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利平执行死刑了吗
您好!因硫酸泼向前女友,成都中院一审判处董利平死刑,赔偿9.8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下面是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的意见:
原告律师: 死刑不愿改判
张雯艳的代理律师陈逢逢说,被告方曾提出作出一定赔偿、原告出具谅解书的请求,但他们没有接受,在刑事方面不愿改判。“你说多少钱能谅解他?根本无法让人谅解。”张雯艳哽咽着说,自己根本就不愿意去想起他(董利平),“一想起来就只是痛苦”。她说,从自己受伤躺在医院起,董家“没打过电话、看望过一次。”
一审阶段,原告方提出索赔16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98576元。二审阶段,原告方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太少了,9万多,做手术都不够。”
陈逢逢说,张雯艳的伤势按伤残等级算,是毁容中最严重的级别,而整容的费用“国内最低需要100余万”。为此,他们共提出整容费、精神损失、伤残费等索赔要求,共计160万元。
被告律师: 二审请求“免死”
记者从董利平一、二审辩护律师罗文方处了解到,因认为量刑过重,董利平在一审宣判后便进行了上诉,要求二审改判。
罗文方说,被告方认为,在两人感情纠纷事实部分,女方也有过错,“当时发生了抓扯,并不是一上去就泼硫酸。”
因此,被告方提出最低要求为“免死”,同时还提出要求张文艳重新做伤情鉴定等。
一审宣判后,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和孙伟铭案有相似之处,被告方如积极赔偿,或有可能改判。
对此,罗文方表示,目前董家还未能作出赔偿,“一是赔不起,二是对方意见一直未达成一致。”
他说,董家并非拒绝赔偿,因为董家经济情况不好,董利平姐姐曾提出一次性先赔偿5万、每月再支付500元,直到董利平“出狱”为止,但被原告方拒绝。
罗文方说,董利平在看守所内,一直给张雯艳父母写信,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照顾张雯艳,“至少证明他悔罪态度相当好。”
他说,董利平还一直跟他表示,在民事方面希望尽一切努力跟对方达成一致,但目前仍未达成。
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董利平被执行死刑的报道。即使执行死刑,也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谢阅读!
首先,你讲的“泼伤了一点”太过抽象,而与故意伤害行为所对应的责任与伤害结果直接相关,所以,仅凭你的这句话,没办法具体判断。不过,可以供你参考的是:
如果对方经验伤确定未达到轻伤标准,则你朋友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行政和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
假如验伤结果为轻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验伤结果为重伤,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你朋友的行为来看,使用硫酸毁损他人面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如对方面容毁损严重或者有功能障碍的,理论上讲,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结果特别严重的,不排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个人觉得这样的处罚并不为过。
事情发生在二十多年前,这名女教师是在上海市开鲁路第一小学任职的杨玉霞,其跟从小的邻居徐先生发展成了地下恋人,可是两个人都有各自的家庭,在开始徐先生都准备要娶杨女士,但是在经过深入的接触后发现杨女士的性格比较偏激,遂决定跟其断绝关系,在心中积怨很深的杨女士气不过就决定报复徐先生的家人,杨女士先是将徐先生上小学的女儿骗了出来,谎称为其洗头,结果将高浓度硫酸浇到了徐先生女儿的头上,造成面部毁容,双目失明,随后有对徐先生的妻子泼去了硫酸,造成徐先生的妻子全身7%烧伤,而且损害到了视网膜,杨女士虽然选择自首但法院依然对其判处了死刑,下面就来说一说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
一、杨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
杨女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不仅使得在上小学的孩子面部被毁容,而且眼睛再也看不到任何东西,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其本身就是教师,如何对还在上小学的孩子下得去手,毁了孩子的一生,基于这些原因判处了死刑。
二、性格偏激容易害人害己
杨女士属于性格偏激的人,这种人碰到事情了容易钻牛角尖,往往会采用极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到最后害人害己,不仅毁了对方的孩子,还让自己的孩子失去了妈妈,可以说毁了两个家庭。
三、身为教师不能到以身作则
杨女士身为教师,没能起到以身作则的榜样,反而婚内出轨,不仅不知道收敛还采用暴力手段来报复对方,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你如何看待上海一女教师出轨,朝情人妻女泼硫酸,被判死刑?欢迎留言讨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如果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则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2、如果构成轻伤的,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如果构成重伤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应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