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属于什么行业
再生资源产业链涉及范围较广、产业链上各细分产业呈现分散化。从“回收-再生-再利用”的全产业链角度分析,再生资源行业的上游是废弃物产生、排放产业链的中游包括废物回收、再生和再利用三个环节行业下游主要则是再生产品或资源的消费、应用市场,包括塑料制品、电子家电和汽车等行业。本文将从产业链发展现状、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等多角度深入分析我国再生资源产业。
一、再生资源产业链概览
再生资源是指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随着再生资源市场的逐步放开,我国已形成了从产生源经固定收购点、流动收购点、拾荒者、资源加工企业等层层筛选、分类,最终到达利用企业的完整流程:
再生资源产业链涉及范围较广、产业链上各细分产业呈现分散化。从“回收-再生-再利用”的全产业链角度分析,再生资源行业的上游是废弃物产生、排放,这些废弃物产生于居民日常生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运转等
产业链的中游包括废物回收、再生和再利用三个环节,其中根据废品种类的不同,又可细分为废钢、废纸、废塑料、废电子、废有色金属、报废汽车等细分市场
同时产业中游还包括再生资源加工设备的提供商行业下游主要则是再生产品或资源的消费、应用市场,包括塑料制品、电子家电和汽车等行业。
二、产业上游:全国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长
再生资源行业的上游是废弃物的排放,从我国主要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来看,2016-2019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由2016年37.1亿吨上升为2019年44.1亿吨,上升18.7%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由2016年5219.5万吨,上升为2019年8126.0万吨,上升55.7%而生活垃圾清运量也从2016年的2.04亿吨上升至2019年的2.42亿吨。总体来看,全国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处置需求也不断扩大。
三、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
——回收量不断增长
首先,从回收环节来看,2011-2018年,全国主要再生资源(废钢铁、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汽车、废电器电子、废旧纺织品、废电池、废玻璃等)的回收量、回收价值都总体增长,2018年,全国主要再生资源的回收量为3.2亿吨,回收价值达8704.6亿元
此外,根据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
同时,根据资料的公开程度,前瞻整理了2019-2020年部分再生资源的回收情况,可以看出,与2018年相比,2019年废弃物的回收量都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说明行业的回收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利用率还有待提升
另从加工处置的角度来看,据生态环境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2019年,全国一般工业固废和工业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总体上升。2019年,全国一般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量为23.2亿吨,工业危废的综合利用处置量为0.75亿吨。
同时,从部分细分市场的利用情况来看,在废金属市场中,再生铜铝铅锌产量不断增长,2020年约为1450万吨在废弃电器电子市场,规范地拆解流程是其得以有效处置加工的前提,但目前的规范拆解率还有待提升
而在废旧轮胎市场,据人民日报报道的数据显示,2019-2020年我国废旧轮胎的利用率在60%左右,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四、再生资源竞争格局分析
——废钢市场的企业竞争力较强
在企业竞争格局方面,由于再生资源行业的业务范围广,行业的竞争者数量较多,但根据废弃物种类的不同,各个企业的重点业务有所不同。2020年12月末,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公布了《2019年中国再生资源行业50强榜单》,其中,TOP10企业的排名情况如下,废钢回收处利用市场的上榜企业较多:
——华东地区的竞争优势突出
在区域竞争格局方面,从2019年我国再生资源行业50强企业的注册地分布来看,华东地区的上榜企业数量最多,占比达46%,其中江苏省的竞争实力最强。
五、“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从政策角度分析未来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趋势,根据第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将是“十四五”期间的发展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更多行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再生资源循环属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2016年5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强调,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树立行业发展的新理念;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积极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探索提高组织化程度的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法。各地应该建立引导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约束机制、健全保障机制,促进行业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今后五年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道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基本国策。中共中央政治局不久前也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和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方案提出: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
当前,受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低影响,再生资源行业同样面临严重发展困境,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部分再生资源行业已退出该行业。去年以来,退出该行业的从业人员估计在200万人左右,垃圾减量及再生资源产品的回收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抖音里再生资源属于批发与零售行业大类中的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类目。
废旧物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可回收利用。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例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料等,甚至废旧家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复利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
现在工商登记对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已经没有明确规定,既没有字数要求,也没有类别限制。但一般来说,经营范围还是要表述的尽可能规范、易懂。不过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相关信息
可再生资源也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有条件存在的,人类都要加以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否则,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出现资源危机和能源危机。为了节约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资源,国家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开发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项目。
尤其是对那些储量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如钨、钼、锑、锡、钴、镍、钽、铌、铋、金、银、铂、钯、铑、稀土、铜、铝、铅、锌等废旧金属资源,开发一个再生资源项目,就等于开发一座同等金属量规模的矿山。
废旧物品回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与零售行业大类中的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类,行业代码5191。
废旧物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可回收利用。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例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料等,甚至废旧家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复利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
废旧也是一种资源,只是不被人们所关注,很长时间一直秉持着旧货即丢、废品即扔的传统思想。这样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而且这些“宝贝”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变废为宝的“生财之道”。
扩展资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废旧物资
百度百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废旧物品回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与零售行业大类中的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类。
废旧物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可回收利用。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例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料等,甚至废旧家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复利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
现在工商登记对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写已经没有明确规定,既没有字数要求,也没有类别限制。但一般来说,经营范围还是要表述的尽可能规范、易懂。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这里可以查到比较规范的语言表述。
公司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越适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为佳,填写前请考虑清楚以下五点内容:
经营范围决定公司税种和税率
经营并不是越多越好。
经营范围可以明确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
经营范围不仅要考虑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还要考虑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经营活动和通用的一些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决定是否需要前置许可批文。
网上经常会列举各行业常见的经营范围,这类帖子看看参考下就可以了,别全抄啊,即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的侧重点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在城市化进程中,垃圾作为城市代谢的产物曾经是城市发展的负担,世界上许多城市均有过垃圾围城的局面。而如今,垃圾被认为是最具开发潜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矿藏”,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既是对垃圾认识的深入和深化,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起步晚,但通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垃圾处理产业初具规模,垃圾处理市场容量有了显著增加,市场渗透率迅速提高,进入环卫行业的企业数量也在迅猛增加。现在中国的垃圾处理市场已经从导入期进入到成长期,并正向成熟期迈进。
民生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总和。民生是政府的核心工作,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
1、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就是要让群众能够享受较高质量的生活,要为群众提供食品、教育、卫生、交通、娱乐等等生活内容的保障工作。
2、保障群众就业发展。就业是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的重大问题。民生就要为每个人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学习成才机会,提供发展成功的机会。有了就业,才能创造财富,其他民生才有资金来源。
3、保障底线民生。民生工作要让每个人都能生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要重点关注生活困难人员的生活,充分发挥底线民生的兜底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提供失业保险、大病救济、社会福利、抢险救灾等等必需的保障。
之所以叫再生资源就是因为把废弃不用的物品收回去统一处理后再加工成新的产品,所以才叫再生资源,这个行业内容繁多,废旧铜铝,废旧钢铁,废旧塑料等等!都属于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