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直接开乙二醇吗
发票可以直接开乙二醇。
如果营业范围内包含这个经营项目,就可以开具。
增值税发票上面可以直接开,但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所提供的商品编码选择对应的货物名称一致。
具体开成:
税收分类编码107021303。
税收分类名称合成纤维单体。
开票商品名称*化学合成材料*乙二醇。
属于大宗商品范畴之内。
大宗商品是指不零售的商品,这些商品都是经过大批量买卖的,大宗商品包括化工产品、有色金属、钢铁、矿产、能源、农产品等,是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同时又是高度金融化的商品。
化工:玻璃、塑料、pvc、甲醇、聚丙烯、纸浆、纤板、胶板、沥青、橡胶、20号胶、乙二醇、苯乙烯、纯碱。
化工制品类。
具体编码步骤如下:
一般可在检索中输入相应商品关键字,找到编码。搜索关键字如下图。
库内类似的商品分类进行编码。
然后选择正确的税率进行保存。(某些商品可能需要查看名称和说明是否符合自己销售商品的条件才可以进行选择。)
拓展资料
防冻液的全称应该叫防冻冷却液,意为有防冻功能的冷却液。防冻液可以防止在寒冷冬季停车时冷却液结冰而胀裂散热器和冻坏发动机气缸体或盖。
现国内外 95% 以上使用乙二醇的水基型防冻液,与自来水相比,乙二醇最显著的特点是防冻,而水不能防冻。其次,乙二醇沸点高,挥发性小,粘度适中并且随温度变化小,热稳定性好。因此,乙二醇型防冻液是一种理想的冷却液。
汽车防冻剂的种类很多,像无机物中的氯化钙(CaCl2)、有机物中的甲醇(CH3OH)、乙醇(C2H5OH,俗名酒精)、乙二醇(C2H4(OH)2,俗名甜醇)、丙三醇(C3H5(OH)3,俗名甘油)、润滑油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砂糖、蜂蜜等,都可作为防冻液的母液,在加入适量纯净软水(不含或少量含有钙、镁离子的水,如蒸馏水、未受污染的雨水、雪水等,其水质的总硬度成分浓度在0-30ppm之间)后,即可成为一般意义上的防冻液。
参考资料
防冻液-百度百科
尽管国家多方施策,令大宗商品的涨价控制起来更有弹性,但电力上涨、运输受阻、大厂检修等诸多因素又进一步推高了化工原材料行业的成本。摁下葫芦浮起瓢,8月份伊始又有多种原材料出现上涨。
万华子公司MDI/TDI检修开启
齐鲁石化面临50天全面停工大检修
万华化学(600309)8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烟台工业园MDI装置检修结束,恢复正常生产。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其子公司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公司MDI装置(30万吨/年)将于8月17日开始陆续停车检修,预计检修50天左右;TDI装置(25万吨/年)将于8月26日开始陆续停车检修,预计检修30天左右。本次检修将会对MDI装置进行技术改造,预计技术改造完成后,MDI装置产能会提升至35万吨/年。
图源 | 万华化学官方公告
SABIC子公司PE、乙二醇装置故障
据消息人士称,SABIC的子公司——朱拜勒石化公司(Jubail United,JUPC)其下游聚合物生产企业PetroKemya工厂涉及40万吨/年的全密度装置、Saudi polymers工厂涉及总产能110万吨/年的HDPE装置、SHARQ工厂涉及产能40万吨/年的HDPE装置以及TASNEE工厂涉及产能40万吨/年的HDPE装置,因电力故障问题,于2021年8月5日短暂停车,预计停车3-5天左右。此外,其下游产能为70万吨/年的乙二醇(MEG)工厂也已关闭。
沧州大化PC装置因蒸汽供应不足而停车
沧州大化PC装置产能10万吨/年,聚合产线1条,采用界面缩聚光气法生产工艺,主供牌号CH8155、CH8105、CH8065、CH8225等。据悉,受蒸汽供应不足影响,目前装置停车,重启时间视蒸汽恢复情况而定。
独山子PP、中安联合MTO装置故障
独山子石化年产30万吨聚丙烯新装置一线因故障已于8月8日停产,预计开车时间8月14日左右。
8月6日,中石化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甲醇制烯烃(MTO)装置因再生器故障紧急停产。据悉,该装置产量为170万吨/年。
齐鲁石化面临50天全面停工大检修
8月2日,齐鲁石化烯烃厂乙烯装置进入停车阶段,本次检修是2017年检修连续运行四年后实施的全面停工检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齐鲁石化检修史上任务最艰巨的一次。
目前齐鲁石化拥有生产装置141套,年营业收入800多亿元。其中: 炼油综合加工能力1300万吨/年,乙烯产能80万吨/年,化工产品年生产能力为合成树脂110万吨、烧碱20万吨、橡胶40万吨、苯类45万吨、醇类43.5万吨、丙烯腈21万吨、腈纶6.5万吨。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PP/PE/PVC/PC/MDI等化工产品将在8月再度迎来集中检修期,涉及产能上千万吨!
东曹宣布MDI上调1760元
万华/巴斯夫/亨斯迈8月均上调挂牌价
8月6日,东曹株式会社宣布将从8月16日上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所有产品的价格提高30日元/千克(约1764元/吨)。
图源 | 东ソー株式会社
而国内厂商也纷纷于8月上调MDI价格!
万华化学分销市场8月份一口价20300元/吨,环比上次价格持稳。直供市场8月挂牌20600元/吨,环比上涨1000元/吨,7月结算19600元/吨(桶装承兑)。
上海巴斯夫分销市场2021年8月聚合MDI挂牌价21000元/吨,环比7月环比上调1000元/吨;7月结算价19800元/吨承兑价(现金减100)。
上海亨斯迈2021年8月聚合MDI对经销商挂牌执行21000元/吨,环比7月上调500元/吨,7月结算价19800元/吨承兑(现金减300、散水减500)。
就目前MDI行情走势来看,虽然淡季影响仍在,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物流运输受限,市场需求受到抑制,部分贸易商积极出货,但大多数依旧处于观望状态,8月整体回调力度并不大。
PPI和CPI剪刀差创新高
中下游行业有单也不敢接
8月伊始,国内各行业龙头企业上游原材料涨声再起,然而,PPI和CPI剪刀差再次创下有数据以来的新高!上游向下游成本传递基本失效,中下游行业仍在苦苦煎熬!
7月份PPI与CPI相差8%,PPI环比在增加,但CPI环比却在减小,表明上游原材料上涨持续影响着中游行业,但终端消费品涨价势能越来越弱。中国经济正面临着头脑发烧,手脚冰凉的极端状况,这种情况实属异常。
“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成本压力越来越大,今年上半年都处于亏本经营状态。这两个月材料价格又调高了,钛白粉、丁脂、HDI都涨了。而且现在拿原材料都是现金进货,但是我们对下游客户却是30天的账期,资金普遍都很紧张。”
“除了要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现在还要面临环保督查,双重压力下,工厂限产停产,订单无法完成,赔钱亏本,工人下岗,谁来为我们的损失买单?谁来养活我们和工人?西北风喝得已经想死的心都有了。”
“不敢大量进货也不敢大批量接单,原材料一天一个价格,今天接的单,可能明天原材料的价格就变了,外加下游客户结款不是很及时,我们资金非常有限。”
以上是来自中、下游行业中小企业老板的心声。原材料飞涨,有单也不敢接,造成一些没有资金实力跟产品优势的中小企业陆续倒闭,市场一片怨声载道。
令人忧心忡忡的是,在汛情叠加疫情的情况下,一旦PPI与CPI剪刀差无法在短期内消弭,必然引发中下游行业停产倒闭风潮,加速行业洗牌,一部分人被迫失业,未来的日子就更加艰难了。
部分内容来源于万华化学、齐鲁石化、东曹、中原商报、涂饰商情、今日塑价等
大宗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四大类:
1、农副产品:郑油、鸡蛋、菜籽、苹果、棉花、菜粕、豆油、豆二、玉米、豆一、郑麦、淀粉、粳米、早稻、粳稻、红枣、豆粕、棕榈、白糖、棉纱、晚稻、普麦等。
2、金属产品:金、银、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铁矿石、线材、硅铁、不锈钢、锰硅、热卷等。
3、能源产品:燃油、焦炭、焦煤、原油、动力煤、PTA、尿素等。
4、化工产品:玻璃、塑料、pvc、甲醇、聚丙烯、纸浆、纤板、胶板、沥青、橡胶、20号胶、乙二醇、苯乙烯、纯碱、原油、取暖用油、无铅普通汽油、丙烷、天然橡胶等。
大宗商品指的是:
大宗商品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并可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这部分商品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但属于非零售环节的商品。简单来说就是具备商品属性,且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大宗商品具体包括:
1、农副产品:郑油、鸡蛋、菜籽、苹果、棉花、菜粕、豆油、豆二、玉米、豆一、郑麦、淀粉、粳米、早稻、粳稻、红枣、豆粕、棕榈、白糖、棉纱、晚稻、普麦。
2、金属期货:金、银、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铁矿石、线材、硅铁、不锈钢、锰硅、热卷。
3、能源产品:燃油、焦炭、焦煤、原油、动力煤、PTA、尿素。
4、化工:玻璃、塑料、pvc、甲醇、聚丙烯、纸浆、纤板、胶板、沥青、橡胶、20号胶、乙二醇、苯乙烯、纯碱。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大宗商品特点:
1、价格波动大
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意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比如,有些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价格基本不变,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来回避价格风险或锁定成本。
2、供需量大
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3、易于分级和标准化
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4、易于储存、运输
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政策简介
自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总体上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9号)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来,以废弃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废弃油生产的燃料、饲料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J/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业所得税
政策简介
自2008年以来,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碳中和”叠加后疫情效应 煤炭价格高位运行
2021年以来,中国煤炭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短期来看,“碳中和”叠加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将对煤炭价格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
限价区间明确 煤炭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下称303号文)和2022年4号公告,明确于5月1日起实施。对于价格限定,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哄抬价格行为。
2022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现货价格均有了合理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山西(5500大卡)370-570元/吨,陕西(5500大卡)320~520元/吨,蒙西(5500大卡)260元-460元/吨,蒙东(5500大卡)200-300元/吨。
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70元、855元,陕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20元、780元,蒙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460元、690元,蒙东煤炭(3500大卡)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300元、450元,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全球能源危机背景下 中国能源政策的调整方向
另外,乌克兰危机等全球能源危机频发凸显了传统化石能源在基建基础、发电成本和供电稳定性上的优势,将引发各国对过快能源转型的再思考,将深刻影响中国对外煤炭能源合作和能源安全。中国国内能源市场化水平低,面对极端事件冲击,能源安全韧性不足,国际能源安全事件在中国的国内风险被放大。基于欧盟能源政策发生转变,也将间接对中国包括煤炭在内的海外能源合作及能源安全造成影响,中方需要根据欧盟能源政策调整来进行应对。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乙二醇是一种重要的石油化工基础有机原料,世界MEG产量中约75%用于生产聚酯纤维,15%用于生产聚酯树脂(主要用于油漆),10%用于生产防冻剂/除冰液/表面涂料等其他用途。产品分为纤维级、工业级和防冻剂。中国是世界最大的聚酯生产国)
其中芳烃的主要应用表现方式在两方面:
一种是调油,一种是纺织,其中纺织化学纤维原料是PX和MEG两种材料,PX下游是PTA(PTA是精对苯二甲酸(Pure Terephthalic Acid)的英文缩写,PTA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其主要用途是生产聚酯纤维(涤纶)、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广泛用于化学纤维、轻工、电子、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涤纶的主要原料是PTA。
其中乙二醇经过炼制工艺可产生出四类产物:其中包含乙烯、石脑油、煤、甲醇;
目前国内乙二醇的需求量每年需求1500万吨,世界最大的产能是中国,中国最大的产能是中石化,占总量的70%。截止到2017年底产能达到1200万吨,需要进口800万吨来填补空缺,超过总需求的一半。进口量主要来自:沙特(沙比克)、美国(壳牌)、台湾(台塑)。
用量的1400万吨都用在了聚酯行业(纺织),江浙是用量大户,如:恒逸、恒力。
其市场空间:
1200万吨自产产能(实际产能60-70%)
炼制工艺:乙烯、石脑油、煤、甲醇;
利润:乙烯作为化工品源头,产能占比70%,但几乎不赚钱,持平状态;
石脑油:利润大约200美元/吨;
甲醇:仅有一条生产线,其利润大约600元/吨;
煤:利润较高,大约在2500人民币左右,但生产工艺还不完善,日本高化学拥有目前世界上最成熟的煤制装置。新疆天业以及河南能源是国内最大的煤制装置企业。煤制产出的乙二醇生产的纺织物料的紫外线透光率较低,为降本增效,一般聚酯工厂会使用40%的煤制,以及60%的石化制混用。
乙二醇市场现状
中国虽然是乙二醇最大产能国,但仍是一个高度依存进口的国家。原因在于我国缺少乙烯、甲醇原料,利润较高的煤制工艺尚不完善。
税收分类编码:10903100101。
税收分类名称:机动车制动系统。
对机动车某些部分(主要是车轮)施加一定的力,从而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制动的一系列专门装置。
开票商品名称:*交通运输设备*刹车盘。
传统的制动液是以乙二醇为基础的液压传动油,乙二醇制动液的最大弱是易吸水,从而降低它的沸点,当快速刹车时,刹车所产生的高温会导致水和乙二醇混合液沸腾,产生气塞现象,并引起刹车液贮量的衰减。此外吸水后的乙二醇刹车液还会对油漆的表面产生腐蚀作用。
由于硅油具有优良的化学惰性、疏水性和耐高温性能,因此可圆满地克服乙二醇基刹车液所产生的腐蚀、气塞和贮量衰减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