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醇检测方法和允许残留量的安全范围值?
检测方法用气相法检测;
甲醇和乙醇的残留量,按照中国药典附录中各种残留溶剂的残留限度规定来制定(甲醇0.3%,乙醇0.5%);
限度根据ICH Q3C:甲醇 3000ppm 乙醇等未规定的5000ppm,这是最低要求。
采用气相色谱法,在国标方法的基础上,改用DB-WAX石英毛细管柱、用FID检测器,外标法进行定量,同时测定化妆品中的甲醇和乙醇,分析1个试样只需4 min。经验证方法的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时间短,样品前处理简单实用,值得推广。
随便一台气相就可以。
我当时用的气相是岛津GC2014,顶空用的是北京中惠普分析技术研究所的HS-2顶空进样器。
载气是氮气,SE-54毛细管色谱柱,FID检测器
当气体传感器探测不到酒精时,加在A的第5管脚电平为低电平,当气体传感器探测到酒精时,其内阻变低,从而使A的5管脚电平变高。
A为显示推推器,它有10个输出端,每个输出端可以驱动一个发光二极管,显示推动器A根据第5脚电平高低来确定依次点亮发光二极管的级数,酒精含量越高则点亮二级管的级数越大。
上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红色,表示超过安全水平。下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绿色,表示安全水平,酒精含量不超过0.05%。
扩展资料
从理论上说,要判断是否是酒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应该是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以通过检查血液、呼气、唾液和小便得到。
在违章处理或者公路交通例行检查中,要在现场抽取血液往往是不现实的,而送到医院再抽取血液则会因为路上花去的时间使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与在现场时有所不同。最简单可行的方法是现场检测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精测试仪
有时候会出现没有喝酒但测试到有酒精,原因一般有两点,被测试人可能有吃过含酒精成份食物,前一次检测的浓度较高,本次测量时有酒精残留。酒精传感使用时间太长老化,有零点漂移。处理方法:过10秒或者更长时间后在次测量,若是测量结果还是显示有酒精含量,可以通过进行校准或者更换传感器来解决。
检测仪上的酒精传感器,能够将气体中将酒精气体检测出来。而气体中的酒精气体越浓,能够检测到的信号就越大。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越高的话,呼出的气体中的酒精含量越高。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呼气中的酒精含量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的2100倍,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检测到的呼气中酒精含量,得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目前各国的交通检查工作使用都是快速血液酒精检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酒精传感器研制已经相当成熟。
一、抗凝剂及采血中使用的意义
(一)关于抗凝剂
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血液中凝血因子的活性,阻断血液产生凝固的方法称为抗凝(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抗凝)。可以阻断血液凝固的物质为抗凝剂。常用的抗凝剂有乙二胺四乙酸盐(即EDTA)、草酸盐(草酸钾或草酸钠)、双草酸盐(草酸钠或草酸钾)、肝素(肝素钠或肝素锂)、枸椽酸钠。其中肝素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抗凝剂。
(二)使用抗凝剂的意义
对于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而言,血液凝固后对鉴定数值会产生重大影响。当血液凝固后用移液器处理血样时就会移不准产生体积误差,使得血样吸取困难,只能避开凝血块吸取另外的流动部分。有资料表明,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对未凝固的血样与产生凝血块的流动部分进行检测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数值在11.19-15.05%区间。
对于血样检材是否凝血,按照现行的GA/T1073-2013、GA/T842-2019两个标准,在计算案件样品相对相差时也有区别。未凝固的血样相对相差不超过10%,定量结果有效。有凝血块的血样相对相差是“不得”超过15%。
二、含有乙醇的抗凝剂
研究发现,平时被称为凝血效果较好的抗凝剂肝素是含有乙醇的。
肝素,它是一种含硫酸酯的粘多糖,是由葡萄糖胺、L-艾杜糖醛苷、N-乙酰葡萄糖胺和D-葡萄糖醛酸组成,是动物体内一种天然的抗凝血物质。肝素作为一种抗凝剂,为两种多糖交替连接而成的多聚体,在体内外都可产生抗凝血作用。
为什么肝素抗凝剂中会有乙醇呢?这就要先了解一下肝素的加工工艺。以肝素钠为例,肝素钠的工艺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对各环节暂不作详细解读):
1.盐解→2.吸附→3.洗→涤4.洗脱→5.除杂质→ 6. 沉淀 → 7. 脱水 →8.干燥
问题出现在沉淀和脱水两个环节。在沉淀过程中,要求是将药液加入盐酸调PH值为7-7.5,然后 加入酒精 进行沉淀,加盖密封沉淀20小时。接下来是脱水的过程,把肝素钠浆过滤后 加入 95% 酒精内 浸泡20小时加盖密封,该过程须再重复一次,以确保肝素水分充分交换。肝素锂来源于肝素钠,是采用离子平衡交换法制成。
因为加工工艺中两个环节使用了酒精作为溶剂,成品中有溶剂残留在所难免,属于典型的“胎里带”。另外,除了有乙醇的残留还有甲醛、丙酮等残留。
三、对鉴定结果带来的影响
血液乙醇含量属于挥发性毒物鉴定,就该鉴定而言严格来说并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很多鉴定机构并不把该项目的鉴定作为主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过程要考量鉴定结果的精密度、准确度、可靠性等问题。
在作乙醇定量分析时的重要依据就是峰面积,如果检材中的抗凝剂是肝素,而肝素中本身就含有乙醇,这势必直接导致鉴定结果偏高。结合醉驾案的相关规定,当数值处于80mg/100ml或200mg/100mg两个临界值时,当事人将面临罪与非罪、是否有从重情节的两个不同结果。
四、肝素抗凝剂尚被正常使用的问题根源
首先,前述两个标准未对抗凝剂的使用作出任何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对抗凝剂的使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其次,实务中还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最后,根据国家规定,允许肝素中有乙醇残留,只要该数值在规定范围内。不排除有的鉴定机构可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出于不同目的考虑视而不见。
办理醉驾案两个最重要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使用什么抗凝剂也未作规定。
五、目前使用肝素的现状
目前使用肝素抗凝剂的地方没有进行详细统计。笔者在办的某地醉驾案件就发现血样使用的是肝素抗凝剂,目前该案尚未结案。这也是第一次发现,至于该地有多少单醉驾案件使用了肝素抗凝剂还不清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各地还在使用的办案单位可能还不在少数。
六、对辩护工作的警示
有的地方对待醉驾案件一定程度上本就存在证据偏见,认为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甚至于个别裁判者存在“他喝了酒那就得判,为什么不判?”的裁判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因为抗凝剂含乙醇导致血液乙醇含量增高,就是将当事人陷入了更加不利的境地。
辩护律师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如果发现血样中的抗凝剂使用了肝素,包括肝素钠或肝素锂,就应该大胆提出质疑,尽到辩护人的审查职责,提供相关依据给办案单位,本着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促使办案单位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其实,对于肝素抗凝剂的使用在相关教材中已有规定,它的用途是限定在快速生化试验,使用的标本是血浆而不是在全血。适用标本全血的抗凝剂是枸椽酸钠和EDTA。《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的区别。
法医学教材也明确指出,对于生物检材新鲜血液静脉采血后,加EDTA(即乙二胺四乙酸盐)抗凝。应该说该教材具一定权威性,办案单位应当参考适用,也已有案例将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作为定案依据,这应该引起辩护人的重视,根据案情调整辩护思路。
对于肝素抗凝剂,把它用到更合适的应该去的地方,让鉴定结果更准确更科学,以减少错误鉴定造成冤案的几率,为了让醉驾案的当事人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到了对抗凝剂重新审视的时候。
药品的残留溶剂基本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溶剂应避免使用。
该类溶剂是指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的有机溶剂。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对环境造成公害,在原料药、辅料以及制剂生产中应该避免使用。当根据文献或其他相关资料确定合成路线,涉及到第一类溶剂的使用时,建议重新设计不使用第一类溶剂的合成路线,或者进行替代研究。
如果工艺中不可避免的使用了第一类溶剂,则需要严格控制残留量,无论任何步骤使用,均需进行残留量检测。
第二类溶剂应限制使用
该类溶剂是指有非遗传毒性致癌(动物实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如神经毒性或致畸性)、或可能具有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有机溶剂。此类溶剂具有一定的毒性,但和第一类溶剂相比毒性较小,建议限制使用,以防止对病人潜在的不良影响。
第三类溶剂是GMP或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
该类溶剂属于低毒性溶剂,对人体或环境的危害较小,人体可接受的粗略浓度限度为0.5%,因此建议可仅对在终产品精制过程中使用的第三类溶剂进行残留量研究。
第四类溶剂是尚无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
这类溶剂在药物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但目前尚无足够的毒理学研究资料。建议药物研发者根据生产工艺和溶剂的特点,必要时进行残留量研究。
随着对这类溶剂毒理学等研究的逐步深入,将根据研究结果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归类。
第一类有机溶剂是指已知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这类溶剂。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第二类有机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用药10克计算的每日允许接触量如下:2-甲氧基乙醇(50ppm)、氯仿(60ppm)、1,1,2-三氯乙烯(80ppm)、1,2-二甲氧基乙烷(100ppm)、1,2,3,4-四氢化萘(100ppm)、2-乙氧基乙醇(160ppm)、环丁砜(160ppm)、嘧啶(200ppm)、甲酰胺(220ppm)、正己烷(290ppm)、氯苯(360ppm)、二氧杂环己烷(380ppm)、乙腈(410ppm)、二氯甲烷(600ppm)、乙烯基乙二醇(620ppm)、N,N-二甲基甲酰胺(880ppm)、甲苯(890ppm)、N,N-二甲基乙酰胺(1090ppm)、甲基环己烷(1180ppm)、1,2-二氯乙烯(1870ppm)、二甲苯(2170ppm)、甲醇(3000ppm)、环己烷(3880ppm)、N-甲基吡咯烷酮(4840ppm)、。第三类有机溶剂是指对人体低毒的溶剂。急性或短期研究显示,这些溶剂毒性较低,基因毒性研究结果呈阴性,但尚无这些溶剂的长期毒性或致癌性的数据。在无需论证的情况下,残留溶剂的量不高于0.5%是可接受的,但高于此值则须证明其合理性。这类溶剂包括:戊烷、甲酸、乙酸、乙醚、丙酮、苯甲醚、1-丙醇、2-丙醇、1-丁醇、2-丁醇、戊醇、乙醇、乙酸丁酯、三丁甲基乙醚、乙酸异丙酯、甲乙酮、二甲亚砜、异丙基苯、乙酸乙酯、甲酸乙酯、乙酸异丁酯、乙酸甲酯、3-甲基-1-丁醇、甲基异丁酮、2-甲基-1-丙醇、乙酸丙酯。除上述这三类溶剂外,在药物、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还常用其他溶剂,如1,1-二乙氧基丙烷、1,1-二甲氧基甲烷、2,2-二甲氧基丙烷、异辛烷、异丙醚、甲基异丙酮、甲基四氢呋喃、石油醚、三氯乙酸、三氟乙酸。这些溶剂尚无基于每日允许剂量的毒理学资料,如需在生产中使用这些溶剂,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溶剂名称 PDE值
(mg/天) 限度
(%) 溶剂名称 PDE值(mg/天) 限度(%) 第一类溶剂
(应避免使用) 第三类溶剂(GMP或
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 苯 0.02 0.0002 乙酸 50.0 0.5 四氯化碳 0.04 0.0004 丙酮 50.0 0.5 1,2-二氯乙烷 0.05 0.0005 甲氧基苯 50.0 0.5 1,1-二氯乙烯 0.08 0.0008 正丁醇 50.0 0.5 1,1,1-三氯乙烷 15.0 0.15 仲丁醇 50.0 0.5 第二类溶剂
(应该限制使用) 乙酸丁酯 50.0 0.5 乙腈 4.1 0.041 叔丁基甲基醚 50.0 0.5 氯苯 3.6 0.036 异丙基苯 50.0 0.5 氯仿 0.6 0.006 二甲亚砜 50.0 0.5 环己烷 38.8 0.388 乙醇 50.0 0.5 1,2-二氯乙烯 18.7 0.187 乙酸乙酯 50.0 0.5 二氯甲烷 6.0 0.06 乙醚 50.0 0.5 1,2-二甲氧基乙烷 1.0 0.01 甲酸乙酯 50.0 0.5 N,N-二甲氧基乙酰胺 10.9 0.109 甲酸 50.0 0.5 N,N-二甲氧基甲酰胺 8.8 0.088 正庚烷 50.0 0.5 1,4-二氧六环 3.8 0.038 乙酸异丁酯 50.0 0.5 2-乙氧基乙醇 1.6 0.016 乙酸异丙酯 50.0 0.5 乙二醇 6.2 0.062 乙酸甲酯 50.0 0.5 甲酰胺 2.2 0.022 3-甲基-1-丁醇 50.0 0.5 正己烷 2.9 0.029 丁酮 50.0 0.5 甲醇 30.0 0.3 甲基异丁基酮 50.0 0.5 2-甲氧基乙醇 0.5 0.005 异丁醇 50.0 0.5 甲基丁基酮 0.5 0.005 正戊烷 50.0 0.5 甲基环己烷 11.8 0.118 正戊醇 50.0 0.5 N-甲基吡咯烷酮 5.3 0.053 正丙醇 50.0 0.5 硝基甲烷 0.5 0.005 异丙醇 50.0 0.5 吡啶 2.0 0.02 乙酸丙酯 50.0 0.5 四氢噻吩 1.6 0.016 尚无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 四氢化萘 1.0 0.01 1,1-二乙氧基丙烷 四氢呋喃 7.2 0.072 1,1-二甲氧基甲烷 甲苯 8.9 0.089 2,2-二甲氧基丙烷 1,1,2-三氯乙烯 0.8 0.008 异辛烷 二甲苯① 21.7 0.217 异丙醚 甲基异丙基酮 甲基四氢呋喃 石油醚 三氯乙酸 三氟乙酸
对应)与
的对应关系而设计的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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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化学方法不怎么好弄
HOCH2CH2OH
与乙醇相似,主要能与无机或
反应生成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