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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加啤酒死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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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0:26:43

白酒加啤酒死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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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3:48:10

案例一

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岚山区某村30岁的王刚与两位好友李天、田伟(均系化名)一起在李天处聚餐。王刚与李天喝了些白酒,田伟因有事未喝酒先行离开。

饮酒后王刚驾驶摩托车离开。时隔几小时后,王刚驾驶摩托车与桥墩相撞,发生单方事故,致王刚重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王刚家属将一起聚餐的李天、田伟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0万余元。“我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王刚主动要求到我这里喝酒,我总不能不让他来吧?我只是尽地主之谊陪他喝了点酒,但并未进行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李天辩称。

田伟则辩称自己并未喝酒,并因有事先于王刚离开,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李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元,驳回原告对田伟的诉讼请求。

审理

酒友未尽到提醒义务

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安全保障注意义务。30岁的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他处,未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

而李天在与王刚饮酒结束后,明知王刚饮酒,亦放任其驾车自行离开,且并未告知王刚家人有关王刚的相关情况,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田伟先于王刚离开聚餐处,对王刚酒后行为不具有合理预见,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多岁的女子小娟受邀到大兴某娱乐城陪4男子喝酒唱歌,5人喝了30多瓶啤酒离开后,又到了一家拉面馆吃饭,期间小娟与一人再次拼酒,喝下半斤白酒。

几个小时后小娟死亡,经鉴定为乙醇中毒死亡。

小娟亲属为此起诉娱乐城及领班、一同喝酒的4名男子,索赔80万余元。

大兴法院认为除一名未喝酒男子无责外,其余5被告均有过错,一审判决赔偿原告60万余元。

判决后娱乐城不服上诉。

事发女儿娱乐城陪酒 饮酒过度身亡

小娟亲属诉称,2013年11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小娟接到娱乐城领班阿丽的电话,催促她到娱乐城招待客人。小娟推辞不过,到娱乐城后,阿丽让小娟陪李某4人一起喝酒到深夜。醉酒后小娟因难受不断挣扎,但李某等4人没有施救,安排小娟住进阿丽租住的房间,阿丽也没采取任何措施,致次日早晨,小娟因饮酒过度死亡。

他们认为,娱乐城为增加收入,让小姐陪客喝酒来促销,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阿丽作为领班,配合公司为招待客人劝小娟陪酒,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等4人让小娟陪酒,在小娟醉酒后没有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对小娟的死亡亦负有责任。

审理娱乐城:死者不是单位员工

在开庭时,被告娱乐城称小娟不是该单位员工,且事发地并非娱乐城,因此不同意赔偿。

娱乐城出示了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证实,小娟于事发当晚11点多来娱乐城后,与李某等4人一起喝了30多瓶小瓶啤酒。晚12点多,5人离开娱乐城后又再次到拉面馆饮酒。

娱乐城认为,小娟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以及酒量应该知晓,与他人饮酒造成死亡,小娟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等4人与小娟拼酒造成其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娱乐城表示,阿丽确实是娱乐城的领班,负责招呼客人。小娟来陪酒并非阿丽打电话叫来的,根据公安局口供,可以看出其是被李某打电话叫来的。

领班:一起喝酒者应该担责

43岁的阿丽是娱乐城的领班,住在该单位宿舍。阿丽称,小娟醉酒死亡与自己无关。

阿丽说,小娟不是娱乐城员工,当晚她在娱乐城喝酒后又到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小娟在她住处留宿时,她对小娟已经进行了照顾。小娟死亡是与其一起喝酒的4个人的责任。

酒客:已付费 没过错不该赔

当晚跟小娟一起喝酒的是35岁的雷某、36岁的李某、31岁的林某和29岁的墨某。

庭审时墨某没有出庭。

在法庭上,李某和林某均称,根据阿丽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当晚他们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而且当晚并没有喝白酒,小娟是在阿丽的住处死的,因此两人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雷某称,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他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相应的费用。离开娱乐城来到拉面馆后,吃了一碗拉面就离开了,未与小娟拼酒,因此对小娟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喝完啤酒拼白酒说不出住处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小娟被李某邀请到娱乐城,在领班阿丽允许后进行有偿陪侍(有偿陪侍指陪客人喝酒和唱歌)。当晚,小娟与李某等人喝了小瓶啤酒30余瓶。零时许,小娟和李某等4人离开娱乐城来到某拉面馆进餐。在此期间,小娟与墨某拼酒,各自喝了半斤左右白酒。

2013年11月11日1时左右,5人从拉面馆离开后,小娟与李某乘坐林某驾驶的汽车返回。途中,因小娟醉酒不能准确说明自己的住址,李某给阿丽打电话,将小娟送到阿丽的住处后驾车离开。此时,小娟已经神志不清,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阿丽遂在客厅地板铺上被子,将小娟拖拽到地板的被子上休息。

早晨9点左右,阿丽起床后发现小娟趴在地下,身体已经僵硬,遂打110报警。

经大兴公安分局鉴定,小娟为乙醇中毒死亡。

判决允许有偿陪侍 娱乐城应担责

大兴法院认为,阿丽系领班,其为单位经营,允许小娟到娱乐城有偿陪侍,应属职务行为,对此,被告娱乐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娟过量饮用啤酒与小娟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娱乐城对小娟死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娟醉酒后在阿丽处留宿期间,已经出现神志不清、酒精中毒的症状,阿娟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墨某在拉面馆与小娟拼酒,造成小娟大量饮用白酒,与小娟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某邀请小娟到娱乐城陪其唱歌饮酒,在小娟过量饮酒时,未能及时进行制止,在小娟出现酒精中毒的症状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小娟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小娟的死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雷某与小娟一起唱歌饮酒,与小娟酒精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死者小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其对因饮酒过度导致乙醇中毒死亡的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

林某系李某的司机,并未参加与小娟的饮酒,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按照比例赔偿小娟亲属60万余元,其中娱乐城赔偿17万余元,阿丽赔偿8万余元,墨某赔偿17万余元,李某赔偿13万余元,雷某赔偿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娱乐城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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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3:48:10

实验室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一、火灾事故

1.2001年5月20日,江苏省石油化工学院化工楼一实验室发生火灾,烧毁了该实验室全部设备。

2.2001年11月20日,广东工业大学5号楼三楼化工研究所的一个化工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二人重伤,三人轻伤,其中一人生命垂危。

3.2002年9月24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栋理化实验室,由于一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整栋大楼烧毁,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4.2003年1月19日,中山大学地球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室发生化学原料爆炸,该实验室堆放着很多研究用的化学原料,爆炸可能是因电线短路引起的。

5.2003年5月31日,浙江中医学院实验楼发生火灾,随后发生轻微爆炸,实验室内堆放着乙醇、丙酮、食用醇等化学危险物品,周围其他实验室也有不少化学危险品,食用醇就有250kg左右,要是大火引爆这些化学危险品,后果相当严重。

6.2003年6月12日,北京化工大学一实验室突然发生猛烈爆炸,爆炸事故中共造成3名教师受伤。

7.2004年8月24日,中国科技大学的一间实验室突发大火,两间实验室中全是实验用的器材及化学试剂和液氯气罐等易爆品,大火烧掉了两间实验室及其中物品。

8.2004年10月16日,长沙理工大学的实验室发生火灾,该实验室里的化学物品全部被烧毁,所幸隔壁其他实验室没有受到影响。

二、化学实验类事故

1.封管事故

某高校化学实验室的李某在进行时,往玻璃封管内加入氨水20mL,硫酸亚铁1g ,原料4g,加热温度160℃。当事人在观察油浴温度时,封管突然发生爆炸,整个反应体系被完全炸碎。当事人额头受伤,幸亏当时戴防护眼睛,才使双眼没有受到伤害。

事故原因:

玻璃封管不耐高压,且在反应过程中无法检测管内压力。氨水在高温下变为氨气和水蒸汽,产生较大的压力,致使玻璃封管爆炸。

经验教训:

化学实验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密闭系统和有压力的实验必须在特种实验室里进行 。

2.盐酸气伤人事故

2005年8月2日某军校化学实验室王某、赵某等人在安装高压釜的紧固件和阀门。在前几日拆卸时已将管道内氯硅烷液体放出,为挡灰尘用简易塞将氯硅烷液相管塞住。当时并没有感觉到有压力和液体积存。在安装氯硅烷液相管时,当事人将简易塞拔下的一刹那,突然有一股氯硅烷挥发气体冲出,此时正值王某俯身紧固螺丝,来不及躲闪,正好喷到脸上和两手臂上,将其灼伤。

事故原因:

这套高压釜反应装置被安置在棚内,当时又正值高温时节,棚内温度超过40℃,管内残留的氯硅烷变为气体,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拔去塞子时氯硅烷气体就冲了出来。

经验教训:

高温对化学试剂可能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科研人员又忽视了防护用品的使用,扩大了受伤部位。

3.误操作事故

2007年8月9日晚8时许,某高校实验室李某在准备处理一瓶四氢呋喃时,没有仔细核对,误将一瓶硝基甲烷当作四氢呋喃投到氢氧化钠中。约过了一分钟,试剂瓶中冒出了白烟。李某立即将通风橱玻璃门拉下,此时瓶口的烟变成黑色泡沫状液体。李某叫来同实验室的一名博后请教解决方法,即发生了爆炸,玻璃碎片将二人的手臂割伤。

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由于当事人在投料时粗心大意,没有仔细核对所要使用的化学试剂而造成的。实验台药品杂乱无序、药品过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误操作事故。它告诫我们,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仔细、认真,不能有半点马虎;实验台、工作台要保持整洁,不用的试剂瓶要摆放到试剂架上,避免试剂打翻或误用造成的事故。

4.金属钠燃烧事故

2004年3月某高校化学实验室王某将1升工业乙醇倒入放在水槽中的塑料盆,然后将金属钠皮用剪刀剪成小块,放入盆中。开始时反应较慢,不久盆内温度升高,反应激烈。当事人即拉下通风柜,把剪刀随手放在水槽边。这时水槽边的废溶剂桶外壳突然着火,并迅速引燃了水槽中的乙醇。当事人立刻将燃烧的废溶剂桶拿到走廊上,同时用灭火器扑救水槽中燃烧的乙醇。此时走廊上火势也逐渐扩大,直至引燃了四扇门框。

事故原因:反应时放出氢气和大量的热量,氢气被点燃并引燃了旁边的废溶剂造成事故。

经验教训:处理金属钠时必须清理周围易燃物品;一次处理量不宜过多;注意通风效果,及时排除氢气;或与安全部门联系,在空旷的地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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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03:48:10
我有,你要哪方面的啊?太多了。我吧最近我做氧气厂是给你!【案例一】氧气瓶充装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2003年1月16日上午12时许,一位氧气代充客户到江都市某工业气体充装站充装气气,共6只氧气瓶。充装工将氧气瓶卸下后,先将30只氧气瓶分两组各15只进行充装。约在12点50分左右,其中一组充装结束,现场充装工关掉充装总阀,紧接着就开始卸充装夹具,当充装工卸下第3只气瓶夹具时,其中一只气瓶发生了爆炸,一名充装客户当场炸死在充装台上,一名操作人员受伤,该站共有6间充装间,每站站房长6m,宽4 m。充装间设有30个充气头,气瓶爆炸后,后浪把主充装间的防火墙推倒,把充装间充装管线全部炸坏,窗子的玻璃被震碎,充装间屋面全部掀光。爆炸气瓶被炸成3块,大块重29kg,中块得23.5kg,小块重3.5kg,气瓶爆炸后3.5kg的小块瓶片从屋内飞到充装站围墙外的麦田里,距爆炸点有35m。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从现场取证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分析,意见如下:

1.对该站储罐内剩余液氧,邀请了扬子石化西欧气体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取样,并带回南京分析,结果确认该储罐内液氧合格,排除了气源不合格的因素;

2.根据爆炸碎片上原有的气瓶制造和检验标记,从无缝气瓶检验站查阅该瓶检验报告,得知该瓶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排除了过期瓶充装的因素;

3.在爆炸现场,发现该瓶主体被炸成3块(后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颈圈),经称重约为56kg,与检验报告上称重量相符,一块重约3.5kg的碎片飞离充装站围墙外,距爆炸点约为35m。又从爆炸碎片中发现,瓶体内中下部一侧表面有一段400mm×150mm范围的金属烧熔痕迹,并留下了金属氧化物,这些情况都说明此次氧气瓶爆炸具有化学性爆炸的特征;

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充装记录,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充装台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均在有效期内,有校验报告,当时充装压力为11.0MPa。又对爆炸现场进行了清理,发现爆炸瓶右侧有3只瓶内尚有气体,现场进行压力测试,发现这3只瓶内均有压力,且在10.0MPa左右,这就进一步排除了物理性爆炸的可能(不超压);

5.对上述3只气瓶采用吸耳球取样,并用着火烟头试验,发现并无气体爆鸣,同时对1只气瓶又进行了压力测试显示为9.0MPa。之后将3只瓶压力降至2.0MPa左右,经可燃性气体报警仪测试,未发现瓶内有可燃性气体。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由于氧气瓶内混有其它可燃性物质(该可燃性物质为油脂类的倾向较大),该瓶内可燃性物质在充装过程中与氧气混合发生了化学性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得不够严格。根据气站有关气瓶充装管理制度规定,该充装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非充装人员不允许进入气瓶充装站,而该站却允许充装客户进入气瓶充装场所,根据事故现场清理分析,右侧3只气瓶尚有气体,可能是死者参与了气瓶关阀操作,气站没有人发现,说明该站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

2.气站没有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的规定。按照国家气瓶充装有关规定,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充装过程中还应不断对瓶体温进行逐个检查,目的是防止气瓶内混有其他可燃性物质,防止气瓶温度在充装中升高,这也是气瓶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

1.气体充装前,除严格执行外检工作外,还需要进行取样分析和充装过程中的检查,这是防止气瓶爆炸的重要措施;

2.气站充装间必须严格执行闲人免进的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黄金冶炼厂一辆130型汽车在沁阳市化肥厂装上两只充装了液氨的钢瓶后返回济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阳市西万镇税务所前时,一只液氨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钢瓶飞起后将汽车驾驶室撞扁,驾驶室内的司机当场死亡,供销采购员受重伤。爆炸了的钢瓶内的液氨从瓶内喷出并迅速扩散,使现场的群众不同程度地被伤害。另一只没有爆炸的钢瓶,从车上被抛出4.8米。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沁阳市化肥厂充装液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充装管理制度。没有执行气瓶称重充装,更没有控制超装的设备、装置。充装工人仅凭肉眼观察钢瓶气相阀是否有雾状液滴喷出作为充装要求的标志而不用衡器称重,充装后也没复秤检查。根据实践,这种充装办法,极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装。事故发生后,对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钢瓶进行检查,该瓶实际充装了247.8公斤液氨,而钢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为200公斤。因此,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液氨钢瓶超装。

2.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130型汽车的驾驶员,在装载了两只液氨钢瓶之后,没有按规定路线直接返回工厂,而应本场供销业务员的要求开车往其家中送化肥,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绕行13公里,且从集市中穿越,延长了装运时间,由于当日气温较高且没有遮阳,暴露时间又长,为超装钢瓶升温超压提供了外部条件,从而导致了爆炸后事故灾害的扩大。因此,这起事故是人为的责任事故。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液化气体的充装必须严格执行逐只称重并进行复称检查的规定,严禁超装。

2.对于充装了介质的气瓶,白天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采用遮阳措施,禁止曝晒,并应避开闹市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案例三】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氟里昂气瓶爆破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3月21日,某市电冰箱工业公司围堤道维修部一只氟里昂气瓶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3月21日,冰箱维修人员在围堤道维修部给该气瓶充氟。据事后调查,充装前未见气瓶有异常,充装过程中,该操作人员未称重,有超装过量的迹象。下午维修人员用该气瓶给4台冰箱充了氟,将近下班,维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16时15分维修人员听到爆破声,立即进入现场,发现气瓶已经破裂。气瓶是沿纵向撕裂,根据机械性能试验,屈服强度远大于0.8倍的抗拉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是气瓶充装过量。气瓶的使用人员不懂得气瓶的使用知识,充装前不进行检查,充装过程中也未称重,造成充装过量。

2.设备安技部门没有制定气瓶管理制度及充装操作规程,也未对维修人员进行过气瓶使用知识的教育。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将该型号的全部23个气瓶立即停止使用。待事故处理后再确定能否使用,并且立即购置了新的气瓶。

2.制定了气瓶管理细则和气瓶操作工艺,立即下发执行。

3.已和市制冷剂销售部联系好,从门市部直接购买小瓶,这些气瓶属门市部所有,充装、定期检验都由门市部负责。此措施一旦实施,公司原有小气瓶全部停用。

4.立即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案例四】哈尔滨某化工厂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情况概述

1998年10月8日10时40分左右,哈尔滨某化工厂四车间成品库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导致现场的2名装卸工(临时工)1死1伤。事故发生前四车间充灌岗,操作压力为12MPa,操作温度为20度,成品库房有氧气瓶45只。

二、事故破坏情况

经现场勘察,共3只气瓶爆炸,其中1只气瓶外表为绿色油漆,检验期为1989—1994年,公称压力15.0MPa,容积为40.4L,这只气瓶爆破成十几块碎片。碎片内壁呈黑色,断口呈“人”字纹,无明显的塑性变形,全部为脆性断裂。其角阀为氩气阀。

爆炸的另2只气瓶颜色为淡酞兰,呈撕裂状,断口有明显的被打击的痕迹,被打击处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另外3只被击穿的气瓶,均留有不规则孔洞,其中1只在气瓶上方,直径各约5cm,另外2只在气瓶下方,直径约8cm和30cm,破口向内凹陷,并有高温氧化的痕迹。

面积为70m2的氧气瓶成品库天棚和西侧墙被炸塌,山墙严重变形,铁皮包的门被爆炸碎片穿出一个直径20cm的洞,附近2处厂房玻璃被震碎。

死者身体被炸成多块碎片,伤者被炸成终生残疾。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从爆炸碎片的内外表面颜色看,其中1只气瓶的碎片外表为绿色漆,内表面呈黑色,角阀为氩气瓶阀,说明这只气瓶为氢气瓶。被检回的内壁呈黑色的碎片共有十多片,其断口形貌没有明显的塑性变形,断口呈“人”字纹,均为脆性断裂。分析认为这只氢气瓶内残余有氢气。充装氧气(氢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4.1%—74.1%),形成了可爆性混合气体,在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了氢氧混合气体的化学爆炸。

另外2只被撕裂的气瓶内壁只有锈蚀,无黑色油脂,断口呈脆性断裂形貌,断口局部有明显的被击打的痕迹,内凹并有高温氧化痕迹,说明这2只气瓶距爆炸点很近,被爆炸碎片的冲击波打击超过其呈受力,失稳破裂,属物理爆炸。

直接原因:装卸工在装运氢气瓶(错充氧气)前试压转动角阀时产生静电,引发瓶内的氢氧混合气体爆炸,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1)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在检瓶过程中,由于被检查气瓶油漆脱落严重,且污物多,未认真辨认,错将氢气瓶当成氧气瓶,送充装岗充装,充装人员也未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车间、工厂领导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程中,贯彻执行不认真,对工人的工作质量要求不严,充装前后的检查出现纰漏,检查不够,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责令工厂立即停止氧气瓶的充装和检验业务,待劳动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上述业务工作。

2.今后在气瓶充装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永久气体充装规定》及工厂车间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定。

3.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气瓶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在空瓶验收工作中,对超期气瓶、漆色严重脱落,辨认不清的气瓶,严禁充装,对充装后有异常或发现漆色不对等情况时要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5.在气瓶出厂前应由专人负责试压工作,严禁装卸人员进行试压。

6.工厂主管安全的领导要定期对氧气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和处理的记录。

【案例五】某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氧气瓶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7月8日上午,在某市道里区河润街住宅建筑工程高压消防泵房工地,工人们正从事地沟管道的切割与焊接作业。工人在使用由销售点拉回的氧气时,发现瓶阀有漏气现象,并嗅出明显的酒味,但未引起重视,用扳手扣紧阀门止漏后又开始工作。近中午时,一工人用长300毫米的扳手关闭氧气瓶阀时,气瓶突然爆炸。爆炸的气瓶共炸成11块碎片,向约为45度的夹角范围飞出。最远的一块飞出约481.3米,这块碎片重量约为13公斤。另一碎片,约重26.5公斤,飞出33米,击中一龙门架体的36米高处,架体严重损坏,另一重约3.2米的碎片,飞出33米击中一塔吊26.1米高处角钢上,将角钢切开一条8毫米长断口。气瓶爆炸时将关闭瓶阀的工人当场炸死,另一名在现场的工人被爆炸冲击波抛出11米远,头撞在围墙上,右足被碎片击断并被抛到20米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六层阳台上。另有两名在场人员一人被炸重伤,一人被炸成轻伤,共死1人,伤3人。爆炸造成约28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气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充装氧气的气瓶内含有乙醇,氧、乙醇在混合比例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当给予起爆能量时,混合气会发生爆炸。

2.气瓶爆炸的间接原因是操作工违章作业,关闭瓶阀时用力过猛。

三、事故责任分析

1.哈尔滨制氧机厂生产服务公司氧气站,在7月7日充装气瓶前,没有认真进行充装前的检查,造成不合格的混有乙醇的气瓶充装了氧气。充装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哈尔滨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工人违章作业,劳动服务公司领导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单位的领导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充装安全的规定,并在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充装安全,并应对用户的安全负责。

2.充装工应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充装前的检查,将不合格的气瓶选出,杜绝错装、混装。

3.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要擅自对气瓶进行改装或改变充装介质。气瓶内充装介质需改变时,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

【案例六】低级违章作业 造成触电死亡

一、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17日,某电厂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 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 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

(4) 该公司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同类事故防范措施

(1)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 所有工作必须执行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

(3) 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订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4) 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5) 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

(6) 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多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要减肥的哑铃
勤恳的美女
2026-04-23 03:48:10
今天上午,洛阳市伊滨交巡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刘海峰、洛阳市伊滨交巡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吴远鹏做客FM927洛阳交通广播直播间,和大家讲述了一些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大家一定要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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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上半年,我队共接受事故报警2646次,受理2601起,一般事故 238起,伤 264 人

022年06月07日23时00分许,张秋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94.84mg/100m L)驾驶台铃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武屯街由南向北行驶,遇郭亚琦驾驶豫CF535J号小型轿车沿武屯街8号小区西门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双方行驶至伊洛东路南武屯街8号小区西门口处,台铃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前部与豫CF535J号小型轿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张秋宏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网上查询、诊断证明、金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张秋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郭亚琦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驶。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1、张秋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2、郭亚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2022年06月02日18时20分许,许程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洛阳3259535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科技大道南中德产业园5号楼处由东向南左转弯逆向行驶,遇王许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洛阳3161792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中德产业园院内道路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至该处时,洛阳3259535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洛阳3161792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王许可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网上查询、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视频监控。事故原因形成分析:许程昊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王许可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1、许程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王许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重要的小蝴蝶
善良的朋友
2026-04-23 03:48:10
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某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某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某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X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醉驾除了给自己人身安全带来危险之外,对于公共安全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68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单纯的烤鸡
怕黑的战斗机
2026-04-23 03:48:10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对司机也是对别人人身安全,最负责的警告。每年有许多家庭,许多生命因为个别不遵守规则的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但往往有些人,依仗自己的家世或者驾驶技术,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曾经轰动一时的玛莎拉蒂事件就是因为饮酒开车,导致三个家庭支离破碎,这些血的教训依然不能让那些人惊醒。这不,又有一个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的男子,因为酒驾连撞四人,活活拖死受害者,被判处死刑,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

事情经过:

饮酒驾驶,连撞多人,

事发时间要追溯到2017年8月9日,地点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大概在晚上九点多,晚饭过后到处都是乘凉遛弯的行人。司机吴惠忠驾驶私人轿车,路过沂山路某路口时将行人刘某撞倒。通常看自己开车撞倒行人,司机一般都会下车查看,但是吴惠忠并没有停车,而是立马加速向前行驶。

在行驶途中,距离第一事发地点不远的位置又将骑电动车的钟某父女三人撞倒。不知道时酒精作用,还是司机丧心病狂。接连发生撞人事件,依旧没有停车,并下车查看,反而继续加速想逃之夭夭。围观群众发现事情不妙,立马上前阻拦。

肇事逃逸,拖死受害者

司机吴惠忠在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还是加速行驶一公里左右。在撞倒钟某父女三人时,因为角度问题,骑车的钟某卡在了吴惠忠前保险杠。只顾加速逃跑的司机,硬生生将钟某拖行一公里,导致钟某体无完肤,在抢救无效后身亡。

随后无良司机吴惠忠在群众帮助下,被玉林市警方控制,当场检测发现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1毫克,属于严重的醉酒驾车。

处罚结果

经过相关部门对事发现场,以及目击者讲述调查,并且与几日后开庭公开审理吴惠忠案件。公诉人的意见是,吴慧忠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呈堂证供,一审判决吴惠忠死刑。据现场目击者称,被拖行受害者惨不忍睹,而且被撞伤的行人均受伤严重。这样的人间恶魔,只有死刑才能告慰无辜受到伤害的人。但是就这样一位恶魔,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

并且寻得律师帮助其推脱吴慧忠的辩护律师认为,不应该指控吴慧忠故意杀人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想保住他的性命。

吴慧忠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是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一审并没有采取他的辩护陈词,而是以故意杀人判处他死刑,随后他上诉,二审认为吴慧忠故意逃逸,在众人眼下拖死被害人,致被害人钟某体无完肤,手段极其残忍,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维持死刑原判。

醉驾法律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结语: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这起让人揪心的玉林8.9汽车撞人案件,历时几年终于在2020年3月13日落下帷幕。受害者家属在宣判当日痛哭不已,仅仅是出来溜达了一小会,就阴阳相隔,恶魔被判处死刑,才能让逝去的人安息。

喝酒不开车,早就不是一句口头转述的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这一不负责行为,出台了专门的处罚条例。并且经过多方商量修改后,给予严重处罚。这也是为了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能够引以为戒。酒驾和醉驾对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是金钱能弥补的。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才知道悔恨,那些因为你一时放纵,受到伤害的人该怎么办?

吴惠忠最后的结果无疑是大快人心,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不要侥幸想着违法乱纪,也不要拿自己和别人的额生命开玩笑,因为代价是沉重的。最后告诫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坚决不能喝酒。

简单的月饼
追寻的魔镜
2026-04-23 03:48:10
3.0应急处置

3.1当发现乙醇泄漏时,应立即切断火源,启动排风系统及时排走乙醇气体。人员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3.2如发现小量的乙醇容器发生泄漏或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不慎泄漏,设备因检修或故障发生漏液等情况,则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当值班长或安全员,相关岗位人员在做应急处理时尽可能将溢漏乙醇收集在专用的容器内,准备好防静电的吸收棉,待大部门泄漏乙醇回装容器后,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此类泄漏事故无需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

第 4 页

3.3如在乙醇存放处发现大量乙醇泄漏则应及时通知消防中控、当值班长和安全员,安全员判断是否需要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若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应竭力开展应急处理措施,如危废仓库的乙醇容器发生泄漏,首先应疏散临近的其他人员,采取拉警示带的隔离措施防止不知情人员进入,然后用防静电的吸收棉尽量覆盖泄漏区域和泄漏口,降低乙醇挥发可能引起的火灾概率,同时根据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等),堵漏工作就绪后,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泄漏出的大量乙醇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此类事故若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较小或泄漏乙醇挥发气味能有效散发,则不需要启动应急程序,反之则必须启动应急程序,开展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第 5 页

3.4着火或爆炸处理

3.4.1小量着火:立即组织临近人员采用灭火器灭火(注:公司现有的灭火器多为干粉灭火器,可用于一般性的火灾,包括油类、电气类),灭火后,确认不再复燃,立即采取小量泄漏处理方法处理。

3.4.2大量着火(火灾)或爆炸:立即按下手动报警按钮,并开展此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3.5紧急疏散

3.5.1当泄漏事故可能对公司内、外人员构成威胁时,有指挥部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对事故救援无关人员及可能威胁到附近居民以及相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紧急疏散。

第 6 页

3.5.1应急疏散组通知各岗位人员迅速撤离,撤离时应对人员进行清点,若有未撤离的人员,应做好防护后到现场做搜寻。

3.5.2非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由应急指挥部下达疏散撤离的指令,按指令的路线进行撤离。

3.5.2周边区域单位、居民人员疏散,由公司应急救援疏散组人员通知周边区域各单位及公司生活区人员按指示的路线进行疏散。

3.5.2应急救援人员的撤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在发现事故现场出现危险状况时(如乙醇贮罐将要爆炸等),应有现场指挥部下达禁忌撤离命令,撤离到指定的区域,同时要将撤离的报告马上到公司应急指挥部。

第 7 页

3.6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3.6.1为确保事故伤害不扩大化,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按规定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所使用的工具为防爆工具,在抢险救援时,不得独自行动,作业时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并高度警觉,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令。

3.6.2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由现场指挥人员统一领导、指挥。

3.6.3为防止事故扩大,应加大喷洒水量,增大沙土、等吸收入残液的物质使用量,同时将情况上报区主管部门请求增援,事故扩大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危险浓度区,并相应调整疏散人员的范围。

第 8 页

3.7受伤人员的救治

3.7.1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由抢救组人员按受伤情况进行分类抢救,现场抢救同时联系999或120救护处理

3.7.2现场救治方法

3.7.1.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及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3.7.1.2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min,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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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及心脏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

3.8泄漏物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按照《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管理规程》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3.9现场保护和洗消、应急救援保障:按《应急准备和相应控制管理规程》中规定执行。

4.0注意事项

4.1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

4.2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4.3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4.4疏散时,被疏散人员严禁驾驶车辆及骑摩托车

等待的皮带
优雅的小蝴蝶
2026-04-23 03:48:10

1、如果对方骑行的是非机动车,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2、如果对方骑行的是摩托车等机动车,由对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映象网-男子醉酒开电瓶车撞上停放汽车身亡 家属索赔40万

从容的机器猫
轻松的星星
2026-04-23 03:48:10

凡是在空气中可以引发高热量的有机或者无机物与乙醇混溶时都易发生爆炸造成严重事故。

比如金属钠、金属钾、对震荡敏感的硝酸酯、叠氮有机盐、高氯酸高锰酸等强氧化剂。

乙醇(ethanol),有机化合物,分子式C2H6O,结构简式CH3CH2OH或C2H5OH,俗称酒精。

乙醇的爆炸极限:

只有在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个浓度之间才可能引爆。

高于爆炸上限时,空气不足,火焰能燃烧,但不能蔓延不会爆炸;低于爆炸下限时,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所以不爆炸也不着火。

爆炸极限是以可燃性物质在混合物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来表示的,在空气中,酒精的爆炸下限(LEL):3.5%;乙醇的爆炸上限(UEL):19.0%。

乙醇和无水乙醇的最大区别其实就是浓度,无水乙醇其实是包含在乙醇里的,只是无水乙醇的浓度比较高。

无水乙醇一般浓度在99.5%左右,但是“无水”并不是真正的没有水,目前最高浓度的乙醇是99.8%乙醇,又称为绝对酒精。

乙醇除了无水乙醇、绝对酒精之外,乙醇还有很多不同的浓度,如95%的酒精,可以用于医院医疗器械、医疗器材的消毒。

75%酒精就是常见的医用酒精,杀菌谱广,可以有效的消灭很多细菌以及病毒,还可以用于医院以及家庭。

乙醇度数再低一点的,可以给卧床病人擦背,这样能够减少患褥疮的几率。不过乙醇的浓度最好也不要太低,否则其消毒作用就会减弱。

由于乙醇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而且还易燃易挥发,因此保存乙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霸气的哈密瓜,数据线
落寞的仙人掌
2026-04-23 03:48:10
醉驾被判处死刑的的案例

【济南刑事律师网摘】 关键词:醉驾,醉酒驾驶在,死刑,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0岁的孙伟铭后悔了,不过一切都太晚了。一场车祸让他失去的不光是青春和前程,可能还有最宝贵的生命。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四死一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宣判那一刻,自认罪不至死的孙伟铭双腿颤抖,向法院请求能否给他一个求生的机会,并当场提出上诉。

喝了七八两白酒

只有高中文化的孙伟铭,户籍重庆,出事前在成都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营销部工作。

2008年,孙伟铭虽然没有驾照,但工作上的顺风顺水,加上地震后不敢在屋居住的原因,让他有了买车的打算。5月下旬,他拿出所有积蓄,并向父母借了5000元,共花了二十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轿车由同事来开,平时送他上下班及工作之用。

2008年6月底,同事因故离职。自信根据平时积累已拥有驾驶技能的孙伟铭,开始了小心翼翼的无证驾驶之旅。

虽然身边的同事及朋友曾劝告过孙伟铭无证驾车的严重后果,但随着之后连续几个月驾驶的“一马平川”,孙伟铭对自己的车技更加自信,直至12月14日这天发生了让他后悔莫及的特大交通事故。

12月14日,是孙伟铭在成都的姑爷80岁大寿。为了给老人祝寿,让老人高兴,所有亲属都要求务必参与。就连远在重庆的孙伟铭父母,也专程坐火车于当天十一点多赶来,孙伟铭驾车去接。

中午的寿宴摆在位于成都二环路东三段万年横街13号的“四方阁”酒楼,共三桌。这是一家营业面积有2600平方米、多次被评为“成都市优秀餐饮企业”“四川餐饮名店”等称号的连锁酒楼。

酒席上,有房有车的孙伟铭受到亲属的一阵猛夸,据一位亲属事后回忆,其间孙伟铭很是兴奋,不停与他人举杯,几乎是逢酒必干,席间喝下大量白酒。

由于工作原因及当地特有的酒文化,孙伟铭的酒量在同事和朋友间是出了名的。据孙伟铭事后在法庭上亲口证实,当天他在酒桌上至少喝下了七八两的白酒。孙伟铭还称,平时情绪好的话喝一斤也没问题,状态差大概能喝五六两。

疯狂的别克

孙伟铭在寿宴结束后并没有太多异常表现,甚至还打了一会儿牌。之后16时左右,当着众亲属的面,孙伟铭坚持亲自驾车送父母去火车站乘车回家。此举事后被他解读为“在亲戚面前开车送父母有面子”。

让人惊奇的是,喝下大量白酒的孙伟铭,竟安全地驾车将父母送至位于成都市区北侧人多车杂的火车北站。之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区东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这一段的安全驾驶距离在七公里左右。

17时开始,孙伟铭驾驶的别克突然像醉汉一样,呈“S”形在道路上行驶。从成龙路“蓝谷地”路口至成龙路“卓锦城”的路段,这个事后测量为1650米的距离,孙伟铭驾驶的别克开始发起疯来,直至最终连撞5车,导致四死一伤惨剧发生,“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在“蓝谷地”路口,孙伟铭首先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牌照为川A9T332的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据被追尾车车主刘小红介绍,别克车没有停,往后倒了一下,然后从右侧超车往三环路方向,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由于当天天气晴好,她记住了逃逸车的车牌号是川A43K66,并随即打电话报警。

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随后越来越快,行至限速为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车速事后经警方测算已达到了惊人的130多公里/每小时。

7月29日下午,站在“卓锦城”路口事发现场,这里已看不出当时严重撞车后留下的任何痕迹,当初被汽车撞坏的隔离带也早已修好,汽车一如既往地来往穿梭着。不过,当记者一提起去年12月14日发生的那起车祸时,马路边等活的几位出租车司机马上围了过来,争相讲述当时车祸的惨状。

“当时刚好是红灯,行驶方向都排着长长的等候车辆。只见一辆别克车像疯了一样,沿成龙路出城方向向‘卓锦城’驶来。别克车先是在车队右侧绕行,之后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刚好变绿灯后相对方向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长安奔奔被撞起一两米高,翻在了绿化带上,车中一人被撞飞了出来,当场死亡。”26岁司机袁德强,目击了整个撞车过程。提及当时的情景,他至今还显得心有余悸。“砰、砰、砰,场景跟电影中的一样,非常的吓人。”他说。

撞完长安奔奔后,发了疯的别克没能马上刹住缰绳,在道路上旋转期间又先后与对面正常行驶躲闪不及的川AK1769奥拓轿车、川AVD241蒙迪欧轿车、川AMC337QQ轿车发生碰撞,直至自己不能动弹横在马路上,才将疯劲刹住。

连撞4车的别克车也受损严重,驾驶室严重变形根本无法打开。命大的孙伟铭,只是头部被撞伤,然后爬到副驾驶位置。此时的他,依旧没有意识到他所惹下的大祸,依旧没有完全清醒过来。被人从副驾驶室救下车后,晃晃悠悠的孙伟铭竟一直在喊:“医生在哪,医生在哪?”

当晚8时30分许,孙伟铭向现场记者提出借手机用用,称想向家人报平安。他借手机时喃喃地说:“出来是要报个平安的,免得家里人操心,家人是最重要的……”

凌晨2时,由于孙伟铭头部的伤口流血不止,警方将其带往医院处理伤口。警车上,对事故情况依然茫然不知的孙伟铭不停问交警“我的事情到底有多大?”为了不让孙伟铭情绪突然失控,警方只是说伤了人。

孙伟铭完全清醒过来,是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来后,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135.8毫克,属于深度醉酒。当时他的一位朋友也赶至现场,对他说了事故实情。孙伟铭当时一阵呆滞,全身颤抖,脸色发白。当交警对其宣读刑拘决定后,他彻底崩溃,面对媒体说了一句让人不知所云的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损最重的是有五名乘客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车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在送往空军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至今仍躺在病床上。

12月25日,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了批捕决定。2009年4月1日,成都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09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23日作出一审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检方及比亚迪车主指控孙伟铭肇事逃逸这一细节,孙伟铭在法庭上作证时辩称,在与长安奔奔相撞前,他并不知道已经和比亚迪发生追尾事故,也没有逃逸行为,最终,法院一审没有认定孙伟铭肇事逃逸罪名。

他的“醉驾”撞上了死刑

七个月过去了,52岁的代玉秀仍神志不清。七个月前,她在一场惨烈的车祸遭受重伤并生还。尽管如此,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仍对肇事者孙伟铭抱有宽恕之心,“相信他是做错事,但没有恶意”。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刑,这样的结果让代的家人感到“很意外,心情很复杂”。

另两位车祸中父母双亡的孤儿,则在宣判前向法庭写了要求严惩凶手的请求书,并在宣判后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死刑也许是对父母最好的告慰与交代。”但孙伟铭当庭表示要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这一判决也引发了赞成派与反对派的激烈争论。交通肇事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继杭州飙车案后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惨烈车祸

这是一起4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烈车祸。2008年12月14日中午,两场八十寿宴在成都两地举行。下午5点左右,参加完寿宴的张景全夫妇开着一辆 “长安奔奔”车载着金亚民夫妇以及朋友代玉秀一起回家。而此前,同样在参加完一位长辈的寿宴后,喝了酒的孙伟铭坚持驾车送父母去火车北站返渝。事发后,父亲孙林告诉交警,自己曾询问儿子能否开车,孙伟铭表示,没事,喝得不多。

孙伟铭开的是他当年5月购置不久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平常由驾驶员游川艺替他开车。29岁的孙伟铭出身贫寒,父亲孙林是重庆铁路局的一名路基工。孙伟铭在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家IT公司的营销高管。

事发后,曾为孙伟铭开车的游川艺向法庭证实,他在2008年7月离职时,孙伟铭已学会了驾车,并“自认为很有天赋”,但孙一直没有时间去考驾照。

事发当日,孙伟铭用别克车送父母到火车站后。孙的父亲孙林曾说,开慢一点,注意安全。孙伟铭回答:好的。

然而,从火车站前往龙泉驿途中,孙伟铭的车速却越来越快,其间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了追尾,但孙并没因此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这成为了检方认定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重要情节:肇事逃逸。

此后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已呈“S”型行驶,最终越过双实线,与停靠在路边正等红灯的张景全驾驶的“长安奔奔”等四辆车发生撞击。载有五人自重1.3 吨的奔奔车在遭受猛烈撞击后“飞”进了路边的绿化带,车上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先后死亡,副驾位置的代玉秀身受重伤。事后鉴定,孙驾驶的别克车在撞击瞬间的速度为134~138km/h,而事故路段限速为60km/h。

头部受伤的孙伟铭也被送往医院,随后赶到的交警对其进行乙醇检验发现,孙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135.8mg/100ml,超过了标准值80mg,属于醉酒驾车。

然而,孙伟铭对于伤害后果却完全茫然无知。据当时在场的记者描述,孙的“意识很模糊,言行也很鲁莽”,“手搭在交警肩头”甚至上厕所时主动靠近他人,询问“我到底出了什么事”。

在接受警方多次讯问时,孙仍然意识不清,对于肇事过程记忆一片空白,甚至不记得送过父母去火车站,只知道撞了车,还担心“父母在车上”。

至今,孙伟铭依然对整个肇事过程严重失忆,无法提供关于此次车祸完整清晰的信息和细节。以至于这起车祸究竟如何发生的,至今不得而知。

但一个被忽视的细节是,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在笔录中曾向警方证实,事发后,从车上下来,“茫然无知”的孙伟铭目睹事故现场有人伤亡,立刻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

“引发公愤”

事发后,这起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速驾驶导致四死一伤的惨烈车祸震惊成都。媒体随后披露,孙伟铭的别克车在购买后的半年里存在10次交通违法纪录,包括4次闯红灯、4次占用专用车道、2次违法超速,“劣迹斑斑”。

同时媒体报道,孙还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询问受害者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在公司小区停车过程中,这辆别克车也“不是乱停就是擦挂”,并且孙脾气暴躁,与物管多次发生争执。

这些情况,与受害者家属的悲愤、伤痛形成强烈的对比,激发了人们的愤怒。至此,在公众印象中,孙伟铭成为了一个飞扬跋扈、蔑视社会规则的“社会败类”和“马路杀手”。一家媒体报道称“网友热议量刑,众口建议严惩”。

而就在媒体对孙伟铭进行“口诛笔伐”之时,范小琼女士却在孤独地寻找媒体试图反映“孙伟铭的人品并没有报道的那么坏”,但却为当时的媒体所“屏蔽”。

原来,从2006年开始,孙伟铭曾资助过范小琼的孩子林芳,此前他们并不相识。孙伟铭每月资助林芳一百元,直到其姐大学毕业后工作,才在范小琼的坚持下停止了资助。

对于媒体的报道,司机游川艺解释,部分违章纪录其实是自己开车时所致,孙开车还是很小心的,违章也只是占用公交车道和凌晨时在郊区闯过红灯。而小区的一次乱停放和一次擦挂则是因为孙的停车技术“没过关,可能老停不好”。

但当时,这些声音并未进入媒体的视野。最初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的孙伟铭,也在后来被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式逮捕。

无力赔偿伤者哀

2009年7月23日,开庭宣判前,两位因车祸失去双亲的受害者金宇航和张志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严惩凶手孙伟铭的请求书。

在事发后,失去双亲的金宇航和张志宇都经历了异常痛苦的状态。金宇航被亲友接到大姨家居住,其外婆在获知消息后瘫痪在床,神志不清;略为年长的张志宇经常独自暗夜啜泣。重伤者代玉秀的儿子韩思杰,看着已判若两人的母亲,也在记者面前悲伤难抑。

而这起车祸需要的巨额赔付也让孙伟铭的家人陷入了极度窘迫。事发至今,孙伟铭的父亲孙林只向三家受害者一共拿出了十万四千元,其中五万还是孙伟铭以前公司借予,另有五万亦是东凑西借的。

金家和张家曾于事故发生后请律师对孙伟铭家境作了调查,发现孙伟铭只有成都一处按揭房产,孙家“经济状况也不好”。

变卖孙伟铭在成都的按揭房产曾是双方的希望。其间孙林曾与多人商谈房产买卖,并签订合同,但最后并未成交。更糟的是,由于孙没有驾照,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

重伤者代玉秀的治疗费用无法动用社保。“社保局说应该肇事方负担。”代的丈夫韩常进说。高额治疗费已让韩家不堪重负。

在看守所里悔恨不已的孙伟铭开庭前后曾给受害方写来了两封道歉信。信中,孙伟铭不停忏悔,祈求受害方能宽恕自己,不要逼迫他父母卖掉重庆最后的栖身之所来为自己偿债。“我对不起我的父母,我若是还逼迫父母举家借债,同我一起受难,其行为无异吸食他们骨髓,畜生不如,天理难容!”他寄望能在有期徒刑刑满后,以余生来赎罪。

然而他流露的对父母的愧疚反而激怒了受害的三个家庭:“那给我们造成的伤害呢?”

于是,在宣判前一周,金宇航和张志宇向法院递交了严惩凶手的请求书。理由是,孙伟铭对自己的过错未能有彻底的反省,亦未积极赔偿。

但韩思杰没有签字。他和父亲韩常进的态度显得较为宽容:“由法院判吧,我们不拉他,也不会推他。”

但法院最终的死刑判决还是让他们意外。张志宇在听到死刑时泪流满面:“这是对我父母最好的告慰,我内心终于可以平静了。”而金宇航相信,“严惩请求书还是起了一点作用”。

死刑争议

在5月23日孙伟铭一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种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即孙伟铭肇事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作出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而孙伟铭的辩护律师辩称,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当时他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而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受害方误解“辩护律师觉得人死少了”,律师陈红和施俊英遭到了他们的“围攻”,不得不在法警的保护下离开法院。

2009年7月23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过失”;法院认为,这起车祸所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是孙伟铭故意所致,因此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孙伟铭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强烈反对。律师施俊英认为,判决中涉嫌有罪推定:“不能从他违章行为的故意,推论到他主观心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施俊英认为,孙伟铭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他认为,判决书从孙伟铭无证驾驶、多次违章推论出孙伟铭漠视他人生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孙的两位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在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该不该判死刑成为了成都街头巷议的热门话题。网上一些论坛甚至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

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五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称,称量刑明显过重,结果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五位律师发帖反驳,向前述律师邀战辩论。

在一家媒体内部,记者也分为两派,争执不下。有意思的是,女性大多对判决结果持赞同态度,而男性却明确反对。

一些法院判决期望达到的“警示”效果也开始显现。一位私家车主跟南方周末记者说,中午有人敬酒,他坚决没有喝,“不能喝,要判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