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升压站土地招拍挂周期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遏制腐败产生。
中文名
土地招拍挂制度
定义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
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目的
出让土地
执行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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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可否差额纳税?
贺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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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地与招拍挂的区别
刘雄律师
优点缺陷完善制度解读招拍挂范围工作程序相关制度TA说
优点
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土地革命”。
该制度的优点是:
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逐步把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开发商只要按规划要求作好设计图纸并得到许可后就可顺利开工了,可以专心提高建筑品质和服务,大大缩短了房地产开发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为必然。
四、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是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土地既然可以公开拍卖,所有房地产商都可以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分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律通过竞拍的方式,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一步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五、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公开“招拍挂”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机会均等,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就能在竞争中取胜。中小开发商必需适应新的规划,将投标要求研究透彻,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这样才有希望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提升开发能力。综合实力较强的开发商会获得获取较大的机会而得到逐步发展,没有实力的开发商在一次次竞争中落败,将逐渐淡出市场,这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重新洗牌。
六、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政府必须对土地进行正确的评估,采用合理的招标办法,公正的评出中标单位,开发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优秀建筑,更好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
招拍挂制度的以上优点,是假设该制度本身高度完善并有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并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和人文基础。反之,在政府职能、社会道德、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社会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不配套的情况下,孤军推进市场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体制或制度的效率问题,而且会带来新的更为严重的社会正义问题。
缺陷
当全国各地一次次阳光下的黑幕交易被曝光后,人们更增加了对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实现其制度预期的担忧。于是各界对在现行中国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市场机制、社会诚信道德水准、法制环境和监督体制等基础性制度和完全市场经济制度不配套的条件下,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能够体现程序和结果公正的理论开始深入思考,并发表连篇累牍的驳论文章。
2003年8月26日,《中国经营报》以《上海地产商触碰土地交易制度敏感神经》指出:多位房地产巨头认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导致地价因“公开竞争”而高升,从而把房地产价格逼上了悬崖边缘,如果说房价高,其实是地价高;如果说房价存在泡沫,其实地价也存在泡沫,上海地产界准备联合上书有关部门,就现行土地招标拍卖制度提出意见。《中国建设报》则在《交锋土地新政策》指出北京的国企地产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也和上海一样,对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制度,持反对态度。2002年11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以《土地拍卖:泡沫溢出亟待立法》,指出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可能引发经济泡沫,需要规范。2004年11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以《协议批租十大渠道开发商自述土地交易内幕》,指出当前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现象非常普遍。按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申请地皮,但实际操作却是另外一回事。2004年6月7日和11月8日,《经济参考报》则以《“中国第一拍”陈少湘谈土地拍卖槌起槌落“戏”份多》和《拍卖业“潜规则”游戏损他利己》,以及2004年5月29日,人民网以《由“一槌拍飞两亿”谈土地拍卖中的“程序正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揭示拍卖业“导演”拍卖中的种种黑幕和手法以及原因。
房地产业作为特殊的行业,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客观上,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尤其是一个新政策,在与市场的磨合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作为正在摸索的中国来说,自然可以理解。
一、评价标准过于单一。美国的招拍挂,价格因素是最后一个,而我们唯一以价格去进行招拍挂,把别人最坏的东西吸收过来,如此处理,大家所看到预期变化的时候,既是房地产价格暴涨的时候,这样的直接受害者既不会是政府,亦不会是土地的竞得人---开发商,而是最终的消费者。
二、评价过程和标准模糊,致使招投标流程不动。因缺乏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招标出让工作在一些地方很不规范,遭到过多的人为因素干扰。前些日子,笔者在网上竟然看到河南某地的一块国有土地开价低于协议时的意向价。当然,我不是说拍卖价一定要高于意向价才能说明该制度的公正,关键是中标企业就是原来信誓旦旦要求协议出让的企业,其内幕自然只有当地的政府再清楚不过了。
三、为了使土地供应过程更为公开、公正、公平,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招投标流程,指定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标拍卖挂牌后仍然存在政府暗箱操作,市场房地产不公平交易问题没有解决。首先是由于土地供给双轨制陷阱的存在,仍然在引致权势阶层利用权利在市场低价获取划拨和协议用地后然后倒卖,从而获取巨额土地利润。其次是由于招标拍卖挂牌仍然可以被暗箱操作,从而引致政府利用阳光制度将不公正的交易“导演”为公正的交易。
四、市场的政策透明度不够。在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对土地的供应计划每半年公布两次,有时也会一次性将计划全部公布,香港回归后,为了增加土地售卖的供应量,用以平衡楼价,曾一次性公布过几年的卖地计划,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让更多的人了解土地供应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发商在选择土地时合理安排资金。当守法开发商亟需要用地时,“垄断腐败者”就是不供地;而当与“垄断腐败者”有勾结的“不法商人”需要用地时,则是有求必应。一旦出现这种腐败,就不仅仅只是涉及到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甚至已直接伤害到守法的开发商和普通购房者的利益了,其代价是人们对宣扬所谓公平、公正制度的质疑和政府信用深层次的危机。
五、信息宣传不够。由于土地规划的透明度不够,从而宣传力度也不够。在香港地区,买地会受到港人的普遍关注。在拍地前,代理会通过传媒预测买地结果,例如土地成交价、建筑成本及利息等,再将周边同类物业的成交价作为参考,根据市场走势,从而预测出多种成交价,在拍卖前制造不少舆论。而内地拍卖地的周边成交价不准确,只能从项目的售价来判断。比如土地价是3000元/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成本在6000元/平方米以上。但是周围的项目售价仅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市场价格透明度不高。
六、银行金融支持力度存在不足。在香港买地,一般要求投地方在一个月内全数支付所有地价款,开发商在投地前也已安排好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等项贷款。在内地,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前几乎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因而他们的资金基本等于自筹资金,出让金的分期分付,在内地就见怪不怪了。
七、中介服务配套跟不上。香港的土地拍卖文件是给建筑师的,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能做出专业分析,如对买地限制及环境做出评估,将做出的多个方案连同预算向发展商推荐,可以大大提高中小型企业发展商参与竞争。然而内地设计院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根本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方面。
八、规范政府竞争制度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发展经济优先的政策,由于缺乏规范政府之间有序竞争的制度配套,因而在加剧地方政府之间无序竞争的同时,引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冲突,造成地方政府需要低地价、零地价、负地价的内生动力。在上下级信息不对称性和指标纯经济性条件下上级政绩考核下级,由于缺乏规范地方政府发展思维的科学发展观配套,因而在激励地方政府做大GDP的同时,引致出于短期政绩的地方优惠政策排斥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造成地方政府形成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弄虚作假的机制,从而影响其有限理性发生理性偏离,并最终造成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市场的土地交易活动中背离等价交换原则。
可见,相对于协议出让时的腐败,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可能为政府垄断市场所用,其后果要么为政府财政需求盲目推动价格上涨,要么为政府招商引资暗箱操作压低价格,从而异化为政府提高“效率”或维护“公正”的机会主义挡箭牌。“垄断商”式的腐败自然是更大的腐败,带来危害自然会更大。
完善
为了使土地“招拍挂”工作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必须进一步给予完善和改进,才能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一、制定经营房地产项目招标、拍卖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制定挂牌交易的类型用地、做法及遵守规则事项等,让所有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减少人的主观差异和自由裁量。
为了使土地供应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招投标过程,制定严格的评标程序和标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我们可以设想最最理想的土地出让制度如同一台“土地出让机器”,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人申请条件、资信等各种情况输入系统,该系统就会选出出让地块最合适的竞得人,它不会因不同操作人、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得出差异性的结果,使土地出让方式真正的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二、摒弃急功近利的想法,要把投资者的资质、从业经验、房产业绩、市场声誉、信用度、开发计划、土地利用力等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提高它的权重,而不是把价格作为土地竞得的唯一或重要标准。
三、鼓励资金雄厚但没有本地开发经验的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从发展本地经济并保护外来资金经营安全的角度,将外来资金和本地的开发经验有机结合,可以作到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提高地产开发的社会开放度,鼓励实力雄厚、有良好业绩的开发商在政府管理下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比政府垄断开发房地产的效率要高。
五、大力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度,而且要把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与市场操作严格区分。
六、要抑制土地投机和囤积居奇的行为,土地二级市场要加强管理。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人是否真正的履行出让合同,按政府部门预期的规划和进度进行开发,还是有意囤积土地、抬高地价,进行另一种形式的炒买炒卖,使守法开发商要么买进高价地,要么无地开发,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七、让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合理估价后,参加竞标的开发商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投标,与估价最近的企业将获得土地开发权。
八、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有计划的供应土地。以市场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供地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公开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与利用,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九、在土地供应模式上,要切实依法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制度,使之能够形成一种通过市场确定使用者,通过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市场配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促使土地市场更加健康、更规范地向前发展。
十、应尽快完善土地集中统一储备供需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各地政府普遍存在土地储备的力度和范围有限,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过程中,周转资金巨大,如果操作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新的腐败问题。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条款,规范运作行为十分必要。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还须进一步完善。实施土地“招拍挂”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整个推进过程中,必须得到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物价、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只要其中一个部门工作滞后和脱节,整个工作都将被搁下,无法继续完成。如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园林部门不配合等,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出“招拍挂”。因此,对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如不改变观念,仍按照以前的行政审批方法运作,就可能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因此为应对现行的新规划,政府必须在项目规划、立项、资质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合机制,从制度上完善这项经营性工作的操作规范,以提高政府服务功能效率。
制度解读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
该方式作为我国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指定方式,对规范土地市场、提高政府的对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的主管部门根据被拍卖土地的特征编制拍卖文件,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保证金,并同样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竞买人通过审查后,得到印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拍卖会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参加的竞买人同样不能少于三人,否则应终止拍卖。在拍卖中最终的成交价格必须高于拍卖方所制定的底价,否则也需终止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按照《拍卖成交书》规定的时间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价高者得”,与其他形式的拍卖原理相同。
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编制挂牌文件,竞买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后提交竞买申请书。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期,挂牌人应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内容,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买报价单,在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如果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竞买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买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同样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不是现场报价.由于挂牌是以书面的形式报价,所引发的关注程度及曝光不如招标与拍卖。
所谓“路条”就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现在又出现了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
“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项目。有了路条才可以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后也可以申请到政府相关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14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由此可见,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在内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框架下实施。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宜,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14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10条规定:“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上标志着我国光伏电站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1、路条
就是一种简便的通行凭证,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一般形式为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2、小路条
小路条是大路条的基础。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
3、大路条
在有“小路条”的基础上,有了工程的可研报告,由省级政府及项目投资方(最终投资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机构)共同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
扩展资料
路条另一种含义是古代百姓通行的凭证,因为古代户籍制度非常严格。
发展状况: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新一届政府要推进放权让利,要“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只能为公,不能私用”。此次发改委取消“路条”,就是以实际举措来支持这一表态。这个举动当然值得肯定,但是,真正要让企业能够对投资事务进行自主决策,取消“路条”恐怕只是第一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项目路条
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政府规范投资秩序
此次下发的《通知》,在上一次强调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备案管理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麻烦采纳,谢谢!
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
一:全国政策补贴
1,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集中式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0.88元/kwh
二:全国地方各省市政策
1,上海市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北京市
分布式: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含税)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集中式:0.88元/kwh
3,重庆市
在巫山、巫溪、奉节等3个县开展试点。在20-25年内每年预计为每户贫困户提供2000-3000元的现金收入。对建卡贫困户,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8000元/户。对项目农户,采取发电量“全额上网”,净电量结算方式,按现行的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0元/千瓦时执行。
一个10MW的光伏电站,从项目开始启动到拿到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中间需要跨越几道栏,累计的投资,以10MW的西部光伏电站为例,如果自己去将路条跑下来,那么各种费用统合起来需要60万-70万左右。
系统介绍
太阳能光伏效应,简称光伏(PV),又称为光生伏特效应(Photovoltaic),是指光照时不均匀半导体或半导体与金属组合的部位间产生电位差的现象。
光伏被定义为射线能量的直接转换。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指太阳能向电能的转换,即太阳能光伏。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利用硅等半导体材料所制成的太阳能电板,利用光照产生直流电,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太阳能电池。
2014年10月12日和13日,国家能源局网站连续发布《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上述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尤其指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一些严重投机行为,扰乱了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中指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光伏项目管理流程简介
光伏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立项阶段、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请核准阶段四个部分。下面我收集了有关光伏项目前期工作流程简介案例,供大家阅读。
1 、项目立项阶段
1.1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资源分析
内蒙古地区海拔较高,地处中纬度内陆地区,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全年降水较少,晴朗天气多,云量低,日照时间较长,日照时数在2600~3400H之间。太阳能辐射较强,全区年辐射总量在4830~7014MJ/㎡之间,仅次于青藏高原,居全国第二位。全区太阳能资源的分布自东向西南增多,以巴彦淖尔市及阿拉善盟最好。一年之间,4~9月辐射总量与日照率都在全年50%以上,特别是4~6月,东南季风尚未推进到内蒙古境内,阴天天气少,日照充足。
1.2风电公司光伏项目分析
目前,风电公司立项的光伏项目共计17个,主要集中在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及乌兰察布市,都位于自治区西部。其中三个项目(卓资巴音一期10MW、红牧一期20MW、杭锦旗巴拉贡一期10MW)已进入核准阶段,两个项目(卓资九十九泉35MW光伏、锡盟胜利20MW光伏)已取得自治区大路条。
对于新兴的光伏农业和光热发电项目,由于目前国内技术还不是特别成熟,投资收益低,风险大,风电公司主管前期工作的领导指示“抢占资源、择机开发”。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光伏发电持以支持的态度,也出台了许多光伏优惠政策,在电价、地价、税收上都有照顾。而去年以来,国内光伏组件价格持续下降,提高了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
20xx年4月,笔者赴四子王旗、达茂旗两个太阳能资源丰富的旗县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光伏行业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状态,多家能源公司已入驻抢占资源,并已有投产的光伏电站。而光热发电由于受当地水资源限制,难以开展。
从20xx年风电公司成立以来,总公司对光伏项目的资金批复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可见上级公司对风电公司光伏项目越来越重视。
总之,风电公司领导对光伏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调整前期工作发展方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xx年三个光伏项目的核准以及两个光伏项目取得大路条,都证明了公司领导决策的正确性。
以后的工作中,应重点开发风光同场光伏项目,加速推进核准阶段和已取得路条阶段光伏项目,保持太阳能资源储备持续增长,储备光热和光伏农业资源。
1.3 签订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选择
1.3.1未来可能形成的太阳能能源基地分布
大规模光伏电站需占用较大土地面积,且需要尽可能长的日照时间。美国宇航局(NASA)基于卫星可以测得地表太阳能数据(太阳辐射能、辐射功率、云和风的资料等),初步确定一下两个地理位置可以作为未来太阳能能源基地的候选点:
(1)内蒙古A(北纬42°,东经101°),位于戈壁滩,包头市与二连浩特市之间,在四子王旗附近,距离超高压主电网200KM,距离华北电网负荷中心400KM。
(2)内蒙古B(北纬40°,东经101°),位于巴丹吉林沙漠,甘肃张掖市北约100KM,酒泉东约150KM。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经济发展、各地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力度、开发规模的大小和先后秩序等诸多因素影响,未来太阳能能源基地可能与上述分析不符,但总体上应该在太阳能丰富的沙漠及沙漠化地带。
1.3.2 风光同场等政策扶植项目
如风电公司卓资、红牧风场,锡盟东二矿矿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光伏、光热等项目,武川县光伏农业项目等,都是政府政策支持的项目。风光同场项目可以与风场共用升压站、主控楼等设施,土地方面可以采用点状征地;巴拉贡园区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等,都极大的缩减了项目成本,增大了投资收益。
1.3.3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签订
在太阳能资源开发协议的选择上,应通过对当地气象资料的了解,紧跟国家、自治区及当地政府的政策,选择资源丰富、政策有利的项目优先签订协议。
在实际的工作中,前期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向分公司、总公司沟通请示,迅速抢占有利资源,签订开发协议。
1.4 太阳能资源测量与评估
1.4.1 向气象局购买资料
据呼和浩特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王主任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各地方气象局近年来只采集了日照时长数,并未对辐射值等进行测量。所以,在太阳能资源评估方面,最好是企业采购测光设备进行测光,并购买气象局近20年来气象资料进行补充分析。
1.4.2 测光设备采购安装
目前,风电公司采购的测光设备为锦州一家气象科技公司生产,含日照时长表、总辐射表、净辐射表、雨量计等组件,数据采用U盘存储,以30分钟(可设置)的间隔通过GPRS模块向远程终端发送数据。
1.4.3太阳能资源评估
测光满一年后,风电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将逐级对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审核,并明确项目筹备机构。
1.5 太阳能资源维护
对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自批准之日到具备核准条件的时限为2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2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2.1 申请开展预可研
预可研的开展由项目单位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总公司审定后,方可由项目单位推荐可研设计单位,并由二级单位出具预可研委托函,项目单位组织现场勘察,召开可研启动会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际情况,为不造成可研编制费用的浪费,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取得路条之后才启动可研和各项专题。
2.2 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预可研报告
在预可研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向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根据所签订合同内容的不同,有时还需要向气象局购买近20年气象数据提供给设计单位。(如某风电公司主管前期工作领导介绍,该公司的可研涉及购买数据等事宜皆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项目单位需要督促设计单位预可研报告编制的进度,保证预可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3 预可研报告内审
预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二级单位对可研进行审查,并召开可研内审会议。
2.4 申请资源配置(路条)
2.4.1 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
设计单位提交预可研报告修订稿后,由项目单位(风电公司)向二级单位(内蒙古分公司)提交开展前期工作许可申请,并由二级单位(内蒙古分公司)出具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一般路条在预可研报告完成之前便已取得,也可以同时进行。
2.4.2 资源配置申请报告
根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测光方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简介、上一年度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
2.4.3 满一年的测光数据
去年11月与乌兰察布市发改委能源科沟通中得知,提交的测光数据应使用光盘存储。
2.4.4 财务报表
经有资质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4.5 资源配置承诺函
企业出具的资源配置承诺函。
2.4.6 向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前期工作人员向旗县发改局提交分公司出具的申请资源配置请示文件、企业编制的《资源配置申请报告》、满一年的测光数据(光盘)、经有资质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出具的资源配置承诺函。
2.4.7 旗县发改局出具的上报盟市发改委的有关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2.4.8 盟市发改委出具的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资源配置的请示文件。
2.4.9 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大路条)。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取得大路条后,才启动可研和各项专题。
3 、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申请开展可研
3.1.1 可研报告的开展
可研报告的开展由项目单位(风电公司)申请,二级单位审核,总公司审定。
3.1.2 推荐可研编制单位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由项目公司(风电公司)推荐,二级单位审定并出具可研委托函。
3.2可研报告的编制
在可研报告的编制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向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根据所签订合同内容的不同,有时还需要向气象局购买气象数据提供给设计单位。
项目单位需要督促设计单位预可研报告编制的进度,保证预可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3 可研报告的内审
可研报告内审会议由总公司工程部组织,发规部参加,项目公司或筹备处承办。参加人一般应当有设计单位、总公司工程部、综合计划部、安环部,项目公司工程部、分管领导、特邀专家等。
内审的目的是落实开发单位对项目的个性要求,消除可研报告一般性问题,为顺利通过外审打基础。内审后应出具内审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
3.4 专题工作及支持性文件取得
3.4.1 开展专题工作
项目单位提交专题论证工作计划,二级单位审定专题论证工作计划后,由项目单位与有资质设计单位签署专题研究合同,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必要专题研究报告,并进行审查和修订。
专题研究报告主要有:接入系统方案设计、项目选址报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水保方案报告。
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加快专题报告编制进度。
3.4.2 支持性文件清单
项目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清单,二级单位审定清单,项目单位提出取文申请,二级单位审定取文申请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取文申请,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复。
3.4.3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取得
项目单位应向旗县规划局出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大路条)、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报告。
旗县规划局统一协调规划后出具报盟规划局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请示文件。
盟市规划局收到旗县规划局请示文件后出具报自治区住房与建设厅(住建厅)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请示文件。
自治区住房与建设厅(住建厅)收到盟市规划局的请示文件后,出具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批复。
根据住建厅蔡处长介绍,目前自治区风电项目可以在核准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光伏项目必须核准后方能出具。
3.4.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取得
按照正常程序,应该在取得住建厅选址批复,列入规划后方可向旗县国土局提交土地预审请示。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审批手续非常复杂,占用时间太多,两项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向旗县国土局提交土地预审请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土地预审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初审意见审查稿
(4) 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论证意见
(5) 征地补偿的函
(6) 勘测定界报告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听证纪要
(9) 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10) 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地址灾害报告
(13) 地价评估
盟市国土局收到旗县国土局请示后,出具报自治区国土厅的有关土地预审的请示。
自治区国土厅收到盟市国土局请示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4.5 未压覆重要矿藏的函
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国土厅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国土厅出具未压覆重要矿藏的函。
3.4.6 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取得
在取得路条和入网承诺函,一般由拟接入电网所属设计院承担。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由拟接入电网公司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并由该公司出具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接入系统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前期人员应加强与设计院和电网公司沟通协调,保证接入系统报告和审查意见尽快出炉。
3.4.7 环评审批意见
环评审查意见由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般为盟市环保局)出具。
3.4.8 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审批意见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经委)出具。
3.4.9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出具。(办公地点已从党政综合大楼迁至如意开发区海关大厦附楼7楼)
3.4.10 贷款承诺函
贷款承诺函由自治区级或以上银行出具。
3.4.11 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取得
根据政策和发规要求,可能需要其他支持性文件,如的未覆盖重要文物的函、水土保持意见等。
3.5 可研报告的外审
水利水电规划总院是项目外审的首选单位,但根据发改委的意见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审查。
一般在取得路条后,土地等建厂条件基本落实后进行可研外审。外审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可研审查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
参加外审的单位有自治区发改委、盟市及旗县发改委、电网公司、有资质的中介咨询单位、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发展规划部、内蒙古分公司、风电公司、可研报告设计单位等。
外审会议结束后,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尽快修订可研报告,并协调中介咨询单位出具外审意见。
4 、项目核准阶段
4.1 光伏项目核准必要条件
应自治区发改委要求,申请太阳能项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自治区确定的太阳能电站建设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点领域。
(2) 盟市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核准请示文件。
(3) 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自治区电网公司出具的电力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5)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6) 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
(7) 自治区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
(8) 自治区级或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9) 法定咨询中介结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10) 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11) 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还需提供自治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意见和水务部门的用水意见。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安评备案的函、水土保持意见、未压覆重要文物函等。
4.2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根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太阳能初步测量与评估成果、工程地质勘查成果和工程建设条件,并说明有无对环境影响,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设计方案、负荷情况和电网接入条件以及综合效益;涉及光热发电项目应说明水资源、使用天然气和用水条件分析。
4.3 提交核准申请
具备核准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出具所有核准必须文件,向旗县发改局提交核准请示。
旗县发改局收到请示后,向盟市级发改委提交核准请示。
盟市级发改委收到请示后,向自治区发改委提交核准请示。
自治区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核准的意见。
1、项目规模3兆瓦以上;
2、项目类型要求集中式或分布式;光伏发电(含地面光伏电站、农光互补电站、渔光互补电站)、风力发电;
3、项目阶段已完成路条审批,项目在新建或在建阶段;
4、项目地域因为甘肃、新疆、内蒙古、青海等省市局部地区,发电容量已经饱和,暂不考虑投资。其它地区可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