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
【
【摘要】
【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
(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
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
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
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
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
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
(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
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
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
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
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1.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新准则的第2条,即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重新界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将“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变化,将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会计核算都产生影响。
2.从资产结构角度看,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施行新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则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
3.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是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求,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施行新准则后,此权益性投资则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要求进行核算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划分三分类时,需要首先判断投资类型,对于衍生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划分为FVTPL(除了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的豁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 9的趋同,核心变化内容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建立了每种金融工具可以根据分类条件进行独立的判断而且没有交叉和遗漏的金融资产分类框架,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同时易于理解和减少错误;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 改为“预期损失法”,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放宽套期会计应用条件,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财政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的会计基本准则之一。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从2010年2月22日起,计分制学生签证申请将有变化:CAS系统取代现有的签证函(visa letter)、英国拟提高签证标准、打工时间限制等等新闻频出,一时间,雾里看花众说纷纭,2010年的英国留学,到底往哪个方向发展
教育,是英国的支柱型产业教育,是中国的钢性需求。综观十年来英国留学的整体趋向,中国学生在英国的整体表现,我们有理由相信:2010年,赴英留学前景依然美好。
新签证政策解读:
从4月6日起,学生签证费从145英镑上调到199英镑
从3月3日开始,学习本科以下课程的学生每周合法的工作时间从20小时降为10小时。
从3月3日开始,学习6个月以内课程的学生的家属不能申请陪读
从3月3日开始,成年学生学习的语言课程的等级要求从CEFR A2(雅思3.0)提高到B2(雅思5.0-6.0),一般建议成年学生必须有雅思4.5以上才能去学习语言课程
从3月3日开始,学习本科以下课程的学生的陪读家属不能工作,否则将被驱逐出境。
从3月3日开始,学习本科以下课程的学生不能从事工作实习(work placement),除非他所学习的课程是由“高度受信任的”教育机构提供的。
预计从暑期开始,学习本科以下课程的学生提供的英语能力证明将受到限制,估计有可能学校自己组织的语言测试将不再被认可,学生必须参加雅思一类的权威性的考试。
自2010年2月22日起,计分制学生签证申请将有变化:所有申请计分制第四阶段签证赴英国学习的学生,必须提供一份由其担保方 (即英国境内的教育机构,并需要在担保方注册表sponsor register上)出具的学习录取确认函(CAS)。CAS系统(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ies)取代现有的签证函(visa letter)。CAS系统使每一个学生都有一个编号,通过此号码UKBA可以在系统中更轻松的查询到学生的信息,学校也会定期在系统中更新学生的状态,因此这一系统会使今后的英国签证申请更便捷。
何为CAS
从2010年2月22日起,为了解决各英国大学Visa Letter签证函格式不统一的情况,英国院校将使用Electronic-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ies(CAS)电子版录取通知书,此录取通知书是担保方,即英国院校签发给未来学生的一个特别电子参考号码。该号码将完全替代之前的书面签证函。
CAS号码能更好监督学校
CAS号码的推出,对于英国院校来说将会有更好的监督。学校作为担保方必须了解自己的学生,包括他们是否具备学习能力,是否会去英国学习,是否具备支付费用的能力,并且必须向签证官提供学生的出勤率和所有活动情况。据悉,目前已有52 所院校因为没有认真对待担保方的责任而被取消资格。
一个CAS号码只对应一个课程
一个CAS号码只对应一个课程,且CAS号码只发给有条件录取的课程。
如:课程为语言+ 预科+主课,学生本身语言条件好,语言课程很短,如5~10周,那么在签证官看来前面的语言和预科课程都是无条件录取的,发放的一个CAS号码就会对应前面两个课程但如果学生语言条件不好,语言课程很长,签证官就会觉得语言反而成了学生当前的主要课程,学生必须要完成长时间的语言课程才能达到入读预科的要求,因此预科课程则是有条件的,发放的一个CAS号码就只对应语言课程。
另一种情况是,学生语言条件不好,但是学校录取信配的语言课程却很短,这种情况,签证官也会按照逻辑来判断后面的预科课程是有条件的,只会给前面语言课程的CAS号码。
提醒:CAS号码有效期为6个月
CAS只是个号码,签证官在签证审理系统里输入这个号码,就可以查到学生及课程的相关信息。由于学生看不到这些信息,就可能会出现学校信息登入有误的情况。目前签证官表示,如果是拼写错误的问题都属于小问题,不足以导致拒签如果是课程方面的问题,签证官会和学校进行沟通。
需要提醒学生的是:新的CAS代码2月22日即开始使用,之前获得了签证信的学生需要跟学校换取CAS方可递交申请CAS号码有效期为6个月每个学校发放CAS号码的数量有限,所以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申请的审理,确保拿到CAS的学生都是有真实学习目的和足够学习能力的学生。学校的审理将会趋于严格,同时学生可以早些提交申请。
回顾英国留学十年来的政策变化走向
政策:
2000年之前,英国留学以公费外派为主体。
2000年初,英国推出了“留学英国”大型教育活动,以便让中国家庭了解英国教育及其制度
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为留学政策亲自做宣传。
2004年5月6日起,留学签证申请,由面签改为材料签。对资金来源、历史等要求较为严格。签证申请材料有所增加:学生问卷、担保人工资存折以及担保人个人所得税收据。
2008年10月起,英国实行生物指纹技术:所有入境申请者都需要提交指纹。
2009年3月31日起,新计点积分制第四层学生签证制度实施。
2010年2月22日起,提交签证申请必须使用CAS号码。
人数:
中国是英国“最重要”学生来源
据英国BBC报道,最近10年时间里,非欧盟学生就读英国大学的人数几乎翻了一番。2000年至2006年间,国际学生数量上升了48%。 2007~2008学年年度中,来自欧盟以外的留学生人数达到229640人次,比九年前增加了112350人次。国际学生是英国大学的重要收入来源,因为非欧盟学生的学费比英国以及欧盟学生的学费要贵很多。
其中,中国是英国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学生来源。在英国就读本科课程的中国学生总人数在2006年达19385人次,攻读研究生的中国学生为21990人次。
近年来,赴英留学的中国学生每年都在1.7万到2.6万人,2009年更是突破3 万人,留学英国的中国学生总人数接近10万,英国正成为中国学生出国留学的主要目的国之一。
专家建议:
早规划、早准备、早行动!
1、从政策上,留学英国已没有太多的硬性障碍。
2、正确理解签证精神,充分的准备,真实的材料,是成功获签的前提。
3、英国学校的录取标准,和申请人数一样,呈逐年上升趋势,早准备是有必要的。
4、充分的了解学校、专业的情况,客观定位自身状况,找到最匹配的,才是最好的。
5、一切为了就业!目标清晰、方向正确、方法恰当、努力追求,才是成功的有效保障。
6、学习的同时,更充分的接触社会,加强实践,掌握更多的求职信息与技能,是面对就业竞争的最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