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cas号什么意思
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一个CAS编号,这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比如同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名称,在不同语言中的翻译也不一样,但是CAS No.是一致的,这样就方便检索了。
第一: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5.19苯
英文:Benzene
CAS No.:71-43-2
5.19.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9.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
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
(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
(3)脾功能亢进
5.19.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 溶血试验、肝脾B超
5.19.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9.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a.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68)
b.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94)
(2)职业禁忌证 脾功能亢进
5.19.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溶血试验
5.19.2.3复查 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1~2周复查1次,连续3次
5.19.2.4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
(2)劳动者接触苯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
5.19.3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19.3.1目标疾病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68)/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见GBZ16)
5.19.3.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症状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 常规检查及小脑功能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超
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血苯
5.19.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9.4.1目标疾病
(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
5.19.4.2检查项目 同在岗期间
第二:
1.鉴定笨中毒没有工龄限制,那怕是第一天上班,发生苯急性中毒症状,也可以鉴定。
2.工作环境检测报告中,空气中苯含量达到多少以上为超标。
3.根据GBZ 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说 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No 中文名(CAS No.)英文名 MACTWA*STEL
10. 苯(皮)(71-43-2) Benzene(skin) -- 6 10
第三: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 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4.5×109/L(4000~4500/mm3);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9/L(6~8万/mm3);
c)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400万/mm3),女性低于3.5×1012/L(350万/mm3);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11g/dL);
d)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
第四: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国危险化学品编号CN №:33581;联合国危险化学品编号UN №:1199;中国名称:糠醛,呋喃甲醛;英文名:Furaldehyde Furfural;CAS号:98-01-1。
二、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属于第3.3类高闪点易燃液体;
危险特性有:
5.72:受高热或燃烧发生分解放出有毒气体。
5.94:对眼、粘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
5.97:触及皮肤易经皮肤吸收或误食、吸入蒸气、粉尘会引起中毒。
5.108:有毒,遇明火能燃烧。
5.111: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
三、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4.9 糠醛
4.9.1 糠醛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或油封等措施。
4.9.2 接触糠醛的设备和管道不得用空气吹扫,糠醛储罐应有防腐措施。
4.9.3 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回收罐应设在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
四、根据国际危险品安全卡第ICSC:0276
健康危害性:H2级;(中度)
火灾危险性:F2级;(中度)
反应危险性:R0级。(安全级)
在酸或碱的作用下,会发生聚合,有着火和爆炸危险;与氧化剂剧烈反应。职业接触阈值:2PPm(经皮),A3:确认毒物致癌(未知与人类相关性);B3:皮肤吸收,致癌物类别(德国2004年);刺激皮肤、呼吸道,对肝脏有影响;爆炸极限:2.1~19.3%(体积);自燃温度:315℃;蒸气比空气重(空气=1):3.31;超过接触限值,气味报警不充分(鼻子失灵)。
在加油站工作长期与汽油接触、苯类及噪声等会对人身健康造成的伤害,会引起皮肤和呼吸道疾病。在加油站工作的人,应该戴口罩上岗并且定期体检。
加油站职业健康体检会根据员工在油库和加油站的工作环境,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胆脾肾B超等项目检查,对参与发电机操作工作的员工,还特地进行听力检查。
扩展资料
加油站工作预防职业病措施
1、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加油站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安装通风排毒装置,进一步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汽油的浓度。正确穿戴涂有聚乙烯脂的手套、工作服和工作鞋,避免皮肤接触。同时工作场所应有可用的安全淋浴和冲洗器具。
2、要重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员工,使其了解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预防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减少加油、卸油等操作过程中油品的
滴漏,严禁用口虹吸汽油。同时,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如下班后用肥皂、清水洗净手和脸,不要接触油品后立即吃东西、抽烟等。
3、针对可能发生的汽油泄漏、扩散、中毒事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及要求等方面内容。配备一定 数量的应急救援装置,如防毒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
一旦出现空气中汽油蒸气浓度较高时,可使用密封护目镜保护眼睛,戴有褐色标志滤毒盒的防 毒口罩以减少吸入。在进入汽油槽车、汽油储罐或汽油塔等高浓度环境时,可使用背负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服进行个体防护。
4、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汽油浓度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工作场所及时治理,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健康。同时,对接触汽油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过敏性皮肤疾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及时调离汽油作业岗位。
5、加油站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保证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操作、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不留管理死角,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石化南宁石油: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关爱一线员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石化湖北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让员工远离职业病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因此,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对《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2年7月,《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目录》修订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工作组和技术组在开展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大量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有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的讨论会,深入研究、多次论证、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目录》的修订按照“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理念,坚持原则如下: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二)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
(三)保持《目录》的连续性。
(四)方便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及管理部门等相关方使用。
(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将原有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纳入上述6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本次修订对《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细化,由原来的133种修订为460种。其中,粉尘类51种,化学因素类379种,物理因素类11种,放射因素类10种,生物因素类6种,其他因素类3种。粉尘类前12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12种尘肺病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拼音顺序依次排列;化学因素类前59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物质类别依次排列。另外,为便于识别管理,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并对接触氡及其短寿命子体、艾滋病病毒及从事不良条件下井下作业及刮研作业的相关人员作了明确限定。
(三)关于行业工种举例问题。原《目录》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工种举例,现因经济转型及劳动工艺的调整,劳动者在岗位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比较复杂,四部门共同研究后决定,行业工种举例后续将以指南形式下发,以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没事说明具体什么时候实施!!
5.22甲醇
英文:Methanol
CAS No:67-56-1
5.2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22.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视网膜及视神经病
5.22.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关视网膜和视神经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的症状
(2)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c.眼科检查 常规检查及视野、眼底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5.22.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推荐性)
5.22.2.1目标疾病 同上岗前
5.22.2.2检查内容 同上岗前
5.22.2.3健康检查周期 2年
5.22.3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22.3.1目标疾病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见GBZ53)
5.22.3.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工作场所较高浓度甲醇接触史及头痛、头晕、乏力、视物模糊及眼、上呼吸道刺
激症状
(2)体格检查 同上岗前,重点是神经系统和眼科视野、眼底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气分析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Methanol Poisoning
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是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接触甲醇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高浓度的职业接触史,经短时的潜伏期后,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接触甲醇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视力模糊等症状和眼、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恢复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轻度意识障碍
b)视乳头充血、视乳头视网膜水肿或视野检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点
c)轻度代谢性酸中毒。
5.2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重度意识障碍
b.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失明或视神经萎缩
c.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去污,并给予适当的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纠正酸中毒。
6.1.2 血液或腹膜透析清除已吸收的甲醇及其代谢产物。
血液透析疗法的指征为:
a.血液甲醇>15.6mmol/L或甲酸>4.34mmol/L
b.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c.视力严重障碍或视乳头视网膜水肿。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根据临床情况,妥善处理,调离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