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的职业禁忌症是什么意思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正确的名词为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症为错误的写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如果查出甲苯二甲苯职业禁忌症的话,不适合原来的工作岗位,调岗是合理的,不调岗可能对你身体产生危害的。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子:
☆苯主要损害血液系统,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严重者还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接苯标准参考值的人就不宜从事有苯系物作业。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接触粉尘时,就容易导致原有肺部疾病加重,吸入的粉尘也难以排出,容易罹患尘肺病,所以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
☆铅可通过抑制血红蛋白合成过程中的一些巯基酶导致贫血,故各类型贫血病患者不宜从事铅作业。
二、常见的职业禁忌证有哪些?
1、粉尘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2)中度以上传导性听力损失
(3)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
(4)噪声易感者
(5)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6)器质性心脏病
3、高温
(1)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5)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4、苯、甲苯、二甲苯
(1)血常规异常者:
①白细胞计数<4.5×109/L
②血小板<8×1010/L
③红细胞计数(男)<4×1012/L,(女)<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120g/L,(女)<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凝血障碍疾病等
(3)脾功能亢进
一、一般情况下,职工患噪声聋,不知道体检内容,往往会对体检结果不利,那么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在岗或离岗前应进行一下噪声聋体检或职业病鉴定:
7.1噪声
英文:noise
7.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7.1.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脓、耳痛、耳鸣、耳聋、眩晕,以及头晕、头痛、多梦、
记忆力减退、睡眠差、心悸、胸闷、胸前区疼痛、多汗、乏力等症状;同时也要询问可能影响
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
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中毒史(如
酒精、烟草、一氧化碳等中毒)、感染史(如中耳炎、流脑、腮腺炎、流感、耳带状疱疹、伤
寒、猩红热、艾滋病、疟疾、麻疹、风疹、水痘、梅毒等疾病史)、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
中有无耳聋等病史)等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注意甲状腺和心血管系统的检查
b.耳科检查 主要是粗听力、外耳和鼓膜的检查,如是否因听力原因影响交谈,双侧耳廓有无畸形,外耳道有无畸形、狭窄、闭锁、阻塞,鼓膜有无穿孔、肥厚、钙化,内陷、粘连、溢液等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b.选检项目 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见gbz49)
(2)职业禁忌证 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7.1.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和噪声接触史等
(2)体格检查 同上岗前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
b.选检项目 血常规、 尿常规、 声导抗 (鼓室导抗图, 500hz、 1000hz同侧和对侧镫骨肌反射阈) 、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或瞬态诱发耳声发射)
7.1.2.3健康检查周期 1年
7.1.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3.1目标疾病 职业性听力损伤
7.1.3.2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
两个不同的概念。
1、职业禁忌证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状态。
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①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②诱发潜在疾病。③影响子代健康。④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
举例:
如血液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禁忌症,肺结核是接触硅尘作业的禁忌症,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2、与职业病的概念相对应,即有患病现象,有可能是职业病,但是没有经过正规医疗机构的检查,无法确定的情况。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当尽快在有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职业禁忌症可以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扩展资料:
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禁忌症
一、属于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二十九) 甲苯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二、GBZ16-2002《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甲苯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并可引起心、肾、肝、肺损害。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甲苯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完全恢复。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乏力等症状加重,并有恶心、呕吐、胸闷、呛咳等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嗜睡状态b)意识模糊c)朦胧状态。
5.2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昏迷b)重度中毒性肝病c)重度中毒性肾病d)重度中毒性心脏病。
三、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5.19.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9.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
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
(3)脾功能亢进
5.19.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 溶血试验、肝脾B超
5.19.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9.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a.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68)
b.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94)
(2)职业禁忌证 脾功能亢进
5.19.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溶血试验
5.19.2.3复查 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1~2周复查1次,连续3次
5.19.2.4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
(2)劳动者接触苯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
5.19.3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19.3.1目标疾病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68)/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见GBZ16)
5.19.3.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症状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 常规检查及小脑功能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血苯
5.19.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9.4.1目标疾病
(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5.19.4.2检查项目 同在岗期间
四、职业病体检和鉴定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一、体检项目如下:
5.19.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9.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
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
(3)脾功能亢进
5.19.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 溶血试验、肝脾B超
5.19.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9.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a.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68)
b.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94)
(2)职业禁忌证 脾功能亢进
5.19.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溶血试验
5.19.2.3复查 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1~2周复查1次,连续3次
5.19.2.4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
(2)劳动者接触苯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
5.19.3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19.3.1目标疾病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68)/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见GBZ16)
5.19.3.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症状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 常规检查及小脑功能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血苯
5.19.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9.4.1目标疾病
(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5.19.4.2检查项目 同在岗期间
二、体检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