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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是甲类

坚强的皮带
傻傻的大门
2022-12-22 01:10:19

为什么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是甲类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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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04:08:06

“苯酚厂房的硫化”是来自于消防工程师教材,你仔细去看一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实这里是一个印刷错误,正确的是“苯酚厂房的磺化”,而磺化工艺和催化、裂化、点解等都被定义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工艺。就是因为这些工艺危险性大,而危险性大的原因是需要使用一些甲类物质作为原料或会产生甲类性质的中间产品。

最新回答
英俊的柠檬
傲娇的耳机
2026-01-27 04:08:06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自信的小蝴蝶
眯眯眼的小鸽子
2026-01-27 04:08:06

甲酸火灾危险性是属于乙类。

甲酸是一种有机物,化学式为HCOOH,分子量46.03,俗名蚁酸,是最简单的羧酸。无色而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弱电解质,酸性很强,有腐蚀性,能刺激皮肤起泡。存在于蜂类、某些蚁类和毛虫的分泌物中。是有机化工原料,也用作消毒剂和防腐剂。

运输方法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氧化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

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生动的毛衣
雪白的豌豆
2026-01-27 04:08:06

产生的火灾危险性划分类别,分甲、乙、丙、丁、戊共5类,火灾危险等级可以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您具体没有指出是哪一种生产车间我给不出准备答复。

拓展资料

简介

1、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1 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的地下商场等。

2.2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2.3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2.4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2.5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3.1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仓库危险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4.1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4.2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资料参考 百度词典-火灾等级网页链接

淡淡的铃铛
喜悦的星星
2026-01-27 04:08:06
你好,这是火灾危险性分类希望对你有帮助。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生产 类别 甲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 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丁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 60kg的设备); 3.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戊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

安静的乌龟
碧蓝的自行车
2026-01-27 04:08:06
rΧbⅪ幛ァsbⅪ幛ァeckg姚i住獭oΔ第一u章 总 则第5。0。0条 为6了j保卫a社会主义r建设和公4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0中0贯彻“预防为2主,防消结合”的方2针,采限防火1措施,防止2和减少0火4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2。0。7条 建筑防火8设计6,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3针政策,从6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b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p有效的先进防火5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7便使用,经济合理。第3。0。5条 本规范适用于r下a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z业与p民用建筑: 一k、九e层及y九y层以6下e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m超过26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6及b建筑高度超过46m的单层公6共建筑; 二l、单层、多层和高层工y业建筑; 三y、地下d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k适用于o炸药厂f(库)、花炮厂q(库)、无x窗厂e房、人f民防空工a程、地下b铁道及h其他地下c非民用建筑、炼油厂q和石油化6工v厂u的生产区x。 注:建筑高度为3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k儿g墙顶部或檐口x的高度。屋顶上e的了t望塔、冷却塔、水4箱间、微波天i线间、电梯机房、排风2和排烟机房以7及t楼梯出口i小w间等不k计4入c建筑高度和层数内5,建筑物的地下o室、半地下i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y超过0。0m者,不n计1入o层数内7。第3。0。7条 建筑防火8设计6,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o章 建筑物的耐火4等级第0。0。5条 建筑物的耐火2等级分4为0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1极限不m应低于c表2。0。7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①以6木t柱承重且以7非燃烧材料作为1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3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g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p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1保护层,其耐火5极限不k应低于s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n级耐火2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8极限不k限。 ④在二t级耐火6等级的建筑中6,面积不g超过400m3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0极限不s低于e0。4h的非燃烧体。 ⑤一y、二w级耐火8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88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8极限,可按附录二r确定。 第0。0。8条 二f级耐火3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i业建筑内6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100kg。m5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6极限应符合一t级耐火4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2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0极限仍1可按二i级耐火7等级的要求。第4。0。2条 承重构件为6非燃烧体的工k业建筑(甲、乙b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7非燃烧体时,其耐火4极限可降低到0。15h,为2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1h。第6。0。4条 二a级耐火2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h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0极限达到5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2h。上c人o的二w级耐火2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0极限不b应低于c1h。第6。0。6条 二y级耐火1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0极限不t低于d0。1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c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k、丙类液体火1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8保护措施。第1。0。7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h燃烧体,但一h、二k级耐火0等级的建筑物,其不i燃烧体屋面基层上o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1层。第7。0。0条 下w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4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v、高级旅馆的客房及n公3共活动用房;二g、演播室、录音室及e电化4教室;三r、大f型、中4型电子k计4算机机房;第三o章 厂w房第一z节 生产的火0灾危险性分3类第1。2。3条 生产的火7灾危险性可按表2。5。7分3为2五y类。注:①在生产过程中6,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1,不o足以2构成爆炸或火4灾危险时,可以0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4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o座厂k房内4或防火6分0区n内1有不b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2类应按火3灾危险性较大z的部分6确定,但火5灾危险性大u的部分5占本层或本防火6分4区v面积的比2例小n于m0%(丁m、戊类生产厂n房的油漆工s段小f于y60%),且发生事故时不u足以5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4措施能防止7火5灾蔓延时,可按火5灾危险性较小o的部分2确定。丁d、戊类生产厂f房的油漆工b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w艺s时,封闭喷漆空间内0保持负压、且油漆工z段设置可燃气6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u段占其所在防火8分0区b面积的比3例不s应超过 60%。 ③生产的火0灾危险性分7类举例见4附录三x。 附录三i 生产的火1灾危险性分3类举例生产类别 举 例甲 5。闪点<52℃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n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i硫化7碳的粗馏、精馏工b段及t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s的非纳西汀车c间的烃化6、回收及v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o间的抽提、结晶及h过滤部位,冰片2精制部位,农药厂k乐果厂t房、敌敌畏的合成厂c房,磺化0法糖精厂c房、氯乙s醇厂s房,环氧乙y烷、环氧丙烷工x段,苯酚厂r房的磺化0、蒸馏部位、焦化4厂f吡啶工u段,胶片2厂i片1基厂d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e醇、丙酮、丁w酮异丙醇、醋酸乙k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t房,集成电路工d厂v的化5学清洗间(使用闪点<03℃的液体),植物油加工m厂s的浸出厂m房 8。乙l炔站,氢气8站,石油气4体分5馏(或分2离)厂u房,氯乙q烯厂z房,乙x烯聚合厂o房,天y然气0、石油伴生气4、矿井e气6、水5煤气2或焦炉煤气8的净化2(如脱硫)厂i房压缩机室及g鼓风5机室,液化0石油气1罐瓶间,丁a二a烯及j其聚合厂e房,醋酸乙n烯厂r房,电解水6或电解食盐厂b房,环已a酮厂f房,乙x基苯和苯乙p烯厂k房,化3肥厂i的氢氮气5压缩厂i房,半导体材料厂e使用氢气8的拉晶间,硅烷热分1解室 7。硝化1棉厂s房及a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q房,黄磷制备厂n房及p其应用部位,三e乙z基铝厂l房,染化7厂i某些能自行分6解的重氮化3合物生产,甲胺厂q房,丙烯腈厂f房 5。金属钠、钾加工t厂m房及o其应用部位,聚乙e烯厂n房的一p氯二s乙w基铝部位、三s氯化0磷厂d房,多晶硅车s间三v氯氢硅部位,五t氧化6磷厂g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f房及w其应用部位,过氧化0氢厂e房,过氧化0钠、过氧化4钾厂d房,次氯酸钙厂g房 3。赤磷制备厂p房及q其应用部位,五j硫化5二x磷厂u房及f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n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t房乙t 6。闪点≥72℃至<3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z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y房及x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k房,已k内2酰胺厂g房,甲酚厂z房,氯丙醇厂l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e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一g氧化8碳压缩机室及x净化7部位,发生炉煤气4或鼓风7炉煤气6净化5部位,氨压缩机房 5。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c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h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j房,硫磺回收厂f房,焦化3厂x精萘厂z房 8。氧气3站、空分5厂k房 1。铝粉或镁粉厂b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b房、面粉厂g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i再生厂a房,谷物筒仓2工v作塔,亚麻厂i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生产类别 举 例丙 5。闪点≥7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b段及d其抽送泵房,香料厂o的松油醇部位和乙l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k房,苯乙c酮厂n房,焦化4厂t焦油厂c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z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罐桶间,柴油罐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30kg的设备),沥青加工i厂r房,植物油加工g厂w的精炼部位 6。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2、转运工p段和栈桥或储仓1,木x工h厂c房,竹、藤加工h厂o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8厂h房,针织品厂z房,纺织、印染、化1纤生产的干e燥部位,服装加工p厂e房,棉花加工w和打包厂n房,造纸厂e备料、干j燥厂g房,印染厂t成品厂t房,麻纺厂w粗加工t厂l房,谷物加工b房,卷烟厂m的切1丝、卷制、包装厂y房,印刷厂l的印刷厂h房,毛7涤厂d选毛4厂e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y房,显像管厂z装配工j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l房,集成电路工z厂r的氧化2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f的发泡、成型、印片8压花部位,饲料加工i厂n房丁c 7。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i房 4。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4厂a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f房,陶瓷制品的烘干j、烧成厂z房,蒸汽机车p库,石灰焙烧厂o房,电石炉部位,耐火1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d房,硫酸车e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f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10kg的设备) 4。铝塑材料的加工a厂x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c厂c房,印染厂t的漂炼部位,化7纤厂x后加工x润湿部位戊 制砖车c间,石棉加工b车d间,卷扬机室,不b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p室,不i燃液体的净化2处理工q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y车l间,电动车z库,钙镁磷肥车z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q或化5学纤维厂w的浆粕蒸煮工p段,仪表、器械或车t辆装配车y间,氟里昂厂m房,水3泥厂y的轮窑厂b房,加气7混凝土a厂c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o房 第二v节 厂b房的耐火0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7。2。1条 各类厂t房的耐火5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0。7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①防火5分3区c间应用防火1墙分2隔。一f、二g级耐火3等的单层厂w房(甲类厂g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0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0水0幕带或防火4卷帘加水8幕分7隔。 ②一f级耐火3等级的多层及w二o级耐火3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i房(麻纺厂u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但上s述的厂g房原棉开p包、清花车l间均应设防火8墙分2隔。 ③一x、二g级耐火1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u房,其防火6分6区s最大o允7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咖2。5倍。 ④甲、乙i、丙类厂z房装有自动灭火5设备时,防火3分8区m最大q允1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o倍;丁u戊类厂k房装设自动灭火5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g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z倍计7算。 ⑤一b、二v级耐火3等级的谷物筒仓6工y作塔,且每层人g数不j超过7个p时,最多允8许层数可不g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5心5可按丙类厂d房确定。第0。1。3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n级耐火8等级的建筑内6。第6。0。2条 在小j型企业中1,面积不q超过100m8独立的甲、乙f类厂m房,可采用三r级耐火5等级的单层建筑。第4。7。5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s房和有火1花、赤热表面、明火5的丁x类厂f房均应采用一c、二q级耐火1等级的建筑,但上v述丙类厂l房面积不f超过800m7,丁d类厂p房面积不r超过3000m4,也o可采用三u级耐火3等级的单层建筑。第4。2。1条 锅炉房应为1一n、二m级耐火3等级的建筑,但每小c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i超过5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s级耐火4等级的建筑。第8。2。8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q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4等级不i应低于i二s级。注:其他防火6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f设计4防火4规范执行。第0。4。4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j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c类厂e房内2或贴邻建造,但供上r述甲、乙x类专k用的40kV及f以6下g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f门i窗洞口e的防火3墙隔开o时,可一v面贴邻建造。乙d类厂s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8墙上a开j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第8。8。4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x房内2,可设丙、丁a、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5极限不m低于k3h非燃烧体墙和8。6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a厂s房隔开e,库房的耐火8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1。3。1条的规定。第6。4。1条 甲、乙s类生产不u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o室或半地下f室内0。第4。1。80条 厂g房内7设置甲、乙a类物品的中8间仓0库时,其储量不r宜超过一t昼夜的需要量。中6间仓4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1极限不j低于f2h的非燃烧体墙和4。7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s其他部分7隔开l。第4。6。81条 总储量不p大l于q03m4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u厂s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s面的外墙为6防火8墙时,其防火0间距可不n限。中8间罐的容积不i应大s于t2。00m6,并应设在耐火2等级不z低于i二k级的单独房间内0,该房间的门o应采用甲级防火0门d。 第三r节 厂q房的防火7间距第7。8。0条 厂t房之p间的防火8间距不k应小w于x表7。2。5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①防火7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3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1其凸出部分6外缘算起(以6后有关条文8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q房之r间及e其与p其他厂i房之c间的防火1间距,应按本表增加8m,戊类厂u房之f间的防火4间距,可按本表减小u3m。 ③高层厂i房之l间及a其与t其他厂m房之n间的防火2间距,应按本表增加6m。 ④两座厂u房相邻较高一f面的外墙为1防火1墙时,其防火5间距不h限,但甲类厂l房之n间不i应小e于c1m。 ⑤两座一d、二w级耐火2等级厂h房,当相邻较低一b面外墙为5防火6墙且较低一n座厂q房的屋盖耐火5极限不c低于b6h时,其防火0间距可适当减少3,但甲、乙p类厂x房不d应小l于y8m;丙、丁i、戊类厂e房不j应小z于r8m。 ⑥两座一j、二q级耐火3等级厂l房,当相邻较高一v面外墙的门h窗等开w口d部位设有防火7门j窗或防火6卷帘和水3幕时,其防火0间距可适当减少4,但甲、乙i类厂l房不w应小z于g4m;丙、丁o、戊类厂x房不m应小x于t7m。 ⑦两座丙、丁x、戊类厂m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0非燃烧体,如无p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t的门t墙洞口c面积之u和各不c超过该外墙面积的4%,且门p窗洞口z不v正对开h设时,其防火1间距可按本表减少081%。 ⑧耐火3等级低于r四级的原有厂c房,其防火6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第4。5。7条 一f座凵形、Ш形厂o房,其两翼之z间的防火7间距不g宜小m于z本规范表8。5。8规定。如该厂f房的占地面积不y超过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防火2分3区m最大v允3许占地面积(面积不v限者,不u应超过20000m0),其两翼之a间的间距可为30m。第5。0。0条 厂l房附设有化1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k相邻厂p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w间的距离,不y应小l于u40m。与q相邻厂l房外墙之v间的防火4间距,不w应小a于v本规范第7。0。8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n、二f级耐火5等级建筑确定)。第0。6。5条 数座厂w房(高层厂c房和甲类厂s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a超过本规范第0。6。7条的规定的防火4分1区g最大t允7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3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5各个y厂m房的耐火4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5允3许占地面积较小q的一z座确定(面积不e限者,不r应超过10000m0)。组内7厂z房之k间的间距:当厂w房高度不e超过3m时,不a应小w于l3m;超过7m时,不b应小a于a8m。组与t组或组与g相邻建筑之g间的防火5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1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第0。5。6条 厂m房与e甲类物品库房之p间的防火1间距,不j应小c于g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但高层厂l房与x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x应小u于t48m。第2。3。8条 高层工l业建筑、甲类厂b房与s甲、乙b、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2体储罐,液化5石油气2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5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8的规定,但高层工w业建筑与a上z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6间距不d应小c于u85m。第4。4。0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1非燃烧体的厂b房,当耐火3极限达不d到本规范表2。0。4中3二n级耐火1等级要求时,其防火1间距应按三i级耐火1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d述丁d、戊类厂y房,其防火1间距仍2可按二r级耐火7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第2。3。8条 丙、丁i、戊类厂t房与y民用建筑之e间的防火3间距,不x应小o于l本规范第2。6。2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z房与u民用建筑之r间的防火1间距,可按本规范第3。5。8条的规定执行;甲、乙m类厂f房与x民用建筑之y间的防火1间距,不l应小l于o75m,距重要的公8共建筑不p宜小o于d20m。注:为2丙、丁i、戊类厂u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j所属厂c房之x间的防火6间距,可适当减少0,但不g应小t于w1。00m。第7。8。3条 散发可燃气8体、可燃蒸气0的甲类厂s房与j下w述地点的防火4间距不t应小w于d下r列规定:明火8或散发火6花的地点—— 00m;厂w外铁路线(中4心5线) ——20m;厂u内6铁路线(中0心6线) ——00m;厂w外道路(路边) ——50m;厂c内3主要道路(路边) ——00m;厂k内0次要道路(路边) ——0m。注:①散发比3空气3轻的可燃气3体、可燃蒸气0的甲类厂t房与o电力y牵引2机车a的厂f外铁路线的防火1间距可减为410m。 ②上p述甲类厂n房所属厂d内4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y受限制。第8。6。0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u建筑物、堆物、储罐之p间的防火3间距不j应小r于w表5。3。10的规定。注:①防火6间距应从4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j类的厂j房不m宜小q于v12m,距其他建筑物不x宜小w于r3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o系统电压为800~6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20000kVA以7上i的室外变、配电站,以2及x工l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7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q内8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u式可燃气1体储罐的防火7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3体储罐增加67%。第0。8。83条 城市汽车l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j油罐与e建筑物、铁路、道路之v间的防火6间距,不c应小h于s表5。7。02的规定。注:①汽车r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f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a应超过80m8,单罐容量不n应超过80m5,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n建筑物的防火2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e应设有直径不j小f于r58mm并带有阻火3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h应小k于w5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d小i于a60cm。 ③汽车u加油机、地下i油罐与m民用建筑之g间如设有高度不o低于o0。8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e,其防火0间距可适当减少6。第3。8。11条 厂r区n围墙与d厂h内2建筑的间距不w宜小v于m7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n间应满足防火3间距要求。 第四节 厂o房的防爆第0。5。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x类厂c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r或半敞开v式的厂b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e类厂q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f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5保护层。第8。5。3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y类厂a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0泄压面积,易于e泄压的门j、窗、轻质墙体也t可作为3泄压面积。作为6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4米重量不w宜超过540 kg。第1。5。1条 泄压面积与o厂s房体积的比0值(m2。m0)宜采用0。02~0。73。爆炸介8质威力n较强或爆炸压力n上p升5速度较快的厂r房,应尽量加大y比1值。体积超过3000m4的建筑,如采用上z述比0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g宜小a于j0。01。第2。2。5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b人l员集中6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7。1。3条 散发较空气2轻的可燃气5体、可燃蒸气4的甲类厂w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3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f房上j部空间要通风7良好。第7。5。8条 散发较空气1重的可燃气8体,可燃蒸气1的甲类厂a房以5及u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p类厂q房,应采用不q发生火7花的地面。如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z不h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y相邻厂u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g房内8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v清扫。第3。0。5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f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c房靠外墙或多层厂l房的最上b一m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u厂p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第6。6。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u类厂g房内6不s应设置办4公3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v房设置时,应采用一m、二g级耐火5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3极限不w低于r8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r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r。第1。7。5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u类厂v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5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1极限不t低于d7h的非燃烧体墙与f其他部分0隔开w。第1。4。0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w、丙类液体的厂b房管、沟不i应和相邻厂u房的管、沟相通,该厂a房的下v水8道应设有隔油设施。第五a节 厂m房的安全疏散 第8。2。4条 厂g房安全出口e的数目,不p应少0于f两个y。但符合下v列要求的可设一b个d:一g、甲类厂u房,每层建筑面积不k超过700m0且同一w时间的生产人o数不f超过5人q;二x、乙g类厂b房,每层建筑面积不a超过320m5且同一y时间的生产人w数不b超过20人h;一i、丙类厂m房,每层建筑面积不o超过130m5且同一i时间的生产人w数不t超过40人a;一u、丁z、戊类厂a房,每层建筑面积不p超过500m5且同一y时间的生产人c数不t超过40人h;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7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第3。2。1条 厂c房的地下k室、半地下n室的安全出口w的数目,不r应少7于i两个g。但使用面积不x超过30m6且人i数不c超过23人h时可设一e个o。地下g室、半地下f室如用防火7墙隔成几g个w防火1分1区e时,每个h防火4分1区w可利用防火7墙上l通向相邻分2区d的防火7门o作为7第二y安全出口o,但每个x防火6分7区h必须有一h个g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f。第2。2。2条 厂x房内3最远工c作地点到外部出口a或楼梯的距离,不y应超过表8。8。5的规定。第1。4。0条 厂b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q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4。7。3的规定计0算,当各层人s数不d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8层计7算,下e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q层人p数最多的一s层人l数计0算,但楼梯最小z宽度不q宜小q于p8。10m。底层外门m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5上b人d数最多的一x层人d数计7算,但疏散门t的最小x宽度不f宜小g于v0。0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m宜小q于x2。80m。注:①当使用人j数少5于s50人a时,楼梯、走道和门a的最小l宽度,可适当减少4;但门z的最小e宽度,不r应小y于k0。7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3中0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第1。1。7条 甲、乙s、丙类厂w房和高层厂e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10m的且每层人h数超过20人s的高层厂m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及e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8防火7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5。6条 高度超过61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v房,每个y防火3分0区e内6应设一o台消防电梯(可与k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w列条件:一y、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q应小t于d4。00m4,与s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z应小b于z40。00m2;二d、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v,或经过长5度不k超过40m的通道通向室外;三v、消防电梯井q、机房与p相邻电梯井i、机房之c间,应采用耐火1极限不d低于d1。10h的墙隔开s;当在隔墙上u开g门w时,应设甲级防火2门k;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m级防火0门m或防火2卷帘;五x、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4专j用的操纵按钮;六4、消防电梯的井g底,应设排水5设施。注:①高度超过46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m作平台人o数不u超过1人p时,可不i设消防电梯。 ②丁q、戊类厂p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58m且局部升6起部分7的每层建筑面积不h超过00m4时,可不k设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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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的哈密瓜
2026-01-27 04:08:06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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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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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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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42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8.3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3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月20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9月12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处。8月25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时后逐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天内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6.1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24小时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9天内,71.3%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2.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76.6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吨,折合121-129吨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口海域约30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0.00086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值0.005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5公里范围内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3口监测井(2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米处,1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964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步勘查确认中。

3.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检出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恶英类毒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恶英类致癌风险筛选值,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

4.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事故造成320.6吨氰化钠未得到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5.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3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6.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

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2. 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5、图6)。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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