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面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电站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地面电站指与公共电网相连接且共同承担供电任务的太阳能光伏电站。
屋顶分布式光伏推进力度超出预期。
近日,一则署名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截图在网络上流传,引起业内广泛关注。24日上午,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确有此通知。
《通知》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项目申报试点县(市、区)的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告诉第一财经,上述文件对于促进全国分布式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这需要大规模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从开发方式上看,一种是能源集中式开发,远距离通过特高压输送,特点是规模大、效率高、经济性好。另一种就是分布式开发,利用屋顶资源等实现就地消纳,特点是因地取能、靠近负荷中心、分散灵活。
发展进入“平台期”
为什么要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通知》指出,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巨大。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有利于削减电力尖峰负荷,有利于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有利于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措施。
国网上海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先进能源研究中心主任吴鸣认为,四个“有利于”为大面积推广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了战略依据,可以预见这一行业将长期、稳定发展。
“目前,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平台期’。‘十三五’期间,条件好的屋顶大多都装上了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迅速。剩下的是经济性不足、稳定性不足、环境条件不足的屋顶,叠加光伏补贴退坡和物料价格上涨的双重因素,怎么把这一部分屋顶资源调动起来,应该是这项政策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吴鸣说。
具体而言,除了上述的量化要求,对于申报试点地区的条件,《通知》提出了五项要求:首先,具备丰富的屋顶资源,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其次,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有整合各方面资源、以整县方式开发建设的条件第三,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特别是日间电力负荷较大,有利于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保障电力供应中的积极作用第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曾鸣认为,对党政机关建筑屋顶规定的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较高,这有利于推进以当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统一布局,统筹考虑过去发展不协同的因素,产生规模效应,让各类用户、各种能源、各网络结构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通知》还明确,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同时鼓励地方创新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各类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试点县(市、区)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五省已发通知推进试点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5月以来,至少有福建、山东、广东、陕西、江西五省相继发布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5月20日,福建省发改委率先发布《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县集中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所辖县(市、区)为试点地区,结合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光伏惠民等工作,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乡镇、城市住宅集中安装建设启用光伏。
6月3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报送整县(市)推进户用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市原则上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县(市),提出整县(市)试点方案,充分利用农村屋顶、园区屋顶等资源条件开展试点。
此外,6月7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就《关于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提出“十四五”期间山东将规划20GW(吉瓦)(风)光储一体化基地、10GW省外来电可再生能源配套电源基地、10GW乡村分布式光伏、5GW城镇分布式光伏,以及10GW海上风电、500MW(兆瓦)生物质发电,总规模约55.5GW。
业内人士认为,各省近期接连下发文件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一方面与“双碳”目标下的节能减排要求密切相关,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的重点领域另一方面,屋顶分布式光伏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探索规模化开发路径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必答题。
2021年一季度全国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显示,我国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252万千瓦,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281万千瓦。这是自2018年上半年后,分布式光伏增量的第二次“反超”。
国家电网公司5月发布的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也特别提到“要支持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发展,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免费服务,加强配电网互联互通和智能控制,发挥微电网就地消纳分布式电源、集成优化供需资源作用”。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四个服务”要求,促进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完善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制定本意见。
2、本意见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基础上,明确分布式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的职责分工、流程衔接和工作要求。
3、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为落实国家能源局要求, 全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市场,国网营销部决定组织各单位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工作。
通知要求, 各省公司 要抓紧与省能源局(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对接; 各省公司 要配合做好屋顶资源排查,聚焦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村委会、工商业厂房等; 各省公司 要向政府提出适合各地区屋顶光伏资源开发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项目的收益水平; 国网综能服务集团、南瑞集团、国网能源院 要结合近期开展的光伏资源调研、光伏项目开发解决方案等研究成果,配合各省公司做好资源排查; 国网综能服务集团 要根据资源排查结果,提前落实后续项目投资资金。
光伏发电是一种清洁能源,利用太阳能发电有利于节省不可再生资源;光伏发电系统是利用太阳能电池直接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现在大多的光伏电站都是户用的,主要就是利用农村自建房的屋顶,安装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将光能转化为电能,要么自己发电自己用,要么就是发电卖给国家赚取收益。另外多说几句,光伏主要有以下优点:
1、没有资源枯竭的危险;
2、发电过程安全可靠,危险性很低;发电无噪音、无污染、无公害;
3、发电场地不受资源分布的地域限制,只要晒得到太阳的地方都可以。同时在一些没有电或者是地形复杂的地区,也可以利用房屋建筑的屋顶进行发电;
4、不需要铺设输电线路就可以就地发电供电;
5、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和物料相对要少。
6、收益高,发电自用,省去了电费,多余的并网上电卖给国家,获得额外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光伏最重要的用途就是,光伏能带来收益(举例如下图),而且光伏扶贫成为了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实施的“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也是利用光伏发电来帮助贫困人口脱离贫困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之一呢。
光伏电站建好是这个样子的,如下图:
碳银光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验收要求
一、支架安装的验收
1.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2.支架倾斜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及水平度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4.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
1.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应完好无损,无划伤及隐裂现象。
2.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齐、美观。
3.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不大于±1°。
4.相邻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2mm,同组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5mm。
5.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光伏组件进行串连接后应对光伏组串的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进行测试。
三、逆变器设备安装的验收
1.汇流箱标识应齐全,箱体与支架连接应牢固。
2.逆变器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和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3.逆变器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性。
4.逆变器的交流侧接口处应牢固可靠。
5.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6.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规范验收》的有关规定。
四、电缆安装的验收
1.直流电缆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示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直流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3.直流电缆线路所有接地的接点与接地极应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电站监控系统安装的验收
1.布防线缆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绑扎后的线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2.信号传输线的信号传输方式与传输距离应匹配,信号传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3.信号传输线和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可靠接地。
4.环境检测仪的安装位置需要视野开阔,且一年当中日出和日没方位不能有大于5度的遮挡物。
5.通信系统应满足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六、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
1.光伏发电站防雷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2.地面光伏系统的金属支架应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光伏组件应将边框可靠接地。
3.汇流箱及逆变器等电器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导通良好,金属盘门应用裸铜软导线与金属构架或接地排可靠接地。
4.光伏发电站的各接地点接地电阻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通常小于4Ω)。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
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自发自用和余电上网部分,都可以获得0.4-0.6元/度的补贴。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