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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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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14:01:29

中国饮用水国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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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的含羞草
2026-02-06 19:56:59

中国的饮用水的TDS标准是0,PH值城镇应在6.5至8.5之间,农村应在6.5至9.5之间。

TDS为总溶解固体,又称溶解性固体总量,它表明1升水中溶有多少毫克溶解性固体,TDS值越高,表示水中含有的溶解物越多,越不符合引用标准,TDS值标准是0到300之间,超过300那自来水水质污染严重。

饮用水基本生产流程

1.纯净水及矿物质水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2.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饮用水卫生要求

1.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感官性状良好;

4.应经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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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毛豆
怕孤单的大象
2026-02-06 19:56:59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单纯的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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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9:56:59

根据本次野外采样测试结果,全区地下水感官指标基本全部符合Ⅰ类水质标准,从结果分析来看,区内主要存在总硬度、总矿化度、氨氮、锰以及个别水样细菌总数超标现象。

2.4.4.1 总溶解固体(TDS)分布特征

研究区地下水中TDS总体小于1000mg/L,沿地下水流向矿化度由高向低变化,在水源地上游断面地下水TDS普遍较高,一般大于1000mg/L,水源地中心矿化度较低,介于500~1000mg/L之间,符合地下水水质Ⅲ类标准。沿排污沟南干沟,部分采样点矿化度高于1000mg/L,南干沟污水对地下水矿化度有一定影响。

本次采样对黄河水以及南干沟污水和企业废水进行采样测试,除夏进乳业排放污水超过Ⅲ类标准,属于Ⅳ类水以外,其他水样矿化度均低于1000mg/L。

2.4.4.2 三氮浓度分布特征

根据水质检测结果,本区氨氮含量是影响地下水水质的主要因子,多符合地下水水质Ⅲ类、Ⅳ类标准,沿南干沟两侧,沿不同采样剖面对氨氮浓度进行分析:

(1)剖面Ⅰ

剖面Ⅰ位于地下水一级、二级保护区上游,沿黄河至南干沟段,该区地下水总硬度与矿化度高于黄河水矿化度,以及南干沟污水和企业污水,但TDS含量均在1000mg/L左右,其中WZ-2点位于郝渠附近,矿化度及总硬度均较低,揭示了该区可能受郝渠水的补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条件较好。

黄河水氨氮含量较断面末端的南干沟中污水的含量显著偏低(图2.21),与WZ-1-2点地下水中氨氮含量相差不大;从地下水中氨氮含量分布可看出,靠近黄河区域WZ-1-2点地下水氨氮含量较高,说明该区地下水受黄河水补给,具有一定的水力联系,同一断面上其他各点氨氮含量变化不大。

图2.21 剖面Ⅰ取样点氨氮分布图

(2)剖面Ⅱ

剖面Ⅱ由西南向东北斜穿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是沿地下水流向布置的控制性断面,全部取地下水样。氨氮浓度沿流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由WZ-8点的0.025mg/L上升至WZ-22点的0.477mg/L,剖面Ⅱ上游氨氮均符合Ⅲ类以下标准,下游氨氮浓度均高于0.2mg/L,为Ⅳ类水;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普遍含量较低,亚硝酸盐在WZ-3点浓度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取样点离周围牲畜养殖点较近(图2.22)。

图2.22 剖面Ⅱ三氮及高锰酸盐指数沿程变化图

(3)剖面Ⅲ

剖面Ⅲ由西北向东南穿过水源地,总硬度、硫酸盐与矿化度含量也比较稳定,地下水中氨氮含量由西北向东南递增(图2.23),在由WZ-13点的0.07mg/L变化至WZ-4点的0.47mg/L,主要受工业废水影响较大。

图2.23 剖面Ⅲ取样点氨氮分布图

(4)剖面Ⅴ

剖面Ⅴ位于地下水二级保护区东边界,主要沿区内的排污沟布设,由南向北,贯穿整个研究区。地下水中氨氮的浓度为0.026~0.477mg/L,沿剖面起点至终点浓度增大一个数量级;南干沟地表水氨氮浓度由 WZ-11 点的 5.67mg/L 至终点排污口浓度达到58.9mg/L,浓度显著升高;该剖面地下水中氨氮含量沿程也显著增加,初步分析主要为南干沟污水氨氮含量影响地下水中氨氮浓度(图2.24)。

图2.24 剖面Ⅴ取样点氨氮分布图

2.4.4.3 金属离子分布特征

本次测试的金属离子主要有砷(As)、铍(Be)、镉(Cd)、铬(Cr)、铜(Cu)、铅(Pb)、镍(Ni)、汞(Hg)、铁(Fe)、锰(Mn)、锌(Zn)11种,其中铍、铅、汞、锌在地下水中均未检出;砷、镉、铬、铜、镍有微量检出,均低于地下水Ⅰ类标准下限;铁有个别检出,均符合Ⅲ类地下水水质标准;仅有锰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检出,其中以符合地下水Ⅰ类标准为主,在水源地中心以及上游黄河沿岸部分地区锰含量较高,基本属于Ⅳ类水。

本次检测的黄河水、工矿企业污水中金属离子铍、铅、汞均未检出;镉、铬、铜、镍有微量检出,均低于地下水Ⅰ类标准下限;锌在南干沟上游和夏进乳业排污水、奥丰皮草制品厂有检出,均符合地下水Ⅱ类标准;铁只在南干沟上游取样点及万胜生物污水有检出,其中在南干沟上游铁含量较高,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Ⅴ类,万盛生物检出符合Ⅱ类;锰在南干沟入口、出口及万盛生物都有检出,南干沟上游锰含量较低,属于Ⅰ类地下水,出口处含量达到Ⅳ类水标准;同时区内砷普遍检出,富荣化肥厂污水排放为Ⅱ类标准,其余均满足Ⅰ类标准。

2.4.4.4 总氰化物

地下水中未检出氰化物,南干沟污水中总氰化物含量基本都符合地表水环境Ⅱ类、Ⅲ类标准;在富荣化肥厂污水中检测总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从南干沟污水总氰化物沿程变化可看出,在SW-07点富荣化肥厂污水排放总氰化物浓度最高,沿南干沟流向浓度逐渐降低(图2.25)。

2.4.4.5 有机物分布特征

多环芳烃类:地下水中多环芳烃类有检出的主要为萘和荧蒽,分布在研究区上游断面以及南干沟入黄口附近,苯并(a)芘个别点有检出,水源地中心未检出多环芳烃类有机物(图2.26)。

图2.25 南干沟污水总氰化物沿程变化

图2.26 南干沟污水多环芳烃沿程变化

地表水及企业污水检测结果显示,企业污水中普遍检出多环芳烃类有机物萘、苯并(k)荧蒽、苯并(a)芘、苯并(g,h,i)芘,其中以富荣化肥厂和奥丰皮草检测出多环芳烃类有机物项目最多。南干沟中萘含量,上游含量最低,经过企业集中区,南干沟中萘浓度增加,在南干沟与清二沟混合下游处萘浓度达到最大,之后逐渐降低。

半挥发性有机物——苯酚类:地下水中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沿清二沟向南干沟汇流,清二沟取样点SW-05苯酚含量最高,和南干沟汇合后浓度逐渐降低,3-甲基苯酚浓度逐渐增大,2,4,6-三氯酚汇入南干沟后浓度逐渐减小(图2.27)。

单环芳香烃类(MAH):地下水中未检出苯、甲苯等有机物,沿南干沟流向,苯在富荣化肥厂排污口之后浓度明显增大,之后逐渐降低,甲苯含量在富荣化肥厂排污后浓度增加,之后沿程变化不大(图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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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19:56:59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

拼搏的火车
高贵的蓝天
2026-02-06 19:56:59
Drink natural water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饮用水卫生标准大幅提高 由原来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等项目。

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是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此次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新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

新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有机化合物指标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同时增加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和投诉。

根据试验验证,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据介绍,标准中的106项指标包括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常规指标是各地统一要求必须检定的项目。而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

从2008年起,3个部门将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