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酒驾的安全危害极大,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你知道哪些酒驾交通事故呢?下面就让我告诉你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2017年02月28日05时29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闽DM9**U号小型轿车沿战备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行驶,至战备大桥中段时,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2017年02月28日12时30分许到芗城交警大队投案。
【 事故原因分析】
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周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酒驾的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六种类型情节比较轻微的驾驶罪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喝酒后驾车的人不在少数,这种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那么你知道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吗?以下就是我整理的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处罚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酒驾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 说明书 。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酒驾处罚标准(一)饮酒驾驶处罚标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二)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为了配合“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还有一类人,死不悔改的。酒驾被抓了,还继续开车,就这样一错再错,酿成大错。当然,对这类人,法律肯定是重重的惩罚啦!
(三)酒驾后再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饮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的处罚规定是重于饮酒后驾驶的,这就类似于刑法中对于“累犯”的处理意见,从严惩处。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案例案例一:4月14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体内酒精含量达200.6毫克/100毫升)驾驶牌照为青B3238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21km+100m处时,由于酒后驾驶且夜间超速行驶,车辆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6辆车发生碰撞,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5月10日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驾驶证已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吊销处罚。
案例二:3月24日14时50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青BC6XXX的小轿车行驶至昝扎村路段处,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一辆青B牌照的小客车相撞,两车被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当日15时40分李某某在互助土族自治县林川乡水洞村李某家中被抓获。经检验鉴定,体内酒精含量达302.1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处理结果:驾驶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三:2月13日20时50分许,驾驶人赵某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224毫克/100毫升)驾驶车牌号为青AXY201的小型客车在德令哈路延伸段华庭仁和小区门前停车场内倒车时,与停放在华庭仁和小区门前停车场内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处理结果:驾驶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四:1月2日1时10分许,驾驶人沈某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224毫克/100毫升)驾驶牌照为青ASD787的小型越野车,沿西宁市长江路新能源小区大门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小区停车场门前时,将停车场挡车器撞损。
处理结果:驾驶人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五:2月24日22时25分许,驾驶人陈某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246毫克/100毫升)驾驶牌照为青A0M222的小型客车沿西宁市海晏路延伸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测绘院门前时,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一辆警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处理结果:驾驶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六:1月9日20时30分,在西久公路26km+100m处,多杰某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206毫克/100毫升)驾驶牌照为青AY2686的小轿车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驾驶人多杰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处理结果:驾驶人多杰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七:2月12日22时许,霍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235毫克/100毫升)驾驶牌照为青AW2762的越野车,沿团结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物馆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停放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受伤。
处理结果:驾驶人霍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依法起诉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案例八:1月7日11时整,李某某醉酒(体内酒精含量达100.5毫克/100毫升)驾驶青BN9682小型客车载本村村民7人,沿史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km+10m处,在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坠下悬崖,造成一起驾驶人李某某、3名乘客当场死亡,4名乘客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李某某应当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故撤销案件。
避免酒后驾车的办法1.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2.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3.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4.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5.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酒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
6.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7.配备“车德”卡:在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8.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
9.为醉酒者友情叫车:为醉酒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一、火灾事故
1.2001年5月20日,江苏省石油化工学院化工楼一实验室发生火灾,烧毁了该实验室全部设备。
2.2001年11月20日,广东工业大学5号楼三楼化工研究所的一个化工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二人重伤,三人轻伤,其中一人生命垂危。
3.2002年9月24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栋理化实验室,由于一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整栋大楼烧毁,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2003年1月19日,中山大学地球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发生化学原料爆炸,该实验室堆放着很多研究用的化学原料,爆炸可能是因电线短路引起的。
5.2003年5月31日,浙江中医学院实验楼发生火灾,随后发生轻微爆炸,实验室内堆放着乙醇、丙酮、食用醇等化学危险物品,周围其他实验室也有不少化学危险品,食用醇就有250kg左右,要是大火引爆这些化学危险品,后果相当严重。
6.2003年6月12日,北京化工大学一实验室突然发生猛烈爆炸,爆炸事故中共造成3名教师受伤。
7.2004年8月24日,中国科技大学的一间实验室突发大火,两间实验室中全是实验用的器材及化学试剂和液氯气罐等易爆品,大火烧掉了两间实验室及其中物品。
8.2004年10月16日,长沙理工大学的实验室发生火灾,该实验室里的化学物品全部被烧毁,所幸隔壁其他实验室没有受到影响。
二、化学实验类事故
1.封管事故
某高校化学实验室的李某在进行时,往玻璃封管内加入氨水20mL,硫酸亚铁1g ,原料4g,加热温度160℃。当事人在观察油浴温度时,封管突然发生爆炸,整个反应体系被完全炸碎。当事人额头受伤,幸亏当时戴防护眼睛,才使双眼没有受到伤害。
事故原因:
玻璃封管不耐高压,且在反应过程中无法检测管内压力。氨水在高温下变为氨气和水蒸汽,产生较大的压力,致使玻璃封管爆炸。
经验教训:
化学实验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密闭系统和有压力的实验必须在特种实验室里进行 。
2.盐酸气伤人事故
2005年8月2日某军校化学实验室王某、赵某等人在安装高压釜的紧固件和阀门。在前几日拆卸时已将管道内氯硅烷液体放出,为挡灰尘用简易塞将氯硅烷液相管塞住。当时并没有感觉到有压力和液体积存。在安装氯硅烷液相管时,当事人将简易塞拔下的一刹那,突然有一股氯硅烷挥发气体冲出,此时正值王某俯身紧固螺丝,来不及躲闪,正好喷到脸上和两手臂上,将其灼伤。
事故原因:
这套高压釜反应装置被安置在棚内,当时又正值高温时节,棚内温度超过40℃,管内残留的氯硅烷变为气体,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拔去塞子时氯硅烷气体就冲了出来。
经验教训:
高温对化学试剂可能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科研人员又忽视了防护用品的使用,扩大了受伤部位。
3.误操作事故
2007年8月9日晚8时许,某高校实验室李某在准备处理一瓶四氢呋喃时,没有仔细核对,误将一瓶硝基甲烷当作四氢呋喃投到氢氧化钠中。约过了一分钟,试剂瓶中冒出了白烟。李某立即将通风橱玻璃门拉下,此时瓶口的烟变成黑色泡沫状液体。李某叫来同实验室的一名博后请教解决方法,即发生了爆炸,玻璃碎片将二人的手臂割伤。
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由于当事人在投料时粗心大意,没有仔细核对所要使用的化学试剂而造成的。实验台药品杂乱无序、药品过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误操作事故。它告诫我们,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仔细、认真,不能有半点马虎;实验台、工作台要保持整洁,不用的试剂瓶要摆放到试剂架上,避免试剂打翻或误用造成的事故。
4.金属钠燃烧事故
2004年3月某高校化学实验室王某将1升工业乙醇倒入放在水槽中的塑料盆,然后将金属钠皮用剪刀剪成小块,放入盆中。开始时反应较慢,不久盆内温度升高,反应激烈。当事人即拉下通风柜,把剪刀随手放在水槽边。这时水槽边的废溶剂桶外壳突然着火,并迅速引燃了水槽中的乙醇。当事人立刻将燃烧的废溶剂桶拿到走廊上,同时用灭火器扑救水槽中燃烧的乙醇。此时走廊上火势也逐渐扩大,直至引燃了四扇门框。
事故原因:反应时放出氢气和大量的热量,氢气被点燃并引燃了旁边的废溶剂造成事故。
经验教训:处理金属钠时必须清理周围易燃物品;一次处理量不宜过多;注意通风效果,及时排除氢气;或与安全部门联系,在空旷的地方处理。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2003年1月16日上午12时许,一位氧气代充客户到江都市某工业气体充装站充装气气,共6只氧气瓶。充装工将氧气瓶卸下后,先将30只氧气瓶分两组各15只进行充装。约在12点50分左右,其中一组充装结束,现场充装工关掉充装总阀,紧接着就开始卸充装夹具,当充装工卸下第3只气瓶夹具时,其中一只气瓶发生了爆炸,一名充装客户当场炸死在充装台上,一名操作人员受伤,该站共有6间充装间,每站站房长6m,宽4 m。充装间设有30个充气头,气瓶爆炸后,后浪把主充装间的防火墙推倒,把充装间充装管线全部炸坏,窗子的玻璃被震碎,充装间屋面全部掀光。爆炸气瓶被炸成3块,大块重29kg,中块得23.5kg,小块重3.5kg,气瓶爆炸后3.5kg的小块瓶片从屋内飞到充装站围墙外的麦田里,距爆炸点有35m。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从现场取证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分析,意见如下:
1.对该站储罐内剩余液氧,邀请了扬子石化西欧气体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取样,并带回南京分析,结果确认该储罐内液氧合格,排除了气源不合格的因素;
2.根据爆炸碎片上原有的气瓶制造和检验标记,从无缝气瓶检验站查阅该瓶检验报告,得知该瓶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排除了过期瓶充装的因素;
3.在爆炸现场,发现该瓶主体被炸成3块(后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颈圈),经称重约为56kg,与检验报告上称重量相符,一块重约3.5kg的碎片飞离充装站围墙外,距爆炸点约为35m。又从爆炸碎片中发现,瓶体内中下部一侧表面有一段400mm×150mm范围的金属烧熔痕迹,并留下了金属氧化物,这些情况都说明此次氧气瓶爆炸具有化学性爆炸的特征;
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充装记录,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充装台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均在有效期内,有校验报告,当时充装压力为11.0MPa。又对爆炸现场进行了清理,发现爆炸瓶右侧有3只瓶内尚有气体,现场进行压力测试,发现这3只瓶内均有压力,且在10.0MPa左右,这就进一步排除了物理性爆炸的可能(不超压);
5.对上述3只气瓶采用吸耳球取样,并用着火烟头试验,发现并无气体爆鸣,同时对1只气瓶又进行了压力测试显示为9.0MPa。之后将3只瓶压力降至2.0MPa左右,经可燃性气体报警仪测试,未发现瓶内有可燃性气体。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由于氧气瓶内混有其它可燃性物质(该可燃性物质为油脂类的倾向较大),该瓶内可燃性物质在充装过程中与氧气混合发生了化学性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得不够严格。根据气站有关气瓶充装管理制度规定,该充装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非充装人员不允许进入气瓶充装站,而该站却允许充装客户进入气瓶充装场所,根据事故现场清理分析,右侧3只气瓶尚有气体,可能是死者参与了气瓶关阀操作,气站没有人发现,说明该站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
2.气站没有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的规定。按照国家气瓶充装有关规定,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充装过程中还应不断对瓶体温进行逐个检查,目的是防止气瓶内混有其他可燃性物质,防止气瓶温度在充装中升高,这也是气瓶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
1.气体充装前,除严格执行外检工作外,还需要进行取样分析和充装过程中的检查,这是防止气瓶爆炸的重要措施;
2.气站充装间必须严格执行闲人免进的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黄金冶炼厂一辆130型汽车在沁阳市化肥厂装上两只充装了液氨的钢瓶后返回济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阳市西万镇税务所前时,一只液氨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钢瓶飞起后将汽车驾驶室撞扁,驾驶室内的司机当场死亡,供销采购员受重伤。爆炸了的钢瓶内的液氨从瓶内喷出并迅速扩散,使现场的群众不同程度地被伤害。另一只没有爆炸的钢瓶,从车上被抛出4.8米。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沁阳市化肥厂充装液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充装管理制度。没有执行气瓶称重充装,更没有控制超装的设备、装置。充装工人仅凭肉眼观察钢瓶气相阀是否有雾状液滴喷出作为充装要求的标志而不用衡器称重,充装后也没复秤检查。根据实践,这种充装办法,极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装。事故发生后,对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钢瓶进行检查,该瓶实际充装了247.8公斤液氨,而钢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为200公斤。因此,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液氨钢瓶超装。
2.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130型汽车的驾驶员,在装载了两只液氨钢瓶之后,没有按规定路线直接返回工厂,而应本场供销业务员的要求开车往其家中送化肥,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绕行13公里,且从集市中穿越,延长了装运时间,由于当日气温较高且没有遮阳,暴露时间又长,为超装钢瓶升温超压提供了外部条件,从而导致了爆炸后事故灾害的扩大。因此,这起事故是人为的责任事故。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液化气体的充装必须严格执行逐只称重并进行复称检查的规定,严禁超装。
2.对于充装了介质的气瓶,白天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采用遮阳措施,禁止曝晒,并应避开闹市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案例三】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氟里昂气瓶爆破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3月21日,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一只氟里昂气瓶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3月21日,冰箱维修人员在围堤道维修部给该气瓶充氟。据事后调查,充装前未见气瓶有异常,充装过程中,该操作人员未称重,有超装过量的迹象。下午维修人员用该气瓶给4台冰箱充了氟,将近下班,维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16时15分维修人员听到爆破声,立即进入现场,发现气瓶已经破裂。气瓶是沿纵向撕裂,根据机械性能试验,屈服强度远大于0.8倍的抗拉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是气瓶充装过量。气瓶的使用人员不懂得气瓶的使用知识,充装前不进行检查,充装过程中也未称重,造成充装过量。
2.设备安技部门没有制定气瓶管理制度及充装操作规程,也未对维修人员进行过气瓶使用知识的教育。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将该型号的全部23个气瓶立即停止使用。待事故处理后再确定能否使用,并且立即购置了新的气瓶。
2.制定了气瓶管理细则和气瓶操作工艺,立即下发执行。
3.已和市制冷剂销售部联系好,从门市部直接购买小瓶,这些气瓶属门市部所有,充装、定期检验都由门市部负责。此措施一旦实施,公司原有小气瓶全部停用。
4.立即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案例四】哈尔滨某化工厂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情况概述
1998年10月8日10时40分左右,哈尔滨某化工厂四车间成品库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导致现场的2名装卸工(临时工)1死1伤。事故发生前四车间充灌岗,操作压力为12MPa,操作温度为20度,成品库房有氧气瓶45只。
二、事故破坏情况
经现场勘察,共3只气瓶爆炸,其中1只气瓶外表为绿色油漆,检验期为1989—1994年,公称压力15.0MPa,容积为40.4L,这只气瓶爆破成十几块碎片。碎片内壁呈黑色,断口呈“人”字纹,无明显的塑性变形,全部为脆性断裂。其角阀为氩气阀。
爆炸的另2只气瓶颜色为淡酞兰,呈撕裂状,断口有明显的被打击的痕迹,被打击处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另外3只被击穿的气瓶,均留有不规则孔洞,其中1只在气瓶上方,直径各约5cm,另外2只在气瓶下方,直径约8cm和30cm,破口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
面积为70m2的氧气瓶成品库天棚和西侧墙被炸塌,山墙严重变形,铁皮包的门被爆炸碎片穿出一个直径20cm的洞,附近2处厂房玻璃被震碎。
死者身体被炸成多块碎片,伤者被炸成终生残疾。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从爆炸碎片的内外表面颜色看,其中1只气瓶的碎片外表为绿色漆,内表面呈黑色,角阀为氩气瓶阀,说明这只气瓶为氢气瓶。被检回的内壁呈黑色的碎片共有十多片,其断口形貌没有明显的塑性变形,断口呈“人”字纹,均为脆性断裂。分析认为这只氢气瓶内残余有氢气。充装氧气(氢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4.1%—74.1%),形成了可爆性混合气体,在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了氢氧混合气体的化学爆炸。
另外2只被撕裂的气瓶内壁只有锈蚀,无黑色油脂,断口呈脆性断裂形貌,断口局部有明显的被击打的痕迹,内凹并有高温氧化痕迹,说明这2只气瓶距爆炸点很近,被爆炸碎片的冲击波打击超过其呈受力,失稳破裂,属物理爆炸。
直接原因:装卸工在装运氢气瓶(错充氧气)前试压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瓶内的氢氧混合气体爆炸,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1)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在检瓶过程中,由于被检查气瓶油漆脱落严重,且污物多,未认真辨认,错将氢气瓶当成氧气瓶,送充装岗充装,充装人员也未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车间、工厂领导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程中,贯彻执行不认真,对工人的工作质量要求不严,充装前后的检查出现纰漏,检查不够,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责令工厂立即停止氧气瓶的充装和检验业务,待劳动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上述业务工作。
2.今后在气瓶充装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永久气体充装规定》及工厂车间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定。
3.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气瓶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在空瓶验收工作中,对超期气瓶、漆色严重脱落,辨认不清的气瓶,严禁充装,对充装后有异常或发现漆色不对等情况时要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5.在气瓶出厂前应由专人负责试压工作,严禁装卸人员进行试压。
6.工厂主管安全的领导要定期对氧气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处理的记录。
【案例五】某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氧气瓶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7月8日上午,在某市道里区河润街住宅建筑工程高压消防泵房工地,工人们正从事地沟管道的切割与焊接作业。工人在使用由销售点拉回的氧气时,发现瓶阀有漏气现象,并嗅出明显的酒味,但未引起重视,用扳手扣紧阀门止漏后又开始工作。近中午时,一工人用长300毫米的扳手关闭氧气瓶阀时,气瓶突然爆炸。爆炸的气瓶共炸成11块碎片,向约为45度的夹角范围飞出。最远的一块飞出约481.3米,这块碎片重量约为13公斤。另一碎片,约重26.5公斤,飞出33米,击中一龙门架体的36米高处,架体严重损坏,另一重约3.2米的碎片,飞出33米击中一塔吊26.1米高处角钢上,将角钢切开一条8毫米长断口。气瓶爆炸时将关闭瓶阀的工人当场炸死,另一名在现场的工人被爆炸冲击波抛出11米远,头撞在围墙上,右足被碎片击断并被抛到20米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六层阳台上。另有两名在场人员一人被炸重伤,一人被炸成轻伤,共死1人,伤3人。爆炸造成约28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气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充装氧气的气瓶内含有乙醇,氧、乙醇在混合比例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当给予起爆能量时,混合气会发生爆炸。
2.气瓶爆炸的间接原因是操作工违章作业,关闭瓶阀时用力过猛。
三、事故责任分析
1.哈尔滨制氧机厂生产服务公司氧气站,在7月7日充装气瓶前,没有认真进行充装前的检查,造成不合格的混有乙醇的气瓶充装了氧气。充装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哈尔滨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工人违章作业,劳动服务公司领导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单位的领导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充装安全的规定,并在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充装安全,并应对用户的安全负责。
2.充装工应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充装前的检查,将不合格的气瓶选出,杜绝错装、混装。
3.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要擅自对气瓶进行改装或改变充装介质。气瓶内充装介质需改变时,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
【案例六】低级违章作业 造成触电死亡
一、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17日,某电厂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 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 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
(4) 该公司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同类事故防范措施
(1)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 所有工作必须执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
(3) 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订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4) 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5) 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
(6) 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多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行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化工企业越加重视企业员工的安全操作,经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断提醒我们要重视企业的安全问题,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多数为危险品,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性,危险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不当都会对人及周围的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化工的危险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更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很大的威胁。
那么,化工企业如何做好安全生产?
1、加强对管理者的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工企业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程度决定于企业管理者,领导层在紧抓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安全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程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倡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和各级职能部门之间的安全责任感,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明确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实现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层的责任心,提升化工企业领导班子的安全管理水平。
2、提高员工安全常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主要关注培训的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需求,是否真实有效,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和提高安全章程,对出现的事故进行切合实际的案例分析和案例总结,分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及处理方式。安全意识存在于个人的安全行为,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宣贯,强化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提高其自我安全防护技能。
3、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根据国家要求的危化品安全整治行动,监督企业内部按照《危化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认真执行检查安全隐患制度,总结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源头上。督促各单位查找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出现违章违规操作行为,并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危化品进行停止作业并整改;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是受害人,应急救援需要满足迅速、准确和高效的基本原则,可以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调集所需要的设备或物资,建立统一指挥的系统,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
4、减少风险工作,上报动火作业
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具有频繁和不确定的性质,每一套装置中有上万密封点,但随时有泄漏的可能性,因此在现场进行维修动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泄漏出的气体随时有引发爆炸的可能,因此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通过集中和限时的方式进行安全而有计划的动火。实行集中限时动火,在动火前要编辑计划,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实行计划动火,充分控制动火时周围情况,降低动火风险,保障安全运行。
5、积极引进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真趣科技基于行业领先的定位技术,在化工领域的人员及物品的定位监管、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方面形成了突出的产品服务能力。目前,真趣科技“石化及化工领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已在中国化工集团、中海油、巴斯夫、紫金矿业、江山农化等多个大型化工企业内得到人员实时定位管理
张某,60岁,某村的村主任,一天,村里组织村民清扫卫生,事后在饭店安排了晚饭慰劳一下劳累了一天的村民。张某和村里的治保委员宋某同桌吃饭。席间觥筹交错,张某是为官多年,是村里的土皇帝,众人纷纷向他敬酒。几杯酒下肚不禁有些飘飘然,继续端着酒杯要和宋某喝酒。宋某此时也早以酩酊大醉,翻江倒海的吐了几次,说不能再喝了。张某认为宋某不喝是瞧不起自己,便把酒泼在了宋某身上并对宋某破口大骂。宋某趁着酒兴,摔了酒杯,推搡了张某几下。张某顿时脸上无光,便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两个儿子。张某的儿子们到后,为给父亲出气,对宋某拳打脚踢,导致宋某脾破裂医治无效而死亡。本意慰劳村民辛苦,却因喝酒引发祸端,致人死亡,张家儿子也因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说的是吃过一次亏之后,会小心谨慎些,可有的人却并不长记性。2016年6月,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见民警查酒驾检查,掉头逃跑,民警上前将其拦停,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面而来。民警例行检查对他进行盘问,并让其接受检查,检测结果14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让其出示驾驶证,张某竟然说驾驶证不是被你们拿走了吗?调查信息方知,原来早在2013年,张某就因醉酒驾驶被判刑、罚款,而且驾驶证也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张某一次教训不知该改,又二次醉驾,他面临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今已入刑。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的从重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些法律常识应谨记于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种醒目的标语刷在墙上,却没有刻在人们的心里,总是有一些“任性”的司机依然故我,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酒量好,驾车经验丰富不会出事,然而害人害己。更有甚者酒后驾车的肇事者,为逃避巨额的赔偿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竟置伤者而不顾,仓皇逃离现场,或佯装将伤者送往医院,中途面对伤者的痛苦的呻吟,竟然泯灭良知,将伤者弃之荒野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某公司司机肖某,与其兄春节期间去串亲,在亲戚家畅饮之后,便驾驶无牌照的红旗轿车,向家行使,酒后的肖某回家心切,脚下不由的加大了油门。在某村一个路口超车时,将带小孩的妇女郑某撞到,郑某倒在车下,孩子当场死亡。此时肖某想停车,但听其兄说:“有人追来了,快跑”!便又驾车逃跑,被愤怒的群众拦住。肖某二人将昏迷的郑某抬上车谎称是送医院行至半路见四下无人,恶念萌生将郑某扔在路旁的沟内,驾车逃离。等人们发现时,郑某早已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交通肇事本是一种过失犯罪,一念之差演变为故意杀人,最终以故意杀人罪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无独有偶,同样的悲剧也在充满欢乐的酒席间上演了。孙某、李某、贾某、郭某四人是同学,也是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孙某、李某辍学经商,贾某从政,郭某大学毕业分配到外地工作。中秋佳节回乡和家人团聚,孙、李、贾得知朋友归来便盛情相邀,请郭某到一间酒楼小聚,互诉别情。朋友相聚免不了借酒助兴,孙某自带二瓶白酒,李某自带啤酒,几人共饮相互劝酒,喝的不亦乐乎,酒酣话别时郭某已醉,离开酒场驾车回家。当晚23时许,郭在途中驾车意外掉入河内溺水身亡。郭某的家人一怒之下把孙某、李某、贾某都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万元。法院判决,郭某与孙、李、贾三人基于感情交流饮酒聚餐。三人均共同参与实施了致郭某饮酒致醉的行为,并且未能有效地阻止其醉酒后驾车,致使其因醉驾而发生事故致死的损害后果。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三人共同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一次喝酒,阴阳两隔,一次劝酒,付出巨额赔偿。劝酒其实就是打着感情的幌子,对他人健康的漠视,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友情不仅在酒里,所以喝酒、劝酒千万别过度,否则造成伤亡劝酒者也要担责。根据法律规定,以下4种类型劝酒,酒友应担责:①酒后驾车未劝阻。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身体有病,不能饮酒)还要劝;③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医院;④强迫性劝酒的。
“醉后乾坤大,壶中日月长”。断酒之法,醒眼看醉人,不妨看看这些因酒精惹祸的故事。杯中之物虽好,可好东西不可多用,有道是“爽口食多偏作病,快心事过恐生殃”,君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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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有对酒精免责,但是作为条款的制定方,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的现象,所以如果消费者或者投保人觉得条款不合理,可以提起诉讼。在过往关于酒精中毒身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存在投保人胜诉,保险公司被判赔的案例。以下案例便是其中之一。
酒精中毒不幸身故
家住湖南长沙的林某是一名房地产销售员,2017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于保险代理人周某处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期间,林某在与客户吃完饭之后,因时间还早便到了附近的KTV玩,并点了大量的酒水,凌晨三点林某颜面苍白,体温降低,皮肤湿冷,口唇微绀,不一会就陷入了昏迷状态,二便失禁,同行人因酒精作用都陷入昏迷并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两个小时候后林某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保险拒赔引发理赔纠纷
事故发生后,林某家属找到了林某生前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不料却遭保险拒赔,原因系保险合同规定意外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客观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而林某酒精中毒系自己主观意识所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拒绝理赔。林某家属气愤不已,同行的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根本不可能存在主观上追求死亡的结果,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险,合同系双方为建立保险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本案中,林某酒精中毒身亡,符合上述意外伤害构成要件,原告诉求合理清楚,运用相关法律正确,予以支持,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故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当消费者对条款存在异议,而条款本身也存在多种理解的时候,《保险法》会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对不合理的拒赔,应该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