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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倒卖“路条”怎么能规范得了

搞怪的钢笔
欣喜的书包
2022-12-31 00:15:59

光伏电站倒卖“路条”怎么能规范得了?

最佳答案
开朗的蜻蜓
无私的白羊
2026-02-04 20:19:17

近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这是继10月12日发布同为“特急文件”的《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官方又一次明确强调要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政府规范投资秩序

此次下发的《通知》,在上一次强调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备案管理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最新回答
顺心的滑板
小巧的冥王星
2026-02-04 20:19:17

所谓“路条”就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现在又出现了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

“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项目。有了路条才可以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后也可以申请到政府相关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14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由此可见,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在内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框架下实施。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宜,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14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10条规定:“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上标志着我国光伏电站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动人的小刺猬
高挑的红酒
2026-02-04 20:19:17
不可以。

项目建成之后,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1、普通光伏项目

为了防止倒卖路条,国家规定:建成之前股权不可转让,建成投产之后可以转让。

2、领跑者光伏项目

根据领跑者基地的招标文件,项目建成 5年内,股权不可转让。3、光伏扶贫项目

对于光伏扶贫项目的股权转让,相关文件中并未做具体的要求。

由于有更多的人参与的光伏扶贫项目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扶贫项目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害羞的万宝路
外向的刺猬
2026-02-04 20:19:17
合法。

2014年10月12日和13日,国家能源局网站连续发布《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上述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尤其指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一些严重投机行为,扰乱了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中指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高大的唇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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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0:19:17
可以转让的。

转让条件是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394.9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强健的冰淇淋
怕黑的水壶
2026-02-04 20:19:17

一个10MW的光伏电站,从项目开始启动到拿到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中间需要跨越几道栏,累计的投资,以10MW的西部光伏电站为例,如果自己去将路条跑下来,那么各种费用统合起来需要60万-70万左右。

系统介绍

太阳能光伏效应,简称光伏(PV),又称为光生伏特效应(Photovoltaic),是指光照时不均匀半导体或半导体与金属组合的部位间产生电位差的现象。

光伏被定义为射线能量的直接转换。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指太阳能向电能的转换,即太阳能光伏。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利用硅等半导体材料所制成的太阳能电板,利用光照产生直流电,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太阳能电池。

瘦瘦的水池
开放的店员
2026-02-04 20:19:17

1、路条

就是一种简便的通行凭证,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一般形式为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2、小路条

小路条是大路条的基础。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

3、大路条

在有“小路条”的基础上,有了工程的可研报告,由省级政府及项目投资方(最终投资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机构)共同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

扩展资料

路条另一种含义是古代百姓通行的凭证,因为古代户籍制度非常严格。

发展状况: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新一届政府要推进放权让利,要“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只能为公,不能私用”。此次发改委取消“路条”,就是以实际举措来支持这一表态。这个举动当然值得肯定,但是,真正要让企业能够对投资事务进行自主决策,取消“路条”恐怕只是第一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项目路条

高高的芒果
专注的秀发
2026-02-04 20:19:17
大项目有:

1.兵团北疆石河子市100万千瓦光伏基地中国电建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18亿元。

2.兵团石河子100万千瓦光伏基地天富40万千瓦光伏项目。

3.开发区2022年拟投资15.45亿元提升园区基础配套设施

4.推进中化学东华天业40万吨PBAT项目、中投新燎原中医药生物科技项目等取得实质性进展。

苹果蜻蜓
开放的八宝粥
2026-02-04 20:19:17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