形式标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事态时,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宏图 张海峰 郭飞鸿 张启波 李雪华 彭湘潍 李运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从毒性、燃烧危险性、反应活性危害三个方面表示化学品的危害,并对化学品的危害和个体防护措施进行了定性分级,规定了化学品危害的表示方法以及安全标签内容和组成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和使用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6483-199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3 标签
3.1 类型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是针对作业场所化学危害所做的标识。其类型分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三种。详见附录C(一)、(二)、(三)。
3.2 内容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主要包括名称、危险性级别等项内容,用文字、图形、数字的组合形式进行表示。
3.2.1 危险性和个体防护的表示
标签中用蓝色、红色、黄色和白色四个小菱形分别表示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和个体防护,四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大菱形,其规定如下:
左格蓝色,表示毒性;
上格红色,表示燃烧危险性;
右格黄色,表示反应活性;
下格白色,表示个体防护。
结构见附录C。
3.2.2 危险性分级
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分别为0~4五级,用0、1、2、3、4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各自对应的菱形图案中。数字越大,危险性越大。分级判据见附录A。
3.2.3 个体防护分级
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大小,提出九种防护方案。分别用1~9九个黑色数码和11个示意图形表示,黑色数码填入白色菱形中,示意图置标签的下方,数码越大,防护级别越高。个体防护分级和图例见附录B。
3.2.4 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燃爆、健康危害方面的信息。
3.2.5 特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外观与性状、熔点、沸点、蒸气相对密度、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等。
3.2.6 健康危害简述接触危险化学品后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包括中毒表现和体征等。
3.2.7 应急急救信息
提供作业岗位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误食的急救方法、应急咨询电话和消防、泄漏处理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4 编写和使用要求
4.1 编写要求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可以同时采用少数民族文字与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不得大于汉字。
在不同的作业场所可根据情况编制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的标签或标识,但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必须表示相同的含义。
表示危险性和个体防护措施的菱形图案和数字大小要恰当、合理、醒目,颜色要纯正。彩色大菱形居标签的左中上方,是整个标签的核心。表示防护措施的示意图形要醒目、清楚,位于标签的下方。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要不断补充信息资料,若发现新的危险性,在半年内必须作出相应的更新。
4.2 制作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制作应清晰、醒目,所用材料应耐用并防水。
4.3 使用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在生产、操作处置、储存、使用等场所明显处进行张贴或挂栓;其张贴和挂栓的形式可根据作业场所而定,如可张贴在墙上、装置或容器上,也可单独立牌。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性分级
A1 毒性危害
A1.1 概述是指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的损伤能力。主要考虑物质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在火灾情况下分解产物的危害性,适当兼顾慢性影响,如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但不考虑火灾烧伤危害。
A1.2 危害分级是根据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将其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级,分别用4,3,2,1,0表示。划分原则如下:
a) 4 表示剧毒指在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LD50≤5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4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0.5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其饱和蒸气浓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体。
b) 3 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触后能够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mg/kg<LD50≤50mg/kg(经口)的化学品
40mg/kg<LD50≤2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0.5mg/L<LC50≤2mg/L(粉尘或烟雾)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 件下,饱和蒸气浓度≥LC50且(1×1000·M/24.45)mg/m3
<LC50≤3×(1000·M/24.45)mg/m3的液体;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学品;
对皮肤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损伤的化学品;
燃烧时放出剧毒产物的化学品。
c) 2 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残迹的物质。划分原则如下:
50mg/kg<LD50≤5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200mg/kg<LD50≤1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2mg/L<LC50≤10mg/L(粉尘或烟雾)
(3×1000·M/24.45)mg/m3<LC50≤(5×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 件下,饱和蒸气浓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体;
对呼吸系统、皮肤和眼睛等可引起严重刺激和伤害,但此类化学品引起伤害可逆转恢复;
燃烧时放出有毒或强烈刺激性产物的化学品;
在正常条 件或火灾条件下,放出无警觉性的有毒蒸气的化学品;
d) 1 表示低毒类是指短期接触,可引起严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伤残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00mg/kg<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1000mg/kg<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10mg/L<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
(5×1000·M/24.45)mg/m3<LC50≤(1×10000·M/24.45)mg/m3(气体)
在火灭情况下,可放出刺激性的燃烧产物的化学品。
e) 0 表示微毒类是指接触或在火灾情况下,基本不产生危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0·M/24.45)mg/m3(气体)
注:M-相对分子质量。
A2 燃烧危险性
A2.1 概述化学品的燃烧危险性是指引起化学品燃烧的难易程度。
A2.2 危险性分级化学品的燃烧危险性分为0~4五级。凡符合条 件之一者即可按最高危险性定级。
a) 4 表示极度易燃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可迅速气化,并能在空气中迅速扩散而燃烧的化学品。包括:
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气体;
易燃的低温液化气体化学品;
闪点<-18℃的液体;
自燃化学品。
b) 3 表示高度易燃是指在常温下迅速燃烧的液体和固体。包括: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气体;?8℃≤闪点<23℃的液体;在常温常压下,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能在空气中迅速扩散的化学品。如可燃粉尘或易燃液体蒸气分子内富氧的物质(赛璐璐、有机过氧化物等)。
c) 2 表示易燃是指在引燃时需要适当加热或接触较高温度时才能燃烧的化学品。包括:23℃≤闪点≤61℃的液体;粉尘状态下可迅速燃烧,但不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氛的固体;纤维化或粉碎时可迅速燃烧或能闪燃(如棉花等)的固体物质;能迅速释放出易燃蒸气的固体或半固体状化学品。
d) 1 表示可燃是指引燃前需要预加热的化学品。包括:接触815℃高温,在5分钟之内能燃烧的化学品;大多数可燃物。
e) 0 表示不燃是指接触815℃的高温,5分钟之内不能燃烧的化学品。
A3 活性反应危害
A3.1 概述活性反应危害是指化学品发生能量释放时所造成的伤害。
有些化学品具有自身快速释放能量的特性(如自反应或聚合),有些化学品只有接触水或其它化学品才能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
A3.2 危险性分级根据能量释放的难易、速度和数量,分为0~4五级。
a) 4 表示在常温常压下,自身能迅速发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包括在受热或受撞击、摩擦时,对热或机械撞击敏感的化学品;
b) 3 表示在强引发源或在引发前需加热的条 件下,能爆轰、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包括:对受高热或强烈撞击敏感的化学品(如过氧化物等化学品);与水能发生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
c) 2 表示在加热或加压条 件下,可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的化学品。包括:在低于或等于150℃试验条 件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与水可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或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化学品。
d) 1 表示在常温常压下稳定,但受热或加压时不稳定的化学品。包括:接触空气、光或潮气可发生变化或分解的化学品;在150℃以上,300℃以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
e) 0 表示在常温常压甚至着火条 件下也稳定的化学品。包括:不与水反应的化学品;在300℃以上,500℃以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个体防护措施分级
B1 个体防护措施分级
B1.1 概述个体防护措施是指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危害而采取的保护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工程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脚和全身防护。
B1.2 分级针对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的大小,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分为9个防护级别,分别用1、2、3、4、5、6、7、8、9阿拉伯数字和图案表示,数字越大,防护级别越高。见表1和图例。
表1、具体分级原则:
级别
防护措施
适用范围
9
全封闭防毒服,特殊防护手套,自给式呼吸器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剧毒及毒物浓度较高的场所;强刺激、强腐蚀性的场所
8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自给式呼吸器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或具有窒息性气体的场所
7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全面罩防毒面具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及毒物浓度较高的场所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强的场所
6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中等毒物及浓度较高且其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弱的场
5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粉尘具低毒性且浓度较低的场所
4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护面具
所接触的物质刺激性强、腐蚀性强但具有低毒性的场所
3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
所接触的物质具有低毒性及刺激性、腐蚀性均较弱的场所
2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所接触的物质刺激性较弱的场所
1
防护服,一般防护手套
所接触的物质微毒、微腐蚀性、无刺激性的场所
图例:
附录C(提示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
http://www.chemblink.com/products/7719-12-2C.htm
http://www.chemblink.com/products/10294-56-1C.htm
http://www.chemblink.com/products/7647-01-0C.htm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投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产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T 2778-2009·代替HG/T 2778-1996):高纯盐酸》是非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K 9902-1994《高纯度盐酸》,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修订的。本标准代替HG/T 2778-1996《高纯度盐酸》。本标准与HG/T 277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钙(一等品)、镁、铁(一等品)、蒸发残渣、游离氯(一等品)指标(1996年版的3.2,本版的3.2);——修改了批次规定(1996年版的4.1,本版的4.1);——不再规定样品保留期(1996年版的4.1);——分析用铁的标准溶液浓度有变化(1996年版的5.3.2.3,本版的5.3.1.2.8);——钙、镁、铁测定的计算公式统一为一个计算公式(1996年版的5.2.6.1、5.2.6.2、5.2.6.3、5.3.6.1、5.3.6.2和5.3.6.3,本版的5.3.1.5和5.3.2.5);——标志、标签增加部分内容(1996年版的6.1和6.2,本版的7.1和7.2);——将前版“采样”章分为“采样”章和“检验规则”章(1996年版的第4章,本版的第4章和第6章);——将前版“安全要求”章的相关内容放在正文标准名称下面(1996年版的第7章,本版正文标准名称下面)。
危险化学品分类很多 不能一概而论 要根据其性质来采取合理的储存方法
比如:
1.高温下分解,易燃易爆的物质就要远离热源。如铁氰化钾(高温产生有毒气体)无水乙醇(易燃),这些就要远离热源。
2.遇水分解、潮解要储存在干燥的地方。如氢氧化钠。
3.易挥发的物质,远离热源通风保存。如盐酸、丙酮。
4.见光分解的物质用棕色瓶避光保存。如浓硝酸、硝酸银。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方法,还有一些个别物质因为独特的性质采用独特的储存方式,如白磷易燃不与水反应,放置在水中储存。金属钠性质活泼,放在煤油中保存。溴水易挥发,加水封保存。
说这么多就是想告诉你保存危险化学品要根据性质采取合理的储存方法。
同时要牢记任何时候酸碱不能放在一起,有毒、剧毒物质最好放在保险柜双人双缩。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国标号为:GB15603-1995.
百度文库有相应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0041310bf12d2af90242e6c0.html
FDA批准了对盐酸利他林缓释剂�Concerta,Alza公司 安全标签的修改,告诫医务人员利他林对儿童有生长抑制的潜在危险;利他林亦可加重病人原有的心血管病。
利他林适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动症(ADHD)。但长期应用此药是否会抑制儿童生长?目前回答这一问题的资料还不够充足。FDA建议小心监测使用利他林儿童的身高和体重增长;对身高和体重增加没有达到预期标准的患儿应停用利他林。
FDA称,因利他林可致血压升高或心率加快,所以对有高血压、心衰、近期发生心梗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等患者,应慎用利他林。
所有使用利他林的病人(尤其是高血压病人)都应定期监测血压。
http://www.genetide.com/detail.asp?n_id=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