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溴联苯的化学特性是什么啊?
疑致癌物和潜在致癌物。
多溴联苯是一种主要的可非常稳定又难以分解的一级致癌物质。它还具有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及内分泌毒性。
生物累积效应非常强,由于在食物链中富积,所以90%的途径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的。
一旦人体受到它的污染,可长时间留在体内而极难排出,在体内越积越多,只有减少摄入量才能避免累积效应。
不与酸碱反应。
六大有害物质: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和聚溴联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有害物质是指人类在生产条件下或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能引起疾病或使健康状况下降的物质。有 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人类通过实践 逐渐区分出可食物品和有害有毒物质, 但又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
扩展资料:
有害物质的分析:
目的分析木质食品接触材料本身所含有的有害物质及其迁移。
方法根据国内外研究结果的有关资料,对木质食品接触材料中存在的重金属、胶粘剂、烟熏剂、多环芳烃、防腐杀菌剂、漂白剂及着色剂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来源、毒性分析、其迁移到食品和环境中的可能性及对人体的危害作综合论述。
结果木质食品接触材料应用广泛,由于原料及加工过程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可能迁移到食品中,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结论食品接触材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重要因素之一,通过研究分析木质食品接触材料本身所含有的有害物质及其迁移,为相关木材包装企业的质量控制和科研工作者提供参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害物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六大有害物质
2 。铅および铅化合物
3 。水银や水银化合物
4 。六価クロム化合物
5 。ニッケル及びその化合物
6 。ヒ素及びその化合物
7 。ダブル( tbp )の酸化物( tbto )
8 。リン酸トリブチル( tbt ) トリフェニルアミン(モノレール日本モノレール)
有机塩素化合物9 。ポリ塩化ビフェニル(基板)
10 。ナフタリンの他の塩化ビニル( pcn )
11 。 julv % ( PCT )の
12 。短锁型塩化パラフィン( sccp )
13 。他の有机化合物
有机臭素化合物14 。ポリPBB类( pbb )
15 。 PBB类-エーテル、ポリブロモジフェニルエーテル( PBDE )
16 。その他の有机臭素化合物
17 。有机化合物(トリブチルすず化合物のchlorotriphenyltin )
18 。アスベスト
19 。特定のアゾ化合物
20 。ベリリア
21 。ベリリウム青铜
22 。ホルムアルデヒド
23 。ポリ塩化ビニール( PVC )やポリ塩化ビニル混合液
24 。オゾン层破壊物质
25 。放射性物质
26 。 (ハイドロフルオロカーボン) 、 pfcs ( PFC )の
27 。パーフルオロオクタンスルホン酸( pfos )とその塩
28 。特定のbta
29 。特定のフタレート( dehp dbp bbp dinp dnop dnhp )
六种有害物质的存在形式
1、铅:焊料、玻璃、电池、陶瓷、塑料
2、镉:油漆、塑料、焊料、厚膜电路、陶瓷、电池、半导体
3、汞:电池、电接触器、荧光
4、六价铬:钝化膜、耐蚀油漆和涂层
5、聚溴联苯:塑料、印刷电路板和电缆中阻燃剂
6、聚溴二苯醚:塑料、印刷电路板和电缆中阻燃剂
六种有害物质的限量
1、铅:1000mg/kg
2、镉:100 mg/kg
3、汞:1000 mg/kg
4、六价铬:1000 mg/kg
5、聚溴联苯:1000 mg/kg
6、聚溴二苯醚:1000 mg/kg
通常测试的部件
1、电子元件:电阻、电容、集成电路、PCB板、二级管
2、塑料件:外壳、风扇页、连接器、套管、插头、旋钮、温控器、开关的外壳
3、金属件:导线、外壳、马达壳、弹簧、漆包线、焊锡、镙钉、触片
涉及的产品范围
1、大型家用器具:冰箱、冷柜、其它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洗衣机、衣服甩干机、洗盘机、烹饪设备、电炉灶、电热盘、微波炉、其它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电热器具、电暖炉、其它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电扇、空调装置、其它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2、小型家用器具: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扫器、其它清扫器具、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烤箱、煎锅、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擦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批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比例尺
3、信息技术和通迅设备:1)集中数据处理:大型机、小型机、打印单元2)个人计算机: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膝上电脑、笔记/记事本电脑、打印机、复印设备、电动和电子打字机等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迅的产品和设备3)用户终端和系统:传真机、电报机、各种电话机4)应答系统:其他通过电迅传输声音、图像传输或其它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4、用户设备:收音机、电视机、摄影机、录像机、高保真录音机、扩音器、音乐设备、其它通过电迅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录制或复制声音或者图像的产品或设备。
5、照明设备: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直线式荧光灯管、紧凑型荧光灯管、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低压钠管、其它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6、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钻孔机、电锯、缝纫机、对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者类似加工的设备、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者其他处理的设备、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电动火车或者赛车、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图象游戏、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硬币投掷机
8、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放射治疗设备、心脏病、透析、肺部通气机、放射医学设备、体内诊断实验设备、分析仪、冰柜、受精试验、其他诊断、其他诊断、预防、监测、处理、减轻疾病、伤痛或者残疾的器具。
9、监测和控制器械:烟雾探测器、温度调整器、自动调整器、家用或者实验用的测量、称重或者校准设备、其他用于工业装置(如在控制板上)的监测和控制器械。
10、自动售货机:热饮料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违反指令的惩罚措施:
如在欧盟的市场抽查上发现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将会被退货、有偿销毁等,事实上,如果整机制造商不能提供产品符合指令的证据,将不会有欧明进出口商购买这此产品。
符合指令的途径及注意问题:
1、虽然,ROHS指令把责任归在整机制造商,并未对元器件和材料制造商提出要求。但对于整机制造来说,对原材料和元器件的确认和追溯是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整机制造商会要求原材料和元器件制造商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
2、与欧盟其他的指令不同的是,通过几个测试去验证整机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是近乎不可能的,最合理的做法是从原材料和元器件供应商处取得材料的检测数据,然后转换为产品的符合性声明。但是,整机制造商还需要去判断材料供应商的检测数据是否可靠,可以通过下述途径判断:调查出具检测数据的实验室声誉;随机抽样自行送检。
3、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所有六种有害物质的测试是不必要的,其检测成本也非常高昂。因此,必须咨询专业机构,以确定哪些部件需要进行哪几类有害物质的检测。如对集成电路块中的静电涂层公限于铅的测试,因为锡/铅是使用在这种涂层的最普遍的材料。相对来说,镉和六价铬是较难在这里被发现的,而汞、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的存在更是不可能。
4、可能需要修改您的质量体系文件,增加相应的内容。
5、 产品一致性总是有一定的限定的,送检样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如果很接近限值,将不能保证您的产品均符合要求。
2003年2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正式公布,ROHS是Restriction of Harzardous Sub-tances的英文缩写,该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IT和通信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及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等十大类产品,必须限制使用重金属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和有机物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该指令将给我国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国内相关行业应对这项即将实施的环保指令高度重视,如果不提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出口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
为帮助企业应对欧盟ROHS指令,扩大出口,珠海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向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及相关咨询服务,指导您如何选择检测样品及检测方式,如何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出具ROHS检测报告,使您的产品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企业在送样之前应对所需测试的整机一台,同时对零部件进行详细拆分,至单一均质体,金属类20-30克,非金属类30克,液体不得低于100毫升(附上材质清单并注明供应商),分别包装好送至我中心,或委托我中心进行拆分。拆分后通常分为金属件和非金属件,金属件一般仅需测试四种重金属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的含量,非金属件在测试上述四种重金属之外,还需测试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
测试时间:检测样品及费用收齐后,均质物质重金属5-7个工作日,有机项目5-10个工作日;整机通常约为10-20个工作日,具体按实际产品的复杂程度决定。
ROHS规定:六大有毒物质规范:
镉-Cd <100ppm
铅-Pb <1000ppm
汞-Hg <1000ppm
六价铬-Cr+6 <1000ppm
聚溴二苯醚 PBED <1000ppm
聚溴联苯<1000ppm
(ppm代表毫克/公斤,也就是百万分之一)
还有各个地方法规对不同,如美国还有对纺织五中偶氮的限制。
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Pb铅 max 0.1% in weight of Lead
-Hg汞 max 0.1% in weight of Mercury
-Cd镉 max 0.01% in weight of Cadmium
-Cr6+六价铬 max 0.1% in weight of Hexavalent Chromium
-PBDE聚溴二苯醚 max 0.1% in weight of PBDE
-PBB聚溴联苯 max 0.1% in weight of PBB
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绿色环保,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欧盟的指令形成一个绿色标准,这就要求所有成品和零件部件厂商必须作出相应的响应,构建绿色的生产制造体系,使贯穿整个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的供应链成为“绿色供应链”。
电解板是经冷连轧机组轧制再经过CAPL机组退火后,进入电镀锌机组,通过表面清洗电镀后,根据不同用途,可进行磷化、钝化、涂油及耐指纹、合金化等处理后所得的产品,其有关机械性能参照相对应的基板。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95 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 年11 月8 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 年12 月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 年12
月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 年7 月30 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 年1 月25 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 年1 月27 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
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 年3 月18 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 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 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 年6 月28 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目标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 2 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6 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 号指令(WEEE)附录ⅠA 规
定的1、2、3、4、5、6、7 和10 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
法。
3.本指令对2006 年7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 3 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 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 年5 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 1997/7/EC 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
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
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 4 条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
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 年7 月1 日。
2.条款1 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 5 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 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
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
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 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 6 条
检查在 2005 年2 月13 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 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 所列的第8 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 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 7 条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 号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 号决议第5 条、第7 条以及第8 条。
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5 条6 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 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 8 条
惩罚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 9 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2004 年8 月13 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 10 条
生效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1 条
收受方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 年1 月23 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 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 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 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 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 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__
中国已在2006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管理办法,管理目录将随时颁布,到明年3月1日实行CCC强制认证。我中心已于2005年10月就RoHS检测认证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和批准。如何使你的产品满足欧盟RoHS要求?
中认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CQCS)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与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共同投资组建的检测机构,主要业务是RoHS指令检测,玩具检测以及CQC标志认证相关的检测。已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和国家级计量认证,也获得欧盟TUV-PS,NEMKO,SIQ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可。SET拥有一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优秀的技术人才,现有两套美国安捷伦GC-MS系统,一套WALIAN的ICP系统,一套UV可见光分度仪,一套X荧光快速测量仪器,三套意大利高压微波消解工作站,六套索氏抽提系统,一套德国材料粉碎机,总之,设备能力国内一流。化学工程师来自ITS,美国孩之宝公司化学实验室,广东化学分析中心,台湾富士康等公司,有多年的化学分析检测经验。
怎么写rohs声明
我来答
果果哭
LV.2 2017-11-24
给你范文吧:
XXX公司ROHS声明书
我司通过对设备的更新及原材料的控制,已从XXXX年X月X日开始完全拥有提供符合欧盟RoHS指令(《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产品的能力。 RoHS指令要求,所有销往欧盟的电气电子产品设备中铅Lead,汞Mercury,镉Cadmium,六价铬Hexavalent chromium,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henyls(PBB)及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henyl ether(PBDE)六种物质的含量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我司生产的RoHS产品以成品(或半成品)料号后加字母“XX"及在外包装箱标贴“RoHS标贴”与非RoHS产品作区分。 如需我司提供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请在洽谈时声明并在合同中注明,以便我司合理、准确安排生产,同时符合RoHS的产品在价格上会略高于非RoHS产品,具体请与销售部门洽谈。 请在运输及储藏时注意产品外包装上的“RoHS标贴”,以免混淆。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
鉴于:
(1) 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 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 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幺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 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 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 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s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 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
范 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指令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
定 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 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
防 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
检 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
惩 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
过 渡
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
生 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附录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内存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内存、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