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硫酸复仇案”:儿子遇害一分没赔,母亲用硫酸泼仇家女,后来怎样?
人生在世,难免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尤其是面对纠纷时,若己方占理,那也不要得理不饶人,给对方一个台阶,没准还能成为朋友。如果己方没理,那更不要恃强凌弱,将对方逼入绝境。
以宽待人,是一种人生智慧,既利人更利己,绝不是说说而已,需要从点点滴滴做起。如果平时对人刻薄,乃至处处欺负人,那必将埋下祸患。
北京房山区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刚中专毕业,前途美好的姑娘,却遭人泼硫酸,一辈子就这样毁了。
泼硫酸者是一位妇女,只因她深恨这位姑娘的父母,最终将硫酸泼向仇家女儿进行报复。这起悲剧到底是如何发生的?两家之间又有着怎样的仇恨?
泼硫酸的妇女名叫韩浪,是重庆人,35岁。1995年时,韩浪和一个大15岁的男人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为亮亮。
虽然有了儿子,但夫妻俩年龄差距过大,成天吵架甚至动手,最终两人在2001年离婚。韩浪身心俱疲之下,决心开始新生活,她独身带着两岁儿子来到了北京。
北漂时,韩浪既要打工挣钱,又要照顾儿子,可想而知有多艰难。她只能在房山区农村租民房,勉强度日。
在这期间村里的一个残疾男人李大君,对母子十分照顾,让韩浪感到了些许的温暖,最终二人过起了同居生活。日子虽然依然艰难,但一家三口充满着欢声笑语,韩浪已经倍感满足了。
然而这一切在2005年4月24日改变了,那天下午6岁的亮亮出门玩耍,到了晚上依然没有回来。韩浪和李大君找了半天,也是一无所获。
第二天,天还没亮,韩浪就又出门找孩子了。她始终有着一股不祥的预感,可是又期盼着儿子突然出现。到了中午时,噩耗还是传来了。
一位村民告诉韩浪,村西边的井里有个孩子。当韩浪到了井边,发现那个孩子倒立在井中,虽然看不清脸,但她确信那就是儿子亮亮。
等到把人弄出来,亮亮早就没有了气息,他的脖子处有明显的勒痕。没过几天警方就破案了,杀人者是同村13岁少年强强(化名)。
那天两个孩子一起玩时,发生了冲突,强强将亮亮活活掐死了。最终强强因是未成年人,被判处收容教育三年。
活泼可爱又懂事的儿子,是韩浪的精神支柱。可是现在这根柱子没了,韩浪的精神世界也崩溃了。
她不甘心儿子就这样走了,于是起诉了张平均和李雪娟(杀人凶手的父母)。最终法院判处张平均夫妇,赔偿15万元(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亮亮遇害后,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韩浪本想尽快将儿子安葬,可是她和李大君哪有那么多钱。本来两人靠着打零工度日,儿子死后伤心过度,有好久没有干活,手里已经没几个钱了。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韩浪曾去张平均家,试图要点丧葬费。可是张平均却一口拒绝道:我哪有钱给你,儿子被关了,我根本没心思挣钱,再说了法院不是还没判决吗?
韩浪连着去了几次,非但没有要到钱,还备受张平均夫妇奚落,心中的屈辱可想而知。她只能去太平间,抱着儿子冰冷的尸体痛哭。
可是生活总要继续下去,最终韩浪和李大君借遍亲友,终于凑够了停尸费和丧葬费,将儿子安葬了。2006年1月,法院也终于判决了,张平均夫妇赔偿15万元。
可是有了判决书,张平均却依然不给钱,直接说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韩浪眼见判决书快成了空文,于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面对法官,张平均又装可怜说道:“大女儿正在上学,二女儿又多病,家里真没钱了,还是再宽限一段时间吧”。
可是张平均家光汽车就有两辆,等法院的人上门查看时,家里却只剩一台黑白电视机了,张平均摆明要做“老赖”。
儿子遇害,却得不到一分钱赔偿,那儿子岂不是白死了?韩浪天天以泪洗面,对于张平均夫妇的恨意也越来越大。
李大君眼见女友如此悲伤,干脆偷偷找到张平均家,质问道:我儿子不能白死了,怎么能一分钱赔偿金不给,你们也太欺负人了。
张平均奚落道:“谁是你儿子,你俩连个结婚证都没有,你顶多算个野汉子,还真把自己当爸爸了”。
两人争吵不断升级,最终扭打在一起,李大君身有残疾,根本不是张平均的对手,最终他被狠狠打了一顿。
李大君索要赔偿未果,反而遭遇殴打,韩浪得知后,既心疼男友,又气愤张平均太欺负人。
慢慢的韩浪对儿子的爱,转化成了对张平均的恨。而张平均则到处宣扬:“不赔又怎样,我儿子三年后就回来了。”
如此卑劣的话,更加刺痛了韩浪的心,她决定报复张平均夫妇,让他们也尝一尝痛苦的滋味。
韩浪知道张平均大女儿刚中专毕业,找到了好工作,张平均到处和人炫耀吹嘘。韩浪心想;“既然大女儿是他的骄傲,我就让他再也骄傲不起来”。
2006年5月,韩浪买了5斤硫酸,一直等待着复仇的机会。在此期间,她也曾动摇过,深知自己一旦泼出去了,必将入狱甚至被枪毙。如此拼命,真的值得吗?
可是张平均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不在刺激着韩浪敏感的神经,她觉得自己再不做点什么,就要被气死了。
最终韩浪抱着必死的信念,写了两封遗书,一封给男友,一封给母亲,就踏上了“复仇之路”。
2006年11月25日,韩浪和张平均大女儿坐在了同一辆公交车上。那天她穿着一件红衣服,手里抱着一个白瓷盆,并没有引起他人注意。
当公交车行驶到岳各庄村站时,停了下来不断有人上车。这时韩浪站了起来,打开白瓷盆,将里面的硫酸泼向了张平均的大女儿。
可怜的姑娘顿时发出惨叫,与此同时姑娘周围也有人沾到了硫酸,受到不同的伤害。有个人站出来大声质问韩浪:你泼的什么?韩浪回答道:“硫酸”。
一时之间,车上炸了锅,乘客们既惊慌又愤怒,将韩浪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最终张平均大女儿头部、胳膊、腿部、躯干都被硫酸灼伤,受害面积高达15%,还有三位乘客面部、胳膊也受到严重伤害。
经过审理,韩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张平均大女儿36万,其余三位乘客12万元。张平均在庭审现场,表示不服,要求严惩韩浪。
他对韩浪说道:“你害我女儿干什么,来害我啊,你还有人性吗?”韩浪回应道:“我就是要让你天天看着女儿,难受一辈子,你要记住,你女儿是被你害得”。
可是在接受采访时,韩浪却一再说对不起,孩子是无辜的,伤害到张平均大女儿她很内疚。
当时韩浪已经怀孕三个月了,按照规定可以暂时不用坐牢,可是为了表达歉意,她做了手术,选择坐牢,以期待能稍微弥补下受害者伤痛。
张平均女儿被毁容后,自此不再出门,甚至闹过自杀。一个前途美好的姑娘,就这样被毁了,谁之过?如果张平均夫妇能赔一些钱,哪怕说一句“对不起”,是不是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可是即使女儿被泼硫酸后,张平均妻子李雪娟依然坚持自己没错:“她儿子死了,我儿子也被关起来了,前程完了,已经受到了惩罚,凭什么我们还要道歉和赔偿,根本没道理。”
这两起案件中,受害者都是无辜的。韩浪是受害者,也是害人者,她绝不应该伤害无辜之人。
而张平均夫妇也是受害者,但他们嚣张跋扈的态度,拒不赔偿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女儿毁容,余生将在内疚中度过。
所以遇到事情时,不要处处争强好胜,更不要欺负人。即使再老实、弱弱的人,一旦被逼急了,什么事都能做出来,到时候再后悔,那就来不及了。北京“硫酸复仇案”,值得每个人深思。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
泼硫酸最低都会造成当事人毁容,毁容属于重度残疾,所以量刑起点也比较高,如果情况已经非常的严重,对别人泼硫酸的做法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泼硫酸的犯罪分子具体会被会判多少年,主要看硫酸被泼在哪个部位,被害人的损伤的程度。泼硫酸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别人的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分子要一般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泼硫酸致人重伤的,那会被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泼硫酸,要看被害人损伤的程度;泼硫酸,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霞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认罪悔罪等,要求对杨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泄愤报复,经蓄意谋划,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残害无辜的妇女、儿童,致两名被害人被浓硫酸烧灼而毁容,并伤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中徐丽君双目失明,均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犯罪后虽能自首,但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两人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l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于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对其姘夫徐××泄愤报复,竟蓄意谋划,采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对无辜的徐妻顾夏萍及其8岁的女儿徐丽君毁容并伤害身体,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杨的罪行特别严重,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的目的。(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l)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杨玉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女孩高考前天被堂弟泼硫酸致二级残疾,堂弟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畸形的爱,和从小对母爱的渴望。
一、寄宿亲戚家,堂弟会错意
这个事件是几年前的事情,女孩家乡遭受地震影响,她不得不寄宿到远在山西的三叔家。三叔家境况很不好,三婶患有重度精神病,堂姐患有白血病,堂弟性格内向寡言少语。
全家所有的开支全部由三叔一人支撑,全家勉强够温饱。女孩心地善良看见这个少说话的堂弟感到可怜,她便尽起姐姐的责任帮助堂弟学习。比如不准堂弟出门打游戏,帮助他辅导功课,在生活中尽到一个姐姐的责任。
堂弟从小缺少家人的关心,她的温暖感化了叛逆的堂弟,而堂弟却对这个堂姐心生了爱意。高考将至女孩每天忙着学习,便与堂弟疏远了些。堂弟怕失去女孩就对女孩表达了心意,女孩对堂弟只有姐弟情,便拒绝了堂弟。
女孩还劝堂弟好好学习,将来考个好大学。女孩的好意并没有传达到堂弟的心里,自卑的堂弟开始了报复计划。他先将与女孩关系好的男生伤害,还好只是轻伤并未要命。
二、男孩终极报复,女孩纯真的善良
女孩要参加高考于是回到了四川老家,可就在高考的前夕女孩发生了不测。堂弟杀人未遂后乘车去了四川,在女孩必经的路上拿着一瓶硫酸就朝女孩泼去。
女孩疼得大声痛哭起来,堂弟见状立马逃离现场。女孩被送医救治,她失去了当年高考的资格,也失去了容貌和青春。随后在警方的调查下,堂弟被逮捕。
女孩的救治费用前后花了十多万,可当女孩面对堂弟的问题时依然保持着善良。她说堂弟家太困难了,希望警方能找人帮助堂弟进行心理疏导,让他好好反省。
女孩付出的不仅是机会还有未来,当面对堂弟的伤害时她依然保持着善良和宽容,这种心态让人感动。最终堂弟因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希望他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综上所述
堂弟之所以对女孩泼硫酸报复,是因为他从小没有得到过家人的关爱,女孩的出现让他体会到家的温暖,错把这种感情误以为是爱意,当女孩拒绝他的表白后内心脆弱的他选择了报复。
北京的这个母亲,名字叫做韩浪,其实韩浪跟被泼硫酸的女孩,名字叫张萌的女孩,是没有什么仇恨的,韩浪真正的仇恨是跟张萌的家人,韩浪跟张萌的弟弟,也就是张强有仇恨,跟张萌的父母有仇恨,所以韩浪气不过,才决定对张萌实施了报复,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事情是这样的,很久以前,韩浪跟张萌的父母是邻居,韩浪那个时候有一个儿子,叫做亮亮,有一天,亮亮回家后,发生自己的父母不在家,然后就找到邻居家的张强一起玩耍,那个时候,两个人都是小孩子,然后张强稍微比亮亮要大一点,可能因为一点小事情,两个小孩子发生了争吵,然后亮亮被张强,用手掐住了脖子。
小孩子之间,进行打闹是比较正常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轻重,但是,那次,因为张强非常的用力,导致了亮亮窒息去世了,然后在这个时候,张强非常的害怕,于是就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张强的父母为了逃避责任,还故意将亮亮的尸体扔到了一口井里面,后来经过警察的调查,还有就是法院的判定,张强被判了3年的牢狱,并且张强家还赔偿了韩浪家一部分钱。
虽然韩浪得到了一部分的赔偿,但是自己的儿子,永远也回不来了,对于一个母亲而言,是非常痛苦的,并且韩浪也没有感觉到张强家有一丝丝的愧疚,也没有收到张强家的任何一句道歉的话,所以韩浪就非常的伤心,也是非常的难过的,于是仇恨就这样结下了。
后来,有一次,在公交车上面,韩浪手中有硫酸,看到了张强的姐姐,也就是张萌,然后韩浪的仇恨,再一次被点燃了,然后就将硫酸泼给了张萌,张萌的脸部被烧毁,张萌非常的年轻,就这样,一个花一样年纪的少女,就被毁容了。韩浪的做法,是非常不正确的,也是非常不理智的,我们应该深思一下,应该杜绝这样的事情发生。
泼硫酸会判几年要看泼在什么部位,还要看被害人损伤的程度,泼硫酸,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赔偿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扩展资料:
一、被判刑后减轻刑罚的条件: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中止犯。
5、从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二、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三、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有的人认为吃亏是福,哪有牙齿和舌头从来不打架的,他们愿意谦让三分。
但也有锱铢必较、有仇必报、占便宜没够吃亏难受的人。
其实无论是哪种都是生活的一种方式只要不伤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怎样生活都是合理的生活方式。
如人饮水,性格不同生活方式自然也会不一样,但是不管怎样,都不能伤及他人。
泼硫酸
事情发生在2006年11月25日的上午,在一辆开往北京房山的大巴上并排坐着两个人,一位年龄稍大的女子和一位年轻的女孩子。
大巴在公路上飞驰着,驶过了几个公交站点,慢慢的乘客们都下了车。
在9点钟左右,车辆驶过了岳庄站,乘客也越来越少,这名女子悄然地站起身来,看向年轻的女孩子,突然打开了一个白色的瓶子,将其中的液体泼向年轻女孩。
年轻女子即刻捂住了自己的脸颊,发出令人惊恐的惨叫,随着惨叫声的愈演愈烈,有一股刺鼻的气息弥漫在整个车厢的空气中,随之而来的恐慌在不经意间燃起了恐慌。
没过很久这位女子下了车,武警人员将其拦下,问其液体是什么,这个女子极为淡定的说:是硫酸。
在这淡定的话语声落下的时刻,再也按耐不住的平静,此时的大巴车上的人,瞬间炸窝了,恐慌、惊悚、恐惧、八卦瞬间涌上心头,这名女子被制服了。
故事的开始,是最初的开始
泼硫酸的女子名叫沈浪,是一个重庆人,后来来到北京生活。
在1995年的时候,沈浪与一名比自己大一轮多的男子结婚,不久后,他们迎来了属于他们爱情的结晶——亮亮。
由于丈夫长年的赌博,两人关系十分僵硬,即使是有了亮亮,也没有因此缓和太多的关系。时间久了两人也不欢而散,分开了。
不欢而散,带着孩子孤身漂泊
沈浪独自一人带着孩子,为了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沈浪只能带着孩子外出打工,一个单亲的年轻妈妈,没钱没地位,孤身一人带着孩子在外漂泊,谈何容易?
风餐露宿,几经辗转,最终她带着亮亮在房山的一个小村子里定居,在这里她认识了对她关怀备至的丈夫李大君。
因为对亮亮的关心、爱护,让沈浪一下子又找到了爱情的滋味,没多久他们便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幸福。
噩梦的开始
本以为这种和睦的生活可以长长久久,好景不长,一个噩耗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这一天,沈浪在家里忙家务,亮亮在村子里玩,可是直到很晚也不见儿子回来,四处寻找可怎么也不见孩子的踪迹。
这是她的右眼皮止不住地跳,好像不好的事情即将发生。第二天,有人去沈浪家告诉她,好像有一个孩子掉到了一个井里。
她想都没想直奔井边,只见一口井边有许多的碎石,之前还被一个大石板盖着,一个孩子倒立在里面,这个孩子就是亮亮。
很快,在警察的调查下,事情原委水落石出。
嫌疑人是同村的孩子强强,两人在玩的时候起的争执,强强才对亮亮产生了这种不良想法。
最后
房山区法院虽然对此案作出相应的判决,但是强强的父母迟迟没有实行,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强强的父母躲了起来。
无奈之下,为了给儿子报仇的沈浪才想出这种办法为儿子报仇,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回还把自己搭了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