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历程是怎么样的?求解~~
一、美国
2011年10月19日,德国太阳能世界工业公司Solar World在美国的子公司Solar 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联合其他六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美国本地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75家光伏企业出口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是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近十年来在国外遭受的第一起贸易限制调查,也是美国首次对中国新能源发起的“双反”调查。
2012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中国光伏反补贴初裁结果:税率为2.9到4.73%。其中,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反补贴税率为2.9%,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有关税率为4.73%,其他单独税率资格的企业税率为3.61%,并追溯90天征税。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华太阳能电池征收31.14%至约250%的高额反倾销税。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太阳能光伏产业“双反”做出终裁,美国方面认为中国光伏太阳能企业双反成立,将对中国企业征收高达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同时,征收14.78%到15.97%反补贴税。
二、欧盟
2012年9月26日,Solar World挑头的欧洲行业协会EU ProSun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和其主要部件受益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
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称已对从中国光伏企业进口的硅片、电池、组件启动反补贴调查。欧盟的初步调查结果将于2013年6月底公布。
双反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
欧盟表示,针对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仍将继续,以期在今年年底做出决定性的调查结论。据此间权威人士披露,欧盟“反补贴”调查周期比“反倾销”调查周期多两个月。今年年底,欧盟各国将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结果及方案进行“终裁”。根据规定,“终裁”的时间大约在12月5日左右。
2019年后,中国光伏正式进入了“平价上网时代”,在光照条件好的地方,上网价格已经低于火电,整个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去年中国光伏新增装机量48.2GW,占全球三成。与此同时,中国光伏组件的出口目的地十分分散,“卡脖子”的顾虑已然烟消云散。
回溯中国光伏行业的发展,以欧美双反、“531新政”以及2019年国家能源局的平价上网通知,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 两头在外的时代(2012年之前):上游原材料依赖进口,下游组件绝大部分都用于出口,内需不足,缺乏核心技术。
2. 产业扶持:(2013年到2018年):发改委等部门陆续推出补贴政策,拉动内需,但是出现了一些结构性问题,比如财政补贴窟窿越来越大,出现骗补现象。
3. 补贴退坡:(2018年到2020年):2018年“531新政”降低了光伏的补贴标准,限制了补贴规模,行业装机量出现间歇性回落,劣质产能被淘汰,加速了平价时代的到来。
4. 平价时代(2021年之后):凭借低成本和规模化创新优势,目前中国光伏发电侧已经接近平价,部分地区已经低于传统电价,竞争力优势不断凸显。
光伏产业的全球争霸赛中,无论是硅料、硅片、电池片还是组件,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技术实力,中国都是绝对世界第一,无论今后的技术路线再怎么变化,可以确定的是,最后的赢家一定是中国公司。
沙漠、湖泊、屋顶的光伏产业遍布中国,但很少人知道我们的光伏电站的模样。利用 Hightopo 的 HT 产品搭建轻量化的 3D 大型光伏发电站和光热发电站可视化场景,让大家线上游览一下光伏发电站。
2011年10月,美国太阳能电池生产商Solar World要求对中国75家企业展开“双反”调查。
2011年11月,美国开始立案调查中国75家光伏企业。
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2.9%至4.73%的反补贴税。
2012年5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征收31.14%至249.96%的高额反倾销税。
2012年10月,美国商务部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2014年6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做出反补贴初裁,拟对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别征收35.21%和18.56%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双反税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统称。
回答比较笼统,希望对你有帮助。
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牵头联合其它6家美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中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多晶硅光伏电池,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包括供应链补贴、设置贸易壁垒等非法补贴,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
美终裁认定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倾销。
双反内容
反倾销: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终止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表谈话。
8月31日,欧委会宣布,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于9月3日到期后终止。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
中方欢迎欧盟终止对华光伏双反措施。中欧光伏贸易争端逐步得到解决,是在双方高层关注下,政府和业界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通过磋商成功解决贸易摩擦的典范。欧盟终止对华光伏双反措施,将使中欧光伏贸易恢复到正常市场状态,为双方业界合作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商业环境,真正实现双方产业的互利共赢。
光伏产品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产品,其被日益广泛的应用有利于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气候行动和清洁能源转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日益显现,中方愿意继续秉持既有合作精神,与欧盟一道推动全球温室气体低排放、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为全面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经济及其福利作出贡献。
来源: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