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岁男童为什么被泼硫酸?
据英国10月11日报道,2016年12月份,印度古尔冈市的2岁男童阿迪蒂亚·拉杰(Aditya Raj)在其母亲拒绝离婚改嫁给一名跟踪她的男子之后遭到绑架,并被绑架者泼了硫酸,造成脸部烧伤,留下永久性疤痕。
自2016年年初起,25岁的索妮(Soni)便一直受到邻居曼加尔(Mangal)的骚扰。他一再要求索尼和其丈夫离婚并改嫁给他。为了躲避骚扰,索妮一家人于2016年7月搬了家。但12月13日,她的儿子阿迪蒂亚在门外玩耍时突然失踪了。她担心会发生最糟糕的情况,于是急忙报了警。第二天早上,一名卡车司机在垃圾桶里发现了躲在里面哭泣的阿迪蒂亚。当时他的脸部已经严重损毁,烧伤面积达到了30%。
这件事成了当地新闻的头条。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纷纷提供帮助,为阿迪蒂亚治疗和恢复筹集善款。印度人权法律援助组织协调员沙辛·马利克(Shaheen Malik)说:“过去从未有针对遭泼硫酸的男性幸存者的赔偿政策,甚至是男性儿童。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幸运的是,阿迪蒂亚不仅得到了帮助,还拿到了赔偿金。”他34岁的父亲贾姆纳·普拉萨德(Jamna Prasad)说:“孩子能在这次袭击中幸存,还得到政府的财政和医疗帮助,这是个奇迹。”
阿迪蒂亚在新德里市其中一家最大的私人医院里接受了三次手术治疗,前两次是眼睑手术,第三次是取其前额组织重构鼻子。目前,他恢复得很好,下个月将会有另外一场手术,计划取其腹部皮肤来修复右侧脸颊。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近10个月,但这家人仍生活中恐惧中。索尼对当天的事记忆犹新,“自从那天起,我一直看到我的孩子在受苦。”贾姆纳称,这次袭击一共有两名肇事者,尽管泼酸者已经被捕,但策划者和跟踪者曼加尔仍旧逍遥在外。“我不知道接下来还可能发生什么,我很担心我的妻子和孩子,对方随时有可能回来杀了我们全家。”他说道。
告人杨玉霞于1996年2月起与有妇之夫徐××多次通奸。以后,双方关系恶化,杨玉霞扬言要对徐××进行报复。为此,徐于同年9月7日起先后通过派出所及杨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但杨不听劝阻,决意通过伤害徐××的女儿等人对徐报复。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杨玉霞编造谎言向其学生家长索得一瓶容量为500毫升,浓度为95%以上的浓硫酸作为犯罪工具。同年9月l1日中午,杨携带两只装有浓硫酸的玻璃瓶,骑自行车至徐××女儿徐丽君(女,1988年3月生)读书的小学校,将正在该校上学的徐丽君骗出学校后带至附近一建筑工地内,将其中一瓶浓硫酸从徐丽君的头顶部浇下,随即弃下哭喊呼救的小丽君,又骑自行车赶至徐××家门口,用另一瓶浓硫酸朝正欲出门的徐××妻子顾夏萍的颜面部、背部泼洒后逃逸。被害人徐丽君的颜面、躯干、四肢及会阴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七、三度烧伤为百分之十四,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顾夏萍的颜面、双上臂、背、膝等部被浓硫酸烧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其中深二度烧伤为百分之四,三度烧伤为百分之三,双眼上下睑烧伤、双眼角膜烧伤。徐、顾均构成重伤。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霞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认罪悔罪等,要求对杨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泄愤报复,经蓄意谋划,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残害无辜的妇女、儿童,致两名被害人被浓硫酸烧灼而毁容,并伤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中徐丽君双目失明,均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犯罪后虽能自首,但鉴于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且造成两人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53条第l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于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玉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杨玉霞不服,以其对被害人顾夏萍、徐丽君的伤害,不是蓄意谋划,只是一时性精神错乱造成,且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霞为对其姘夫徐××泄愤报复,竟蓄意谋划,采用腐蚀性极强的浓硫酸对无辜的徐妻顾夏萍及其8岁的女儿徐丽君毁容并伤害身体,其犯罪动机极为卑劣,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鉴于杨的罪行特别严重,其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该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l)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玉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群众就杨玉霞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已怀孕议论纷纷,以及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都曾有过不同的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杨玉霞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一审根据辩护人提出杨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状态不正常。为慎重起见,一审曾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杨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对作案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有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二、杨玉霞是否怀孕
案发后,社会上曾广为流传杨已怀孕,经查杨与其夫及徐××发生性行为时,均采取了避孕措施,杨称自1996年9月6日起未来月经,为此市监狱中心医院先后于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两次对杨的尿液进行妊娠试验,结论为阴性。
三、杨玉霞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鉴于杨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较好,要求免杨一死,给杨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还认为,徐××也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杨玉霞与徐××发生通奸关系后,由于徐将其两人之间不光彩的隐私公开曝光,将杨逼到一种非常难堪的地步,才使杨产生了强烈报复徐的念头,酿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徐有一定的责任。另外,杨玉霞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玉霞不可以从轻处罚。杨玉霞辩称其不知道浓硫酸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显系杨在抵赖罪责。被告人杨玉霞系中专毕业生,担任小学教师已多年,现已28岁,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对于硫酸系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化学品,其对皮肤的伤害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开水烫等常识应该知道,而且几年前发生的李新华用硫酸伤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时杨玉霞已走上工作岗位,理应知道。另外,杨玉霞的犯罪动机是对徐心爱的女儿进行报复,造成相当大的伤害,通过让其女儿痛苦一辈子来达到让徐××痛苦一辈子的目的。因此,根据被告人杨玉霞的生活经历、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均证明杨上诉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玉霞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杨玉霞不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玉霞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意深。(l)被告人杨玉霞,长期与徐××通奸,为达到与徐结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伤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达不到,徐××又不愿再与其保持这种关系时,即积极实施报复,将无辜的顾夏萍、徐丽君母女作为报复的对象,达到最终报复徐××的目的。(2)积极预谋、精心策划。当其学生家长马某向其提出洗厕所可用其他物品时,杨坚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决心。杨还事先窥察地形,寻找冷僻处作为对徐丽君伤害的地点,以使其既能较为顺利的实施犯罪,又为下一次犯罪赢得时间,并编造徐妻顾夏萍打电话给其夫刘长生的谎言,以使其能从徐丽君的班主任处将徐丽君骗出学校实施报复。
2、手段残忍、情节恶劣。(1)采用伤害力极其强烈的硫酸为犯罪工具,毁人容貌。(2)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态度坚决。先在建筑工地的冷僻处对无自卫能力的小丽君实施伤害,目睹被伤害者极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为“情景很惨”,却仍不悔悟,接着又赶至顾夏萍处实施伤害。
3、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l)被告人杨玉霞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两名被害人已严重毁容,尤其是小女孩徐丽君已双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过余生。为进行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虽经社会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此不仅对她们的家庭生活蒙上阴影,也为社会增加了巨大的压力,正像被害人顾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让我们母女今后怎么办!”(2)被害人杨玉霞在“严打”期间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候“顶风作案”,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极端藐视,对社会公德的极大侵犯,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教师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从严惩处,民愤极大。纵观全部案情,对被告人杨玉霞应予严惩。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杨玉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韩浪的六岁儿子被同村十三岁的男孩掐死后扔在井中,并往井口里填满了石头,最后用石板盖起来。凶手家属对待韩浪的态度一言难尽,赔偿款更是从未给予过韩浪,最终韩浪购买了浓硫酸,往凶手的姐姐身上泼去进行报复……
一:六岁儿童被杀害后埋在井中
韩浪,来自四川重庆,带着6岁的儿子在北京工作,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的一个小村。2005年4月24日,韩浪发现儿子不见了,于是开始寻找儿子,找了一晚上却一直找不到儿子,韩浪非常害怕儿子出了什么事,于是第二天继续寻找儿子,到了中午的时候,有一个孩子说有口井,井里面有一个小孩子。韩浪匆匆赶去井口查看,井里有一个孩子倒立着,身边都是石头,而这个死去的孩子表示韩浪的儿子。报警后,警察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很快便查出了凶手,正是同村张二群家中的孩子闫闫。据闫闫交代,当时他正与韩浪的儿子发生冲突,打闹中,将其掐死并扔往井中,随后找来了一些石头扔下还用一块石板盖住不被人发现。
二:单亲妈妈抚养儿子的不容易
韩浪在22岁的时候结了婚,生下了儿子,不久后感情破裂。直到2001年,韩浪与其男朋友便带着儿子去往北京工作、生活,抚养儿子。儿子平日里十分乖巧听话,性格也很好,让韩浪很是疼爱。儿子出事后,韩浪情绪近乎崩溃,经常失眠,得靠安眠药才能入睡,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凶手闫闫作案时年仅13岁,根据法律规定,闫闫被收容教育三年。2006年1月3日,韩浪起诉张二群夫妇民事索赔一案一审的结果出来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二群夫妇向韩浪赔偿15万元。
三:张二群一家的态度让韩浪心生恨意
张二群夫妇声称没有能力赔偿,一直拖欠,甚至连死者的丧葬费都没有支付,并且还得意忘形地对韩浪说着闫闫就快出来了。韩浪承受了丧子之痛,想到儿子无辜死去、又想到张二群对自己的态度、甚至都没等来一句道歉,韩浪越想越气愤,去五金店购买了浓硫酸,写好了遗书。在2006年10月25日早,韩浪在车上将浓硫酸对着张二群的女儿晴晴泼去,随后晴晴被送往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重度烧伤。最终,经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人36万元,赔偿其他几位受害人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