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乙醇里有没有氯乙醇
氯乙醇的检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步骤一:分别取供试品和对照品用超纯水溶解,再用乙酸乙酯萃取,分别得到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步骤二:将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分别注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分析,采用标准曲线法计算溶液中氯乙醇的含量。
色谱不出峰有几个原因要去排查:
1.检测器对被测物没有响应,尤其是选择性的检测器类似FPD或NPD对这类化合物可能没有响应。
2.灵敏度不够,导致无响应,需加大进样浓度。
3.色谱柱对被测物无吸附,跟溶剂一起出峰了,氯乙醇是极性的化合物应选用极性柱做分离柱。
4.检测器故障,先用其他化合物走一下排除检测器是否有问题。
4.样品没有进入进样口,可能是注射器没有吸入样品,也可能注射器没有把样品打入进样口,需要仔细观察进样器的进样程序。
阻隔性能:气体(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与水蒸气透过性能
机械性能:拉伸强度与伸长率、热合强度、剥离强度、热收缩性、穿刺力、穿刺器保持性、插入点不渗透性、注药点密封 性、悬挂力、铝塑组合盖开启力、耐冲击力、耐撕裂性能、抗揉搓性能
其他:厚度、溶剂残留、密封性能、瓶盖扭力、顶空气体分析
胶囊检测项目:铬(Cr),环氧乙烷,氯乙醇,重金属(以铅计)
文档序号:15228680发布日期:2018-08-21 19:05阅读:2818来源: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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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发明属于水处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水中2-氯乙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
背景技术:
2-氯乙醇是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微具醚香味;分子量为80.52;蒸汽压为1.33kpa/30.3℃;闪点为60℃;熔点为-63℃;沸点为129℃;溶于水、酸、乙醚;相对密度(水=1)为1.20;相对密度(空气=1)为2.78;是重要的有机溶剂和有机合成原料,常用于制造乙二醇、环氧乙烷,及医药、染料、农药的合成等。
2-氯乙醇与硫化钠反应可得硫代二甘醇,是纺织品的印染溶剂,亦是还原染料,聚亚基二氯的增塑剂。2-氯乙醇可合成二氯乙基缩甲醛,是生产聚硫弹性体的原料之一。2-氯乙醇与乙炔反应可生成氯乙基乙烯基醚,是生成聚丙烯酸性体的原料。在医药工业中,2-氯乙醇用于磷酸哌嗪、呋喃唑酮、四咪唑、驱蛔灵和普鲁卡因等的生产,在农药生产中用作杀虫剂1059的原料。由2-氯乙醇经氨化、氯化可得2-氯乙胺盐酸盐,这是一种药物中间体,用于制造驱虫净。
2-氯乙醇有毒,对人体眼、上呼吸道具刺激性,其蒸气比空气重,能与水互溶,由于医药、染料、农药等领域生产用水量大,产生大量含2-氯乙醇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环境、人体健康有巨大危害,因此,需要对废水进行处理。
水中2-氯乙醇含量的测定对其处理工艺设计至关重要,目前,见诸报道的测定水中2-氯乙醇的检测方法均为气相色谱法。例如中国专利申请cn201410512679.2公开了一种快速检测明胶中的2-氯乙醇的方法,通过使用聚乙二醇2000填充色谱柱db-wax检测2-氯乙醇,可缩短操作时间。其它一些气相色谱法检测2-氯乙醇主要区别在于所选用的仪器型号、柱子类型不同。
然而,单纯的气相色谱法检测2-氯乙醇仍然存在响应值低,灵敏度不够高的缺点。因此,本发明基于现有技术的缺陷,开发出一种水中2-氯乙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该方法采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能够有效的提高响应值,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灵敏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水中2-氯乙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使用毛细管色谱柱,响应值大,检测时间短,灵敏度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水中2-氯乙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样品溶液的配制:在顶空瓶中加入水样和氯化钠密封;
2)标样溶液的配制:在顶空瓶中加入不同浓度的2-氯乙醇和氯化钠密封;
3)绘制标准曲线:采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对步骤2)配制的标样溶液进行分析,以浓度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4)对样品溶液进行检测:采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对样品溶液进行分析,得到峰面积,将峰面积代入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中,得到水中2-氯乙醇的浓度。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2)中的2-氯乙醇溶液浓度分别为1mg/l、5mg/l、10mg/l、50mg/l、100mg/l、500mg/l。
进一步地,所述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中顶空进样器的平衡温度为60~90℃,平衡时间为30~40min;进样一次,每次进样量1ml;定量环/压力控制阀温度为80~110℃;传输线温度为120~160℃。
进一步地,所述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中气相色谱中色谱条件为:进样口温度200℃,柱温40℃,保持3min,再以10℃/min升至200℃,保持1min,以20:1的分流比进样;载气为高纯氦气;柱流量1ml/min。
进一步地,所述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中质谱条件为:电离方式ei,离子源温度230℃;四级杆温度150℃;辅助接口温度280℃;电子轰击电压70ev;sim和扫描模式检测扫描;sim模式定量离子为31,定性离子为43、49、80。
进一步地,氯化钠的用量为每个样品3~4g,准确量取并加入10ml标准溶液或样品后,振摇片刻,使氯化钠充分溶解。在顶空瓶中添加氯化钠可提高2-氯乙醇在顶空相中的浓度以提高实验灵敏度。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色谱柱选择db-5ms型毛细管色谱柱或其他等效色谱柱。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色谱柱为db-5ms毛细管色谱柱时,平衡温度为80℃,平衡时间为40min,定量环/压力控制阀温度为100℃;传输线温度为150℃。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氯化钠的用量为每个样品4g,标准溶液或样品体积为10ml。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检测步骤后还包括加标验证实验:在待测样品中加入2-氯乙醇,重复步骤4)进行检测,测定2-氯乙醇的含量,算出加标回收率,以确定实验的精确可靠性。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有益效果:
(1)本发明所述的2-氯乙醇含量的检测方法较为灵敏,检出限低,为0.45mg/l;
(2)本发明所述的2-氯乙醇含量的检测方法抗干扰能力强,质谱可以用sim模式对2-氯乙醇进行检测,专属性好;
(3)本发明所述的2-氯乙醇含量的检测方法适用范围广,可用于检测复杂待测物中的2-氯乙醇的含量。
附图说明
图1水中2-氯乙醇的sim总离子流图;
图2水中2-氯乙醇的scan总离子流图;
图3水中2-氯乙醇测定在保留时间为2.740min的质谱图;
图4水中2-氯乙醇测定的工作曲线图;
图5对位酯废水在保留时间为2.740min的质谱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具体实施例是对本发明提供的方法与技术方案的进一步说明,但不应理解成对本发明的限制。
在以下实施例中,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中色谱条件为:进样口温度200℃,柱温40℃,保持3min,再以10℃/min升至200℃,保持1min,以20:1的分流比进样;载气为高纯氦气;柱流量1ml/min。
电离方式ei,离子源温度230℃;四级杆温度150℃;辅助接口温度280℃;电子轰击电压70ev;sim和扫描模式检测扫描。
氯化钠的用量为每个样品4g每个样品。
实施例1本实施例说明检出范围及检出限
标准曲线的测定:
每个顶空瓶中称取4g氯化钠。
称取0.9950g2-氯乙醇,用去离子水稀释定容至100ml,摇匀,制得浓度为9950mg/l的标准储备液,然后取10ml储备液用去离子水稀释定容至100ml,制得995.0mg/l的标准使用液,然后用去离子水分别稀释1000、200、100、20、10、2倍,得到浓度为0.995mg/l、4.975mg/l、9.95mg/l、49.75mg/l、99.75mg/l、497.5mg/l的标准溶液,分别准确取样10ml于含氯化钠的顶空瓶中,振摇片刻,使氯化钠充分溶解。
检测各浓度标准样品,得水中2-氯乙醇的sim总离子流图,见图1;水中2-氯乙醇的scan总离子流图,见图2;2.740min的质谱图,见图3;如图可知,2-氯乙醇的保留时间为2.740min。
2-氯乙醇的定量离子31的峰面积,以样品浓度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拟合得到浓度与峰面积对应的标准曲线(见附图4),线性方程为y=14467x-6590.4,r2=1。
检出限确定采用噪声法,3倍噪声对应的检出限浓度为0.45mg/l。
实施例2本实施例说明2-氯乙醇含量测定的准确性
标准曲线测定与实施例1相同。
将995.0mg/l的标准使用液稀释50倍,得到实际浓度为19.9mg/l的校正溶液,分别取4个样品,各准确量取10ml水样至含有4g氯化钠的顶空瓶中,振摇片刻后进行分析,得到定量离子31的峰面积分别为281309、281294、281300、281289,将平均值281298代入上述标准曲线中,得2-氯乙醇浓度为19.8997mg/l,计算得实际回收率为100.0%,说明本发明方法准确可靠。
实施例3本实施例说明对位酯生产废水中2-氯乙醇含量的测定
标准曲线测定与实施例1相同。
首先,对位酯生产废水用去离子水稀释1000倍,准确量取10ml水样至含有4g氯化钠的顶空瓶中,振摇片刻后进行分析。得到样品在2.740min处质谱图如图5,可知,2.740min左右的峰为2-氯乙醇的峰。
定量离子31的峰面积为342854,带入上述标准曲线得到样品中2-氯乙醇浓度为24.15mg/l,乘以样品的稀释倍数,可得原水样中2-氯乙醇浓度为24150mg/l。
以上实施例的说明只是用于帮助理解本发明方法及其核心思想。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若干改进和修饰,这些改进和修饰也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完
试剂:新鲜配制20% (w/v) 氢氧化钠水溶液.
方法:取2毫升上述试剂和1 毫升吡啶混合.然后加入1毫升尿样,在100°C的水浴中边摇边加热2分钟.观察吡啶层的颜色。
结果:红色-桃红色表明存在有2个或2个以上卤素原子直接与一个C原子相连的化合物存在,这类化合物如氯仿、氯霉素、 三氯叔丁醇、二氯醛安替比林、三氯乙醇、三氯醋酸、三氯乙烯. 氯醛甜菜碱。 dichlorophenazone 作为三氯醋酸排泄在尿中. 但农药滴滴涕( 氯苯乙烷)和四氯化碳没有显色反应,2,2,2-三氯乙醇显色为黄色.
技术领域
1.本发明涉及同位素标记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及其合成方法。
背景技术:
2.三(2-氯乙基)磷酸酯,简称tcep,浅黄色油状液体,微带奶油味。由于分子中同时含有磷和氧,阻燃作用显著,可用作胶黏剂的添加型阻燃剂,且能够显著改善耐水性、耐酸性、耐寒性、抗静电性、耐紫外光性等,而且使用方便,价格比同类产品低,因此,广泛用作聚氨酯,酚醛树脂、聚氯乙烯、聚丙烯酸酯、聚氨酯等产品的阻燃性和增塑剂。此外,还可以作为金属抽提剂,润滑油和汽油添加剂等。
3.然而,三(2-氯乙基)磷酸酯对人类的影响也很巨大,它会刺激眼睛,皮肤和呼吸道,产生头痛、眩晕、虚弱、恶心等症状,同时会干扰内分泌,导致雄性两栖动物会发生性别逆转,对人类的生殖和发育产生不利影响,大量接触可导致过敏性皮炎,并且可能有致癌性。因此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该产品的监控,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已正式将其纳入需要授权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清单)。因此对于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化合物在环境中的痕量测定具有急迫要求。
4.稳定同位素技术有准确度高,无污染,灵敏度高等特性,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广泛的应用。利用稳定同位素分析技术已逾40年,在动物产品地理来源,测定农药,兽药的残留等方面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与质谱法的联用技术相结合,使得色谱/同位素稀释质谱技术被公认为是一种测量微量及痕量有机物的基准方法。但是目前合成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
--
13c6的公开文献几乎没有。因此有必要寻求一个操作简单、收率较高、工艺环保的合成方法进行稳定同位素标记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合成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5.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d3及其合成方法,可以作为定量检测三(2-氯乙基)磷酸酯的标准试剂;且制备过程简单,产品容易分离提纯,得到的产品化学纯度及氘代纯度均较高。
6.本发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的合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使用乙二醇-13c2与三甲基氯硅烷反应,获得氯乙醇-13c2;s2:将氯乙醇-13c2与三氯氧磷反应,获得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产物。
7.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1过程如下:按重量份数计,在反应容器中加入0.9~1.2份乙二醇-13c2,3.8~4.0份三甲基氯硅烷,0.01~0.02份的乙酸,将反应温度调整至50~60℃,反应12~16小时;反应完毕后对溶液分层,并将下层溶液直接用于下一步。
8.进一步地,所述步骤s2过程如下:按重量份数计,在0.9~1.2份氯乙醇-13c2中,加
入0.5~0.7份三氯氧磷,加入0.01-0.02份吡啶,在50~60℃温度下反应6~8小时;反应结束后,加入二氯甲烷和碳酸氢钠水溶液进行洗涤,直到有机相ph为中性,并对有机相进行柱纯化,进而获得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产品。
9.本发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另一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由上述合成方法获取,具有如下所示的分子结构:
[0010][0011]
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发明提供的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及其合成方法,以同位素丰度在99atom%以上的乙二醇-13c2为同位素标记来源,通过简单的两步反应合成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反应过程中碳13原子不会脱落,稳定同位素原子利用率高;且本发明合成过程简单,产品容易分离提纯,得到的产品化学纯度与同位素丰度均达到99%以上,满足作为定量检测三(2-氯乙基)磷酸酯的标准试剂的要求;使用价值高、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附图说明
[0012]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得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液相色谱图。
[0013]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得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质谱谱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4]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描述,但不应理解为是对本发明的限制。
[0015]
本发明利用稳定同位素标记技术,利用乙二醇-13c2作为稳定的碳13来源,通过两步反应合成出了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从而提供了一种简单高效制备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化合物的方法。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化合物的开发成功,将为三(2-氯乙基)磷酸酯在环境含量中的应用等方面提供标准试剂,完善我国环境安全的检测技术体系,满足我国环境健康发展的需求,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0016]
本发明提供的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的合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0017]
s1:使用乙二醇-13c2与三甲基氯硅烷反应,获得氯乙醇-13c2;所述步骤s1过程如下:按重量份数计,在反应容器中加入0.9~1.2份乙二醇-13c2,3.8~4.0份三甲基氯硅烷(量少反应不完全,量多产品纯度变差),0.01~0.02份的乙酸,将反应温度调整至50~60℃(温度过低反应速率减低,温度过高反应纯度降低),反应12~16小时(延长反应时间对反应没有太大影响);反应完毕后对溶液分层,并将下层溶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下一步。
[0018]
所述的分子结构为:
[0019][0020]
s2:将氯乙醇-13c2与三氯氧磷反应,获得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产物;所述步骤s2过程如下:按重量份数计,在0.9~1.2份氯乙醇-13c2中,加入0.5~0.7份三氯氧磷,加入0.01-0.02份吡啶,调节反应温度值为50~60℃,在此温度下反应6~8小时(延长反应时间对反应没有太大影响);反应结束后,加入二氯甲烷和碳酸氢钠水溶液进行洗涤,直到有机相ph为中性,并对有机相进行柱纯化,进而获得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产品。
[0021]
采用的溶剂均可为干燥无水溶剂;所述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分子结构为:
[0022][0023]
实施例
[0024]
本实施例的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的分子结构如下:
[0025][0026]
通过如下合成步骤制取:
[0027]
s1、反应容器中加入0.4g乙二醇-13c2,1.5g三甲基氯硅烷,将温度调整至50~60℃,反应12~16小时,反应完毕后,将下层溶液分层,并直接用于下一步。
[0028]
s2、将s1中获得的氯乙醇-13c2溶液加入反应瓶中,并加入0.6g三氯氧磷反应,加入0.01-0.02份的吡啶,将温度调整至50~60℃,反应6~8小时,反应完毕后,将反应液加入20ml二氯甲烷和10ml碳酸氢钠溶液,调节ph为中性,将有机相进行柱纯化,获得0.02g稳定同位素标记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无色液体产品。纯后的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化学纯度以及同位素丰度均可达到98%以上。
[0029]
本实施例获取的产品以cdcl3为溶剂,通过bruke-300 m核磁共振仪器检测得到核磁共振氢谱图与标准谱图对比,确认产品为同位素稳定标记物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
[0030]
同时,本实施例获取的产品样品溶于甲醇(~1ppm),进行纯度和ms测定,谱图见图1和图2。在谱图1中,未有明显杂质峰被检出,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产品的化学纯度可达到98%以上。在谱图2中,ms数据显示lc-ms m/z 255是[m-cl]的峰,因此ms数据正确(三(2-氯乙基)磷酸酯-13c6的分子量为291.5)。
[0031]
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揭示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任何本领域技
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当可作些许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当以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为准。
分子式:C3H8O2 结构式: 无色粘稠稳定的吸水性液体,几乎无味无臭,易燃, 低毒。粘度(20 ℃)60.5mpa.s,比热容(20 ℃)2.49kJ/(kg.℃),汽化热(101.3kpa)711kJ/kg。 与水、乙醇及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丙二醇可用作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原料.
名称: 丙二醇
详细信息:
一、性质与用途
分子式:C3H8O2
结构式:CH3—CH—CH2
∣ ∣
OH OH
无色粘稠稳定的吸水性液体,几乎无味无臭,易燃,低毒。粘度(20 ℃)60.5mpa.s,比热容(20 ℃)2.49kJ/(kg.℃),汽化热(101.3kpa)711kJ/kg。与水、乙醇及多种有机溶剂混溶。丙二醇可用作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原料,也是增塑剂、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和破乳剂的原料。可用作防霉剂、水果催熟剂、防腐剂、防冻剂及烟草保湿剂。
二、质量指标(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指标 医药级 工业优级品 工业一级品
外观 无色透明粘稠液体 无色透明粘稠液体 无色透明粘稠液体
含量 99.5 % min 99.5 % min 99.0% min
色度(铂-钴) 10 max 10 max 16 max
密度 (20/25 °C) 1.0350~1.4010 1.0350~1.4010 1.0350~1.4010
折射率(25°C) 1.4307~1.4317 1.431~1.435 1.426~1.435
馏程, IBP 184.0 °C min 184.0 °C min 183.0 °C min
馏程, DP 189.0 °C max 190.0 °C max 190.0 °C max
IR 检测 passed -- --
水分 0.2 wt% max 0.1 wt% max 0.2% max
碱度 0.0020 wt% max 0.0020 wt% 0.01% max
氯化物 0.007 wt% max -- --
硫酸盐 0.006 wt% max -- --
重金属 5 ppm max -- --
灼烧残渣 0.0070 wt% max -- --
氧化物质 Not required -- --
还原物质 Not required -- --
有机挥发分-氯仿 60 ppm max -- --
有机挥发分-二氧杂环乙烷 380 ppm max -- --
有机挥发分-二氯甲烷 600 ppm max -- --
有机挥发分-三氯乙烯 80 ppm max -- --
三、包装、储运
镀锌铁桶或烤漆桶包装,每桶净重200或215±0.5千克,亦可采用ISO TANK或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包装。
本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按一般化学品规定储运
CAS No.: 57-55-6
聚乙二醇
名称:聚乙二醇(PEG)系列;通用化学名:聚乙二醇PEG、乙二醇聚氧乙烯醚
化学结构:HO(CH2CH2O)nH,由环氧乙烷聚合而成。
性能及用途:本系列产品无毒,有良好的溶解性、吸湿性、热稳定性,可作为有机合成的介质,日用化妆品工业用作保湿剂、粘度调节剂,造纸与农药用作润湿剂,在化妆品、制药、化纤、橡胶、塑料、造纸、油漆、建陶、电镀、农药、金属加工等行业中均有着极为广泛的用途,由于末端羟基的活性还可进一步醚化、酯化做成各种表面活性剂而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应用 1、 聚乙二醇系列产品可用于药剂。相对分子量较低的聚乙二醇可用作溶剂、助溶剂、分散剂,O/W型乳化剂和稳定剂,用于制作水泥悬剂、乳剂、注射剂等,也用作水溶性软膏基质和栓剂基质,相对分子量高的固体蜡状聚乙二醇常用于增加低分子量液体PEG的粘度和成固性,以及外偿其他药物;对于水中不易溶解的药物,本品可作固体分散剂的载体,以达到固体分散目的。 2、 聚乙二醇系列产品可作为酯型表面活性剂的原料。 3、可作为有机合成的介质及有较高要求的热载体,在日用化学工业中用作保湿剂、无机盐增溶剂、粘度调节剂;在纺织工业中用作柔软剂、抗静电剂;在造纸与农药工业中用作润湿剂。
物化性质: 密度 1.125 ;熔点 -65°C ;折射率 1.458-1.461; 闪点 171°C
指标/品种 外观 熔点 PHWFHG 平均分子量 粘度 羟值
PEG-200 无色透明 -50±2 6.0-8.0 190-210 22-23 534-590
PEG-400 无色透明 5±2 6.0-8.0 380-420 37-45 268-294
PEG-600 无色透明 20±2 6.0-8.0 570-630 1.9-2.1 178-196
PEG-800 白色膏体 28±2 6.0-8.0 760-840 2.2-2.4 133-147
PEG-1000 白色蜡状 37±2 6.0-8.0 950-1050 2.4-3.0 107-118
PEG-1500 白色蜡状 46±2 6.0-8.0 1425-1575 3.2-4.5 71-79
PEG-2000 白色固体 51±2 6.0-8.0 1800-2200 5.0-6.7 51-62
PEG-4000 白色固体 55±2 6.0-8.0 3600-4400 8.0-11 25-32
PEG-6000 白色固体 57±2 6.0-8.0 5500-7500 12-16 15-20
PEG-8000 白色固体 60±2 6.0-8.0 7500-8500 16-18 12-15
PEG-10000 白色固体 61±2 6.0-8.0 8600-10500 19-21 8-11
PEG-20000 白色固体 62±2 6.0-8.0 18500-22000 30-35 -
贮 存:本品无毒、难燃,可按一般化学品运输规定办理,贮存于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照射和雨淋。
一、性质
聚乙二醇,结构式HOCH2[CH2OCH2]nCH2OH或H[OCH2CH2]nOH,平均分子量200-8000的乙二醇高聚物。随着平均分子量的不同,性质也随之产生差异,从无色、无臭、黏稠液体至蜡状固体;毒性随分子量的增加而减少,分子量4000-8000的聚乙醇对人体安全。
聚乙二醇的吸湿性,随分子量的增大而降低,聚乙二醇8000几乎没有吸湿性,但能在高湿空气中缓蚀吸收水分。
聚乙二醇的两端羟基具有拟醇性质,能进行酯化和醚化反应。低分子量聚乙二醇的反应产物易于同油相混,高分子量聚乙二醇的反应产物趋于水溶性。在空气中加热时聚乙二醇发生氧化作用,在300℃以上醚键发生断裂,分子量愈大,被氧化的倾向愈大。可加入稳定剂对苯二酚等使其稳定。
聚乙二醇溶于水和醇、酯、乙二醇、醚等,不溶于脂肪烃。
聚乙二醇几乎无毒,对皮肤无刺激性。
二、应用
聚乙二醇的吸湿性小于低分子量二元醇,也小于甘油,因此聚乙二醇混合物物质对环境湿度变化不敏感,即使长期储存,这些物质的柔软性、塑性仍然优质不变。聚乙二醇与二甘醇或三甘醇相比不具挥发性。液体聚乙二醇200-600可提供广泛吸湿性选择,尤其适用于增塑剂、橡胶的助剂,可用于制备表面活性剂、油漆和油墨、制药、化妆品、清洗剂、造纸、纺织、食品添加剂,皮革加工、采油、木材加工、陶瓷、农业、电镀、照相材料、黏合剂、包装材料等。
聚乙二醇1500可用作润滑剂以及人造纺丝的纺织上浆剂;聚氯酯
独特的焐结性能几乎适用于所有织物。在聚氯酯中,聚乙二醇和聚氨酯反应形成线性化合物,作为织物的化学整理剂,经整理过的织物具有滑爽、柔软、弹性毛型感强、手感丰满等特点,而且能提高抗撕裂强度和耐磨性,还具有一定的抗静电防污等性能。聚乙二醇(PEG)在织物用聚氯酯(PU)涂层中具有透湿和热调节双重作用,温度升高时,PEG由结晶态熔融成胶态,伴随吸热和透湿性增强,温度下降时,PEG重新结晶,伴随放热和透湿性降低。PEG的相转变带来透湿性的突变:高温高透湿性,利于排汗去热,低温低透温性,适用于挡风保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将聚乙二醇加入中空纤维或将其用于织物的功能整理,使织物具有调节温度的功能。聚乙二醇作为多元醇组分在与MDI结合反应生成聚氨酯,再制成水分散液,可用于干法涂布织物,具有热调节作用与透湿作用等。
羊毛的防皱加工,可用聚乙二醇和N-羟甲基化物浸渍羊毛,再用低温等离子体处理的工艺,将丝织物用含紫外线吸收剂的整理浴浸渍,然后用聚乙二醇、乙二醇、对苯二甲酸制成的共聚物处理涤纶纤维,经干燥、热固,所有产品具有耐吸水性。聚乙二醇脂肪酸酯在纺织业中的应用很广,作为浆料可用于梳理、精纺、编织和针织纤维和纱线,并很容易退浆。将少量的聚乙二醇与羟乙基脂肪酰胺一起加入到黏性纺丝浴中,将少量的聚乙二醇与羟乙基脂肪酰胺一起加入到黏性纺丝浴中,可改善纤维及纤维膜的性能;用于人造纤维轮胎上浆,可改善与橡胶的粘合性,并给疏水性纤维如尼龙、聚酯等以耐摩、防滑和抗静电的复合功能。用于纺织的整理剂,可提供柔软性的良好的手感性。使用聚乙二醇还能改进涤纶纤维的染色性能。
三乙醇胺
1.英文名称:Triethanolamine
2.CAS:102-71-6
3.分子式:C6H15O3N 结构式:N(CH2CH2OH)3
4.相对分子量:149.19 密 度:1.1242
5.熔 点:21.2℃
6.沸 点:360℃
7..闪 点:193℃
8.折射率:1.4852
9.溶解性:有吸湿性,能与水、乙醇、丙酮等混溶。25℃时在苯中的溶解度4.2%。
10.化学性质:具有碱性,能吸收CO2和H2S,其水溶液呈碱性,能与无机酸或有机酸反应生成盐,还能和高级脂肪酸形成脂。
11.用 途:(1)、用于表面活性剂、切削油、防冻液,在金属加工工业中,可用来制备缓蚀剂,保护金属表面,防止氧化。
(2)、在电镀行业中,可代替氰化钠,或采用微氰电镀,被称之为微氰或无氰无毒电镀,镀件内在质量完全可与氰镀件媲美。
(3)、水泥助磨剂主要原料(约占助磨剂配方总量的 75% 左右),加入助磨剂可以增加水泥产量 10%-20%。
(4)、直接加入水泥熟料助磨(比例约为万分之一),混合后球磨,不但可增加水泥产量,而且增加细度提高质量标号,降低能耗。
(5)、混凝土减水剂原料。
(6)、混凝土早强剂原料。
12.其他用途:
(1)、洗涤剂原料;(2)、美容品原料;(3)、护肤品、化妆品原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对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风险抵押金收缴及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七)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资质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委托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挂靠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得超越培训资质范围开展特种作业培训,不得违规代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内容、时间和质量,并建立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其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某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
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高处悬挂作业、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三十二条 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有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已经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止泄漏、燃烧、爆炸。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九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或者专业监督管理,并将行业或者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