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有哪些?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隶属于中粮集团,注册资本3.8亿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之一。近三年来,累计实现利润5.66亿元,上缴税金达2.49亿元。现有职工2254人,占地72.5万平方米。公司以玉米深加工为产业支柱,生产食用酒精、燃料酒精、医药酒精、DDGS饲料和玉米油等产品。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03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销售、丙酮、丁醇、多元醇、全降解塑料生产销售、生物柴油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谷朊粉、饲料销售,乙酸、乙醛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中兴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兴能源",成立于1985年,注册资本12.9亿元,下设八大分支机构。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大型燃料乙醇生产基地,是中国和亚洲最大的玉米生化产业发展商及新兴能源供应商之一。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是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投资兴建的大型外资企业。厂区位于黑龙江玉米主产区肇东市,地处哈尔滨、大庆两市之间,是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生产食用普优特级酒精、DDGS高蛋白饲料、玉米油等产品的综合型粮化工企业。
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天冠生态工业园区。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十五”期间全国3个新建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之一。
关系如下
燃料乙醇产业的兴起,增强了原油与粮食间的价格联动关系。在发展燃料乙醇之前,原油主要通过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资投入(代表性的如化肥),在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对农业及农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原油价格上涨是推动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基本因素而燃料乙醇产业出现后,燃料乙醇作为原油的替代品,油价上涨,会增加对燃料乙醇的需求,进而带动以玉米等粮食为主要加工原料的需求,在土地资源稀缺情况下进而带动其他粮食价格上涨。
研究表明,原油、玉米和燃料乙醇三者价格存在确定的变动关系。例如,短期世界生物燃料乙醇产量上涨1%,会引起我国玉米价格下一年上涨0.4746%长期来看,世界生物燃料乙醇产量每上涨1%,使我国玉米价格上涨0.3047%。此外,国内玉米期货价格在2004年至2017年几乎呈现同涨同跌的趋势,只有在个别年份出现不符。2007-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油价呈现了尖锐的倒V形分布,使得玉米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滑。而美国玉米、燃油市场的发展表明,在2008-2011年期间燃料政策的实施,推动玉米价格上涨了33.0%-46.5%。
国际经验表明,美国燃料乙醇产量发展迅猛,主要是国内的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及大力支持的政府产业政策,燃料乙醇产量从2000年到2015年增长了8倍多。20世纪初,燃料乙醇的产量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需求,但自2010年开始,美国对乙醇的产量不再依赖进口,满足本国所需的同时还有能力出口国外一部分。美国玉米价格与原油价格走势表明,虽然在某些月份出现背离,但总体而言燃料乙醇的发展打通了玉米市场和能源市场的通道,使得玉米和原油价格的联动性增强。尤其在2005年以后,在燃料乙醇的作用下,原油和玉米价格之间存在同向变动关系。
目前美国、巴西成为燃料乙醇的主要生产国。而我国燃料乙醇起步较晚,2001年4月开始对以玉米作为原料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推广和使用,最初的目的是消化“陈化粮”。为推动燃料乙醇的快速发展,我国先后制订了多项支持其发展的政策,2001年—2007年受我国政府政策的支持,燃料乙醇产量快速增长2007—2011年是燃料乙醇扶持政策的衰减的过程,产量增长缓慢。2017年9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全覆盖。到2025年,力争纤维素乙醇实现规模化生产。在这一政策推动下,我国燃料乙醇产业将会步入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
数据显示,2016年8家指定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的燃料乙醇产量240万吨,国内燃料乙醇的潜在缺口近千万吨,所以此前发展燃料乙醇具有重要意义,不难发现我国燃料乙醇虽然产量逐年增加,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与国内的政策、环境等密不可分。随着未来燃料乙醇的大力发展,玉米和原油价格的传导路径会更加通畅。
而燃料乙醇产业的发展,要求妥善利用原油价格和玉米价格的因果关系。从微观层面上看,一旦玉米价格和原油价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会存在跨市场的套利机会。宏观层面来讲,跨市场的套利机会一旦滥用,就会引发玉米或原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发能源或粮食危机,所以要防范燃料乙醇较快发展过程中玉米和原油市场的无限制套利行为,发挥燃料乙醇在玉米和原油价格中的引导作用。
兴化股份(002109)、*ST龙力(002604)、双塔食品(002481)、中粮生化(000930)等等。
1、兴化股份:
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置入陕西延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由硝酸铵转变为LNG、煤化工产品。
2、*ST龙力:
公司积极申请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建设性解决雾霾等环境问题。
龙力生物是以玉米芯、玉米为原料,采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生产功能糖、淀粉及淀粉糖等产品,并循环利用功能糖生产中产生的玉米芯废渣生产第2代燃料乙醇等新能源产品的生物质综合利用企业。
3、双塔食品:
公司循环利用功能糖生产中产生的玉米芯废渣生产第二代燃料乙醇等新能源产品,为国内粉丝行业龙头,而此前公司还透露,正在向高端食品方向发展,涉足大健康产业,包括代餐奶昔、孕养素、即食粉丝等新产品。
4、中粮生化:
公司系由蚌埠柠檬酸厂联合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蚌埠热电厂、安徽省固镇化工总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共同发起,于98年8月28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生化领域涉足农产品深加工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中粮生化采用玉米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现有燃料乙醇生产线2条,现有产能约75万吨,资产注入完成后将达到135万吨产能。是我国第一批指定的4家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产能位于行业前列。
5、贵州燃气:
公司是贵州省最大的燃气企业,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运营业务,已在全省包括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等25个特定区域及1个省外特定区域取得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此外公司有股性活跃,弹性较大。
参考资料来源一:百度百科--兴化股份[002109]
参考资料来源二:百度百科--龙力生物
参考资料来源三:百度百科--双塔生物
参考资料来源四:百度百科--中粮生化
参考资料来源五:百度百科--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财政、粮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根据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托现有油库依法改造或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统一向辖区内的加油站供应车用乙醇汽油。
配送中心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由国家定点的企业生产供应。第七条 除配送中心和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第八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设备。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配、储存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
从事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一条 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场价格回收。第十二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经营者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第十三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七条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第八条 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第九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第十二条 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或者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的,依照《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条例》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降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