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苯酚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方法提要
在酸性条件下,用GDX-502固相萃取柱吸附水中酚类化合物,乙腈解析柱中有机酚,高效液相色谱-紫外检测器检测。
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地下水及湖库水中苯酚、对硝基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6种酚类的测定。对水中6种酚通常可检测到10~50ng/L水平。
仪器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恒流梯度泵系统。
色谱柱WatersSymmetryC8,4.6mm×250mm,粒径5μm或性质相似的色谱柱。
GDX-502固相萃取小柱将使用过的SPE小柱填充物去掉并清洗干净,湿法加入约为0.5g纯化溶胀后的GDX-502树脂,打开活塞放出甲醇,直到液面刚好达到树脂床顶部。用10mL乙腈淋洗树脂,再用10mL水淋洗树脂,每次淋洗保持液面不低于树脂床。
针头过滤器孔径0.45μm,直径13mm,有机系。
固相萃取装置12管固相萃取装置。
真空泵。
采样瓶1L具磨口玻璃塞的棕色玻璃细口瓶。
氮吹仪。
微量注射器10μL、50μL、100μL、1000μL等气密性微量注射器。
K.D浓缩瓶25mL,带1mL定量管,须标定容积后使用。
试剂
空白试剂水去离子水蒸馏再经Millipore处理。
高效液相色谱流动相为水(含1%乙酸)和乙腈的混合溶液。
碳酸氢钠溶液c(NaHCO3)=0.05mol/L。
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
乙腈,甲醇HPLC级。
丙酮(C3H6O)农残级。
乙酸。
盐酸。
标准储备溶液苯酚、对硝基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六种的混标,购自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保存在-18℃冰箱中。
GDX-502树脂使用前用丙酮浸泡数日,数次更换新溶剂到丙酮无色。再用乙腈回流提取6h以上。纯化后的树脂密封保存在甲醇中备用。
替代物标准2-氟苯酚和2,4,6-三溴苯酚混标。
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1)水样采集。必须采集在玻璃容器中,在采样点采样及盖好瓶塞时,样品瓶要完全注满,不留空气。若水中有残余氯存在,要在每升水中加入80mg硫代硫酸钠除氯。
2)水样保存。避光、4℃下中保存。采样后7d内完成提取。40d内完成分析。
分析步骤
1)水样预处理。用孔径0.45μm的玻璃纤维滤膜,去除水中机械杂质。根据水中酚类化合物含量,取水样50~1000mL,加入2-氟苯酚和2,4,6-三溴苯酚等替代物标准,用6mol/LHCl调至pH2。水样以10mL/min的流速流经已活化的GDX-502固相萃取柱。当水样完全流过柱子后,用0.05mol/L碳酸氢钠溶液10mL淋洗柱子。用N2或空气将柱中水分充分抽干。用4mL每次1mL乙腈淋洗小柱,前两次淋洗液需在柱中平衡10min,后两次平衡2min,合并淋洗液,最终用乙腈定容为1.00mL。0.45μm有机相滤膜过滤,HPLC分析。
2)校准曲线。
3)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条件。
紫外检测器:双波长检测,检测波长280nm和290nm。柱温35℃。
流动相组成:A泵,99%水+(1+99)乙酸B泵,100%乙腈。
流动相流量:1mL/min,恒流。梯度洗脱,洗脱程序,见表82.41。
表82.41 洗脱程序
4)色谱图的考察。见图82.13。
定性与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以样品保留时间和标样保留时间相比较来定性。根据标准色谱图各组分的保留时间,确定出被测样品中目标物数目和名称。对有检出的样品需用其他方法确证,如GC-MS等技术。
图82.13 六种标准酚类样品在不同检测波长下的液相色谱图(2μg/mL)
2) 定量分析。每个工作日必须测定一种或几种浓度的标准溶液来检验校准曲线或响应因子。如若某一化合物的响应值与预期值间的偏差大于 10%,则必须用新的标准对该化合物绘制新的校准曲线或求出新的响应因子。使用紫外检测器时,6 种酚类的最大吸收波长不同,为提高分析灵敏度,苯酚、间甲酚采用 280nm 波长定量对硝基酚、2,4 -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采用 290nm 波长定量。计算公式参见式 (82.16) 。
方法性能指标
1) 精密度、检出限和线性范围。按实验方法,配制浓度为 0.5μg / mL 酚类混合标准样品,按选定的工作条件分析,重复检测 7 次,计算方法的精密度。检出限的测量是以相对于基线噪音 3 倍时组分峰高所对应的浓度。各组分的精密度、检测下限和线性范围见表82.42。
表82.42 方法精密度、检出限及线性范围
2) 准确度。分别将 50μL 浓度为 2μg / mL 的混合标准样品加入 0.25L 和 1.0L 试剂空白水中,用 502 树脂固相萃取柱吸附富集,洗脱后定容 1.0mL,HPLC 测定,计算加标回收率。结果见表82.43。
表82.43 方法的准确度
3) 基体加标回收率。从北京不同地区取护城河水过滤后,分别取 1L 水加入表82.44中不同量的标准样品,及未加入标准样品的 1L 水,经水样预处理,在 HPLC 上检测,得到加标回收率。
表82.44 地表污水加标回收率
注: 2-氟苯酚、2,4,6-三溴苯酚为替代物,回收率均符合控制限要求。
5-溴二氟苯酚的检测方法如下。
1、—氧化还原滴定法。供试品加水溶解,取适量置碘瓶中,精密加溴滴定液(0.05mol/L)后再加盐酸,立即密塞,振摇30分钟,静置15分钟后,注意微开瓶塞,加碘化钾试液,立即密塞,充分振摇后,加三氯甲烷,摇匀,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1mol/L)滴定,至近终点时,加淀粉指示液,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根据滴定液使用量,计算苯酚的含量。
2、碘化钾试液检测法。取碘化钾16.5g,加水使溶解成100mL,本液应临用新制。
3、淀粉指示液。取可溶性淀粉0.5g,加水5mL搅匀后,缓缓倾入100mL沸水中,随加随搅拌,继续煮沸2分钟,放冷,倾取上层清液,即得,本液应临用新制。
1、色度
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2、浑浊度
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浑浊度的降低就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可提高消毒杀菌效果,又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3、臭和味
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公共供水正常臭味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改变或水处理不充分的信号。
4、肉眼可见物
主要指水中存在的、能以肉眼观察到的颗粒或其他悬浮物质。
5、余氯
余氯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量。在水中具有持续的杀菌能力可防止供水管道的自身污染,保证供水水质。
6、化学需氧量
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水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排放、动植物腐烂分解后流入水体产生的。
7、细菌总数
水中含有的细菌,来源于空气、土壤、污水、垃圾和动植物的尸体,水中细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其包括病原菌。我国规定饮用水的标准为1ml水中的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8、总大肠菌群
是一个粪便污染的指标菌,从中检出的情况可以表示水中有否粪便污染及其污染程度。在水的净化过程中,通过消毒处理后,总大肠菌群指数如能达到饮用水标准的要求,说明其他病原体原菌也基本被杀灭。标准是在检测中不超过3个/L。
9、耐热大肠菌群
它比大肠菌群更贴切地反应食品受人和动物粪便污染的程度,也是水体粪便污染的指示菌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5-08-16发布 198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3.3
GB 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
状和一
般化学
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
(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
(以苯酚计)
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
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市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不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述要求执行。
受潮溜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不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加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业(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
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万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A.1 对本标准条文招待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要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 秦钰惠 郑乃彤 潘长庆 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微量水分测定仪原理:
试剂溶液是由占优势的碘和充有二氧化硫的吡啶、甲醇等混合而成。卡尔--菲休试剂同水的反应原理是:基于有水时,碘被二氧化硫还原,在吡啶和甲醇存在的情况下,生成氢碘酸吡啶和甲基硫酸氢吡啶。反应式为:
H20+I2+SO2+3C5H5N → 2C5H5N·HI+C5H5N·SO3 …………(1)
C5H5N·SO3+CH3OH → C5H5N·HSO4CH3 …………………(2)
在电解过程中,电极反应如下:
阳极:2I- - 2e → I2 …………………………………(3)
阴极:2H+ + 2e → H2↑…………………………………(4)
阳极产生的碘又与水反应生成氢碘酸,直至全部水分反应完毕为止,反应终点用一对铂电极所组成的检测单元指示。依据法拉第电解定律可知, 参加反应的碘的分子数等于水的分子数,同电荷量成正比例关系。水量与电荷量有如下等式成立:
W=Q/10.722 ……………………………………………(5)
式中:W -- 样品中水分含量 单位:微克
Q -- 电解电量 单位:毫库仑
微量水分测定仪应用行业:
用于食品、生物、制药、化工、纺织、造纸、包装、环保、气体等行业中
水质安全106项检测指标与仪器 检测项目/参数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价格预算
(万元) 序号 名称 1 色度 色度仪 0.5 2 浑浊度 实验室浊度仪 0.5 3 臭和味 / / 4 肉眼可见物 / / 5 pH 实验室pH计,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5 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6 总硬度(以CaCO3计) 滴定管、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或专用玻璃仪器 / 7 铝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21
(进口原子吸收预算56万)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7500a 160 8 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9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10 锰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7500a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11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12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TU19 7 / 13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4 硫酸盐 / 离子色谱仪 60 15 氯化物 离子色谱仪,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16 溶解性总固体 电子分析天平 2 17 耗氧量(以O2计) 电热恒温水浴锅 0.2 18 砷 原子荧光光度计(相关附件)
AFS-230E 20 19 镉 原子荧光光度计(相关附件)
AFS-230E / 20 铬(六价) 可见分光光度计
/721 / 21 氰化物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TU19 / 22 铅 原子吸收 / 23 氟化物 离子色谱仪
ICS-900,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离子活度计 1 24 汞 原子荧光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25 硒 原子荧光 / 26 硝酸盐(以N计) 离子色谱仪
ICS-900,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27 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仪
789 70 28 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仪
789 / 29 菌落总数 电热恒温培养箱 0.5 30 总大肠菌群 微生物检测系统 4 31 耐热大肠菌群 恒温培养箱 1 32 游离余氯 袖珍式余氯总氯分析仪 3 33 总α放射性 电子分析天平
M214AI / 低本底α、β测量仪
FYFS-400X 34 总β放射性 低本底α、β测量仪
FYFS-400X / 电子分析天平
M214AI / 35 硫化物 可见分光光度计
/721 / 36 钠 / 37 锑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38 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39 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0 硼 可见分光光度计
/72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1 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2 钼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3 铊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4 银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带石墨炉自动进样器及相关附件) / 45 二氯甲烷 气相色谱仪 / 46 一氯二溴甲烷 气相色谱仪 / 47 二氯一溴甲烷 气相色谱仪 / 48 1,2-二氯乙烷 气相色谱仪 / 49 1,1,1-三氯乙烷 气相色谱仪 / 50 1,1-二氯乙烯 气相色谱仪 / 51 1,2-二氯乙烯 气相色谱仪 / 52 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仪 / 53 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仪 / 54 苯 气相色谱仪 / 55 甲苯 气相色谱仪 56 乙苯 气相色谱仪 57 苯并(α)芘 高效液相色谱仪 国产20
(进口液相50万) 58 氯苯 气相色谱仪 / 59 1,2-二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0 1,4-二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1 1,2,3-三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2 1,2,4-三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3 1,3,5-三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4 溴氰菊脂 气相色谱仪 / 65 微囊藻毒素-LR 高效液相色谱仪 / 66 林丹 气相色谱仪 / 67 滴滴涕 气相色谱仪 / 68 六氯苯 气相色谱仪 / 69 乐果 气相色谱仪 / 70 六六六 气相色谱仪 / 71 对硫磷 气相色谱仪 / 72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仪 / 73 五氯酚 高效液相色谱仪 / 74 2,4,6-三氯酚 高效液相色谱仪 / 75 三溴甲烷 气相色谱仪 / 76 钾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77 钙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78 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HC-800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 79 硅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80 溶解氧 溶解氧仪M190 2 滴定管、通用
或专用玻璃仪器 / 81 总碱度 滴定管、通用或专用玻璃仪器 1 82 总有机碳 总有机碳测定仪 50 83 石油类 红外测油仪 8 84 敌敌畏 气相色谱仪 / 85 敌百虫 气相色谱仪 / 86 2,4-二氯酚 高效液相色谱仪 / 87 1,1,2-三氯乙烷 气相色谱仪 / 88 钒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89 锶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90 钛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91 溴化物 可见分光光度计
/721 / 离子色谱仪 / 92 碘化物 离子色谱仪 / 气相色谱仪 / 93 莠去津 气相色谱仪 / 94 钴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可见分光光度计
/721 / 95 锂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96 总铬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 97 甲胺磷 气相色谱仪 / 98 荧蒽 高效液相色谱仪 / 99 苯并(b) 荧蒽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00 苯并(k) 荧蒽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01 苯并(g,h,i) 苝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02 茚并(1,2,3-c,d)芘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03 粪链球菌 电热恒温培养箱 0.5 104 电导率 电导率仪 2 105 氨氮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 106 亚硝酸盐氮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107 悬浮物 电子分析天平 108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BOD仪与生化培养箱 5 109 化学需氧量(COD) COD 3 110 总磷(以P计) 4 111 总氮 水质检测的标准指数和方法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 mg/L 0.3
锰Mn mg/L 0.1
铜Cu mg/L 1.0
锌Zn 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铬六价Cr6+mg/L 0.05
铅Pbmg/L 0.05
银 0.05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氯仿μg/L 60
四氯化碳μg/L 3
苯并(a)芘μg/L 0.01
滴滴滴μg/L >1.0
六六六μg/L >5.0
细菌学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3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Bq/L 0.1
总β放射性Bq/L 1.0
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报批稿)
2006-××-××发布2006-××-×× 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年1月实施
[5]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