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备案归哪个部门管
硫酸备案归属于公安机关部门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2113管理条例》,硫酸属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第三类。条例规定5261,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4102机关备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1653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内。容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根据我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如需采购易制毒化学药品及原料,需像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你需填写申请表格注明你采购的数量以及用途,然后附带单位证明提交给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备案。什么是危化品?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2113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因为危化品的危害十分之大,所以我国在对危化品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对使用人员及使用场地,储存方式等都有要求。在购买使用危化品时5261都需要进行危化品备案。那么什么是危化品备案,什么企业需要做危化品备案呢?危化品备案是购买使用单位需想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审批方可购买使用危化品。对盐酸和4102硫酸实施严格管理,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属于危化品,有较强的腐蚀作用,一旦出现意外可能危害他人生1653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两种试剂也是制毒的材料之一。 所以在使用时需先进行危化品备案。在购买硫酸与盐酸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购买单位应该专向当地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提交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1份;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合法使用属需要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审批核发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进行危化品备案方才能够购买。
到当地公安局报失,重新补办。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硫酸属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第三类。条例规定,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1,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这三个证;
2,购销合同;
3,
购买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
4,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公安局有表格的),要盖上单位公章。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硫酸属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第三类。条例规定,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销售者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有了这三个证件之后,就可以去公安局的禁毒大队,进行备案。然后才能进行销售。每次销售,都要备案。
去 安监局申请办理前面两个证件的时候,问一下有什么要求。必须有铺面,还有要仓库,这是最基本的条件。
还有一点,法人代表不能有毒品犯罪记录,否者没戏。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苯基-1-丙酮(苯丙酮)、溴素(液溴)。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