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04]84号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 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 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 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 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七、房屋装璜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
徐政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粮菜轮作地、菜地划分。调整后的耕地产值为:三类地区旱地2000元/亩、水田2200元/亩、粮菜轮作地2400元/亩、菜地31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1800元/亩、水田2000元/亩、粮菜轮作地2200元/亩、菜地29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19000元、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其标准按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调整后的树木、花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三。
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度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防止互相攀比,确保稳妥推进。在实施项目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两公告一登记”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征地补偿安置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落实到位。
附件:1.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略)
2.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略)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