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和使用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七条 国家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供应单位,负责并保障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第八条 现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改造。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第十条 行程3万公里、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具有二类以上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汽车维修企业对因清洗不彻底造成的故障,应当免费排除。
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边界的主要公路上设立车用乙醇汽油运输检查站,对运输汽油的车辆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调配、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三)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油箱、油路清洗价格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购入、销售普通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相关行政许可所指的成品油,不含与车用乙醇汽油对应牌号的普通汽油。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北京市就不允许销售乙醇汽油,所以北京市内是没有乙醇汽油的。目前乙醇汽油允许销售的范围包括东三省,河南,安徽,河北部分地区,江苏部分地区,山东部分地区,湖北部分地区,广西部分地区等。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替代能源。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是一种混合物。在汽油中加入适量乙醇作为汽车燃料,可节省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促进农业的生产。
各地都应成立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掌握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进程,协调和解决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相关问题。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进行管理与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安全规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清洗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省交通部门负责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汽车清洗和更换件的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科技、石化主管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油厂的工艺改造及调配实验工作,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车用乙醇柴油的研制。
省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落实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依法适当减免相关的税费。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六条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七条 省内汽车制造企业应跟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零部件的运行信息,研制生产耐醇抗溶的换代零件。第八条 各市州应根据规划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调配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标高售。第十条 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普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改造完毕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
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应当符合省制定的标准,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并严格按照标准联合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加入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当到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对点火时间、怠速、可燃混合气混合比进行适应性调整,避免使用中动力不足、熄火、气阻等不良反应。
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发给车辆“免清洗单”。第十二条 各城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汽车数量、清洗工作时限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清洗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计量准确。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及使用常识的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消费。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或者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引言 | 车主选择权遭削弱
转眼已是2020,过去的一年里排放标准从国五升级到了国六,上海、北京等地区更是早早地实行起了更严苛的国六B标准。
回想起去年年初,为更加积极配合好国六政策的实施,七部委曾联合发文国六阶段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六A的E10乙醇汽油。消息一出网友们也无法淡定了,评论席充斥着关于乙醇汽油的各种不解。
由于全面实施乙醇汽油存在一定难度,进度也是被一压再压,以致于后期的目标重新定为“2020年底全面覆盖乙醇汽油”。
说了半天的乙醇汽油,那么这种燃油到底是什么呢?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新型替代能源,简单说就是汽油里掺了一定比例的酒精。
一、六省全覆盖,其他在筹办动
关于乙醇汽油的实施,最早在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能源部、财政部等十五部门联合颁发了实施方案。颁发至今,有哪些地区已经正式供应乙醇汽油了呢?
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东三省均在供应之列,另外像安徽、河南、广西也已是全省覆盖乙醇汽油。
河北省的保定、沧州以及更加偏南的四座城市已经实施。
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以北、以西的三座城市也算是积极响应了有关部门的号召。
江苏的苏北五市全部在列,山东有八座城市实行了乙醇汽油,绝大多数是与河南、安徽以及苏北接壤的地区,而日照未在其列。
湖北省也有一半的城市供应的是乙醇汽油。
不光是以上省市,其他地区也在为乙醇汽油的推广再三准备。据车聚君石油能源企业的朋友透露,上海市从去年第四季度就开始筹备乙醇汽油的推广事项。
乙醇供应渠道必须是由政府核准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则是依托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等企业现有的油库进行改造。
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城市销售乙醇汽油。
二、环保是前提,其余都“不急”
有关部门大力推广乙醇汽油自然是有道理的(乙醇汽油优点):
▎乙醇汽油是目前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可有效改善能源结构。
▎车用乙醇汽油可降低尾气排放,现有资料表明,E15乙醇汽油(汽油中乙醇含量为15%)比纯车用无铅汽油碳烃排量下降16.2%,一氧化碳排量下降30%。
▎乙醇汽油本身辛烷值高,抗爆性好。
既然乙醇汽油有着这些优点,为何依然不受消费者待见呢(缺点):
▎增加油耗
乙醇的热值约常规车用汽油的60%,研究表明, 汽车 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使用E10(乙醇含量为10%)乙醇汽油,油耗将增加5%。
E10的理论空燃比和汽油不一样,也就是说吸入等质量空气时,E10燃料所需喷射的燃料会更多。
▎动力不足
理论空燃比下,乙醇汽油蒸发温度大于常规汽油,影响混合气的形成及燃烧速度,导致 汽车 动力下降。
▎损坏零件
乙醇本身就是一种优良溶剂,易对 汽车 的密封橡胶及其他合成非金属材料产生轻微腐蚀、溶胀、软化或龟裂。
另外,乙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乙酸对 汽车 金属也有着一定的腐蚀作用。
三、别无选择,只能接受
乙醇汽油使用情况到底怎么样,还得听听真实使用乙醇汽油的车主怎么看。
黑龙江车主无奈表示:“哈弗h5用乙醇汽油,从没有低于过20个油,冬天每公里1.6元(与氢能源车相似)。”
也有车主意外发现一直加乙醇汽油百公里油耗正常在12L左右,自驾游途中使用了常规汽油,百公里油耗竟然可以低于10L,惊喜中带着无奈。
另外一种声音则是关于用了乙醇汽油后尾排的问题。
黑龙江出租车司机反映冬天排气管出水,造成路面结冰,会增加事故隐患。
类似的经历也有网友遇到过,修理厂中的奔驰打不着火,原因就在于排气管被冰堵死了。
大量车主的吐槽看来,乙醇汽油使用过程中对车辆来说绝对是弊大于利的,车主的一把辛酸泪车聚君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
乙醇汽油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关部门倡导环保民众自然是鼎力支持,不过环保的代价或许可以降得更低些,至少给车主一个自由选择的权利。
欧洲的乙醇汽油早已普遍,但像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对于乙醇汽油的使用并非是强制性的,会同时提供乙醇汽油和常规汽油供车主自由选择。
有网友更是调侃乙醇汽油的推广更像是在为电动车做推广,这和推广ETC不也有些异曲同工吗。推广ETC可以关闭绝大多数的人工窗口,推广电动车也同样可以取消常规汽油的售卖。
消费者仅有的两个选择便成了“接受现实,加乙醇汽油”和“放弃燃油车,选择电动车”。看似有选择,实则无选择。
车聚小结
一旦乙醇汽油全国性地覆盖,电动车市场或许将会迎来新的春天,毕竟传统燃油车的体验会大打折扣。
不过,车聚君依然赞成热爱燃油车的朋友继续选择燃油车,用中国工程院院士岳国君的话来说,发展乙醇汽油可实现解决粮食结构性供应过剩的问题,同时也能为补贴农业贡献一份力。
当然,电动车也是不错的选择。恰巧特斯拉Model 3完成了首批国产交付,并且起售价也降到了30万内,相信也成为了很多人难以绕过的选择。国内一众新势力,像蔚来、小鹏、威马等也愈发强势。
那么乙醇汽油实现全面覆盖之际,你会怎么选呢?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12月15日起,全市试运行,销售乙醇汽油。到2005年12月3前全市封闭使用乙醇汽油。2006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乙醇汽油,禁止普通汽油销售;形成乙醇汽油调配、运输、销售、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运营,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乙醇汽油对环境要求高,怕水,保质期短。因此,乙醇汽油的销售比普通汽油的配置、储存、运输和销售要严格得多。一般来说,小型加油站不销售乙醇汽油。耐爆性好的辛烷值高。乙醇含氧量高达34.7%。汽油中乙醇含量为10%,含氧量可达到3.5%。使用汽车乙醇汽油可有效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能源结构。国内研究表明,E15与纯车用无铅汽油碳烃相比,乙醇汽油(汽油中乙醇含量为15%)烃16.2一氧化碳排量下降30%。燃料乙醇生产资源丰富,技术成熟。乙醇汽油可直接使用,无需对汽车发动机进行大的改变。
燃料乙醇燃烧的产物仅为二氧化碳和水。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等于减少铅和各种合成物对车辆排气系统的损坏,减少碳积累的产生也可以延缓发动机条件的下降。同时,乙醇具有一定程度的杂质清洁能力,即使油箱中有一些沉积物也可以被清除E燃油滤清器捕获并储存汽油清洗和油泵进入油路。E汽油可以大大降低尾气排放,全面普及后每年减少数百万辆汽车的排放。
乙醇的热值是常规汽油的60%。据相关资料报道,如果汽车使用含乙醇10%的混合汽油而不做任何改变,发动机油耗将增加5%。乙醇的蒸发潜热较大,理论空燃比下的蒸发温度大于传统汽油。影响混合物的形成和燃烧速度,导致汽车动力、经济和冷启动的下降,不利于汽车的加速。乙醇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乙酸,腐蚀汽车金属,尤其是铜。相关试验表明,当汽油中乙醇含量为0~10%时,基本上不会腐蚀金属,但当乙醇含量超过15%时,必须添加有效的腐蚀抑制剂。乙醇是一种优良的溶剂,易对汽车密封橡胶等合成非金属材料产生轻微腐蚀、溶解、软化或开裂。
乙醇容易吸水,车用乙醇汽油含水量超标后容易发生液相分离。乙醇汽油可以适用于任何大规模生产的汽车,其本质是无铅汽油;可以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在燃料乙醇确保无腐蚀的前提下,100%更换没有问题。至于油耗的增长,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作为一个汽车用户,它只能接受。毕竟,中国只有3亿多辆汽车,其中有数千万辆运营车辆。大多数人不把汽车作为通勤工具,所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损坏)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