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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阳市中华桥到安姚路口多少公里

高挑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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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 00:37:31

从安阳市中华桥到安姚路口多少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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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07:47

驾车路线:全程约17.0公里

起点:中华桥

1.从起点向正北方向出发,沿中华路行驶360米,调头进入中华路

2.沿中华路行驶3.6公里,右转进入文峰大道

3.沿文峰大道行驶2.3公里,过右侧的国美电器(文峰旺角店)约12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文峰北街

4.沿文峰北街行驶1.2公里,过右侧的德克士(安阳文峰店)约18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文峰大道

5.沿文峰大道行驶6.2公里,朝华祥路/文明大道方向,左转进入京深线

6.沿京深线行驶910米,右转进入文明大道

7.沿文明大道行驶640米,左转进入建设路

8.沿建设路行驶1.4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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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07:47

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法律实务要点

201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首席法官格洛丽亚·伯恩斯(Gloria M. Burns)签署命令,批准了正在中国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代表向美国法院提交的一份申请,承认这项中国破产重整程序(下称“尖山光电案”)获得在美国的域外破产效力,并立即给予相应的破产救济。

该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作为美国法院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首例,必将为其它有破产重整需求的中国企业寻求将其在美资产和债权纳入在华发起的破产程序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也为中国法院未来依照互惠原则承认美国破产程序在华的效力带来重要启示并提供了可能。

1 案情简介

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尖山公司”)系海宁市重点光伏企业,由十一家法人企业及十五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6亿余元人民币。浙江省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合称“债务人”)享有到期金融债权本金1.1亿余元人民币,一直未被清偿。

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债务人存在巨额金融债务,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光电行业趋势向好的情况下对其破产重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更可避免海宁市发生金融动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债务人公司在整个光伏产业陷入低谷时出现严重亏损,现已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债务人经营陷入困境。但是该产业目前已逐步步出低谷,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进行扶持,光伏产业即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故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让债务人重生,是可行和必要的。从债权人角度而言,破产清算可能使债务人资产出现大幅贬值,对债权人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尖山公司清算组担任债务人的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并规定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九项职责。本案先后共有119家债权人申报了33.2亿余元人民币的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3亿余元人民币。

2014年6月30日,该院出具《决定书》,表示注意到债务人“在美国拥有大量破产财产”(笔者注:据悉价值大约为1.5亿元人民币,主要是位于新泽西州某仓库中的太阳能电池板),依据管理人申请,对管理职责范围补充决定如下:“管理人有权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1篇(即“破产法”)第15章之规定,向美国司法机构寻求相关司法救济,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步骤履行其职务。”从而明确授权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寻求美国破产救济。

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任命了一位“指定受权人(Authorized Designee)”,授权其“签署并向美国相关法院递交所有申请书、宣告书及其他任何动议…代表债务人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之代理律师…并有权采取一切破产管理人或其指定受权人认为与启动该等法律程序相关的必要、合理行动,以管理、追回一切属于债务人之资产、权益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启动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程序。”

2014年7月16日,该指定受权人聘请的美国律师,向位于新泽西州的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提交了《承认外国主要程序和提供救济和帮助》的申请动议书。该动议对申请符合美国破产法对域外破产程序的承认条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该中国破产案构成美国破产法定义的“外国主要程序”;来自中国的“指定受权人”是符合美国破产法定义的“外国代表”;且本案具备来自中国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全套证明文件。

2 美国法院的判决

首席法官伯恩斯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8月5日、7日和8日举行多次听证,并最终于2014年8月12日签署命令,批准了此项申请:

1. 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第1517(a)(1)-(3)条,及第1517(b)(1)条,确认中国破产程序符合美国法定义下的“外国主要程序”的各项条件;

2. 命令立即提供相应的美国司法救济:“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第362条,第1519(a)(1)条,和第1521(a)条,所有的自然人债权人和企业债权人,从现在起,被禁止(stayed, without limitation)推进执行一切针对债务人的、或债务人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财产(包括被主张但待确认的财产)的判决或执行令(writ of execution);并被禁止从事任何占有、控制、移转、处分、或设限于债务人在美财产的行为;或未经本庭允许,进行任何针对债务人及其资产的其它行为…。任何正在进行中的移转、设限、处分债务人在美资产及其相关收益(含所有被主张但待确认的财产)均暂停实施,直至法院签发相关指令。”

3 对美国法院判决和美国破产法典的解读

跨境破产是经济全球化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与法律现象。资产散布于多国的债务人(通常是大型跨国公司)一旦成为破产程序的对象,往往亟需各国破产法院进行跨国界合作,弥合彼此破产法律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互相承认破产程序,从而增加挽救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的可能性,公平有效地推进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分散在各国的资产被隐匿或挥霍,维护分布在各国的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及其雇员的利益。

以中国为例,中国企业不断加大迈向世界的步伐,或直接对欧美发达国家投资,或通过国际贸易向这些国家输出大量商品。当这些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时,相关中国程序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西方国家法院的有效承认,直接关系到其放置在被投资国或贸易国的资产能否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例如2013年无锡尚德破产案在中国境内进行期间,其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尚德电力被美国债权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美国强制破产,同一时期尚德电力在意大利的47座电站也先后被意大利法院查封。凡此种种,均会产生复杂棘手的跨国破产法律的冲突,有待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解决。而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此时在尖山光电案中对来自中国的申请给予积极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价值。

根据2005年修订的美国联邦破产法典中新增的第15章,代表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人(称“外国代表”),有权直接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该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要求启动相应的美国境内的辅助程序,获得相关破产保护。如果美国法院同意了该等申请,外国代表将有资格直接获得,或经请求获得美国破产法院给予的破产救济。这些规定与2005年之前的旧版美国破产法典相比,大胆消除了原跨境破产管理中冗长的承认外国判决或外交审批的程序。

要想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外国代表必须证明符合第1517条提出的三个要件:

(1)外国程序的性质:该外国破产程序是一个“外国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所在国启动)”或“非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所在国启动)”;

(2)外国代表的性质:该外国代表是一个自然人或实体;

(3)已经提交了符合第1515条要求和列举的证明文件:(i)经公证的受理提起外国程序的外国法院决定和对外国代表的任命决定;(ii)外国法院出具的该外国程序正在进行及外国代表的具备相应身份资格的证明书;或(iii)若不具备第(i)和第(ii)项要求的证明文件,任何其它能够被美国法院接受的证明外国程序存续和外国代表资格的证明文件。

应该说,这些证明文件并不繁琐,且一项具备了适当法定文件的承认申请一般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举行听证。[5]联邦破产法典第1517条(c)款明确要求法院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at the earliest possible time”)作出是否承认的决定。

若法院认为受到的申请材料,以及外国程序与外国代表等事项均符合第15章各条的规定,法院就应当按照第1517条的强制性规定,做出一项承认的命令,允许域外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在美资产发生相应的破产效力。此时,纳入中国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将不仅限于破产债务人在中国国内的财产,还能够包括其在美国的财产,使得债务人在美国的财产也将通过一定的程序移交给中国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作出清偿,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观尖山光电案判决的事实和程序,美国破产法院正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判决和给予司法救济的。

4 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法律要点

尖山光电案从提交申请到拿到批准令,不到一个月。其之所以能够顺利获得美国法院的救济,且速度之快,不得不说具有个案的色彩。可以举一反三,从中抽象出普遍性的原则,在未来类似案件中,获得更多的成功案例。

1. 法律上的准备

(1)中国法律方面

中国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面对美国法官的审查时,难免要承担起对中国破产法的法律体系、制度、程序、乃至公正性进行全面介绍的职责,从而让美国法院法官对中国破产程序有一个全面和比较法意义上的认识,消除其对美国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在中国得到充分、全面保护的疑虑。从而,也为可能面临的来自美国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动议做好充分的法律回应的准备。

(2)美国法律方面

全面了解美国破产法律的具体规定,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法对破产债务人提起的外国程序的司法救济。例如,通常被认定为“外国主要程序”,要比被认定为“外国非主要程序”获得及时得多和更全面的救济。因此,应当在进行破产承认案的准备和参加美国破产法院的听证程序中,极力主张和证明中国是该中国破产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国,而非仅仅是债务人的诸多营业所之一的所在国。通常,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法院将推定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国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另一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应对美国法院法官判决的准备:如果被判断为外国非主要程序,则虽是退而求其次,也要迅速拿出申请书积极争取在非主要程序中可以获得的所有美国法律救济。

美国通过在2005年对《联邦破产法典》增设第15章,较全面的移植了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Insolvency)对于外国破产程序进行承认的原则和规则,并将外国破产程序区别为“外国主要程序”和“外国非主要程序”两种。做此等划分的一大结果,是外国代表将获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美国司法救济:

(1)在外国主要程序项下的外国代表,将根据第1520条,自动获得相当于美国国内破产程序可以获得的某些特定的救济,例如:对债务人及其位于美国的财产适用债务追索行为的自动停止措施(第362条的Automatic Stay)并提供充分保护(第361条的AdequateProtection);外国代表将有权管理债务人的经营,行使托管人的权力使用、出售或出租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及有权撤销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财产转移行为;以及担保债权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美国境内取得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担保协议有约定的担保物的孳息除外)等。

这些自动效力意味着外国代表无需向美国破产法院另行申请命令,即可有效和及时的阻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当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使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利益主体集中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法院,由该法院统一处理与破产有关的境内外事宜。

(2)如果外国程序只是作为“非主要程序”被承认的话,根据第1521条,美国法院只能依外国代表接下来的申请酌情给予适当救济,即上述自动停止等保护措施,将没有自动发生效力的可能,而是需要外国代表及时主动地提出申请,且美国法院有决定是否批准的裁量权。这意味着此种状态下的外国程序,是否能够全面获得美国的司法救济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的阻止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的发生。

2. 实体上的准备

中国管理人的代理律师,应早作准备,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破产企业在美国资产各类信息,例如,资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出售货物的美国买受人;应收账款的美国债务人;固定资产的在美的产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信息,以及在美有关主体是否已经知道在中国提起的破产程序,是否已经采取了不利于中国破产程序的行动,例如变卖、转移、隐匿在美资产等。

相关材料越充分、越具体,越能争取到中国法院对准备在美国提起的申请程序的支持,并提高获得美国法院提供的紧急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3. 程序上的准备

(1)中国程序方面,要全面细致的准备美国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所需要的各类证明文件,从中国法院的立案文件、相关裁定、判决,到中国破产或重整债务人、管理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文件,以及全套公证程序、翻译程序,内容上缺一不可,质量上需一丝不苟,不能让美国法院、美国可能的异议人有对中国方面产生的文件产生质疑和否定的可能。美国司法机关高度注重程序的合规性,来自外国的文件中的丝毫的差错,都可能导致程序的不必要拖延甚至是满盘皆输。

(2)美国程序方面,要选择熟悉企业破产程序的美国律师,作为启动美国程序的美方代理人,并与美国律师合作,中美律师协调联动,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对提起申请做全面准备。

4. 注意速度和节奏

一切准备程序,均应迅速进行,特别注意不要提前打扰美国的利益相关人,同时要向受理案件的美国法院充分阐述批准申请的紧迫性,告知美国法院如不尽快下令,财产可能被转移或隐匿。

5 尖山光电案对中国法律界和中国法院可能的影响

可以说,尖山光电案为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并为中国法院运用互惠原则承认来自美国的破产程序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中美之间跨国公司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但截至目前,尚不存在一部能够协调两国跨境破产制度的国际公约或统一规则。中美之间也尚未签订双边条约调整中美跨境破产法律问题,且这种状态,短期内也不会有所改变。

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的破产法典,对于跨境破产问题均已经有了单边立法规定,中国于2007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的第五条,为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提供了可能性。但相比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中国法院缺少具体指引。特别是,不像美国法系统移植和接纳了联合国示范法无需互惠要求的“修正的普遍性原则”,中国仍然保持了地域主义原则的特征,要求以互惠为前提,且中国法院发现承认该域外破产程序有违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其效力。这样在实践中,对中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带来了很大难度。

但是,可以期待的是,尖山光电案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成功,将为中国法院未来对美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提供切实的互惠前提。

欢呼的招牌
玩命的眼神
2025-07-29 17:07:47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名单: 公司名称 入选理由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尚德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之一。作为全球及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光伏自主技术创新以及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就。尚德是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光伏企业,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比亚迪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是全球最大汽车动力电池供应商之一,是中国乃至全球新能源汽车的领跑者。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领军企业,比亚迪在锂电池及电动汽车研发领域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并且率先生产出双模纯电动和纯电动汽车,在电动汽车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该公司获得了投资大师巴菲特的青睐。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是中国最大的风电整机生产企业,中国风电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大功率风电机组及海上风电方面具备国际领先水平,为我国风电机组制造的国产化作出了很大贡献。华锐也是全球最大的风电设备供应商之一。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风科技是中国风电行业的先行者,坚持自主研发,具备3MW风机的自主研发技术,为推动中国风电产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金风是行业内第一家上市的风电企业,推动了行业的发展。金风还是全球最大的风电设备供应商之一。 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英利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纵向整合企业之一,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以垂直整合产业链取得了行业领先优势。英利积极投身参与公共事业,累计向边远地区捐助1500万元,很好地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赛维LDK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硅片生产商。在光伏晶硅原料和硅片领域具备国内领先的规模和技术水平,通过产业链纵向延伸进一步确立了行业竞争优势。该公司在2009年成功投产万吨级高纯硅项目,打破了国外在此项技术上的垄断。赛维LDK是较早在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之一,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皇明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商之一,国内光热产品行业的龙头企业,近年来在光伏及节能建筑领域不断创新开拓,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惠腾是中国最大的风机叶片生产商,全球知名的叶片生产商之一。其大型风机叶片已经打入国际市场。该公司在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从产品设计、工艺到模具研制、试验检测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关于风电叶片的科研成果,同时也拥有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企业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具备了绝对优势。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明阳风电是中国排名靠前的知名风电企业,中国民营风电企业中领军者之一。该公司研发的超紧凑型风机技术为今后大功率风电机组的研发提供了技术基础。明阳风电获得多家国际著名VC投资,即将登陆资本市场。 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是中国光伏产业著名企业,是行业内较早在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之一,近年发展速度很快,其产能在行业中排名靠前。该公司研发的UNG硅组件系列已正式下线,新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填补了光伏市场的空白,有利于光伏电池的成本下降。 江苏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太阳雨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之一。产品已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2008年,凭借 “保热墙”技术,太阳雨为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哈丁博士也因此荣获世界太阳能行业最高奖“霍特尔奖”。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阳光是中国最大的逆变器生产商,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逆变器行业国内唯一的自主创新技术,为解决光伏和风电并网提供了关键性解决方案。 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晶澳是较早海外上市的光伏企业之一,国内光伏产业领军企业之一。晶澳在单晶硅电池领域具备国际一流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该公司坚持自主研发,单晶硅电池转换效率达到了18.7%,在全球大规模光伏电池生产商中处于领先水平。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湘电集团是国内电力和新能源装备领域的领先企业,开创中国机电产品的多项第一,在风电直流电机等技术领域位居国内前列。该公司是我国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的骨干企业,在我国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核是国内核电运营的重点企业之一,同时也大规模投资建设风电、并网光伏电站,是国内领先的清洁能源综合服务集团。 新奥集团 新奥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清洁能源的民营企业之一,国内领先的新能源综合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在生物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具备国内一流的技术水平。新奥还是国内最大的城市燃气运营商之一。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天合光能是国内晶硅电池领域领先的企业之一,是光伏建筑一体化领域的领先者。天合光能积极开拓下游应用市场开发,由其研发的原材料回收及废料专有加工技术提高了原材料的利用率,符合低碳经济理念。是行业的推动者之一。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核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核能企业之一。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是中国核科技工业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核工业发展的核心保障力量。该公司是我国核电行业的领军企业,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四代核电技术的研发能力。今年该公司第四代核能技术获重大突破,实验快堆首次临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从事新能源开发的电力企业之一,目前是国内最大的风电运营商。在我国风电并网发电突破和生物质能开发方面,建立了从发电到服务的整合化核心竞争力。到2009年底,该公司的风机装机总量达到亚洲第一,世界第五。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协鑫是中国领先、亚洲第一、世界知名的多晶硅生产商。是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胜动集团是我国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燃气发电机组生产企业,该企业具有强大技术研发团队,成功研发了适用于低浓度煤层气、沼气、秸秆燃气等系列燃气发电机组。 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高齿是中国最大的风电齿轮箱供应商之一。国内生产风力发电主传动及偏航变桨传动设备主要厂商,在大功率风机齿轮技术方面取得国内领先水平。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电力企业之一,担负着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的重任。作为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大唐集团近年来在清洁煤利用、生物质能、光伏和风力发电、碳交易等新能源相关领域表现突出,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清洁能源集团 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正泰太阳能是国内非晶硅薄膜电池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通过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突破技术瓶颈,在薄膜光伏领域取得领先水平。 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杉杉科技是中国第一、世界最大的锂电池正负极材料供应商之一,是汽车动力电池重要的材料供应商。杉杉科技从锂电池负极材料起步,相继建立起锂电池正极材料、电解液等完整锂离子电池材料生产线。致力于成为动力电池领域全球领先的企业之一。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是中国新能源客车的领跑者。是我国唯一一家纯电动及混合动力大型客车的生产企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电投集团是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清洁能源已占集团总发电量30%,居五大发电集团首位。中电投还是电力装备行业的重点龙头企业,为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装备升级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能是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除在火电清洁煤利用领域取得新的突破之外,同时在新能源领域积极拓展。近年大规模投资风能和太阳能电站,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清洁能源集团之一。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亿晶光电是全球排名前列的具备垂直一体化的光伏企业,其电池片产量已跻身全国前十位,是全球最大的单晶垂直一体化光伏企业。2009年,亿晶光电荣获福布斯“2009中国潜力企业榜”。该公司自行研制的低成本高效率太阳能电池银浆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打破了国际垄断。该公司在国内主板上市。 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林洋新能源是国内光伏产业著名企业,是一家集硅棒、硅片、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BIPV的研发、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国内领先企业之一。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公司产品质量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

缥缈的乌龟
烂漫的悟空
2025-07-29 17:07:47

众所周知,2019年安徽省在努力多年之后,终于如愿以偿加入了长三角,至此,长三角由江浙沪变成了江浙沪皖,这也被视为是安徽省发展道路上的一大步。不可否认,安徽省与江浙沪的确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距离,但这只是相对于总体层面而言,在决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制造业发展层面上,安徽省其实与江浙沪的差距并不大。

长三角作为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基地,大型工业及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是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而安徽省作为后来者,虽然在总体层面上有所欠缺,但在工业及制造业的头部企业层面上,其实与江浙沪的差距并不大,甚至在某些领域是有优势的。

以“2020长三角制造业100强企业”为例,安徽省有10家企业入围,上榜企业数量确实不算多,但有6家企业排名50名以内,前十中也有1家,其中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长三角第七大制造业企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长三角第11大制造业企业,反映出了安徽省较为雄厚的工业及制造业基础,而这也是安徽省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今天就来看看安徽省制造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联合会发布的 “2020安徽制造业百强” 榜单显示,2020安徽省百强制造业的入围门槛为5.1亿元,这个门槛确实是有点尴尬;全省共有35家制造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包括6家营业收入介于500——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2家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

具体来看,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收2343亿元,是安徽省最大的制造业企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收1921亿元,是安徽省第二大制造业企业;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收985亿元,是安徽省第三大制造业企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营收918亿元,是安徽省第四大制造业企业。

联宝(合肥)电子 科技 有限公司营收886亿元,是安徽省第五大制造业企业;全威(铜陵)铜业 科技 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芜湖公司、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收均超过700亿元,安徽江淮 汽车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美的集团合肥公司营收均超过400亿元,依次排名第六至第十。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营收399亿元,排名第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营收388亿元,排名第12;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营收132亿元,排名第2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收107亿元,排名第30;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收106亿元,排名第31;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营收79.91亿元,排名第41;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营收52.81亿元,排名第50;

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营收43.26亿元,排名第61;

滁州隆基乐叶光伏 科技 有限公司营收32.76亿元,排名第71;

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营收21.33亿元,排名第81;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营收11.53亿元,排名第91;

芜湖顺荣 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营收5.1亿元,排名第100。

对于安徽省制造业企业的发展,你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