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哪些光伏电站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总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国家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8日第二次进行修改,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土地使用税又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如果土地所在地位于XX市(县)XX乡XX村,则该土地属于乡村土地,不属于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在XX市(县)XX开发区或XX光伏园区内,则属于工矿区范畴,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合来看,除非土地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或者当地政府承诺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否则,只要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土地的使用者都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1、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国家对如何确定光伏电站计税面积的规定并不明确。
2、国家目前对光伏发电产业并无明确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企业租用农村鱼塘,开展光伏发电的,属于占用养殖水面进行非农建设,也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里就容易发生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全部电站的占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截止目前,至少已经有8个省份出台了本省的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河北省。
1、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12月,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
1、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适用于下达我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其中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省级指导、市州协调、县级负责、政策扶持、技术规范、注重实效”的思路,由县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实际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实施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贫效益。
《实施细则》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光伏扶贫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电站运维单位应优先雇佣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站的日常维护。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其收益分配与使用执行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二个特点,投资企业,统一选择。按照国家能源局投资主体竞争性明显的要求,在专家指导下,我们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建基地招商方案,并由水归总院组织实施,主要着眼于业界水平、投资实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能力,考虑到存在大型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商两大光伏投资阵营的实际,我们制订了区别化的平衡规则予以监督。企业选择的核心是,贯彻透明、招商方案、招商流程都强调公开透明,通过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个特点,用地政策的统一规范。土地利用是制约光伏项目落地的一大难题。针对大同采煤沉陷区地表植被条件较差,主要为小型灌木林地和移林地的实际情况,我们设计了林光互补一体化的设计方案,这一模式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以流转的方式满足光伏项目的用地需求。这一模式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陕西省林业听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同光伏项目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另外,大同市政府明确了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以流转方式,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也对流转用地的租金价格进行了规范。
第四个特点,关键技术的统一要求。在技术方面,一是通过基地光伏新技术示范地,“领跑者”实践地引导企业。二是又水规总院作为技术支撑和把关单位,对技术招投标、技术协议等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加以把关。从目前看效果非常明显,各企业争当“领跑者”中的领跑者,高效多晶组件、单晶组件、跟踪技术、集中式、集散式、租船式的逆变器等先进技术产品在大同基地都有应用。技术方面突出引领两个字,强调国家“领跑者”技术指标要求是底线,鼓励有更多的新技术示范份额。
第五个特点,审批手续的统一推进。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大同明确政府部门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主动威项目基地服务,项目业主确定后,我们对项目可研报告等8个专题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整体打捆招标,之后由企业择优选择,林业、土地等部门对专题报告进行统一审核,统一办,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
第六个特点,接网工程的统一待建。为了保证基地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基地110,由大同地方国有企业统一待建,政府将接网工程这个关键环境牢牢抓在手上,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启动短短半年时间,现在介入系统方案,数字工程的科研报告,合同报告也得到了山西省发改委的批复。目前送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
以上几个特点可以概括为精准推进,其宗旨就是服务。通过前期的科学规划,统筹全局,为项目的落地奠定基础,通过建设过程中的精准推进,为企业顺利投资创造环境。我们力图与行业内专家学者和机构一道同心同力,打造一个开放的、动态的服务平台,支撑光伏“领跑者”发挥潜能,施展才华,建设光伏示范基地,引领产业进步。我们相信,随着“领跑者”企业能力的最大发挥,光伏行业发展中的难题,采煤沉陷区治理中的难题,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难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我们也期待有更加的光伏“领跑者”企业早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