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溶尸案:自己做生意亏本,三人痛杀发小,还用硫酸溶了尸,后来怎样了?
那是1999年11月21日一个非常普通的下午。杨某独自一人在成都鞋跟厂,像往常一样接了电话,接了电话便驱车离开了工厂,再也没有回来。
晚上妻子打电话给杨某却暗示他不在服务区,妻子很奇怪,因为丈夫同意了,当天下午就送公公回家。
当妻子再次拨通丈夫的电话号码时,电话留言显示对方已关机。
直到晚上10点左右,妻子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不停地给杨打电话,终于打通了,但电话不是她的丈夫。
那人说:刚才杨某在和我们打牌没听见,现在吃火锅了。
妻子坚持要找到她的丈夫,丈夫让她打电话给别人,然后挂断了电话。此时,电话无法再次接通。
他的妻子慢慢地注意到事情不对劲,一夜无眠,第二天便联系上了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父亲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了解到整件事后,也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即查询杨某手机信号和通话记录。在雅安附近找到了手机。
事情越来越奇怪,杨某到底去了哪里?你为什么不打电话给你的家人?接电话的那个人是谁?他和杨有什么关系?杨某失踪和他有关系吗?各种各样的阴霾不断地压抑着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报告当天上午,县派出所接到报案,报告称:尸体上发现了装有塑料桶的尸体。
警察赶到现场,赶到现场时,警察发现河里有两个塑料桶:一个大水桶,一个小水桶。
大桶已经被高度腐蚀得不像男尸了,尸体从桶里出来,警察没有在心脏里一震,大部分尸体的皮肤软组织已经全部被腐蚀,骨头都暴露在外面。
看那小桶,打开里面装满了不明液体,经警方检测是一种强酸液体。
法医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受害者为男性,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死亡时间不到24小时。
警方还发现,死者是从成都来到这一地区的,而且这不是第一次犯罪的现场,而是处置尸体的现场。
最后,警方经过逐一调查,得知一辆名为“川A”的白色厢式货车是本案的主要嫌疑人,案发前一晚,该车曾在天泉县徘徊出入。
警方立即搜查了这辆车,最终找到了车主。车主说,他把车借给了一个叫冯林的人,只借了4天,但8天后仍未归还。
警方意识到借车人涉嫌严重犯罪,于是立即在全市设立了检查站,终于在1999年11月23日拦截了这辆开往大义新厂方向的车。
在一辆被警方拦截的白色面包车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大邑县卖鞋的冯林、卖鞋跟的冯吉和大邑县农民侯彦勋抓获。警方还发现了和犯罪现场一样的黄色胶带。
经过警方的讯问,三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杨某已经失踪,此外,还有一人叫潘桂勋的囚犯在逃路上。最后,警察逮捕了所有的嫌疑犯。
冯冯霁,林兄弟,杨,这是一个小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是因为自己的商业损失,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的杨是好的,然后连同其他两个,因为杨知道冯两个兄弟,从一开始就搬到杀心。
他们打电话约杨某出去后,将其乐晕,装在塑料桶里,封好嘴,驱车前往天泉县。
在路上,杨某窒息而死,几人商量破坏尸体,将浓硫酸倒入桶中。
杀人可以是近亲或无亲属,夫妻,亲属,父母和孩子,更不用说童年玩耍长大发小。
本案中的嫌疑人与受害人关系不大,只是为了钱才互相残杀。从这个角度来看,和什么人相处,怎样相处,是一辈子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您好!因硫酸泼向前女友,成都中院一审判处董利平死刑,赔偿9.8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下面是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的意见:
原告律师: 死刑不愿改判
张雯艳的代理律师陈逢逢说,被告方曾提出作出一定赔偿、原告出具谅解书的请求,但他们没有接受,在刑事方面不愿改判。“你说多少钱能谅解他?根本无法让人谅解。”张雯艳哽咽着说,自己根本就不愿意去想起他(董利平),“一想起来就只是痛苦”。她说,从自己受伤躺在医院起,董家“没打过电话、看望过一次。”
一审阶段,原告方提出索赔16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98576元。二审阶段,原告方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太少了,9万多,做手术都不够。”
陈逢逢说,张雯艳的伤势按伤残等级算,是毁容中最严重的级别,而整容的费用“国内最低需要100余万”。为此,他们共提出整容费、精神损失、伤残费等索赔要求,共计160万元。
被告律师: 二审请求“免死”
记者从董利平一、二审辩护律师罗文方处了解到,因认为量刑过重,董利平在一审宣判后便进行了上诉,要求二审改判。
罗文方说,被告方认为,在两人感情纠纷事实部分,女方也有过错,“当时发生了抓扯,并不是一上去就泼硫酸。”
因此,被告方提出最低要求为“免死”,同时还提出要求张文艳重新做伤情鉴定等。
一审宣判后,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和孙伟铭案有相似之处,被告方如积极赔偿,或有可能改判。
对此,罗文方表示,目前董家还未能作出赔偿,“一是赔不起,二是对方意见一直未达成一致。”
他说,董家并非拒绝赔偿,因为董家经济情况不好,董利平姐姐曾提出一次性先赔偿5万、每月再支付500元,直到董利平“出狱”为止,但被原告方拒绝。
罗文方说,董利平在看守所内,一直给张雯艳父母写信,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照顾张雯艳,“至少证明他悔罪态度相当好。”
他说,董利平还一直跟他表示,在民事方面希望尽一切努力跟对方达成一致,但目前仍未达成。
迄今为止,尚未见到董利平被执行死刑的报道。即使执行死刑,也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谢阅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泼硫酸,要看被害人损伤的程度;泼硫酸,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行为人泼硫酸造成他人毁容的,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对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重伤,对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被硫酸毁容,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硫酸毁容是一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很容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如果在公共场合泼硫酸,有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幅度同上。
法律依据:刑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在公共场合泼硫酸,有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幅度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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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家属不配合赔偿,怎么办?——原则上讲,家属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法定负有义务的除外)。但是法律不禁止,甚至鼓励家属代为赔偿,并且把这种赔偿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那么家属不配合赔偿怎么办,很遗憾,无能为力!因为没有义务。只能说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重考虑刑罚。
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泼硫酸最低都会造成当事人毁容,毁容属于重度残疾,所以量刑起点也比较高,如果情况已经非常的严重,对别人泼硫酸的做法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泼硫酸的犯罪分子具体会被会判多少年,主要看硫酸被泼在哪个部位,被害人的损伤的程度。泼硫酸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别人的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分子要一般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泼硫酸致人重伤的,那会被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