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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大路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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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00:13:29

光伏项目“路条”买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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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的天空
2026-02-04 21:46:09

所谓“路条”就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现在又出现了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

“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项目。有了路条才可以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后也可以申请到政府相关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14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由此可见,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在内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发展规划框架下实施。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宜,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14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10条规定:“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上标志着我国光伏电站项目由之前的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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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46:09

核电小路条一般指能源局对业主方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核电项目获得小路条,意味着该项目列入了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了技术路线及参考电站。大路条是指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项目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是核准前置审批中最具代表的一项。

大路条的效力要大得多,常被视为项目已初步被通过。获得大路条相当于有了半张“准生证”,曾有夸张的说法表示地方官员拿到路条后,审批现场亲吻批文,价值不言而喻。

从历史上看,一些核电项目从获得路条到核准或许只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然而国家也会考虑实际问题暂时搁置一些项目,所以,路条并不是万能的。

路条的来历

关于“路条”的诞生,应追溯到2004年国务院实施的投资体制改革,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方式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

项目只当业主在拿到“路条”后,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土地预审、电网接入等其他支持性文件的批复才能启动,也就是所谓的前置条件。

小路条是核电项目正式开始推进的起点。之前有新闻报道过各地进行厂址普选并力争加入国家发展规划,这些仅表示省政府对项目比较支持,并不代表国家。只有获得小路条才算被官方首肯,说明国家从长远考虑需要这座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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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46:09
具体过程就是先要得到可研报告、然后就是预审,得到当地部门的批准,俗称要得到大路条,然后才是招标,看你是要大EPC还是小EPC,如果是大EPC那么包括勘测设计、施工、采购、调试等等都在其中了 不过监理还是自己要招标的,如果是小EPC那么勘测设计就的自己来招标做了。现在大部分的光伏电站都是采用大EPC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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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46:09

一个10MW的光伏电站,从项目开始启动到拿到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中间需要跨越几道栏,累计的投资,以10MW的西部光伏电站为例,如果自己去将路条跑下来,那么各种费用统合起来需要60万-70万左右。

系统介绍

太阳能光伏效应,简称光伏(PV),又称为光生伏特效应(Photovoltaic),是指光照时不均匀半导体或半导体与金属组合的部位间产生电位差的现象。

光伏被定义为射线能量的直接转换。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指太阳能向电能的转换,即太阳能光伏。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利用硅等半导体材料所制成的太阳能电板,利用光照产生直流电,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太阳能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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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46:09
近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这是继10月12日发布同为“特急文件”的《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官方又一次明确强调要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国家能源局在短短半个月左右时间连续发特急文件,意味着其对光伏“路条”倒卖现象要动真格了。短期内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将得到极大改善,也将降低真正从事电站开发企业的成本,更有利于实现光伏装机量年度目标。

政府规范投资秩序

此次下发的《通知》,在上一次强调对于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备案管理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今后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为主的企业,将很难再获得“路条”。《通知》不仅要求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还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也必须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专门从事光伏电站“路条”倒卖或非法转让谋利的企业,或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在“路条”时效限制方面,《通知》也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